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正河
2012年国家继续在河南等6个小麦主产区实行最低价收购政策,时间从5月21日至9月30日止。按照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12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发改经贸〔2012〕1494号)规定,中储粮仍是今年执行托市政策的唯一责任主体,对执行托市政策收购的小麦的数量、质量、库存管理及销售出库等负总责。最低收购价政策,是国家为了保护种粮农民利益,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基础作用的前提下,当市场粮价低于国家确定的最低收购价格时,由国家确定的政策收购执行主体开展的政策性收购。
2012年,中储粮河南分公司的收购工作在如下方面实施了创新与改革,有效实现了收购工作目标:第一,领导挂帅;第二,严格定点;第三,实行属地化管理;第四,严格资金管控;第五,严格组织验收;第六,实行收购承诺制和分片包干责任制等。同时,中储粮在实践中碰到的困难与问题也值得深思。
中储粮绩效考核难题
虽然是企业,但中储粮有平抑市场波动、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职责,所以在小麦托市的主体选择时,以中储粮为主体是正确的,是可控的。在非市场竞争领域引入以赢利为目的一般企业,会提高效率,但在托市和抑价方面很难管控。唯一性资格的中储粮绩效考核是需要进一步研究的课题。
粮食主产区利益流失的问题
粮食主产区利益的流失会对粮食生产不利,进而影响我国粮食安全保障。一方面粮食主产区种粮收益低下是我国一直以来保证粮食安全面临的严重问题。农民种粮得不到经济效益是中国粮食生产的普遍现象。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种粮的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
另一方面,流通环节粮食生产成果转移到主销区,造成粮食主产区利益再次流失。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粮食价格与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农村工业消费品价格存在着剪刀差。在这种“剪刀差”中,粮食主产区因粮食低价而利益受损害,而作为粮食主销区的沿海发达地区从农业生产资料和工业消费品高价中获得较多利益,导致粮食主产区在投入产出过程中利益外流,经济建设成果随着粮食输出流向其它区域。二是粮食主产区初加工的粮食产品(上游产品)价格低于精加工粮食产品(下游产品)价格的剪刀差。粮食主产区一般都是生产初加工的粮食产品,而沿海发达城市、粮食主销区一般都是精深加工,这样使沿海发达地区有可能利用粮食主产区提供的廉价粮食原料或半成品,通过先进精细的加工而获得较多的利润。三是在粮食输出过程中,粮食主产区遭受了不公平市场竞争,粮食主产区不能自主进行粮食输出,粮食输出价格、数量都不能按照市场供需规律得到有效控制。粮食主产区为完成储备粮任务,除了生产者承受粮食成本增加的负担外,地方政府及粮食企业(流通者)还承受了巨额的仓储、损耗、利息等费用,而沿海发达地区获得商品粮并非完全由市场调节,很大程度上是通过行政手段调剂的,他们所得到的粮食价格低于粮食的生产、运输和储藏成本,生产成果再次流失。
产销区粮食生产消费储运合作
研究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问题,探索一个能够调动国家、主产区和主销区三方积极性,融国家粮食安全与地方种粮利益互为促进的利益补偿体系,对于构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长效机制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特别是主销区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化的加快,粮食缺口越来越大,为了保證粮食安全,对产销区协作提出了新的要求,迫切要求粮食主销区与主产区建立长期稳定的购销关系,以保证必要的粮食供应。因此,通过建立粮食产销区长期稳定的供销协作关系,协调好粮食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三者的关系。
从国家层面,在国家总体区域战略规划指导下,依据国家公共财政理论,结合当前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成本过高与收益流失的现状,构建利益补偿的博弈模型,从中央政府和粮食主销区两个补偿主体层面分析当前对粮食主产区进行利益补偿的情况,为完善现行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体系提供理论和实践依据。通过对粮食主产区和主销区的产销协作关系分析,并借鉴欧盟共同农业政策,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产销利益协调机制。
托市价格制定与抑市价格制定
当前需要反思的是粮食托市收购体系自身所难以回避的两难之局。以什么样的价格托市才能既避免粮价上涨导致真实通胀,又避免谷贱伤农导致农民种粮积极性下降,这本身就是一对难以协调的矛盾。若当前最低托市收购价高于市价,表面上避免了谷贱伤农,但由此形成的损失则需国家通过财政补贴和农发行优惠贷款所承担。
中储粮履行粮价维稳与防治谷贱伤农,也面临两难:在粮食丰产之下,为防治谷贱伤农,中储粮响应政策以最低收购价收购粮食,而这将导致市场上粮食加工企业等无法收购到足够的粮食,从而导致成本上涨。同样,在粮食歉收、粮价飙涨下,中储粮若随行就市抛售库存则给人以囤货敛财、助推通胀之虞;而若低于市价出售则又会产生损害农民利益的质疑。
此外,农民特别是经纪人对过桥过路费,反映问题比较集中。在托市期间,运送粮食的车辆可否给予农产品优惠,需要有关部门共同研究。
(作者为中国农业大学教授、博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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