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基层行集中采购管理中的风险与防范

2012-04-29 19:23冯慧芳
时代金融 2012年20期
关键词:供应商监督基层

冯慧芳

2003年1月1日我国颁布了《采购法》,人民银行总行于2004年9月10日制定下发了《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基层央行随后也相应制定了集中采购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这对于加强人民银行集中采购管理、规范集中采购行为提供了制度保证。特别是近年来,上级行加大对下级行的审计检查和执法监察力度,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制度的不断完善,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防范了集中采购中的资金风险,一定程度上从源头遏制了采购过程中的钱权交易和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加强和提高。但是,目前在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风险问题,需要高度重视和采取对策加以解决。

一、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现状及存在的风险

(一)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中的现状

1.集中采购工作作程序周期较长。基层央行于每年年都将提出下一年度的采购需求,并经过逐级审核后向上级行管委会上报采购计划,以便于及时掌握各基层行的采购需求量并进行审核。但是,目前采购计划审核指标下达都在次年的6月份左右,而且《中国人民银行集中采购工作规程》(以下简称“工作规程”)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应在35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招标投标法》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从采购申请立项、论证、计划、申报、实施和验收,至少需要近八个月时间,极大地影响了集中采购工作任务的完成,使一些急需、特殊的需求将无法按时得到满足。

2.存在年底采购量“井喷”现象。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存在年末特别是12月份采购量激增的现象。主要是部分基层央行由于多种原因。很难提前半年甚至一年结合全年业务发展情况,全面考虑、准确估计本年需求,并提供商品质量、数量、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预算和采购计划的准确性难以保证。集中采购预算编制水平不高。采购计划编制“头轻脚重”一方面增加年末集中采购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因受到时间、供货、发票开具等因素的制约,难以充分体现集中采购的规模效应。

3.集中采购法规制度尚待明确。集中采购工作是一项新业务,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配套制度、保障措施等都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经过几年的探索和研究。人民银行虽然出台了部分与之配套的采购制度和措施,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存在法规和制度上尚不明晰的问题。如《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采购机构(部门)应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但并未规定对违反上述的行为处罚。第三十三条处罚内容不具体。如违反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将应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采取其他手段规避集中采购的”,按规定是“应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经济、行政责任”,实际操作中,具体追究谁,承担何种经济、行政责任都不明确。首先是经济责任的种类不明确;其次是承担经济责任的金额不明确;最后是行政责任的种类不明确。

(二)基层央行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风险

1.集中采购管理制度执行不力。一是基层央行组织机构行使职权不均衡。有的采管会没有能很好的履行职责,对采购计划外的临时急需性以及追加预算的采购事项,没有履行审核的职责。二是制度建立不完整。部分基层央行在制度建立方面重视不够,不同程度的缺少《管理办法》和《工作规程》中规定的应建立的相应的管理制度。三是没有严格执行总行集中采购项目及限额标准规定,部分项目未纳入集中采购范围。四是管采未彻底分离,难以有效制约。部分基层央行未严格执行“财权与事权分离、管理与操作职能分离”的内部控制制度,导致集中采购各环节之间职责不分、权责不明,协调机制不顺,给采购工作带来了摩擦。

2.采购操作程序存在不规范现象。一是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善。对集中采购工作缺少预见性,采购预算编制过于粗糙,导致临时性采购需求增加,给规范集中采购工作带来了一定难度,而且也容易滋生腐败问题。二是采购方式选择不符合规定。三是公开招投标、邀请招标时采购单位不足规定数量,邀请、询价招标过程简单。四是合同签定不够规范。

3.集中采购的监督管理不到位。一是采购监督机制不够完善。《管理办法》对内审、纪检的监督检查职责作了相关规定,但这些都是原则性规定,没有明确内审、纪检等部门各自的监督重点,检查的方式方法也不明确,缺乏可操作性。二是集中采购监管部门参与具体操作环节多,从宏观上进行政策指导和监督管理的少。三是集中采购部门与会计、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相关部门缺乏经常的、稳定的沟通机制,协调配合不够密切,没有形成监督合力。四是民主监督渠道不够畅通。职工的民主监督意识不强。大部分基层央行在集中采购活动中,一般只注重对结果的公示,而对采购过程和重要环节公示的渠道单一、范围有限,以会议通报形式在中层干部范围公示为主,一般职工对采购工作知晓程度不高,无法起到监督作用。

4.集中采购档案管理有待加强。目前,基层央行集中采购程序相对规范很多,但是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视不够。一是采购档案归集不完整,对相关采购程序性资料收集不齐,不同程度的缺少中标通知书、定标文件、补充合同等资料。二是档案保管不合规。采购过程结束后,集中采购文件未纳入全行档案管理范围,部分采购资料分散在其他相关部门的现象依然存在。

5.组织机构职能缺位。根据总行规定,基层央行都成立了采管会、采管办等组织机构,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规范采购行为,明确工作职责。但独立的集中采购职能机构尚未建立,成员都是职能部门人员兼职。一方面,难以实现机构设置上“采管”的真正分离;另一方面,由于没有专职工作人员,在处理业务工作与采购工作关系上难免顾此失彼,实际采购工作中往往会出现拖拉、效率不高的现象。独立集中采购职能机构的缺位,很大程度上制约了集中采购工作的开展。

6.专业技术人才匮乏。集中采购工作是一个贯穿计划、采购、管理、验收等各环节的系统工作,在采购过程中,纳入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服务等项目批次多、数量大、种类杂,对采购管理人员在掌握集中采购专业知识领域的深度和广度上有一定的要求,但是由于采管会、采管办、评审库的人员大多都是兼职,平时又疏于对集中采购知识、政策制度的学习,专业能力相对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集中采购队伍的政策理论水平、知识水平及专业管理能力整体上偏低;二是专业评审人才匮乏,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强的采购项目评审把握不准,影响评审工作质量。

7.基础信息工作薄弱。一是缺少对供应商的系统管理和资格审查机制。主要是对供应商的信息收集工作不重视,部分基层央行没有建立“供应商信息库”,对供应商产生没有实地考察,对入围供应商的产生缺乏统一的准入机制,没有制定对供应商评价规则、标准和办法,供应商产生过程不清晰。二是没有建立“商品信息库”,往往是在采购任务下达后才匆忙查询,个人主观随意性较大,很大程度上影响了采购工作质量。三是尚未建立“评审专家库”。基层央行在实际采购过程中,对于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产品,每次招投标活动只能临时邀请一些有关专业人员作为评委参与评标,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招投标的权威性,也严重影响了集中采购的效率和质量。

8.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太少。一方面,有的基层央行从维修和售后服务等角度出发。不对外地发布招标公告,使外地的许多客商不知道招标事项,无法参与采购招投标;另一方面,有些外地客商虽然知道集中采购的招标事项,但出于招标规模、成本费用等多种因素的考虑,不愿参加投标,造成参加竞标的单位太少。特别是有的基层央行为了确保集中采购产品的质量,对某些物品采取指定品牌的办法进行招投标,而部分电子设备类产品的厂家都搞区域代理,这就使得外地供应商不敢来参与竞争。本地供应商则不用竞争就能中标,而其他品牌的相关经营单位都被排除在集中采购之外。另外对于定点采购,主要是确定的定点供应商数量偏少,不利于定点供应商之间开展有序竞争,对定点供应商的日常监管力度不够,措施、办法不多,容易使基层央行采购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二、基层央行进一步完善集中采购工作及风险防范的几点建议

(一)以健全制度体系为重点,保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运行

健全的制度是防范各类违规行为或腐败现象发生的“天然屏障”,集中采购工作能否规范运行并达到效益最大化,关键是要建立健全和认真落实各项集中采购制度。一是要对现有制度进行梳理。基层央行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人民银行总分行的制度办法要求,结合本行实际。及时修订和完善采购管理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努力提高制度的完整性、规范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只有完善了制度,才能以制度来规范人的行为,也才能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和案件的发生。二是要进一步完善组织架构。基层央行应建立独立的集中采购部门,改变目前采管不分的状况,使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财权与事权相分离:管理者、执行者、使用者相分离;招标人、评标人、使用人相分离;采购、验收、付款相分离。使组织机构之间、参与采购活动的人员之间既要相互协作,又要相互制约,以分解权利,从源头上切断商业贿赂的触角,压缩和减少权利寻租空间。三是要建立监督检查机制,明确各监督部门监督职责、监督内容和监督重点、监督方式方法和要求,使监督工作具有针对性,形成制度化、规范化。四是要优化集中采购方式。根据基层央行采购工作特点实行“抓大放小”的采购模式,对基建维修、批量办公设备等金额较大、易出现腐败行为的采购项目,应严格实施集中采购。而对于采购数量少、金额小、时间要求紧的采购项目可以灵活选取采购方式,可采取协议供货采购或分散采购方式,这样,既可以缩短采购时间和提高工作效率,又可以减少采购成本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政府采购中心推出的协议供货、定点采购和二次报价等采购方式,是比较便捷的集中采购组织方式,对基层央行有一定的适用性,建议纳入人民银行集中采购方式中,并制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五是要统一制定集中采购文件标准格式文本,对五种采购方式文件的编制内容进行统一规范,做到招标(谈判)文件、评标(谈判)报告、采购合同文本、验收意见书等采购文件格式统一、内容全面,达到以规范促安全的管理目标。六是要尽快建立集中采购区域性信息网路系统,逐步实现集中采购信息资源共享。

(二)以加强思想教育为依托,增强采购人员拒腐防变意识

集中采购的工作人员,无论是作为管理层的领导者还是最终执行者的基层操作人员,若风险防范观念淡薄、防范意识较差,就极易形成风险隐患,因此需要强化教育,筑牢思想道德防线。一方面要加强正面教育,深入开展党纪法规教育、理想信念教育、职业道德、纪律作风等教育,引导采购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法纪意识,做到自觉依法行政。另一方面,要开展警示教育,从发生在采购领域的各类案件中吸取教训,以案说纪、以案普法,做到警钟长鸣,使采购人员严于律己,自觉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切实杜绝集中采购中的腐败行为。

(三)以加强监督管理为保障,堵塞商业贿赂的产生渠道

集中采购是一项涉钱管物的重要工作,规范集中采购工作,就是要建立集中采购长效监督制约机制,形成一整套内外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而言,首先是建立和完善采购工作的考核和问责制度。将采购工作的监督检查结果与年度目标考核、人员评先争优挂钩,对集中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纪和不廉洁行为要严肃处理,落实责任追究。其次是加强监督检查,内审部门对集中采购工作事中事后要开展专项审计,把对本单位集中采购的检查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实行一年一审,对集中采购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评价,将检查结果与部门和个人考核挂钩。纪检部门要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全程监督,重视群众信访和采购中投诉反映的问题,采取专项执法监察形式定期对集中采购工作进行全面的检查,防止集中采购领域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的发生。外部监督而言,主要是公开集中采购信息。充分利用内联网、公示栏、行务公开系统、职代会、职工大会、工作通讯、报刊等形式,不断拓宽集中采购的民主监督渠道和范围,广泛接受社会和职工的监督。通过内外部监督,达到对某一项目在采购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将容易诱发商业贿赂等腐败问题消除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使集中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工程”。

(四)以加大培训教育为手段,提高集中采购队伍素质

集中采购工作与一般的采购不同,专业性很强,参加采购人员既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操作规程,还要有一定的采购专业知识。但目前基层央行普遍存在集中采购人员知识不全面、专业水平不高的现状。要解决这一问题,基层央行首先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责任心强、素质高、能吃苦的采购队伍。其次提高现有采购人员整体素质。一方面,可以采取上级行培训、请专家授课等方式加强集中采购工作人员对采购政策、采购程序、采购过程、采购管理的培训,使采购人员熟悉采购流程,成为集中采购工作的行家里手,促进采购工作规范化和采购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加强对采购人员业务技巧、谈判技能的培训,提高采购人员的综合能力。最后要对采购工作人员进行经常性、有针对性地职业道德、法规法纪和警示教育,筑牢思想防线,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促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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