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私立幼儿园准入制度及其启示

2012-04-29 02:31姆艳
科教导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幼儿园

姆艳

摘 要 国外私立幼儿园准入制度发展取得较好成效,为我国建立和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主要包括:法制保障、健全的管理体制、法律的低标准和质量的高认证标准、合格的师幼比及教师、保育员资格认证持证上岗等。

关键词 私立幼儿园 幼儿园 准入制度

中图分类号:G619.1 文献标识码:A

Foreign Private Kindergarten Access System And Its Enlightenment

MU Yan

(School of Education, Southwest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715)

Abstract The access system of the foreign private kindergartens works well, it provides valuable experience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access system about the private kindergartens in our country. It including the law system guarantees, a perfect management system, a lower level of law but a higher level of equality, the number of teachers is fit to the number of students, the nurse should be certificated before he gets the jod, and so on.

Key words private kindergartens; nursery; access system

1 国外私立幼儿园准入制度分析与经验借鉴

由于历史、经济、文化等多方面的因素,发达国家在私立幼儿园教育方面走在世界前列,尽管我国与这些国家在政治体制、历史文化存在着显著差异,但是这些国家在发展私立幼儿园准入制度中的一些思路值得我们借鉴。

1.1 法制保障

在日本,私立幼儿园承担着主要的幼儿教育任务,其办园数量和规模已经超过国立幼儿园和公立幼儿园,成为幼儿事业的主体。为了促使私立幼儿园和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日本政府为私立幼儿园准入制度,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支持,日本政府非常重视通过教育立法保护私立幼儿园的利益,扶持私立幼儿园的发展。日本涉及幼儿教育方面的立法如《幼儿园令》、《教育基础法》、《幼儿园教育大纲》、《幼儿园设置标准》、《新幼儿园教育要领》,这些幼儿园教育法令,既保护了儿童受教育的权利,也促使私立幼儿园在法令的指引下逐步走上正轨。日本政府为私立幼儿园准入制度上提供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政策支持,促使日本私立幼儿园快速健康的发展。

在美国私立教育的办学质量享誉世界,美国私立学校之所以办得比较成功,从教育管理的角度来说,与美国有一套适合于私立学校发展的政策法规有关。为了达成“所有幼儿都能进入幼儿园”的国家教育目标,美国政府在大力扶持公立幼儿园的同时,通过立法明确学前教育的另一支重要力量——私立幼儿园的地位,并积极鼓励私立幼儿园的开办。1990年的《儿童早期教育法》和《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以及1994年成为正式法律的《美国2000年教育目标》,这些法律、法令把私立幼儿园纳入了国家的教育管理体制,给予私立幼儿园与公立幼儿园同等的法律地位,并对私立幼儿园相关扶持政策做了详细的规定。

1.2 健全的管理体制

日本对私立幼儿园实行中央和地方对口管理体制。政府管理私立幼儿园的职能部门是知事直属的私学振兴局,各都道府县附设私立学校审议会,对私立幼儿园进行直接管理。在日本,设立私立幼儿园必须向政府部门提交较为详细的办学材料。这些材料主要包括设置目的、学校法人名称及课程、学校位置和校舍平面图、资产和财务管理等。

1.3 成立董事会

根据美国法律规定,当私立幼儿园是以公司化方式运作时,作为它的管理实体董事会这样一个组织是必须建立的。所以在美国申请开办幼儿园时(以公司化运作)必须成立董事会。董事会的职能是制定人事、财务、设立、教育等方面的决策,与处理幼儿园日常事物的园长保持联系。

1.4 法律的低标准和质量的高认证标准

美国有关私立幼儿园准入制度,除了在《儿童早期教育法》《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等法律中体现外,主要是由各州根据各州的情况对私立幼儿园的准入作出规定。虽然各州情况各异,但是主要都是从建筑安全、活动空间、师幼比、教师资格、交通工具等方面作出准入规定。这几方面的准入规定是立法的结果,主要是对儿童的安全和健康负责。美国私立幼儿园绝大多数并没有只满足于各州的最低准入,而是追求高质量的认证。1984年全美幼儿教育协会(NAEYC)颁布了一个高质量的学前教育机构认证标准,该《认证标准》是认证幼儿园的保教质量达到高水平的认证标准。

1.5 师幼比及教师和保育员的准入规定

日本、美国、英国在私立幼儿园的编班中强调的是小班教学,而且有严格的老师、幼儿、保育员的比例。如英国规定,学前教育机构都要严格控制班级规模和师幼比率,在0~1.5岁儿童班,约有2名保教人员,6名儿童,师幼比为1:3;在1.5~3岁儿童班,约有 3名保教人员,9名儿童,师幼比为1:3等。

对于教师和保育员的准入,日本是通过颁布《教员许可法》《教员许可法实施令》,规定“不论国立私立与否,凡幼儿园教员,均需具备幼儿园教员资格证书”,“私立幼儿园教员需经都道府县知事授予”。美国的教师或保育员是必须具备各州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或者取得由幼儿教育专业认证委员会所颁发的儿童发展协会证书,主要有:学前班教师资格证书、婴儿~学步儿教师资格证书、家庭视察园证书、家庭保育员证书。只有取得资格认证才能称为私立幼儿园教师。

2 对我国完善民办幼儿园准入制度的启示

(1)严格完善准入制度,完善立法保障。从以上发达国家与地区民办幼儿园的发展来看,他们均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私立幼儿园设置标准、办学条件等。所以在完善现有的法律规章的同时,还要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幼儿园、民办幼儿园的准入制度而不是简单的条例和标准,要以法律的形式去保护民办幼儿园的准入与发展。在制定准入制度和办园标准的同时,要考虑到不同地区、不同文化、不同等级幼儿园的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他们的准入制度。要不同的情况适应不同的标准,而且要有最低的限度,更要分出维度。在制定的过程中要听取多方意见专家、老师、办园者等,要进行考察研究,制定的规定要宜动宜静,能灵活多变。

(2)加强制度管理。目前,我国私立幼儿教育还在探索中发展,幼儿园进行各种体制改革的探索是必要的,但一定要在法律的规范下进行。政府应加强对私立幼儿园的监督和管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证其正确的办学方向,使各种改革都能在政府或有关部门的管理和指引下取得最大程度上的成功,要严格私立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3)合理的师幼比和保幼比。我们可以借鉴英国,在不同年龄段规定不同的比例,比如幼儿年龄比较小时(1~3岁),在幼儿园中更多的是接受保育,所以保育员的比例应高于教师的比例。所以,各地方政府在制定准入制度时要更多的考虑不同年龄儿童的需要。

(4)教师和保育员的准入。教师必须是具有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含经市教委审批具有幼教师资培养资格的职业学校)及其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非幼教专业教师需参加幼教师资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专业合格证书。保育员: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受过保育专业培训。无论是幼儿教师还是保育员都应当实行公开竞聘、持证上岗的制度,并开展定期培训,与此同时,准入制度应将幼儿教师与保育员的考核纳入民办园考核体系,对于无法通过考核的民办园采取惩戒性措施,以保证教师、保育员质量。另一方面,明确保育员、教师数量。现在的民办园中,大多存在教师、保育员与幼儿数量比例失衡现象,因此,地方民办园准入制度应当明确不同等级民办园中教师、保育员的具体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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