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前期的救钞运动及其影响*

2012-04-29 23:51黄阿明
江汉论坛 2012年2期
关键词:先例

摘要:明代前期国家出于财政需求,大肆印钞,以致大明宝钞一路恶性贬值。永乐以降国家开始寻求挽救宝钞的措施,开展大规模的救钞运动。救钞运动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永乐、洪熙时期为第一阶段,宣德时期为第二阶段。但是不论采取何种政策措施,救钞运动主要是围绕着增税扩税课钞这一核心主旨展开的。以此救钞,利弊相随,在疏通钞法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少负面问题。在宝钞退出流通后因救钞而增置的各色商税杂课并未随之取消,而是演变成明朝的固定课税名目,成为赋税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更重要的是,增税扩税这一做法开明代财政领域中一种惯常做法的先例,具有示范性意义。

关键词:明代前期; 救钞运动;增税; 课钞; 钞关;先例

中图分类号:K27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54X(2012)02-0088-06

洪武时期,国家出于财政开支的目的大肆印发大明宝钞,在经历了一段短暂的稳定流通时期后,至永乐初便自食恶果,导致“钞法不通”。永乐中,国家在延续洪武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同时,开始修正洪武货币政策,在有限范围内采取货币收缩政策。永乐、洪熙、宣德时期,明廷为保证宝钞的畅通,采取了诸种措施,大致说来,明代前期围绕大明宝钞贬值问题而展开的“救钞运动”可以分出两个阶段。本文讨论的例如救钞措施、钞关等内容,学界已有一些研究有所讨论或涉及,但既有研究或偏于静态胪列,或旨在其他主题讨论①,因此仍有深入讨论必要。

永乐即位,延续洪武金银禁令。永乐元年(1402)四月诏敕沐晟:“……以钞法不通,下令禁金银交易,犯者准奸恶论,有能首捕者以所交易金银充赏,其两相交易而一人自首者免坐,赏与首捕同。若置造首饰器皿,不在禁例。”② 次年又诏:“自今有犯交易银两之禁者免死,徙家兴州屯戍。”③ 永乐十七年,复申金银交易之禁④。当时民众携带金银之物,一旦查获,即被怀疑违禁,等候处置⑤。不过永乐时期的金银禁令较之洪武时期要具有一定灵活性与弹性,在具体执行禁令时亦往往酌情处置。

与此同时,永乐君臣针对“钞法不通”的情况开始正面寻求措施着手解决。首先是明廷君臣上下展开讨论,商讨对策。永乐二年八月,左都御史陈瑛分析了钞法不通的根源,进而提出了解决的措施,⑥ 针对陈瑛的建议永乐令户部会同群臣覆议,皆以为便,最后规定:大口令月食盐一斤,纳钞一贯,小口月食盐半斤,纳钞五百文,可以行久。这是明代户口食盐纳钞的起源。

陈瑛提出户口食盐纳钞后,很快便出现推广实施之趋势。例如,永乐十四年,行在户部尚书夏原吉奏:“北京户口食盐,惟足本处军民之用。今扈从官军人众,盐不足用,宜令北京行部于长芦盐运司支运,每盐一斤,收钞一贯。庶公私两便,钞法亦通。”⑦ 这一建议被采纳。据上可知,为挽救宝钞严重贬值问题,永乐年间在部分地区开始实行户口食盐纳钞的措施。这一时期实行户口食盐纳钞有两个特点:(1)户口食盐纳钞额数较小,大口每月每斤一贯、小口五百文;(2)作为权宜之策,明政府谨慎地将户口食盐纳钞控制在有限的四、五个地区施行。

不惟如此,明代还在部分区域采取纳钞中盐的措施。就在陈瑛提出建议前数天,明廷于福建、山东、广东盐运司“暂令民以钞中纳”,并命户部制定则例⑧。永乐二十年,再次准许军民人等于京库报纳旧钞,赴河东、山东、福建、长芦并广东五处盐运司,“不拘资次支盐”⑨。

但是永乐朝施政重心并不在货币方面,挽救宝钞贬值

的措施主要体现在金银禁令和实行户口食盐纳钞两个方面,未能达到预期目的与效果。

明仁宗即位,在延续金银禁令的同时,更为积极广泛地寻找解决救钞的办法。因此这一时期关于钞法的议论亦随之增多。明仁宗谕户部尚书夏原吉曰:“钞法阻滞,盖由散出太多,宜设法广敛之。民间钞少,将自通矣。其议所以敛之之道。”然而,夏原吉的见识与解决方案并未超越陈瑛,还是明仁宗心里清楚,倚赖中盐纳钞究非经久之

* 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明代货币白银化与国家制度变革研究”(项目编号:09CZS006)的终期成果。

计,只可一时权宜,但是除此之外确无良策。因此,明仁宗在接受夏原吉建议的同时,特别嘱咐“候钞法通即止”。夏原吉与吏部尚书蹇义等议定各处中盐则例:沧州盐每引钞三百贯,河南、山东每引百五十贯,福建、广东每引百贯。输钞不问新旧,支盐不拘资次。由此,纳钞中盐渐趋制度化。国家的目的显而易见,即希望盐商纳钞中盐,回笼滞留在市场中的过量宝钞,阻止宝钞继续贬值。

值得注意的是,明仁宗在位期间开始实施输钞赎罪、罚钞诸政策措施。永乐二十二年九月,“以钞法不通,命三法司军民犯笞杖者,定等第令输钞赎罪,不为常例”。⑩十月,又“命三法司自今私宰牛者十倍时值追钞,仍治私宰之罪”,时钞法阻滞,权有此令。{11} 这些政策措施被明宣宗继承沿用,且具有朝着制度化方向发展的趋势。

尽管采取以上诸种措施,但是显然效果不佳,以致于永乐二十二年底明仁宗无奈地对户部尚书夏原吉说道:“官吏军民中凡有所见,许诣阙自陈,或赴通政司投进言,当者从之;否者不罪。”{12} 进陈者则不乏其人,如《明史·夏时传》载:“洪熙元年,议改钞法。时力言其扰市肆,无裨国用,疏留中,钞果大沮。民多犯禁,议竟寝。”{13} 据此推测,夏时可能是针对先前国家实施的部分措施提出批评意见,故此奏疏被留中。

从一定意义上说,上述政策措施实施的对象或是资本雄厚的盐商,或是犯法触禁者,其负面影响还不至过厉。

但夏原吉等提出另一建议,则首开向社会中下阶层的商贩全面课税的滥觞,危害流布深远,达二百年之久。洪熙元年(1425)正月,钞法依然壅滞不畅,明仁宗遂生革除宝钞之念,“命户部尚书夏原吉等会群臣,议革其币”。夏原吉等提出一项建议——增税课钞,明仁宗深知实施此种途径解决问题的隐祸,因此一再叮嘱这只能是权宜举措,一旦钞法通畅,“所增门摊课钞俟钞法通即复旧额,毋为常例”。换言之,明代国家企图回笼宝钞,除增加课税外别无良策。于是明廷决定“权增市肆门摊课程”。{14}

永乐、洪熙年间,明廷解决宝钞贬值、滞行的问题,实行的诸项政策措施的精神是围绕着赋税采取相对谨慎的增税办法。这可视作明代国家前期救钞运动的第一阶段。

宣德时期,是明代前期“救钞运动”的第二个阶段。这一时期救钞措施的特点是:一方面扩大增税项目和范围,永乐、洪熙年间实行的临行性增税方案至此被国家制度化,成为明代国家赋税体系中的固定税课项目;另一方面国家大幅度地实行货币紧缩政策,停造新钞,谨慎发放宝钞。

从现存的资料来看,虽然当时市场中已经囤聚着数量庞大的宝钞,但宣德前期国家并未停止已经贬值不行的纸币的发行。宣宗继位之初,兴州左屯卫军范济诣阙言八事。其大略有三:(1)称颂元朝宝钞制度之优越,认为其“敛发有方,周流不滞,以故久而通行”。可见,范氏置元朝中后期宝钞一再贬值的事实于不顾,片面言其之善。(2)仿效洪武宝钞之制,重造宝钞。这一建议,回避了一个问题,即如何首先解决目前市场上积累着的大量宝钞。(3)控制宝钞的发行量,同时建设相关配套制度政策,实现货币发行量与回收平衡,如防伪、倒换等措施。其实,仔细分析范济关于纸币之建议并无多少创见独识。但是,范济所言有一点却是击中了要害,即国家对于钞法敛散无方,以致于宝钞收支失衡。这一点连明宣宗自己也不得不承认,要求户部官员“尔其审之”。{15} 周叙曾致书内阁大学士杨士奇,建议国家控制宝钞印发量。{16} 明政府之所以在宝钞贬值的事实下继续发钞,根本原因就在于宝钞是国家之利源,国家财政需要。宣德中,民间部分地区已拒绝使用大明宝钞,而改用金银交易。

但是明代统治者却不愿面对这一事实,仍企图以政治权力强行维护,继续推行大明宝钞的流通。为此,禁止金银交易,对交易双方实行罚钞的措施,明宣宗令行在都察院揭榜禁约。{17} 朝臣亦以钞法阻滞,建议朝廷对金银交易者加大惩罚力度。行在都察院左都御史刘观、右都御史顾佑等都主张对不用宝钞而用金银交易者以及邻里旗甲等知情不报者均给予严厉处罚。有司对金银禁令执行亦相当严格,监察御史张聚坐以家人金银交易被黜为松江府推官{18}。这一切皆出于同一目的——希望钞法通行。当时甚或以钞法阻滞,建言禁止民间勿以布帛、米麦交易者,对此明宣宗清醒地认识到“布帛菽粟,民所服食,不可一日无者,互相贸易,以厚其生,岂可禁绝”,予以坚决否定。{19}

对于钞法如何做到敛散有方,朝臣反复会议的结果除了扩大商税、广征杂课税之外,别无他途。{20} 鉴于别无其他更妥善的办法,明宣宗不得不接受户部商议结果,但又特别示谕:“此亦一时权宜耳,俟钞法稍通别议!”自此,明代国家在户口食盐纳钞以外,广征杂课税收,大大扩大了征税的项目和范围。

广征各类商贩课程,始于宣德四年。正月,“增北京顺天府、南京应天府并直隶苏州等府、州、县、镇市诸色店肆门摊课钞。”这一增税主张由行在户部提议,理由是“皆由客商积货不税与市肆鬻卖者沮扰所致,”因此建议仿效洪武增税事例,“凡顺天、应天、苏松……三十三府州县商贾所集之处,市镇店肆门摊税课增四十倍。”明宣宗认为增加四十倍过重,最后令增加五倍,且言明俟钞法通后悉复旧;{21} 又令门摊课钞按月交纳、点视查考,给与由帖执照,违期不纳及隐瞒不报者,依律治罪,仍罚钞不等。{22} 如果说,此前朝中诸多议论主要指向国家滥发宝钞、指责不注重控制宝钞的发行量是直接击中大明宝钞严重贬值的根本要害的话,至此则议论话语发生重大转向。行在户部官员希望明宣宗将钞法不行归咎于行商坐贾不税或阻挠。行在户部官员甚至把矛头对准巨商富民和权贵之家,认为钞法不通,缘于此辈凡有交易俱要金银而致;又谓贪利者以昏烂之钞中盐,发卖却收金银,甚至提出追盐还官,仍治其金银交易之罪。户部官员言论甚为可笑,在任何国家与社会,商人唯一的目的就是追求商业利润,只要可以达到获利目的,无论采取何种手段都是可以理解的,也是合乎商业逻辑的。何况商人纳钞中盐,本是国家政策规定。商人发卖食盐时收取金银,亦是本乎市场规则而行。因此,商贾无论如何,都不算为过。商业中这种利用国家既定政策而牟利的现象,只能说明明代国家货币与商业政策中存在漏洞与缺陷,它反映的是国家违背正常的经济行为与规则。虽然明宣宗深知挽救宝钞的重要性,但是对于户部所议可能产生的负面结果还是非常清楚的。{23}

宣德四年六月,以钞法不行,命行在户部议定塌房等项纳钞例,太子太师兼掌户部事郭资等议条例具奏,榜示中外。{24} 郭资等所拟定的条例,将此前零星纳入征税范围的征税项目明确化、制度化,范围从店肆门摊税等扩大到蔬地、果株、塌坊、库房、店舍、驴骡车辆、船只等各方面。行在户部官员的表现,充分体现了他们在宝钞贬值面前无所作为,除了不断扩大征税名目、税种外,基本上毫无建设性措施可言。商税杂课纳钞例,很快从北京扩展到浙江、江西、山东、山西、河南、陕西等布政司所属府州县。{25} 但是,纳钞例的实施,不仅损害了公侯势要之家、文武官员的利益,更是以牺牲民间利益为代价的,因此这种救钞措施存在着受到各方攻击、破坏的潜在可能。

宣宗时期挽救宝钞贬值的另一重要措施是广设钞关。设立钞关影响至为深远,《大明会典》载:“国初,止有商税,未尝有船钞。至宣德间,始设钞关,凡七所。”此七关,即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淮安、扬州、杭州,确切设置时间不详。其中前四关俱属于行在户部差官掌管,后三关则由南京户部差官负责。诸关职掌,若临清、杭州兼榷商税,起初均收钞,后来逐渐演变为本色钱钞归内库以备赏赐,折色银两则归太仓以备边储。{26} 宣德中,将七关扩展至三十三关。{27}

《明书》记载说:“宣德中,令南京至北京,沿上新河,历徐、淮抵河西务,于商所辏集立钞关,遣御史及本部官收船料钞。其隐匿及倚势不纳钞者,船没入官。”{28} 傅维鳞并未载具体时间,但是《大明会典》有明确记载,“宣德四年,令南京至北京沿河漷县、临清州、济宁、徐州、淮安府、扬州府、上新河,客商辏集去处设立钞关。”{29} 又由前所述,宣德四年行在户部建议仿效洪武增税事例,于顺天、苏松等三十三府、州、县商贾所集之处增收店肆门摊税课。据此可以确定三十三关设于宣德四年无疑,准确说是宣德四年六月。宣德四年所设三十三钞关遍布全国各地,自东而西,贯穿南北,征收来往大小车辆、船只货物料钞。此后,三十三钞关的诸多钞关或撤、或废、或并、或复设,但是其中河西务、临清、九江、浒墅、淮安、扬州、杭州七关基本不废,万历三年归户部下辖贵州清吏司掌管。{30} 随着明代货币形态的转化,钞关征收税项成为国家固定财政来源之一。其所获税课根据本色、折色用于不同方面,如本色缴纳内库,折色用于军饷等。{31}

一方面,国家实行增加罚钞、扩大课税项目和范围以及设立钞关等一系列财政上的紧缩政策试图回笼市场流通的宝钞;另一方面国家逐渐开始停止印发宝钞、减少宝钞投放市场等措施。宣德三年六月,明宣宗以“钞法不通”,断然下令停发新钞。{32} 数日后,明宣宗又敕谕南京守备襄城伯李隆及户部停新钞,令各处所收宝钞可用者入库,不堪者烧毁。{33}与此同时,明宣宗开始减少宝钞的投放。宣德初,明廷大肆临时发放、赏赐公侯、军士等宝钞,如宣德元年两次大祭赏赐军钞;{34} 而宣德三年以后,这类大规模宝钞支出行为则基本停止了。

仁、宣时期,通过采取上述措施,在宝钞回笼和宝钞收支平衡方面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这从国家财政年收入和钞法时有颇通上可以得到证实。永乐时期,国家财政年收入中宝钞一项总计,从未达到二千万锭;{35} 明仁宗实行户口食盐纳钞后,明代国家财政年度收入中宝钞一项总计开始达到三千七百六十万锭;{36} 宣德三年之前,财政年收入中宝钞还未达到四千万锭,{37} 三年以后均超过四千五百万锭,宣德五年、六年甚至达到七千万锭左右,其中杂课钞一项宣德四年以后均在三千五百万锭以上。{38} 由此可见,明政府希望能将充斥于市场中的宝钞尽可能地全力回收,从而达到疏通钞法的目的。这一时期钞法稍通、颇通的言论渐有所闻。比如,宣德六年三月宣宗谕行在户部臣说“近闻钞法稍通”,{39} 七年三月敕令中又有“今钞法颇通”之言。{40}

不可否认,仁宣时期所行诸多以紧缩财政和加大宝钞回笼的政策与措施,也带来很严重的负面影响,明代国家被迫根据具体情况对其政策作出一定调整与修正。

首先,户口食盐纳钞例在具体施行过程中,有司往往不顾各地具体情况而产生了诸多的负面问题,这些问题在永乐、洪熙、宣德时期就已经凸显出来。宣德五年,江西按察司副使刘洵奏:“万载县民多因艰窘逃徙,其户内税粮、盐钞有司,每令民包纳,历久艰难,乞止于见在户内征纳,逃者免征。”{41} 这则材料反映出一个问题,即在江西,地方有司不顾当地户口消长的实际情况,为了保证户口盐钞的征收数目,人死、老疾贫难等无力纳钞者等户口盐钞皆照征不贷,故而民间出现典卖男女易钞纳钞的现象。有司执行户口食盐纳钞例时不顾地区实际情况而采取一刀切征收,以致少数地方根本无法措办,如在贵州的少数民族地区,其地偏远,蛮民自耕而食,“商旅不至,兼无货易钞”,因此计口纳食盐钞贯,当地民无从纳钞。{42}

国初召商中盐,本是为了解决边镇粮储问题,纳钞中盐将会造成边镇粮储不足。这一严重问题在纳钞中盐实行不久后便已经出现。宣德元年,行在户部奏:“各处运司岁办盐课,本召商中粮以供边储。近因钞法不通,暂许官员军民人等中盐纳钞,不次支给,人图便利,无复输米赴边,况各场岁办有限,不足支给,请停中钞之例,仍旧纳米用实边储。”{43} 针对食盐纳钞带来的边储不足,宣宗不得不接受各方所奏,于部分地区又恢复纳米中盐。当然,户口食盐纳钞纳米也是因地而论,有些地区却主动要求食盐纳钞者,如在福建长汀、山西忻州等地就是如此;{44} 有些地方则奏请户口食盐改纳其它食物,如宣德九年宛平县奏本县西山等地民人以艺才为生,地瘠民贫,无货易钞,请以黑豆等物折输。{45}

但就整个明朝历史而言,户口盐钞一项最后演变成固定的课程,而且是军民纳钞也无盐可食。约在宣德九年前后,户口盐钞已变成只纳钞不食盐。宣德九年底,巡抚侍郎赵新奏:“瑞州等府高安等县岁征盐钞,令于两淮给盐,今盐已住支,而征钞如故,市井之民或可措置,远乡贫民无从得钞,往往贱卖物产,以输官府,艰苦尤甚。乞依诏书蠲免所欠芦柴,岁征盐钞亦乞停止。”{46} 明宣宗就赵新所奏情况谓尚书吴中、胡濙曰:“诏书布大信于天下,为大臣者乃欲使朝廷失信耶,其悉免之。岁征盐钞,奉欲钞法通行,民既饥窘,皆须停征,毋为苛扰。”{47} 事实上,户口食盐纳钞从未停征过,以致三朝老臣杨士奇说:“永乐年间,因钞法不通,令民照口数纳钞支与官盐。近年钞法通行,民纳盐钞如旧,盐课司十年、五年无盐支给,民人纳钞艰难,宜减半收钞,以苏民力。”{48}

迨至成化时期,明代人关于户口盐钞的批评已趋严厉,一再敦促朝廷酌情减免,以苏民困。成化元年(1465),南京户部侍郎陈翌奏:“户口食盐钞,洪武、永乐间征纳虽多,部分软烂;正统十四年虽遇恩例减免一半,俱用生钞,民间无从得之,往以米易换纳官,以致逼民逃窜。”{49} 鉴于民间这种情况的普遍存在,因此陈翌建议自成化元年开始予以减免。九年,真定府官员又奏:“成化六年以前,所属乡民于户口食盐俱纳米,计岁征米二万三千四百二十余石。官吏市民纳钞,寻令概纳钞。今各州、县学驿俱缺粮支用,而乡民无钞,亦皆愿纳米,请仍行旧例。”{50} 户部认为宜从其所言,宪宗才诏如议。

弘治以后,由于宝钞贬值废弃不用,白银成为本位货币,户口食盐纳钞乘而变为纳银。至此户口食盐纳钞事实上已成为变相的人头税。{51} 而且权势之家、奸商诈贾,往往利用货币兑换比率的变动,上下其手,渔利其中。明代中后期,各种有关盐钞的议论一致指向盐钞成为国家固定税项,民间却不得支盐。如嘉靖中郎瑛云:“国朝颁盐于民而岁收其钞,故曰盐钞。今盐不颁而征银如故,何燕泉先生尝论祖宗良法不得推行,如盐钞一事今征银又不停止,无一人言者,可慨也!”{52} 崇祯末年,户部尚书倪云璐在《赋税纪略》中检讨明代国家赋役制度得失时,亦持如是观。令人费解的是,户口盐钞成为有明一代“天下咸病”之弊政,朝野内外竟无一人陈言革除。

其次,宣德四年扩增税课榜例也导致弊窦丛生,如店铺、塌坊等不按时纳钞、隐匿不报、民贫无钞可纳鬻卖子女、地方片面追求征钞无中生有等一系列问题。宣德四年六月,扩增税课榜例刚刚颁布,七月监察御史罗亨信就向宣宗奏说:“臣监收在京官员、军民、铺店课钞及塌坊园等钞,京师军民辏集,额课俱不按月纳官,及有铺店积货隐匿不报者。” {53} 因此,罗亨信建议户部请今后课钞过期不纳者,令顺天府、兵马司催督;私匿货物者取勘,各追罚钞一千贯;在外州郡城市豪猾军民居货在家,一如塌坊,且请遣官勘居货之家,每房一间月追钞五百贯。六年,侍郎曹弘奏:“比有司令里老开报塌房,一时畏惧,凡街市人户俱作停货店舍,每月各纳钞五百贯,而实无货停蓄,民贫无钞,有鬻子女、产业输官者,乞减省。”宣宗览奏后谓行在户部说:“欲钞通,故权宜令店肆纳钞,有司不知恤民,其弊如此,即勘实蠲除之。”{54}

扩增税课项目,疏通钞法,确实存在着诸多的弊端,且课钞过重,对此明宣宗心中亦甚为清楚,故而他也是非常注意及时调整政策,以防民困。如宣德四年十二月,宣宗对户部尚书郭敦说:“前为钞法,令蔬果园俱纳钞,今天寒无蔬果可鬻,其令有司停征。”{55} 其后,更是在适当的时候,主动以诏书形式由近及远,有步骤有计划地逐步扩大范围的策略实行减免,或减其三,或减其四,或减其五,或全部蠲免,以苏民力。

正统、天顺年间,明英宗、明景帝进一步降低课程税则,甚至取消仁、宣两朝所增的一部分税课名目。正统三年(1438)八月,英宗下令蠲免京畿一带菜地税课钞,究其原因是“人以艰苦状闻”,于是“悉蠲之”;但是,明英宗却遮掩征收税钞的真实原因,说国家征钞是缘于“此辈阻滞钞法”。{56} 同月御史李匡又奏:“各处折钞累万,而征收在官者曾不一二,是徒有剥下之名而无实利也。请更减折钞之半。”明英宗听从这一建议,下诏将应天、太平、池州、安庆等府州县折芦柴钞由六分减至三分。{57} 此项税课始自洪熙元年。三年十月,在顺天府尹姜涛请求下英宗终于免除京城各门出入载货车辆钞贯,{58} 但是留都这一项税课一直保留至正统八年七月才获取消。{59} 正统十二年初,明英宗降低京城并通州两地店房税钞。{60} 三月,山西、南京、山东诸道监察御史相继提出税钞过重,请求予以酌情减免。明英宗基本完全听取了分道御史们所提出的意见。景泰时期,继续正统时期实行的诸多减少税钞和革除税钞政策。{61}

宣德中期降至成化初,降低或取消扩增的商税杂课钞贯,可以说是一个趋势。其间国家出于财政需要或其它原因又曾出现反复现象,如户部奏称:“直隶淮安府水路通便,商贾日增,而其课钞之入仍旧。请遣官乘传赴彼,督同府县并税课司官收受,一岁视作其所增,定为常例。”{62} 户部奏请将淮安府水路课程钞固定化为常例征收,显然是出于日益增加的商业税利益,背后的动机是国家财政需求。对此,明英宗未表异议,予以准奏。同样出于国家财政需要的考虑,正统末年,户部尚书王佐等极力反对,致使兴安侯郭亨等关于取消各处革除复增设的税课司机构,降低各处市廛商贾课钞的奏请未获批准。{63} 甚而一些正统年间已经取消的税课项目,革而复征税钞。景泰五年,户部复以钞法阻滞,复奏请“比宣德年例,令两京塌房、店舍、菜果园并各色大小铺行,俱仍减轻纳钞有差。”{64} 户部的这一建议,终获谕准。然而,科道官员很快对这一反复举措提出异议。{65} 在科道官员集体坚持奏请下,景泰帝不得不更易前旨,准允“其菜果园及小铺行暂免”。{66}

第三,钞关的设立,人为地制造了国内贸易的障碍壁垒,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商业贸易的自由开展,严重影响了明代社会商品经济正常有序地发展。

钞关是国家回笼纸币的主要渠道。钞法渐行后,部分地区钞关恢复到钱钞兼收的定制,同时逐步取消了一些钞关,如正统四年,“罢徐州、济宁州收船料钞”;成化元年,又罢苏州、淮扬、临清、九江等处钞关。但是,成化中在钞关取消设立问题上多有反复。{67} 成、弘以后,宝钞废弃不用,钞关所征税课,规定本色征钞,折色纳银。

与此同时,设立钞关的弊端在成化时期也开始暴露,批评言论随之渐增。例如,成化二年十月,复征湖广金沙洲、江西九江船料钞,朝臣便奏说:“旧制无收船钞例,景泰中以国用不足始算及每船,纳料钞百十贯,后以钞法不行,又与铜钱中半兼收。近以岁欠商贾少通,暂停其课。”{68} 虽然此语并不符合事实情况,但是反对复设钞关之意清晰可见。又成化十三年十二月,户部郎中李炯然又言:“凤阳诸府州,民被水灾,官无储蓄。今凤阳府广济关、寿州正阳镇及亳县俱滨河,客商聚集,舟行不绝,请令所在各委佐贰官于此量收税钞。”{69}但是,李氏又奏请每钞一贯折米一升,不许重税。客观而论,随着明代社会商品和货币经济的发展,商品经济和货币经济在国民生产总值中所占比重加大,国家征收一定的工商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开源途径也是合乎情理的。

钞关对国内贸易的制度性壁垒障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其弊端是显而易见的,正如正、嘉时期人唐胄所言,宣德中设钞关目的本意在于通钞裕民,以为民便。但事实上却是钞未通行,亦未便民,反而在钞不通的情况下转而取民难得之金,尽失“设关之意”,变成汉代酷征舟车之事实。{70} 嘉靖中,大明宝钞不行已近百年,然钞关依然钱钞兼收。对此,御史魏有本上疏指出,钞关收钞无益于国,原因在于此时宝钞每千贯市价值银八钱,而官价却定在千贯准银三两。也就是说国家是以三两白银兑换八钱之钞。收钱又有损于民,主要是由于各处劣钱盛行,好钱难得,官价规定银一钱值好钱七十文,但是市价却是银一钱兑换好钱不过三十文。因此,小民费银二钱以上才能充一钱之数,故此损害小民利益是显然的。{71}

与税课司局一样,钞关也普遍存在官吏舞弊营私的现象。明人孙原贞论及税课时曰:“各处客商车载货物入京买卖,及在外公差等项,官吏、生员、军匠人等将带货物作盘缠来京,经过张家湾宣课司拦税,其巡拦生事,或徇私放过者有之,或容情随数纳钞者有之,或勒令卸车搜检箱笼者有之,或高估所将价值多收钞贯者有之,或因而被盗失所者有之,又于小路拦税者有之,以致无籍之徒诈称巡拦勒掯取财者有之。”{72} 官吏、军民人等装载货物过关之时,税关官吏在毫无监督机制下滥用手里微薄权力,存在着任意征收、勒索钞关财物等情况,过关者层层受剥,多番纳税,几无利益可获。万历中,户部尚书赵世卿也上折对钞关弊害作了深刻揭露。{73}

正是钞关之害如此,因此明季在工商业发达的江南地区,东林党人中普遍存有“惠商”思想,极力要求明代国家减轻钞关税。{74}

此外,盐钞、钞关所征之钞以及地方诸色课程钞,按照国家规定需从地方运赴京师,亦给地方百姓带来诸多不便,靡费人力、物力,{75} 运赴北京之钞也骤然造成京师地区物重钞轻的恶性循环后果。{76}

总而言之,明代时期中国对货币问题认识水平还是相当有限,统治者虽然可以感性的看到市场中流通的货币过剩,但却缺乏足够的货币知识和能力来应对、解决纸币的恶性贬值危机。朝野上下商讨的结果,除了增税课钞之外,别无他策。然而明代国家采取扩增税课回笼宝钞、货币紧缩等政策的救钞运动,并未达到预期的目标与效果。成、弘之际宝钞基本退出流通市场,即是彻底宣告国家所行救钞努力的失败的明证。但是,明代国家采取的各种措施却衍生出了很多问题,影响深远。

扩增商税杂课税钞,改变了明太祖颁布的有关工商税课的则例规定。洪武十三年,明太祖一再告诫户部官员说:“军民嫁娶丧祭之物,舟车丝布之类皆勿税。”{77} 正统、景泰年间虽曾对所增税课名目做过裁革、降低税则的调整,但是钞法废弛后,增加出来的税课名目并未全部取消,我们翻检各地史地志书,可以看到直至明亡仍有大量税课名目被保留下来,不同的是征钞改为征收银钱而已,增加了国家财政的实际收入。于是诸种政策措施由权入经,救亡策变成了理财术!

扩增税课,改变了明代商业税收结构,进而引发国家赋税结构与制度均发生了大的变动。增加的诸色杂课、附加税,几至无物不税,店铺、摊位、房舍、园圃、油房、磨房之类皆在纳钞范围,民间百姓嗟怨不已,激化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对立;且税则过重,甚至像京师甚至出现商旅“畏避税重,不肯来京,致使百物腾贵”的现象;{78} 朝廷坚持地方有司征收宝钞导致国家粮储不足;为挽救宝钞甚至在两广地区再次推行铜钱禁令,造成民间交易不便,直到明英宗时期才解禁;设立钞关征收钞贯,不法官吏刁难来往商旅,滥设名目,勒索钱财,商贾畏而不前等等。正因为如此,清修《续文献通考》的作者关于征税通钞之弊有一段精辟议论:“夫课钞之增也,始自门摊,其后乃无所不取。始曰量加,其后顿益五倍;始曰权增,其后虽减免有之,而钞关竟为永制,泛滥于宣德,权舆于洪熙。”{79}

问题的关键是,扩增税课的做法在明代国家财政史上具有示范性效应,开启诸多事例之先河。每当国家财政开支不足时,朝臣、有司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这一做法。例如,弘治末年,国家财政亏空,出现严重危机,巡抚马文升考察陕西布政司发现入不敷用,官军月粮无从支出,于是便提出课钞以瞻军用的主张。{80} 马文升在奏折中明言是援引在京则例,可见明代前期国家为救钞而采取的措施对商税杂课产生的严重而又深远的影响。

注释:

① 与本文所论相关的专题性研究,主要有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年版)下“明代的货币政策与货币运行”、李龙潜《明代钞关制度述评——明代商税研究之一》(《明史研究》第4辑,黄山书社1994年版)、《明代税课司、局和商税的征收——明代商税研究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1997年第4期)、姜晓萍《明代商税的征收与管理》(《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以及余清良《明代钞关制度研究(1429—1644)——以浒墅关和北新关为中心》(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7年)等。

② 《明太宗实录》卷19永乐元年四月。

③ 《明太宗实录》卷27永乐二年正月。

④ 《明太宗实录》卷212永乐十七年四月。

⑤ 《明太宗实录》卷115永乐九年四月。

⑥⑧ 《明太宗实录》卷33永乐二年八月。

⑦ 《明太宗实录》卷178永乐十四年七月。

⑨ 查继佐:《罪惟录》卷30《钱法志》,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

⑩ 《明仁宗实录》卷3上永乐二十二年九月。

{11} 《明仁宗实录》卷3下永乐二十二年十月。

{12} 《明仁宗实录》卷5上永乐二十二年十二月。

{13} 《明史》卷161《夏时传》。

{14} 《明仁宗实录》卷6下洪熙元年春正月。

{15} 《明宣宗实录》卷39宣德三年三月。

{16} 周叙:《石溪集》卷1《奉少傅东里杨先生第二书》,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17} 《明宣宗实录》卷19宣德元年七月。

{18} 《明宣宗实录》卷59宣德四年十一月。

{19} 《明宣宗实录》卷15宣德元年三月。

{20} 《明宣宗实录》卷22宣德元年十月。

{21} 《明宣宗实录》卷50宣德四年正月。

{22} 《大明会典》卷31《钞法》。

{23}{24} 《明宣宗实录》卷55宣德四年六月。

{25} 《明宣宗实录》卷57宣德四年八月。

{26} 《大明会典》卷35《户部二十二·课钞四·钞关》。

{27}{71} 《明书》卷81《食货志一·钞法》。

{28} 《明书》卷83《商税》。

{29}{67} 《大明会典》卷35《钞关》。

{30} 《大明会典》卷14《贵州清吏司》。

{31} 朱国桢:《涌幢小品》卷2《钞税》,北京文化艺术出版社1998年版。

{32}{33} 《明宣宗实录》卷44宣德三年六月。

{34} 《明宣宗实录》卷12洪熙元年十二月。

{35} 《明太宗实录》卷26永乐元年会计;卷74永乐五年会计;卷99永乐七年会计;卷244永乐十九年会计。

{36} 《明宣宗实录》卷12洪熙元年会计。

{37} 《明宣宗实录》卷23宣德元年会计;卷34宣德二年会计。

{38} 《明宣宗实录》卷49宣德三年会计;卷60宣德四年会计;卷74宣德五年会计;卷85宣德六年会计;卷115宣德九年会计。

{39} 《明宣宗实录》卷77宣德六年三月。

{40} 《明宣宗实录》卷88宣德七年三月。

{41} 《明宣宗实录》卷65宣德五年四月。

{42} 《明宣宗实录》卷7洪熙元年七月。

{43} 《明宣宗实录》卷18宣德元年六月。

{52} 《明宣宗实录》卷37宣德三年二月。

{44}{55} 《明宣宗实录》卷90宣德七年五月。

{45} 《明宣宗实录》卷112宣德九年九月。

{46} 《明宣宗实录》卷115宣德九年十二月。

{47} 《明宣宗宝训》卷2宣德九年十二月。

{48} 杨士奇:《东里别集》卷1《勅谕公侯伯五府六部都察院等衙门正官因灾修政》,中华书局2002年版。

{49} 《明宪宗实录》卷23成化元年十一月。

{50} 《明宪宗实录》卷119成化九年八月。

{51} 黄仁宇:《明代的财政管理》,崔瑞德、牟复礼编《剑桥中国明代史 1368-1644年》(下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2、129页。

{52} 郎瑛:《七修类稿》卷10《国事类·盐钞》,上海书店2001年版,第103页。

{53} 《明宣宗实录》卷56宣德四年七月。

{54} 《明宣宗实录》卷76宣德六年二月。

{56}{57} 《明英宗实录》卷45正统三年八月。

{58} 《明英宗实录》卷47正统三年十月。

{59} 《明英宗实录》卷106正统八年七月。

{60}{62}{63} 《明英宗实录》卷150正统十二年二月。

{61} 《明英宗实录》卷230景泰四年六月。

{64} 《明英宗实录》卷243景泰五年七月。

{65}{66} 《明英宗实录》卷244景泰五年八月。

{68} 《明宪宗实录》卷35成化二年十月。

{69} 《明宪宗实录》卷173成化十三年十二月。

{70}{72} 黄训:《皇明名臣经济录》卷24、4,书目文献出版社1994年版。

{73} 《明神宗实录》卷376万历三十年九月。

{74} 吴承明:《经济史:历史观与方法论》,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5页。

{75} 《明宣宗实录》卷68宣德五年七月。

{76} 《明宣宗实录》卷71宣德五年十月。

{77} 《明太祖实录》卷132洪武十三年六月。

{78} 《明英宗实录》卷209景泰二年十月。

{79} 《续文献通考》卷10《钱币四》。

{80} 马文升:《巡抚事宜疏》,《御选明臣奏议》卷10,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

作者简介:黄阿明,男,1978年生,安徽巢湖人,历史学博士,苏州科技学院人文学院副教授,江苏苏州,215009。

(责任编辑张卫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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