马建辉
前年的秋天,作为带队老师之一随一学生团赴日访问。其间的一个意外收获,就是对自己先前遇到的几个翻译问题有了新的认识。事情过去一年多了,这些“译”事的印象依旧清晰。
一
2002年,还是我在北大中文系做博士论文时,曾搜集到苏曼殊(1884—1918)1905年为《新小说》杂志写的《小说丛话》,其中有这样的话:“小说者,‘今社会之见本也。无论何种小说,其思想总不能出当时社会之范围,此殆如形之于模,影之于物矣。”[1]当时,我望文生义,认为“见本”一词的意思应是“见之所本”,有朴素的“反映”的意味,“‘今社会之见本”就是“当前社会之反映”。但这样理解,究竟没有很确切的依据。
此次访日,间隙去宿处附近的超市,注意到不少货品架子上插着长方的小牌子,都上书“见本”二字。于是,我马上联想到曼殊那句话,很是疑惑,就问随行的翻译。她说,“见本”就是“样品”的意思。我又问,除“样品”外,还有没有别的意思。她说,没有了。这样看,曼殊那句话的意思其实就是“小说是当前社会的样品”。我当时理解为“反映”虽无大错,但并不很贴合,倒不如理解为“反映物”或“映像”,更接近些。
苏曼殊生于日本,19岁复赴日留学,曾在东京早稻田大学预科、成城学校等处就读,谙熟日文、英文等多国语言。由于长期在日生活、学习,其行文受日文影响当在情理之中。加之曼殊那个时代正值日本“反哺”中国文化的盛期。甲午战争后,中国留日学生累年加增,1905—1906年间人数最多时达到8000人。其后新文化的主将们也大多游学东瀛,从日文移译革新火种。当时的西方社会科学著作大多也从日文转译流布,许多术语,诸如社会、革命、经济、阶级、科学、社会主义、资本主义、法律、文学、美术、意识形态,等等,都是借自日语。所以研究那时的文化学术,往往离不开日本(日语)这个中介。而我在理解“见本”一词时,竟疏略了这一点。
由此,我想,做学问真是一件应该小心翼翼的事情,因为下一个错误的判断比下一个正确的判断确实要容易且省事得多。曼殊的那句话及我的附会解释,已经作为拙作《中国现代文学理论范畴》一书的一个细节于2007年12月出版了,而访日期间的这一发现顿使我对自己这部书的自信减少了许多。以后若它有再版机会,一定要在此处加注注明。
二
访日的学生们有一个行程安排,就是加入到当地友好人士家中“民宿”一日,以更深切地交流,更真切地体验。“民宿”那天,带队老师们无事,接待方就安排去商场购物。那是千叶市的一个电器商场,别的老师都在一层和地下层看电器了,我对购买电器兴趣不大,就自己乘电梯一层一层闲逛,到四层,居然看到一个规模不大的书店——三省堂书店,就细细地浏览起来。在书店的一角,排着一架旧书,其中我发现了两本自己感兴趣的书,就买了下来。
一本是日文版的《共产党宣言》,岩波书店出版,译者为大内兵卫和向坂逸郎,1951年12月第1版,1971年2月出改译版,我买的这本是1991年2月第60次印行的。我感兴趣的是,这本书中的一些句子被读者用铅笔在侧面(书为竖排版)画过线,并偶有批注。书中有一句“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主义者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私有财产的废止”。在“私有财产的废止”一语旁有铅笔画线,并标出三个字:“不适切”。这大概是不确切、不恰当的意思。这句话在我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中的对应文字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共产党人可以把自己的理论概括为一句话:消灭私有制”[2]。
我猜想,这位读者之所以怀疑“私有财产的废止”“不适切”,或许原因有二。一是把“私有制”译成“私有财产”是不确切的。二是“废止”翻译得不恰当。“废止”德文原文是Aufhebung,本意是“扬弃”。我国译界往往译成“消灭”,现在也有一些学者非议。因为“废止”或“消灭”给人的感觉常常是对象一无是处;“扬弃”则似乎表明了一种更为客观的看法——有所“扬”,有所“弃”。我个人觉得,在《共产党宣言》这样的革命檄文(它并非哲学论文)中,译为“废止”或“消灭”似乎更贴合具体语境和作者语气,并且在一定历史阶段“废止”或“消灭”一种所有制,并不会妨碍它在另一个较早的历史时段实现自己的使命,大概也不会妨碍其内在的积极因子在新的所有制中仍能发挥影响。
三
我在三省堂书店买的另一本书是马克思的《经济学·哲学草稿》(在我国常称为《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岩波书店出版,城塚登、田中吉六译,1964年3月第1版,这本是2001年11月第46次印行的。我买它的一个目的是为了向日文翻译请教一段我曾存疑的文字的翻译。
这段文字的中文版译文是:“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于对象;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3]郑红星女士是我们访问团的随团翻译,日籍华侨,在国内读的大学,来日本十几年了,在翻译行当里可谓资深。访问团送别会上,为外务省官员的致辞做口译的就是她。同胞情深,郑翻译对访问团非常热心、周到。她认真地看了这段日语后,反复推敲,最后给出了这样的中文译文:“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群体的规定和要求去构造,但是人类懂得按照他所从属的群体的规定去生产,而且无论何时何地都懂得尊重(或遵循)对方的规则(或规定)。因此,人类可以遵循美的法则去建造。”
在国内美学界及文论界,人们常常谈起这段文字。但人们关注的往往是那段汉译文字中的“尺度”问题,还一度发生了关于“种的尺度”和“内在尺度”的讨论。我觉得,这样人们就忽视了一个更为重要和根本的问题,即“懂得”的问题。因为在德文中,动词一般是言说者所要着重强调的。而考察这句话的上下文,也可以知道这段话的目的在于说明人与动物的区别,显然,他们的区别更重要的是人类“懂得按照”,而动物“只是按照”,它们“不懂得”,只是本能地去建造。我问郑翻译,在日语的这段话中,强调的是哪个词?她回答说,是“懂得”。我又问,有没有强调“规定”(我知道她译的“规定”就是中文版中的“尺度”)。她说没有。这就又一次印证了我先前的看法。学界过度关注“尺度”而忽略“懂得”,无疑没有抓住问题的关键。另外,日语译文“人类可以遵循美的法则去建造”,与中文译文“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构造”亦有细微不同,颇耐人寻味。
(作者单位:教育部社科中心)
[1]曼殊等:《小说丛话》,载《新小说》第13号(1905年)。
[2][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6、4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