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解决缠访案件的几点体会

2012-04-29 03:48关俊华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2期

关俊华

摘 要:2008年以来,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因案施策、多措并举,相继解决了一批缠访案件。通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特点,厘清缠访案件产生的成因;并结合案件的息诉工作,浅谈案件息诉过程中的经验体会,为下步工作指明方向。

关键词:缠访;依法办案;化解矛盾;案件终结

中图分类号:D632.8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2-0186-02

哈尔滨市南岗区检察院作为全省最大的基层检察院之一,一度面临缠访案件多、工作压力大的实际情况,个别缠访案件长达二十余年无法解决,给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诸多压力和不利影响。针对这种情况,2008年以来,该院在省、市检察院及区委的支持下,更新工作思路,转变工作方式,全员接访、多措并举,相继解决了柏某、邱某等一批老大难的缠访案件,有效遏制了缠访案件居高不下的势头。本文通过分析这些案件的特点,厘清缠访案件产生的成因;并结合案件的息诉工作,浅谈案件息诉过程中的经验体会,为下步工作指明方向。

一、缠访案件的特点

(一)交办级别高,社会影响面广

缠访案件的上访人经常性、持续性到省、市有关部门缠访、闹访,更有甚者到中央国家机关驻地闹访,给检察机关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而且缠访案件一般为上级交办、督办案件,如邱某上访案、张某上访案为省、市级交办案件,柏某案为中央政法委、高检院交办案件。

(二)诉求过高,解决难度大

上访人提出诸如赔偿经济损失、给予生活补助、解决信访费用、补偿预期收益及利息、处理原案当事人等多项诉求,而且在缠访的过程中,诉求不断升级,甚至提出过高达数百万元的“天价”赔偿要求。如黄某要求“检察机关必须将XX厂领导班子全部抓起来,判个十年二十年的,否则永远告下去。”案件息诉的难度极大。

(三)案发时间长,复查取证难

上述案件缠访时间最长的达二十余年,最短的也在五年以上,当年的证据许多早已灭失,调查取证极为困难。有的上访人还凭空杜撰出许多情节,根本无法查实,对接访息诉造成极大困难。不仅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稳控、接访、息诉等项工作,更由于时间跨度过长,重新确定案件事实极为不易。就此,上访人四处散布承办部门推诿扯皮、不认真办理的谣言。

(四)上访人缠访不止、行为激烈

在长期的缠访过程中,上访人的情绪愈发难以控制,行为也愈发激烈,经常到省、市机关甚至中央国家机关驻地或大喊大叫吸引注意或手持横幅拦截车辆,辱骂稳控劝返人员,严重干扰了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如栾某上访案,大年初七即抬着重病的爱人到检察机关大厅,拦截领导,堵塞大门,不让干警正常上班,还把病人的粪便随意涂抹在门和墙上,产生极坏影响。

(五)为维护稳定付出沉重的人力物力负担

每逢各种会议、领导视察或敏感时期,南岗院都先后抽调干警几千余人次赶赴机关驻地、大型会议会场四周、信访学校等地执行排查稳控任务。检察长也主动深入到上访人家中带案下访,深入细致地做教育转化和稳控工作。此外,还要指派专门的工作人员驻京接访。据不完全统计,南岗院用于稳控方面的费用已超过200万元。缠访案件的长期存在还使得涉案科室经常需要准备材料到有关部门汇报案件的息诉工作进展情况,挤占了大量的业务时间,给检察机关的日常工作造成影响。

二、八起缠访案件的成因

(一)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

因为办案部门或人员违规违法办案,或办案人员责任心不强、工作不严谨、漏掉重要证据,或没有严格履行法律程序而产生的缠访案件,如柏某案件。上访人柏某因涉嫌贪污被南岗院立案侦查并定罪免诉。柏某不服并提出申诉,省检察院经过复查撤销了原免予起诉决定。柏某以南岗院违法扣押为由持续进京或到省、市有关部门上访。

(二)对法律规定认识上的差异

法律客观规定与认识上的差异,造成检访双方对立,以及被告人与被害人矛盾的难以调和。这种情况包括三起案件。如张某上访案,因对“非法行医”的不同界定和理解,被告、被害双方互不相让。再如彭某上访案,上访人彭某控告哈尔滨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生耿某非法行医,公安机关未予立案。南岗院收到控告材料后调阅卷宗进行认真审查并正式答复彭某:该案不能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彭某对南岗院的处理决定不服,多次来院及市院上访,并且邮寄书面材料至人大机关。

(三)上访人自身的原因

有的上访人明知检察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没有问题,为解决生活困难或出于获取利益的目的,规避高昂的诉讼成本和不可预知的诉讼结果,罔顾客观事实,绕开诉讼途径而一再上访。如栾某案件,上访人栾某系南岗院办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家属,因经济损失无法得到补偿,在三年多的时间里,多次到南岗院上访,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其案件经多个机关研究、答复,引导她到法院立案并主张权利,她却一意孤行,对任何劝解均置若罔闻,甚至将病重的爱人抬到院里闹访。又如宣某申诉案,宣某明知检察机关决定正确但坚持来访,并强调自己年事已高、体弱多病、生活困难,给检察机关施加压力。

(四)侦查机关工作不细等原因

有些案件因侦查机关工作不到位,取证不及时或处理不当,使得证据发生变化或者灭失至无法查清,导致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责任不明,造成“死案”,无法进行最终处理而引发缠访案件。如于某上访案。

三、解决缠访案件的几点体会

(一)必须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依法办案

我们在解决缠访案件的过程中发现,部分干警在办案过程中责任心不强、审查不细、把关不严,履行办案程序不严格是造成缠访案件最终形成的重要原因。如柏某上访案,由于当时在办案过程中办案干警违反法定程序,扣押手续不健全,导致在撤案后,扣押物无法及时返还原主,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所以当事人不断上访,最终形成难以解决的缠访案件。因此,必须规范办案程序,狠抓办案质量,严格公正执法,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从源头上防止冤假错案和瑕疵案件的产生。

(二)必须重视初信初访,把好化解矛盾的第一道关口

在解决缠访案件的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案件是由于对初信初访处理不当,不断累积形成的。如栾某上访案,当事人到检察院初访时,尽管案件不属检察院受理范围,但由于担心栾某不断闹访形成事端,检察机关将案件接下,最终使案件滞留在检察机关,形成缠访。因此,检察机关在接待初信初访时,一定要提高认识,坚决按法律程序办事,把好化解矛盾的第一道关口。

(三)必须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

从我们处理的缠访案件来看,一些信访案件的产生是由于办案部门没有重视风险评估造成的。如张某上访案,由于侦查机关在开始受理案件时未对其进行风险评估,没有及时引导上访人在医疗事故发生后进行法鉴,导致案件后期无法取证,形成死案,缠访案件最终形成。因此,对侵害人身和财产型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必须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办案部门要注重全面掌握案件的矛盾焦点和诉讼当事人的意见、态度,分析容易发生信访风险的各种因素, 根据案件性质分级进行风险评估并确定案件责任人。对存在信访风险的案件,办案部门要根据案情,判断案件走向和可能出现的问题,及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收集证据,并将评估结果及时通报相关业务部门,从而形成预防和消化信访问题的联动机制,有效避免信访问题的产生。

(四)必须坚持检务公开,阳光办案

我们在处理缠访问题过程中认识到,以前那种办案神秘化、封闭化的做法也是导致缠访案件发生的重要原因。如黄某、邱某上访案件,由于当时在办案过程中过于神秘化,导致上访人误解,对检察机关严重不信任,闹访不断。后来,我院及时调整办案思路,坚持检务公开,阳光办案,邀请上访人全程参与调查过程,针对上访人反映的问题逐一调查核实,用实证消除了上访人对检察机关的误解,最终使上访人息诉罢访。

(五)必须贯彻落实信访案件终结及司法救助制度

在处理缠访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有些案件可以重新复查,但有些案件已经无法重新复查,对此类案件只能实行案件终结制度。对此类案件中有实际困难的上访人,可以通过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等方式解决,从而使案件息诉罢访。如柏某上访案件,在国家启动司法专项救助资金制度后,我院积极争取司法专项救助补偿资金,一次性支付给柏某,最终使缠访27年的柏某息诉罢访。又如栾某上访案,我院通过申请专项拨款对某芹进行经济补偿,最终使当事人息诉罢访。

[责任编辑 王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