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卫华
【摘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该政策对缓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但是对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概念、宽和严的标准存在诸多不确定性,通过从刑事政策概念入手,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历史渊源,结合其政策的研究现状,可以通过立法明确界定宽和严的标准,从而消除对于该政策之忧虑。
【关键词】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轻罪重罪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念之界定
刑事政策之概念。由于刑事政策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价值,学者和实务界的法律专家进行了广泛的研究,但是对于刑事政策的概念、体系、价值、基本原则、与刑事法律的关系等,学者们虽然观点颇多,但是并没有达成共识。界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概念无法回避刑事政策之概念。在德国“刑事政策”意为如何用政治策略处理犯罪问题。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最早明确提出了“刑事政策”的概念,此后,亨克(Henke)和李斯特(Liszt)等学者对这一概念加以推广。但是,不可否认,他们关于刑事政策的思想仍然处于稚嫩阶段。理论界不断地对刑事政策的概念进行研究,也逐渐形成了刑事政策三分说。即广义刑事政策、狭义刑事政策和最狭义刑事政策。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以预防、镇压犯罪为目的的国家所选用的所有手段与方法,不限于直接的以防止犯罪为目的的刑罚诸制度,还包括间接的与预防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政策;狭义的刑事政策认为,刑事政策是指统治阶级以预防及镇压犯罪为目的,运用刑罚以及具有与刑罚类似作用之诸制度,对于犯罪人及有犯罪危险的人发生作用之刑事上诸对策,不包括与防止各种犯罪有关的社会政策。最狭义的刑事政策则是指统治阶级对各个犯罪者以及犯罪危险者,为了特别预防为目的实行的措施,如刑罚、保安处分等。
笔者认为,刑事政策不仅仅是立法政策,而且还是司法和刑事执行政策。因此,我们可以将刑事政策的定义理解为国家基于预防犯罪、控制犯罪以保障自由、维持秩序、实现正义的目的,通过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对犯罪与犯罪人施以适量的刑罚,同时兼采其他措施,以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各个国家各时期的不同历史背景下防治犯罪的方略不同,因而表现的刑事政策也不同。笔者取广义的刑事政策,这样要求我们在关注刑罚问题的同时,必须关注所处的社会环境和所面临的社会问题。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概念。基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2005年12月,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同志首次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所谓“宽”,在汉语中有:1、“不严,宽大对待”(如《史记·大宛列传》:“居匈奴中,益宽,骞因与其之乡月氏,西走数十日至大宛。)”2、“减轻”(如《史记·威将军骠骑列传》:“减陇西、北地、上郡戌卒之半,以宽天下之徭。”)等含义。宽严相济中的宽,我们理解为在刑法适用案件处理上的宽大与刑罚的轻缓。“严”,在汉语中有:1、“严密,紧密”(如唐韩愈《进学解》:“《春秋》谨严,左氏浮夸。”),2、“严厉,严格”(如《易·遁》:“君子以远小人,不恶而严。”)等含义。宽严相济中的严,我们理解为:一是严密,即立法机关创设、建立严密的刑事法网。二是严厉,具体分为两种情况,首先是罪重刑重,其次是罪轻刑重。例如对于所犯罪行较轻的行为人,依法应担负较小的刑事责任和承担较轻的刑罚,但是由于其具有法定从重情节如是累犯,令其担负较大的刑事责任和承受较重的刑罚。三是严格,法律适用机关应通过严格适用缓刑、假释、减刑等条件、标准来实现。
“相”是“互相”之意。“济”,在汉语中有:1、“流通,贯通”(如《淮南子·原道训》:“利贯金石,强济天下。”)2、“救助”(如《易,系辞上》:“知周乎万物,而道济天下。”)3、“弥补,补益”(如曹植《求自试表》:“功勤济国,辅主惠民。”)等含义。宽严相济中的相济,应该理解为互相救济、协调与结合之意。
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根据事实分清犯罪的轻重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应该严就严,应该宽就宽,有宽有严,宽严适度。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历史渊源
我国古代民刑不分,诸法合体,刑始终是我国古代法律的主题,历代法典统称刑律,社会生活各个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统统由刑来规范。考察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历史渊源,我们可以有所借鉴。
在原始社会末期就存在“轻刑”思想,夏朝虽然有残酷的五刑,但是其确立的“与其杀无辜,宁失不经。”的刑事原则体现了“慎刑”思想。商朝采用重刑主义思想,到了西周时期主张“明德慎罚”的刑事思想。确立了刑罚世轻世重的刑事原则。这说明了西周时期人们就认识到社会情况不是一成不变的,刑罚的宽严轻重应该根据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犯罪态势是决定刑罚宽严适用的一个重要根据。春秋战国时期,郑国执政子产第一个提出了“宽”、“猛”两手的问题。子产在执政期间提出的“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的思想对后世影响很大,儒家和法家主要是继承和发展了他的“以宽服民”和“以猛服民”的思想。可见,宽和猛虽然是对立的,但是两者如果相辅相成,就能达到社会和谐的目的。
汉初,统治者为了恢复生产,稳固政权,奉行“无为而治”的黄老思想,立法上讲求“约法省刑”。到汉武帝时期,为进一步加强中央集权,采纳了董仲舒的“春秋大一统”、“罢默百家,独尊孺术”的理论,主张“德主刑辅”。不仅如此,董仲舒还认识到,要想预防犯罪,刑罚的作用是不够的,最重要的是要重视教化。董仲舒的这一思想也为历代帝王所认识并付诸实践,历代统治者既重视刑罚也注重教化,也正是看到了如果没有了教化这一“堤防”,刑罚便不足以预防犯罪,便不足以应对犯罪对社会秩序的破坏。所以仅仅依赖刑罚规范民众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还必须借助于“教化”。
唐朝主张“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把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用以推行德礼的工具。宋朝主要还是推行重刑主义,究其原因是由于宋朝面临北方强大民族政权的压力,并且连年与北方民族政权战争,赋税日重,社会矛盾日益激化。明朝采用“刑乱国用重典”的法制思想。既注重重典治吏,也严厉镇压民众的反抗,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明朝统治者也重视教化对于稳定统治秩序的重要作用。明朝在各地乡间建立“申明亭”,明朝皇帝还经常发布“教民榜文”以教化百姓。
通过研究我国古代历朝历代的刑事政策,我们可以发现,古人既重视刑罚的运用,也注重教化,很早就提出了宽猛相济的刑事政策,说明古人根据社会形势和犯罪态势确定刑法重点打击对象和法律规范的内容。古人认识到刑罚只是一种手段,目的是教化,从而防止犯罪。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既注重刑罚,也要采用多种符合社会实际的教化手段,例如进一步加强道德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司法上的轻刑化,利用社区矫正等手段是必要的。这也是我们研究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意义之所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研究现状
目前,学术界对我国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多种论述,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是在国内外面临的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前提下提出的新政策。建国半个多世纪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社会矛盾发生了质的变化,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是贫富差距带来的贪利性犯罪和暴力犯罪激增,如何持续稳定发展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主要问题,于是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国际上注重人权保障和轻刑化成为一种趋势,越来越多的国家主张采用两极化的刑事政策,并且在满足民众期待方面、提升政府威信以及减轻财政负担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我国提出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符合国情,又契合国际潮流。笔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是立法政策,也是司法政策,也是刑事执法政策,是基本的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提出的一个创新性的思路,对于缓和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也受到学界的普遍赞同,但是由于是一种抽象的新政策,如果没有配套的具体法律制度予以保障而贸然实施,容易造成人们的司法观念和司法实务的错乱,这也是笔者的忧虑之所在,下面作以初步探讨。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忧虑
了解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关键是如何把握宽和严的尺度?如果宽和严的标准不能明确而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极易出现同罪不同罚,轻罪重罚,重罪轻罚的情况,显而易见,这是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同时也很容易导致司法腐败,从而进一步会损害法律的权威性,造成思想上和制度上的混乱。
笔者认为可以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作为界定重罪与轻罪的标准之一。例如在西方国家,美国刑法中所采用的重罪、轻罪分类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法定刑配置,有效地贯彻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德国刑法也对重罪、轻罪作了明确规定,并对加重或减轻处罚、情节特别严重或情节较为严重的规定,同时不影响犯罪的分类。因此,笔者以为需要立法者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法定刑幅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为轻罪,反之为重罪。轻罪和重罪的标准就是宽严的标准。同时对于贪利性犯罪多科以经济处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型犯罪加重处罚,对于利用网络实施的引起社会动荡或者形成全国网络热点问题对国家政府形象严重损害的应当予以从严。立法者不妨以列举罪名的方式明确划分重罪和轻罪,自然此划分也是宽和严的标准。(作者单位:山东大学潍坊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