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晓凤
摘 要:基于烟草税的税收制度、税负、税收收益分配、税收征管等视角,对巴西、俄罗斯、印度与中国烟草税收制度的比较研究表明,提高烟草税收能降低烟草消费,但不会减少财政收入;与其他三国相比,中国烟草税负有待提高,税价联动机制断裂,税收收益分配失当,税收征管有待加强。
关键词:金砖四国;烟草税;比较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3-0052-04
一、“金砖四国”烟草税收制度
烟草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一般为卷烟、雪茄烟、嚼烟、鼻烟、烟斗丝、板烟、手卷烟、用于消费的烟丝等烟草制品。由于税制结构、税种设置各异,中国、俄罗斯、巴西、印度“金砖四国”各国具体的征收范围和征收方法也有着较大差异。卷烟作为最大一类的烟草制品,各国征收烟税的形式也各有不同。烟草税有从价税,即根据烟草制成品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也有从量税,即根据烟草制成品的单位或重量征收;还有从价与从量的结合。巴西施行单一形式的烟草税,实行无差别从价税率,对卷烟均按相同的比例税率从价征收。俄罗斯施行混合烟草税制,对每1000支过滤嘴卷烟征税65卢布, 另加卷烟制造商出厂价的8%;每1000支普通卷烟征税28卢布,另加卷烟出厂价的8%。从2007年起,俄罗斯不再按照出厂价计算烟草消费税的税收,而是按照烟草零售价,采用复合税率方式计算,烟草消费税中部分按照香烟的实际零售价计税,部分按照香烟盒上标明的最高零售价计税。 印度烟草制品采取从价税率和从量税率计算需交纳的消费税(特许权使用税),普通规格的84毫米卷烟每千支的消费税是1800卢比(约合人民币253.62元),而烟支长度小于84毫米的卷烟每千支的消费税是900卢比, 有几个邦还根据发票价格的一定比例征收地方烟草制品消费税。 中央政府对烟草征收4%的附加消费税。 中国对卷烟实施从价与从量相结合的消费税,批发环节的从价税,雪茄与烟丝的从价税,另外还有20%的烟叶税。
二、“金砖四国”烟草税税负
巴西的烟草税收负担率与欧洲高福利国家接近,消费者每吸食1盒卷烟,政府就收去价款的65%。巴西的吸烟率不断降低,此降低态势可归结为严格的烟草控制手段, 群众购买力的下降和沉重的烟草税使群众转而消费低廉非法烟草制品。 在巴西最大的非法烟草贸易曾经是出口转内销, 国内生产的出口卷烟,最终回流到巴西国内销售,来逃避国内高昂的税收。为降低财政收入的流失,巴西政府提高了出口到南美洲其他国家和加勒比海地区卷烟与烟草制品税率,有效杜绝了出口转内销的发生。但巴西和邻国尤其是巴拉圭间有着较大税率差异, 走私烟多来源于巴拉圭, 而逃税活动多发生于巴西本国。2007年,巴西海关销毁来自巴拉圭的非法卷烟21亿支左右,这仅为巴拉圭出产,走私到巴西卷烟中的很小一部分。 走私和逃税活动皆源于高额的卷烟税负。
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新烟草消费税税法,上调烟丝、雪茄、卷烟的消费税税率,从2010年增加烟草的消费税,涨幅达400%,为国家预算带来约700亿卢布(约合2.28亿美元)的税收收益。新税收政策启动后,国内卷烟价格增加了1倍。俄罗斯卷烟税率的增加并非考虑到俄罗斯的民族健康,而是考虑到财政收支差额,经由俄罗斯的卷烟消费群体提高财政收入。俄罗斯与其他国家对烟草税的征收不同之处在于,他国征收高烟草税是为阻止民众消费烟草,而俄罗斯政府意图仅为增加财政收入。
印度卷烟税负是其他烟制品税负的30倍有余,卷烟在印度烟草消费中占比为15%,但占印度中央和邦政府烟草税收的90%以上。86%的非卷烟草产品免征消费税,因此在印度存在大量的廉价卷烟替代产品,伴随印度烟税的不断提升,经济实力差的烟民转向消费价格低的其他类烟草制品,譬如印度本土特有的比迪烟等。同时,也使一些机制卷烟的消费者转为消费非法购买的卷烟制品,此类卷烟制品不是假冒卷烟,就是走私卷烟,最终造成政府税收流失。仅每年卷烟走私就引起印度经济损失约2000亿卢比。
我国雪茄烟的消费税率由25%增至36%,提高了11%,税负也增加了44%。卷烟则分3类情形:一是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以上的高档烟, 消费税率由过去的45%提至56%,提高了11%,加上批发环节的5%,税负比过去增加33%强;二是每标准条调拨价格低于50元的, 消费税率由过去的30%增至36%,增加了6%,加上批发环节的5%,税负也比过去增加33%强;三是每标准条调拨价格50元至70元间的卷烟,消费税负却是下降的,其过去税率是45%, 而新税率是36%, 加上批发环节征收的5%,税负比过去降低约10%。
可以看到,各国烟草税的税负同其收入高低无直接关联,但不管是人均国民收入超过中国的巴西,还是人均国民收入不及中国的印度,其烟草税收负担率均高于中国,仅俄罗斯稍低为20%。
三、“金砖四国”烟草税的税收收益分配
各国烟草税收益的财政分配有两类:一类是全部作为中央政府收入,烟草消费税是中央税种;另一类是将烟草消费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或接近于共享的税种。一国的烟草消费税是中央税还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同一国的财政体制、税收制度、中央和地方财权事权的分配乃至国体等多种因素相关,无固定模式。 即便是均将烟草消费税作为中央税或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同类国家中, 其具体调配也有着各异的做法,各有各的特色。巴西对卷烟实行分税制,联邦政府征收联邦消费税,地方政府征收州政府消费税。 俄罗斯烟草消费税的税收收入完全归入联邦预算,属于中央政府所有。印度为纠正联邦与州政府之间错位的税权配置, 联邦政府对烟草征收4%的附加消费税,并同各州分享,各州也不再对烟草征收营业税。但财政部制定了方案补偿各州,准许各州对烟草征收劳务税与增值税。 此乃联邦政府承诺的财务补贴以外的税款。我国卷烟消费税是中央税,对烟草征收的烟叶税是全部属于地方财政的地方税,且由收购部门代扣代缴,就地方财政而言,是征收成本低、稳定可靠的重要收入源泉。
四、“金砖四国”烟草税的税收征管
面对严峻考验, 巴西政府运用了一系列手段以加强税收征管,打击非法贸易。政府要求所有烟草生产企业使用电子发票, 烟草生产企业每回售出其产品,电子发票会自动备份到财政局与警察局,使之更易审核纳税与否。此外,政府还采用了一套产量控制系统,以方便检查人员监控产量。透明度的增加使政府更易于辨别非法贸易。经过不断努力,打击非法贸易取得了骄人的成效,巴西已将非法卷烟市场的份额从34%降至28.6%。加强税收征管与提高税负,对经济来讲,具有深远意义。
为加强烟草税征管, 俄罗斯在全国发动了打击偷逃税行为的活动。 规定3年内逃税7.5万美元以上不仅需补交税款与罚金, 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为严格税收征管,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俄罗斯还严格审查申请个体经营资格的从业者。 个体经营者进行非法人形式的经营活动, 按国家制定的简化税方式纳税。 因依简化税方式纳税的税收优惠比按公司法人纳税更多, 每年个体经营者的登记申请均不断增长。因此,俄罗斯税务部重新登记个体经营者与法人公司,并通过网络系统审查与监督申请资质。同时, 俄罗斯采取独立税务警察制度,同公安、税务部门相独立,自成一体,隶属司法部门,是国家的特别武装力量,可保有与佩带枪械及其他专用武器,具有高压集权、政出一门、反应迅速的特点,易于协调行动,统筹部署,有效打击税收犯罪。
印度为防范烟草税的偷漏税情况, 建立了健全规范的税收征管制度。包括:(1)离境清税制度。印度税法明确,若个人离开印度且没有返回打算,应核定其应纳税额,若毛收益额难以确定,可由税务官员估算,期限为核税年度的前一年至其离开的日期,依照核税年度的税率计征。(2)严格控制资产转让。印度税法明确,若某人为逃避缴纳税款,意图在核税年度售出、转让、处理资产,其应税收益额确定为核税年度的前一年底至依规定开始核征税款日期。(3)滞纳金制度。印度税法明确,若在应税期限内未缴纳依纳税申报表计算的税款,纳税人要就逾期未付税款按每月2%的比率缴纳滞纳金; 若纳税人在财务年度缴纳了预付税款,低于核定税款的75%,则需就低于核定税款的部分依15%的年率缴纳利息。若纳税人对核定税款存在异议或上诉,经确定后,中央政府应就纳税人多付的税款偿付利息, 年利息率为15%, 从退税通知批准后第4个月份起计算。(4)处罚制度。印度税法明确,对未按法律规定行事者处以500卢比以下罚款:未提供有关证券方面的情况;未提交报表、执行通知、公布所得、记录、保存账簿、文件凭证等;未发出停止通知;未回答问题、签署文件报告、准许检查等;未缴纳预付款项;未申请永久的税务账号。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一些行为,譬如未提交税收申报表、未出示账簿、未预扣或交纳税款、有意偷税、唆使造假表、未经由付给收款方支票或银行汇票而他人贷款或存款金额超过2.5万卢比等,需处以监禁。对再犯与惯犯,刑罚最短为6个月,最长为7年,也可并处罚金。如公司出现税务犯罪,一旦认定主管、负责公司经营业务的任何人犯罪,就要给予相应处罚。若犯罪活动是在相关人员不知情的状况下发生的,或相关人员已尽力制止此种犯罪活动,则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伴随税收征管改革的推进,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模式的优势日益显现。(1)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征管质量与效率也日益提升。国家税务总局已重新核定了生产环节卷烟消费税的最低计税价格,并明确了征管方式与要求。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税务部门,向烟产品生产企业与卷烟批发单位派出驻厂组(员),深入企业掌握生产经营状况,给予纳税辅导,核实消费税计税依据,监控纳税人间的交易, 增强消费税征收管理, 保障消费税税款及时入库。(2)日益推动税收管理信息化。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信息化建设为基石,逐渐达到税收征管的现代化。(3)税务系统的社会形象日益获得好评。不断推广集中、公开式服务,日益树立起依法治税、文明服务、高效办事的税务新形象。
五、结论与启示
经对巴西、俄罗斯、印度与中国四国烟草税收制度的对比,本文得出如下两个结论与启示:
(一)提高烟草税收能降低烟草消费但不会减少财政收入
世界卫生组织全球烟草流行报告指出: 把烟草产品税率增加10%, 在高收入国家一般会减少4%的烟草消费,在中低收入国家能减少8%左右,而烟草税收却能增长约7%。 增加烟税可减少年轻人与贫困人口的烟草消费。此类人群对卷烟价格较敏感,高烟价有助于推动他们戒烟,或完全不尝试吸烟。增加烟税有利于贫困人口戒烟, 推动其把钱财用于食物、居住、教育与医疗卫生等领域。增加烟税可降低烟草使用,以助力于穷苦家庭摆脱贫困,并完全脱离贫困。同时,与烟草有关疾病的降低,也会极大增进穷苦家庭的生产力与收益。
(二)税收制度的建立是整个税收体系建设重点
烟草行业作为中国经济增长、就业和税收的重要贡献者, 其税收制度的建立应作为整个税收体系建设的重点。比较研究发现,中国烟草税还存在以下问题:
1. 税负有待提高。2009年调整卷烟消费税率后,新零售价税率为43.4%,同过去的零售价税率比较而言,增长3.4个百分点。通常,最有效的控烟方式是增加从量消费税。 增加从量消费税会降低中国各品牌卷烟的较大价格差别。 从量消费税是成本-效益较优的财政手段, 经由对各品牌的卷烟每包提高相同数额的税款来全面提升卷烟价格。 且中国实施的差别税率的从价税, 可激励生产商定价由高转至低(即卷烟定价小于甲类卷烟价格的最低值,譬如依68元或69元/条定价), 从而降低烟草税的效用。 中国卷烟新的零售价税率仍远低于国际税率的中位数(零售价的65%~70%),因此仍可继续调高税率。
2. 税价联动机制断裂。2009年的烟草税率变动仅涉及卷烟的调拨价与批发价。 我国的卷烟产业属于国家垄断, 政府要求烟草产业内部消化增加的税收, 即生产商与批发商不将增长的税负转嫁给吸烟者,不调增零售价,因此此次增税不对我国卷烟消费产生实际的影响。但若政府允许生产商、批发商把增加的税负转嫁给消费者, 则当卷烟的零售价提高3.4%时,假定卷烟价格弹性为-0.15,卷烟的消费会降低8亿包(全国卷烟总消费量是1.7万亿包)。又依照估计的戒烟参与弹性是-0.06(是总价格弹性-0.15的40%),且中国现有吸烟者3.08亿,可推算出增税3.4%时会有100万吸烟者戒烟,还会使25万戒烟者(25%×100万戒烟者)避免因烟草相关疾病丧生。
3. 烟草税并非对所有烟草制品普遍征收。 我国有的农村地区依然有不少自种自吸烟及吸食不经过加工制造的旱烟等传统烟草消费方式。这既造成烟草种植的失序、提升禁烟的难度,又造成部分烟草消费脱离税收调节。因此我国烟草税应进一步扩大征收范围,对自制自用烟、旱烟也征消费税,实现寓禁于征的目的。
4. 税收收益分配失当。 我国烟叶税收入直接划归地方财政,造成地方政府为征收烟叶税,推动烟草种植,乃至追逐烟叶产量而无视市场需要,肆意推动烟叶生产。烟草税收在固定基数中占有很大份额,且以后返还额与消费税、增值税两税增长情形相关,这使地方政府热心推动烟草业。卷烟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收比率远大于批发环节征收比率,使卷烟生产地区取得的财政收益远高于销售地区,也造成地方可支配财力取决于各地卷烟生产量这一要素。此类因素引发地方政府高度重视本地区的烟草种植与卷烟工业及由此而来的地方干预保护,远超过烟草商业及其他产业,事实上起着鼓励烟草业生产的效用。为使地方政府收入不与烟草税收直接挂钩,可逐步分阶段取消烟叶税,中央政府把提升卷烟税增加的部分收益转移拨付给地方政府,以此弥补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同时,改革中央与地方政府分享烟草税的机制,改用中央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转移机制,用来支撑地方财政需求。
5.税收征管有待加强。(1)税源监控力度欠缺。首先,信息来源途径单一。当前税收怔管中纳税人的信息主要源于纳税人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信息。实施集中征收后,由于税务人员与办公地点相对集中,一些零散的税源、个体工商户及偏远地区,税务机关难以把握税源状况,出现许多漏征漏管户。取缔了传统的管户制、管片制之后,未从制度上挖掘纳税人信息来源渠道。纳税人信息有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查证与第三方信息。 后两方面的信息系统建设极端落后, 纳税人的有关信息散落于工商、银行、海关等机构,而税务部门无法分享此类信息资源。其次是纳税人信息的传导、使用效率低下。部门间欠缺定期的信息交流、传导工作联系制度, 各部门从各自职责着眼要求纳税人重复报送信息,同时又难以收集齐全必要的信息。(2)税收征管信息化落后。 首先是计算机的配置和征管活动全面应用的滞后。 计算机的开发应用不能满足管事制征管工作需要,硬件的投入与软件的开发差距过大,是税收征管革新的阻碍。 其次是计算机的功能与作用的发挥效率低下。只关注计算机的核算功用,未展现计算机对征收管理全面监控的功用。此外,使用计算机提供的税收数据、信息展开综合分析,为制定政策与科学决策提供借鉴的功用也未发挥, 较大地浪费了信息资源。(3)纳税服务体系建设有缺憾,关注完善办税服务大厅的硬件设施, 而漠视实质性服务的深层内涵。因此要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升税收征管质量与效率,遏制非法烟草贸易。推动信息化建设,以当前信息系统为基石,总结经验教训,开发、推广使用更科学、实用性更强的先进信息系统。强化纳税服务,增强税法遵从度,打造依法征税与依法诚信纳税的和谐氛围。
因此,借鉴巴西、俄罗斯和印度烟草税制度建设的经验与教训,中国应从控烟和增收两方着手,既要以烟草税的完善推动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更要实现控烟目的,增进社会成员的生命健康。
参考文献:
[1]WHO Tobacco Free Initiative.Building blocks for tobacco control:a handbook[EB/OL]. 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http://www. who. int/tobacco/resources/publications/general/HANDBOOK %20Lowres%20with%20cover. pdf,accessed 21 March 2008.
[2]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Article 14[EB/OL]. Geneva,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2003(updated reprints 2004,2005). http://www. who. int/tobacco/framework/WHO_FCTC_english. pdf,accessed 21 March 2008.
[3]财政部科研所课题组. 我国烟草税收调整思路:因势利导与对冲财政减收压力[J]. 财政研究,2009(6):20-23.
[4]马衍伟,吴晓海. 印度烟草业重税政策的负面影响与启示[J]. 涉外税务,2004(12):58-61.
[5]毛正中,胡德伟. 专家称中国烟税远远低于国际税率 仍有上提空间[EB/OL]. 中财网,2009-09-09. http://cfi. cn/p20090909000558. html.
(责任编辑、校对:龙会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