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清
【摘要】孙中山先生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也是20世纪早期中国最杰出的法律思想家之一。孙中山的法律思想,以三民主义为指导,以民权主义为核心,以为人民谋幸福为宗旨,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其法律思想中的人民性具有相当的进步性,在倡导依法治国、执政为民的今天,仍然有不可忽略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孙中山法律思想人民性
孙中山先生是中国近代最伟大的资产阶级民主主义革命家,他用毕生的精力为建立一个独立自由平等富强的新中国奋斗。孙中山的法律思想是近现代中国社会矛盾的产物,与其他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法律思想一样,在具有反封建性、民族性、革命性、民主性等特点之外,还具有鲜明的人民性,即坚定地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为人民大众说话。孙中山在探索和融合中西法律学说中,创立了自己的法律思想并且在革命斗争中逐步成熟,达到革命民主主义的高度,在我国近代法律思想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孙中山法律思想中人民性的理论基础与伟大实践
三民主义是孙中山思想的主体也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在苏俄与中共的帮助下,孙中山先生提出了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并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被称之为新三民主义。三民主义是孙中山根据中国面临的民族解放、民主革命和社会改革三大历史任务而提出的。
在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学说中,民族主义是推翻清王朝即资产阶级革命斗争的目标,而民权主义是核心,主要解决民主革命问题,也就是孙中山所说的政治革命。孙中山既受中国传统的民本主义思想影响,也受西方启蒙思想的熏陶,能够较为准确地认识人民的地位和权利,其早期的民权主义以西方“天赋人权”为基准,主张人生而平等;新民权主义则表明“主权在民”,实行直接民权,建设民主共和的新国家。在他的民生主义中,还要求解决人民的经济生活,解决贫富悬殊等问题,民生主义是三民主义中最有特色的部分,其中心在“土地”和“资本”。孙中山从主张“平均地权”到实行“耕者有其田”,并要求限制私人资本发展,实行国家资本主义。要求由国家制定土地法、土地使用法等等,以这些法律来维护劳工、农人民众的合法权益。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成为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战斗旗帜,同时也是是孙中山先生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孙中山的法律思想是整个三民主义系统中一个组成部分。
革命实践活动推动着孙中山法律思想人民性的逐步成熟。孙中山不仅在理论上阐述其法律思想的人民性,而且也积极投身民主革命的伟大实践。他在创建兴中会、同盟会,领导一次次武装起义等活动中不断充实自己的理论,特别是在发动辛亥革命埋葬了中国两千多年的封建帝制,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即中华民国的伟大过程中,孙中山对各国政治、法律进行研究,依据中国的历史与国情,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在实践中不断发展和丰富自己的法律思想。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颁布了30多项有利于人民的法令和措施,特别是签署公布了中国近代史上著名的资产阶级民主宪法——《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以保卫辛亥革命的政治成果,束缚军阀袁世凯,从而维护民主共和制度。尽管辛亥革命在种种因素限制下最终没有完成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但孙中山一直在探索和奋斗。在1924年1月国民党一大会议上,他重新解释了三民主义并提出“联俄、联共、扶助农工”的三大政策,使其思想包括法律思想中的人民性色彩愈加浓厚,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工农群众、反帝、反封建、主权在民等革命要求,成为当时国共合作的政治基础和法律基础。孙中山的新三民主义被列宁称为“充满了战斗的,真诚的民主主义”。
孙中山法律思想的人民性首先体现在主权在民的原则
孙中山民权主义的基本要求是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建立资产阶级共和国,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权主义是三民主义的核心。孙中山早年因受启蒙思想的影响就十分强调“天赋人权”,他认为不能以君主之权而奴役臣民。可见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派开始比较正确地认识到人民的地位,他们普遍认为人民的民主权应该得到保障,人民的集会、结社、出版和言论自由等权利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孙中山也提到主权在民的原则,“民”的内涵不仅仅是绅士,还包括劳动者。他在《军政府宣言》中讲“凡为国民皆平等以有参政权”,这是非常可贵的。后来由孙中山主持订立的《中华民临时约法》只字未提帝王君主,这其实就宣告了君主制的寿终正寝,并代之以人民主权。
人民主权是孙中山整个资产阶级国家学说中的核心,同时也构成其民权主义思想的主体。孙中山曾说“盖国民为一国之主,为统治权力之所出”。他的五权宪法总原则即人民总揽大权,使中国成为一个民有、民治、民享的国家。这个观点在当时来说是中国政治思想史、法律思想史的创举。为了体现人民主权的原则,《临时约法》在整个第二章对人民的自由、权利、义务等方面作了规定。孙中山还强调官吏是人民的公仆,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可见“主权在民”是包含了全体中国人民,而非少数人,而且以孙中山为首的南京临时政府还颁布了一些法令措施,如保障民众之公权,禁止“大人”、“老爷”等称呼等等。这些条文出现在民主共和国刚刚诞生之际,无疑对于促进人民的觉醒,废除封建特权、等级具有重要意义,也即孙中山先生强调的“政治革命的结果,就是建立民主立宪的改革”。
孙中山法律思想中的人民性之平等内涵
孙中山法律思想人民性的重要内涵即平等观,这也是其民权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以平等作为基石的民权主义理论是孙中山反对清王朝封建专制的有力武器。一开始他用卢梭“天赋人权”等观念作为武器,对封建专制及其法律进行揭露和批判。然而在长期斗争实践中孙中山对西方资产阶级的民权、平等产生了怀疑,提出了自己新的平等观。他说“我们讲民权平等,又要世界有进步,是要人民在政治上的地位平等。”他多次重申:“民国则以四万人一切平等,国民主权到义务,无有贵贱之差,贫富之分。”这其实就是全体国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即“中华民国宪法,人人共守”。他还特别强调总统也应当遵守法令。孙中山的平等观最突出的就是国民平等,他曾经讲“国人相视,皆叔伯兄弟诸姑姐妹,一律平等。”《临时约法》也强调“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并进一步指出“总统官吏皆国民之公仆也”。在国民平等问题上,孙中山冲破旧的习俗观念,首先讲男女平等,论证女子应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法定权利,他认为“天赋人权,男女本非悬殊,平等大公,心同此理”,而且在新生的国家政权中女子参政是事所必至之理。并要求在经济上、法律上、教育上、社会生活上鼓励女权的发展,这对几千年的男尊女卑观念是有力的冲击。
其平等观还涉及到社会底层的人们,传统的中国社会十分讲礼(即等级),认为“天有十日,人有十等”。在社会上有尊卑、贵贱之分,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劳动者是小人、野人、黔首,甚至还有排除了社会生活之外的“贱民”,他们不得参加科举考试,不得与平民通婚。对此孙中山在南京临时政府时期多次强调“天赋人权,胥属平等”。新的国家绝不容许歧视这类人群,这也给予了那些处于社会最底层被剥夺一切权利的“赋民”一定程度的法律上的平等权。
孙中山要求用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权原则取代过去的封建专制法律,用近代法律来治理国家。他认为民主统治需要法律来保证,人民的权利也需要法律来保证,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和平等,这是孙中山与同时代的无政府主义者之间的区别。这种见解显示了孙中山真诚的民主精神和坦荡无私的思想境界。特别是在新三民主义和三大政策中,孙中山的平等观更是扩大其范围,对工农大众有了新的认识,如他在临终之时发出的“唤起民众”的呼喊。其对农民的土地问题也予以关注,从“平均地权”到“耕者有其田”,表明了孙中山一生不懈的奋斗与追求。
此外孙中山的平等观还包括民族平等、国家平等的问题,特别是在新三民主义中体现十分深刻,比如他阐述了五族共和、民族自决,国内各民族之间的平等与团结,并且谈到联合世界上其他能平等待我之民族,消灭在中国的帝国主义,废除不平等条约,取消列强在华的特权等等,这些都表现出孙中山平等思想的最高境界,他的平等观对当今我们的法治建设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孙中山先生的法律思想是在融合了中西法律学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也是在反对封建专制的民主革命斗争实践中不断发展着的,是近代法律思想的宝贵遗产。他的法律思想包含了深深的人民性,确实有积极、进步的意义,在倡导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执政为民的当今社会也具有启迪性。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孙中山法律思想中的人民性,分别在辛亥革命时期和国共第一次合作时期,不断的完善、充实,从一个单纯反封建专制的法律思想观,到后来具有鲜明的资产阶级革命民主主义色彩,并包含有一定社会主义因素。由此可见孙中山的思想包括其法律思想超越当时许多人,是旧民主主义革命理论的最高峰,体现了孙中山一生为国为民奋斗不已的精神风貌,由于种种原因,孙中山先生的理想在当时并没有实现,但他的思想理论给后来者以启迪、示范,经过中国共产党人的努力,终于掀起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浪潮。(作者为黄冈师范学院政法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