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韵之
【摘要】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后,堕胎问题成为美国政治的重要话题,并与总统的个人取向相关联,白宫也因此卷入了干预进程。福特和卡特时期,无甚作为;里根和老布什时期,总统态度强硬,改造得力,“生命派”得势;克林顿将形势扭向“选择派”;小布什虽重建根基,但好景不长;奥巴马推行的医保改革标志着“选择派”的胜利。
【关键词】美国白宫堕胎干预罗伊诉韦德案
“罗伊诉韦德案”概述
罗伊是“罗伊诉韦德案”(以下简称“罗案”)的原告,原名诺玛·麦科威(Norma McCorvey),德克萨斯州人(下称德州)。1969年她21岁,离婚后5岁的女儿由父母抚养。同年秋,失业的她又怀孕,无力负担再度生育。麦科威想合法放弃胎儿。但德州法律规定:除非生命受威胁,堕胎属非法。于是她化名珍妮·罗伊(Jane Roe),将执行法令的达拉斯县检察长亨利·韦德(Henry Wade)告上法庭,认为德州的法令违背宪法修正案中有关保护个人隐私权和选择权的条款,要求判处此法令违宪并限制执行,给孕妇终止妊娠的权利。被告则主张胎儿有生命权,非正当剥夺胎儿生命也违宪,孩子的生命权高于妇女隐私权。
联邦地区法院虽然认为德州法令违宪,但未限制地区检察官执行。原被告均不满并上诉。1973年联邦最高法院终审判定妇女有选择堕胎的权利。德州败诉。
白宫与堕胎问题
“罗案”前,堕胎问题未受白宫干涉,在选举及施政上亦未受重视。该案发生后,堕胎问题引起全面关注。以尊重妇女选择权的“选择派”和以维护胎儿生命权的“生命派”展开交锋。民主党和共和党对此亦各有主张,前者倾向“选择派”,后者青睐“生命派”。每当大选来临,堕胎就成热点话题。
福特、卡特时期(1974年~1980年)。福特总统是“潜在的”选择派支持者。他既不同意禁止堕胎,也反对不节制的人工流产。他否决国会禁止用联邦医疗经费支付堕胎费的“海德修正案”,却任命支持“选择派”的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福特是美国新教主流派圣公会的信徒,故对堕胎行为较宽容。圣公会认为,胎儿虽有潜在生命,但毕竟不完整,因此妇女的“选择权”及“个人隐私权”更重要。福特表面中立,不得罪反堕胎的选民,实际上不反对堕胎。
卡特与福特竞选时都反对用联邦资金支付堕胎费用,以争取反堕胎人士选票。但作为反堕胎的浸信会教友,卡特倾向“生命派”,他任内曾表示不支持堕胎。1980年,卡特通过“海德修正案”,算是最明显反堕胎的行动。卡特认为:“在堕胎问题上,基督教会达成了共识:尚在发育的胎儿就是人的生命,应该予以保护……作为总统,我接受最高法院对‘罗伊诉韦德案的判决,并履行职责,执行堕胎合法化的裁定,同时,尽可能减少堕胎数量。”①此外,卡特也对自己的政党妥协。民主党在堕胎问题上支持“选择派”。1976年的党纲写道:“许多美国人在堕胎问题上赋予了宗教和道德的性质。然而,试图通过修宪以推翻最高法院在该问题上的决议是不可取的。”②
里根、老布什时期(1981年~1993年)。里根在堕胎问题上的态度极为鲜明,上任后发表了《堕胎与美国的良心》的演说:“现在是终止和思考这项法律的时候了。自1973年罗案判决以来,已有1500万未出生的婴儿在合法堕胎中死亡。这数字是我国在以往所有战争中死亡人数的十倍。”③保守主义者将里根看作堕胎问题的“救世主”,称他是史上最挺“生命派”的总统。里根提出多项法律和修正案议案建议,禁止任意堕胎,支持国会限制政府资金用于堕胎。由于国会在堕胎问题上一再拒绝通过相关法案。里根就通过其拥有的大法官任命权,任命“生命派”支持者作为联邦大法官。在任命其他官员时,也将其对堕胎问题的立场作为重要评判标准。”④在政令和法律方面,禁止堕胎诊所为他人提供堕胎信息及咨询服务;禁止研究胚胎组织;禁止妇女在世界任何地方的美军所属机构堕胎;禁止美国为任何包含堕胎咨询的国际家庭计划项目进行援助⑤。
圣公会信徒老布什既是共和党人,又是“生命派”支持者。他在任总统前是里根的副手,受里根影响极大,是反堕胎计划的继任者。老布什又任命两位“生命派”大法官,延续里根对最高法院的影响。在1989年的韦伯斯特案中,“生命派”战胜“选择派”,判定密苏里州于1986年制定的三条反堕胎条款合法。尽管此判决并未否定“罗案”,但也是一大修正。老布什否决国会企图恢复研究胎儿组织的法案;又否决哥伦比亚特区财政预算案,并建议加入限制堕胎资助的条款。
经过两任总统努力,“生命派”的势力超越了“选择派”,美国出现反堕胎浪潮。但“罗案”的判决依旧,问题的争议还在上演。
克林顿时期(1993年~2001年)。民主党人克林顿是坚定的“选择派”。其党纲宣称,政府的目标是减少堕胎的必要,降低困难与风险,而非一味禁止。
克林顿支持妇女堕胎的权利,声称会推动《自由选择法案》通过,保证任命“选择派”大法官进入联邦最高法院。上任后,克林顿废除了里根、老布什时期许多代表生命派立场的法令。如:允许堕胎机构提供堕胎咨询及相关资讯服务;解除使用堕胎药RU-486⑥的禁令;解除对胚胎组织研究的禁令;允许妇女在美军所属机构堕胎;撤销美国禁止援助含有堕胎咨询的国际家庭计划项目的规定⑦。他要求国会终止所有关于联邦堕胎基金的限制,也包括前文提及的“海德修正案”。他还将堕胎纳入全民健康计划和政府财政预算案中。克林顿将里根、老布什打下的根基逐渐摧毁。虽然“生命派”奋起还击,于1995年提出“禁止晚期堕胎法”⑧法案,意图推翻“罗案”,却遭克林顿否决。1997年,参议院再度通过这项法案,克林顿又再度否决。克林顿任内任命两位大法官进入联邦最高法院,在1994年马德森案中,“选择派”以5︰4战胜“生命派”。于是,“选择派”在这个案件中占了上风。
小布什、奥巴马时期(2001年至今)。共和党的小布什在堕胎问题上继承前辈之风。他曾任德州州长。在这个“罗案”的发端地,保守之风并未因该案的判决而减,小布什也持“大多数情况下不应堕胎”的观点,并在其竞选总统及上任后也不变。“生命派”经克林顿打压后已“元气大伤”。小布什遂重振旗鼓,其具体措施包括签署取消对国际堕胎组织进行财政援助的法令⑨;《保护活体出生婴儿法案》;《禁止成型胎儿流产法案》⑩。小布什提名的两位大法官都是极端保守派,他倡导青少年禁欲,资助危机怀孕等,以求减少堕胎。在小布什任内“生命派”又重获生机。
民主党的奥巴马自选举时就支持堕胎。他的党纲表示:“民主党强烈且毫不含糊地支持罗伊诉韦德案和女人的权利,选择安全合法的堕胎,不论其支付能力。”{11}奥巴马将支持堕胎纳入“改变美国”的一项目标。上任后,奥巴马签署撤消小布什政府执行了8年的禁令,使联邦政府资金可用于支持提供堕胎服务和信息咨询的国际家庭计划生育组织{12}。奥巴马一向推动医保改革,而堕胎在该改革中占有决定性的分量。2010年3月21日,众议院在最后关头通过参议院版本医改议案,其中最受争议的就是堕胎条款。该议案因放宽对以联邦税收补贴堕胎的限制而倍受争议,但奥巴马最终同不满的党内众议员达成一致,使议案得以通过,完成了他支持妇女堕胎权利的重要一笔。
奥巴马的立场备受压力。天主教主教宣誓反对其堕胎政策,梵蒂冈拒绝接受他的派驻大使提名。在圣母大学演讲时,堕胎反对者指责他是“婴儿杀手”。但他并未改变想法,被视是坚定的“选择派”人士。
结语
“罗伊诉韦德案”后,堕胎问题成为美国政治的重要话题,并与总统的个人取向关联,白宫也因此卷入了干预进程。福特和卡特时期,无甚作为。里根和老布什时期,总统态度强硬,改造得力,“生命派”得势。克林顿较激进,推翻了前任许多做法,将形势扭向“选择派”。小布什虽重建根基,但好景不长。奥巴马让克林顿的作法卷土重来,且更过之,医保改革的通过是“选择派”的一大胜利。美国总统对于堕胎问题的干预方式有阐明对堕胎问题态度以争取民众;行使总统国会议案否决权,干预与堕胎问题的相关法令;利用大法官任命权,加强对最高法院的协调,影响对堕胎案判决等。在选举中,竞选人对争议问题多采取左右逢源的立场。“罗伊诉韦德案”后,在堕胎问题上,开始有明确态度和行为。其原因既有选民和党派立场,也有个人的成长环境和宗教信仰等因素在内,甚至包括对宪法的不同理解。虽然美国的“三权分立”使立法、行政、司法相互制约,但总统对于堕胎问题的干预可以看出其仍能够对立法及司法系统施加影响。(作者单位:华东师范大学历史系)
注释
①[美]吉米·卡特:《我们濒危的价值观:美国道德危机》,肖玉明译,西安:西北大学出版社,1997年。
②《Democratic Party Platform of 1976》。
③赵梅:“‘选择权与‘生命权——美国有关堕胎问题的论争”,《美国研究》,1997年,第4期。
④刘征:“美国堕胎立法之历史沿革”,《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
⑤⑦⑨{12}“墨西哥城政策”。
⑥RU486即美服培酮(Mifepristone)是一种黄体素拮抗剂的堕胎药。
⑧指怀孕前3个月才能堕胎,此后禁止。
⑩法案禁止对第二和第三个月期的胎儿施行堕胎。
{11}《Democratic Party Platform of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