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舒尹
【摘要】作为一个新兴市场,我国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同时受政府影响较多,内幕交易行为屡禁不止。政府部门应该加强自律,同时从扩大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范围并明确其认定标准、进一步明确内幕信息的界定标准、加大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完善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等方面完善法律法规,有效地防范内幕交易行为。
【关键词】股市内幕交易障碍防范对策
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我国股市高速发展,规模迅速扩大,多层次资本证券市场体系逐渐形成,对经济发展的贡献日益增强,具有空前的社会影响力。但是由于不完善的法律制度和较低的违规成本,证券市场上频繁出现内幕交易活动和疑似内幕交易活动,严重损害了证券市场参与者的个体利益,对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内幕交易概述
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内幕交易是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试行)》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的行为。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内幕交易行为主要有三类:一,自己买卖,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通过掌握的内幕信息,以自己的名义买卖证券、与他人合伙买卖证券、借他人的名义买卖证券以及借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证券;二,建议他人买卖,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为他人的证券交易提供交易时机、价位等咨询建议,并知道或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人会根据其建议进行交易,他人确实按照建议实际进行了交易;三,泄露内幕信息给他人,他人据此买卖,即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将其掌握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相信他人会利用该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建议他人进行证券交易。
内幕交易行为的构成要件可以归纳为:一,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即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二,内幕信息的界定。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三,内幕交易行为具有主观上的故意,即故意隐瞒内幕信息并据此进行交易、故意向他人提供内幕信息和故意窃取内幕信息并据此进行交易。
内幕交易的危害。内幕交易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它不仅仅侵犯了广大市场参与者的利益,还违反了证券发行与交易过程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的秩序。一,内幕交易对市场参与者的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内幕交易侵犯了广大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因为内幕交易主体根据其掌握的内幕信息,领先市场做出反应,在增加自己获利或者减少损失可能性的同时减少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获利或者增加了其他市场参与者的损失;其次,市场参与者考虑到内幕交易行为的存在,在进行证券交易的时候,会用提高差价的方式来弥补自身的损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市场交易的成本;最后,内幕交易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利益。内幕交易伤害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正性,降低了社会公众对上市公司的信心,影响了上市公司的声誉和正常发展。二,内幕交易对证券市场整体的危害主要体现在:首先,内幕交易行为导致价格操纵,影响了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证券市场的信息效率;其次,内幕交易行为增大了证券市场的运行风险,因为一方面内幕交易行为会影响股价,加剧证券市场波动,另外一方面,当内幕交易行为比较普遍,会明显降低广大投资者参与市场交易的积极性,从而降低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导致股价大跌,甚至发生股灾。
防范内幕交易的障碍
作为经济转轨过程中成长起来的新兴市场,政府主导的调控是主要的调节模式,这必然滋生了内幕交易行为;另外,目前涉及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存在很多不便于实际操作的地方,增加了防范内幕交易的困难。
防范内幕交易的行政障碍。我国证券市场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大背景中发展和成长起来的,政府一直主导着证券市场的建设。首先,政府部门控制着证券发行上市的规模、速度、证券种类、证券规模等,证券市场的发展一直受到政府政策的左右,这本身构成了内幕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导致了大量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其次,政府部门过多地参与证券市场,比如严格控制证券发行规模,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市场机制,限制了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导致了市场秩序的混乱;再次,强势的政府部门必然会削弱法律制度发挥作用,使得法律法规不能很好地执行;最后,政府部门对证券市场的监管目标不明确,将本来用来建立和维护证券市场秩序的查处违法行为当作了调节证券市场的手段,使得监管效果不尽人意。
防范内幕交易的法律障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相对滞后,并且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内幕交易趋于复杂化、隐蔽性更强,使得防范内幕交易行为处于发现难、查处难、监管成本高和发现效率与处罚力度不能使投资者满意的困境。这些缺陷构成了防范内幕交易的法律障碍,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界定不够全面和明确。虽然证券法界定的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包含了七大类,涵盖了董事、监事、控股股东、监事和一般员工,但是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界定还不够全面。在现实中,除了公司的员工外,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与公司接触的银行工作人员,消息渠道广的记者,还有对公司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国资、规划、环保、金融、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都会不同程度地获得公司的内幕信息,但是《证券法》并没有将这些人员纳入内幕交易行为的主体范围。此外,对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行为,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实务操作不可行。
其次,内幕信息的界定标准不够明确。内幕信息是指在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但是,实务中对于“未公开”的界定存在较大的争议,因为公开包括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社会公开的形式上公开和内幕信息形式上公开后为社会公众真正知悉的实质上公开,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内幕信息形式上公开后是否满足实质上公开没有明确界定。此外,对于重大影响,《证券法》采取价格敏感性标准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采用理性投资者标准,使得法律执行起来存在较大障碍。
再次,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缺乏操作性。目前,内幕交易行为日趋复杂,更加隐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者想要证明某交易行为属于证券交易行为,必须搜集足够证据,并付出高额的监督成本,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内幕交易行为的发生。同时,内幕交易行为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由控方承担举证责任,由于内幕交易行为的隐蔽性,这大大增加了民事诉讼的难度。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内幕交易行为与投资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不够明确,使得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制度缺乏操作性;对于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没有明确界定,缺乏具体可行的赔偿标准。
最后,内部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过轻。内幕交易行为主体根据其掌握的内幕信息,往往能够通过内幕交易行为获取高额收益。但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规定得相对宽松,与内幕交易行为人获取的高额收益极不匹配,也在一定程度上纵容了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防范对策
鉴于内幕交易行为的危害,针对防范证券内幕交易行为存在的障碍,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有效地进行防范。
第一,政府部门应该发挥积极示范作用,防止内幕信息泛滥。政府部门应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打破信息神秘化的倾向,同时加强廉政建设,切实防止内幕信息泛滥,充分发挥其积极示范作用。
第二,扩大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范围,并明确其认定标准。首先,将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和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均纳入内幕交易行为主体的范围;其次,应该将法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扩大到法定知情人的配偶、子女、父母、配偶的父母等近亲属;最后,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认定标准,建议采用实质标准,即内幕信息知情人与获悉内幕信息的途径具有一定的非偶然性和关联性。
第三,进一步明确内幕信息的界定标准。首先,对于内幕信息的非公开性标准,可以采取形式上公开和实质上公开相结合的模式,即内幕信息不仅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完整公开,还应该确保理性的投资者均能知悉并理解;其次,对于重大性的判断,应该给出一个具体标准,比如,将一个特定信息公开后其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振幅达到5%就可以认定是内幕信息。
第四,完善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赔偿制度。首先,鉴于内幕交易行为主体掌握着更多的信息,可以规定由内幕交易行为的辩方承担举证责任,这样可以降低监管成本,增加内幕交易民事诉讼的操作性,提高打击内幕交易行为的效率;其次,明确界定内幕交易行为的民事责任,给控方提供明确的赔偿标准,增加其监控内幕交易行为的积极性。
第五,加大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首先,应该完善《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的有关条款,使得经济处罚大大超过内幕交易获得的收益;其次,完善《刑法》的相关条款,对潜在的犯罪行为起到有效的威慑作用。(作者单位:广西民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