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结算是所有结算工具中最简单、快捷和易于掌握使用的支付结算工具,也是犯罪分子进行洗钱的主要工具之一。近年来,为加强对现金的管理,从源头上遏制利用现金进行洗钱犯罪,人民银行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管理规定和《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现金管理法规陈旧、管理手段落后及
与反洗钱存在冲突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一、传统的现金结算理念造成现金使用量偏高,给反洗钱的资金交易监测带来难度
长期以来,现金结算方式由于其简单、快捷、不需要太多专业知识的特点,加上现行的现金管理法规对存款人存取现金未进行服务收费,客户存取现金是“零成本”,因此,现金结算方式一直为我城乡居民偏好。尤其在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洗钱犯罪分子正好利用了这经济发达、现金投放量和交易量巨大,偏好现金结算方式的氛围的掩盖进行犯罪活动。当合法交易与非法交易纠结在一起,给反洗钱资金交易监测带来极大的难度,大大增加反洗钱的成本,降低了反洗钱工作效率。以贵州省仁怀市为例,2011年向全市金融机构投放现金36亿多元,回笼现金7.6亿多元,净投放28.4亿元。而仁怀市全市人口60万,人均净投放了现金4730多元。
二、传统的现金管理模式是重现金支出、轻现金缴存,它严重制约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我国现行法规对现金支取规定多,对现金缴存限制较少,虽然我国《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对超过20万元的现金收付活动,金融机构必须向人民银行报告,但该办法并没有要求金融机构对客户缴存现金的来源进行严格审查。当前所面临的社会信用环境,要求金融机构柜面审查客户缴存现金真实性和合法性,确实比较困难。事实上,由于存在着存款任务和经营业绩考核因素,各金融机构主观上也并不愿意进行严格审查、控制或拒绝受理现金缴存业务,这无疑为洗钱活动留下了空间。
三、现金管理方式重单位账户、轻个人账户(含储蓄),也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开展
现行《现金管理条例》及相关现金管理规定对个人之间的现金结算未做具体规定,只是对个人账户的大额现金支取规定了大额审批和登记制度,但开户银行对其取现用途无权也无义务进行审查。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现金收支己作为全社会人数最多、面积最广、用现金量最大的一项现金收支活动。同时随着个人储蓄账户性质变化,尤其是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其功能已接近对公账户,并且其存取大额现金几乎不受限制(只要求出示有效的身份证件和提前电话预约),吸引大量非个人客户使用个人结算账户用于经营结算。在储蓄现金收支逐年扩大的现象掩盖下,不法分子已开始利用经营结算进行洗钱活动。在储蓄现金收支逐年扩大的现象掩盖下,不法分子利用个人结算账户进行频繁资金划转,并通过不同地区的众多个人结算账户实施洗钱活动。在尊重储户“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前提下,个人所有的这部分现金收支变得更复杂、更隐蔽,且难于监控,隐藏重大洗钱风险。
四、商业银行体制的变革使得现行现金管理制度不具备可操作性,继而加大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目前作为现金管理基本法律依据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己明显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与反洗钱所要求的有较大差距。如:开户银行核定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性支出由开户银行确认、现金使用范围用途不明确等问题。当开户单位以“合法”的用途套取现金时,不但为熟悉现金管理规定的不法分子提供了洗钱的通道,客观上也增加商业银行甄别可疑交易支付的难度。
五、现金管理的反洗钱范畴存在交叉现象,难以发挥央行整体优势
人民银行开展对金融机构的现金、反洗钱工作检查监督,在人民银行内部这两项工作分属两个部门负责,均涉及现金管理,目前不同程度上存在着交流不畅、信息不通等现象,现金管理人员不了解辖内金融机构对现金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导致现金管理和反洗钱职责划分不清,增加了金融机构的工作负担,造成重复报备和资源浪费。
作者简介:谢正华(1967-),男,汉族,贵州人,经济师,股长,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贵州省仁怀市支行,研究方向:人民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