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兴燕
截至2012年6月末,安宁市已有6家小额贷款公司正式开业,注册资本金共计4.4亿元。截止6月末,全辖区累计发放贷款162笔,贷款余额44,273万元。其中:累计发放“三农”贷款129笔,贷款余额35,418万元,占比为79.6%;累计发放小企业贷款10笔,贷款余额4,999万元,占11.29%;其他贷款23笔,贷款余额4,034万元,占比9.11%。
一、目前小贷公司的经营具有如下特点
(一)从股东的结构看
安宁市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既有自然人也有企业法人,属于混合型股东结构。
(二)从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看
其资金均来源于股东缴纳的资本金。现有的6家小贷公司有1家注册资本金最高,为1.5亿元,有2家为1亿元,另1家为5,000万元,其余2家均为2,000万元。
(三)从贷款的投向看
主要以个人农、林、牧、渔业贷款为主,占贷款总额的88.23%;批发和零售业贷款占比为5.86%;制造业贷款占比为3.14%;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贷款占比为2.77%。
(四)从贷款利率的执行情况看,普遍较高
在发生业务的6家小额贷款公司中,加权平均利率为18.8%,且最高利率达到25.6%,最低利率为12%。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小贷公司贷款利率须在基准利率的0.9倍~4倍的区间范围内。
二、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只贷不存”约束了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
辖区内已有4家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占资本金总额的95%,而另外2家小贷公司已经把股东未要求分配的留成利润273万元(其中1家留存利润为153万元,另1家为120万元),作为自有信贷资金进行发放。随着业务的进一步开展,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必将会耗尽,影响其正常经营。
《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可以从不超过两个金融机构融入资金,且融入资金不能超过资本金的50%。但事实上,受限于“非金融机构”的身份,小额贷款公司不能享受银行业间同业拆借利率,只能依照企业贷款利率,从大银行贷款再放贷。这样一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成本加大,不可避免地转嫁部分成本给其服务对象“三农”和中小企业也。在调查中发现,目前这6家贷款公司均未与银行发生业务关系。
(二)小额贷款公司税负过重,企业经营的可持续性受到影响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为中小企业服务,在目前没有任何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其运作成本相对较高。小额贷款公司全部利息收入应纳所得税收25%,营业税及附加5.555%和贷款合同印花税0.055%。若产生一笔不良贷款,企业极可能出现亏损。
(三)小额贷款公司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有待完善
尽管借鉴了银行的经营理念和管理方式,但部分公司除招收一些曾从事过银行工作的人员外,其他人员基本是从社会招录和外聘人员,对金融知识相对了解较少,内控制度建设还存在不少薄弱环节。
三、相关建议
(一)建立长效“供血”机制,实现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又不具有金融企业性质,融资手段单一,融资额有限且成本较高,小额贷款公司都是以资本金发放贷款,经过一段时间的运作普遍存在资金短缺的问题,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截止6月末,6家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余额已占注册资本的100.62%,面临资金短缺问题。解决办法:一是作为初步尝试可以把所有的个人贷款客户吸收为会员,并准许小额贷款公司吸收会员的存款,解决一部分资金来源问题。二是准许经营情况良好,遵纪守法,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额贷款公司增资扩股,扩大资本规模,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介入。三是准许小额贷款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在保证资本安全的前提下适当扩大从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给予小额贷款公司一定的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
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税收负担过重,盈利空间狭窄,自我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有限,还需要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以提高其盈利能力。对于所得税,可以规定在开办之初的几年内给予全额免除或减半征收,待发展成熟后并实现财务利润可持续增长后再全额征税;对于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执行和农信社相同的3%的税率;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放贷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对于符合条件的,可从由财政出资建立的风险补偿基金中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偿。
(三)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门槛,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实现跨区域经营
《小额贷款公司指导意见》规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是:有限责任公司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1000万元。相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盈利空间来说,上述资本限额明显过低,应相应提高最低资本限额,资本实力的增强可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抗市场风险的能力。同时应鼓励有实力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合并其他小额贷款公司。以整合行业资源,进行合理布局,避免过度竞争。从长远来看,应逐渐培育若干个有较强的资本实力,跨区域经营,形成类似于商业银行的总行、分行、支行、营业所的组织架构,经营管理比较完善的小额贷款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