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2012-04-29 02:35范鑫
商场现代化 2012年29期
关键词:会计处理所得税会计准则

[摘 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所得税会计在经济活动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文章从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角度入手,阐释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准则中所得税准则的发展历程,指出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若干问题,最后提出改善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相关建议,以期对我国所得税发展有积极的借鉴价值。

[关键词]所得税 会计处理 会计准则

我国新所得税会计准则是在借鉴各国先进经验和考虑我国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制定的,关于所得税的规定相比在很多方面进行了改进并增加了新的规定,这些变化很大程度改善了我国的所得税会计。《所得税准则》贯彻的基本原则和理念,体现了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与协调。但准则在有些方面还是存在着问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

一、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在财务会计中,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是解决所得税的确认计量问题。它主要分为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两种基本方法。应付税款法要求所得税费用完全按税法计算,将本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造成的纳税影响额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而不递延到以后各期,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等于当期应缴的所得税。这种方法将税法对企业财务的影响充分体现出来,是税法导向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

纳税影响会计法则要求所得税跨期核算,在计算所得税费用时,不必调整时间性差异,只需在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永久性差异,再乘以所得税税率,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这种方法体现了会计准则导向。纳税影响会计法又由于在税率或税基变动时的不同处理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详细分类如图所示。

二、国际会计准则及美国会计准则中所得税准则的发展历程

1.国际会计准则中所得税准则的发展历程。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79年7月发布了第12号公告《所得税会计》,除了要求对时间性差异进行跨期分配之外,只是对各种方法进行描述,并没有表明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在所得税会计处理中的原则及立场。1985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成立了课题组,专门研究修改了12号公告。1989年1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发布了《所得税会计征求意见稿》E33,建议采用损益表债务法。1993年又发布了修订的征求意见稿。其间,该委员会规定只准使用债务法。1994年10月,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再次发布了征求意见稿E49。该意见稿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1996年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正式发布了修订后的《IAS12—所得税》会计,明确禁止采用递延法,并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2.美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发展历程。美国于1909年通过了《公司税法》,以法律形式开始对企业征收所得税。1913年,美国国会通过的“第16条宪法修正案”得到各州的承认,标志着所得税征收制度的正式形成。此后,美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经历过多次修订和变更。

在美国主要的所得税会计准则中,财务会计准则第96号(SFAS96)及财务会计准则第109号(SFAS109)两项准则具有重要的标志意义。财务会计准则第96号(SFAS96)于1987年制定,是历经多年研究和征求意见,并在遵循规定程序基础上制定的,是准则制定从损益表导向向资产负债表导向转变的一个典型。财务会计准则第109号(SFAS109)于1992年颁布,并一直沿用至今。

三、我国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

1.所得税会计目标较为笼统。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规定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企业所得税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列报。”这种表达比较简练、易懂、但没有提出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与国际及美国会计准则相比而言,我国对所得税会计目标的规定较为模糊、笼统。

2.所得税会计准则中缺乏对会计处理相关概念的解释性的表述。从结构上看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基本遵循了国际会计准则的框架,对有关概念和处理方法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体现出丰厚的研究成果。但是,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没有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大量的解释性说明,更没有示例。两者比较,我国会计准则虽然简捷,但对普通会计工作者来说,可能会不知所云。

3.关于资产和负债的抵消的相关处理规定不够准确。在国际会计准则中详细规定了:企业只有在符合规定条件时才能抵消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抵消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而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则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4.有关所得税会计处理中列报的相关规定缺乏严谨性。在列报方面,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仅规定:“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应当分别作为非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负债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所得税费用应当在利润表中单独列示。”没有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09号公报要求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划分为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的作法。

四、对改善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的相关建议

1.增加对所得税会计目标的明确规定。为了使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制度更为健全,使会计人在从业时能够更明确自己的职责,建议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对会计目标及基本原则、有关概念和处理方法给出了详细的解释和说明,规范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所得税会计的基本问题是对前期或当期交易或事项产生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和权利的会计处理。

2.对相关概念添加具体的、完善的、解释性的语言。建议我国可以借鉴美国会计准则对于暂时性差异、永久性差异等概念的具体表述,如美国有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上确认为费用,但税法则不允许扣除。如商誉的摊销、高级职员的人寿保险费;

3.完善关于资产和负债的抵消的相关规定。我国的所得税会计准则应增加当期所得税资产和当期所得税负债及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抵消的规定。

4.进一步改善有关所得税会计列报的相关规定。我国应考虑采用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09号公报要求将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划分为流动性和非流动性项目的作法。并且规定相关资产标准和预期转回时间标准,用来判断和划分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具体分类。

参考文献:

[1]王新虎.从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看会计与所得税的关系[J]. 会计之友, 2011,28(10):101-103.

[2]项行茂; 曾慧芳.所得税会计处理初探[J]. 财会通讯,2010,25(9):150-151.

作者简介:范鑫(1989-),女,大连交通大学管理学院会计(3+2)专业2008级学生,主要从事会计方面的理论学习与科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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