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产融结合及金融资产监管研究

2012-04-29 00:44杜国功高文燕
金融理论探索 2012年3期
关键词:产融结合中央企业产业资本

杜国功 高文燕

摘 要:产融结合是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世界500强企业中80%以上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产融结合。近些年来,我国中央企业产融结合的步伐明显加快,结合范围宽泛,但结合方向都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单向流动。对中央企业产融结合的金融资产监管,既要创造条件促进中央企业产融结合,又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管,重点防范化解风险,推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关键词:中央企业;产业资本;金融资本;产融结合;金融资产;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3544(2012)03-0013-04

资本具有两重属性,其一为逐利与增殖的自然属性,其二为凝结社会关系与承载经济活动的社会属性。而当资本属性与金融特性交织渗透,风险危机、收益回报和虚拟泡沫等便集中凸显。受主客观多种因素的影响和作用,中央企业在新一轮产业布局中,金融领域成为关注热点和重点之一。在中央企业的成长发展轨迹中,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相互结合、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相互影响的发展态势更加鲜明,而其中隐含的风险和现实的挑战也随之增大。尽管关于中央企业是否能够涉足金融领域以及如何涉足金融领域的分歧和争论很多,但基本的经济学原理已经证明,产融结合是社会资源实现优化配置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放眼世界500强企业,其中80%以上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产融结合。因此,需要正视中央企业产融结合事实与现状,理性分析中央企业产融结合动因与风险,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加强和完善中央企业金融资产监管体系,进而为推动中央企业做优做强,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提供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一、中央企业产融结合的现状与特点

产融结合是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为了特定目标,在经济运行中通过股权、业务、资金、信息和人事等多种方式进行的结合与互动。 在中央企业产融结合的进程中,禁止、批评、默许和支持均有出现。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部分中央企业投资金融衍生品的巨大损失, 让人记忆犹新。2011年末,中央企业负责人会议指出“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探索产融结合”,中央企业产融结合有所提速。

(一)中央企业产融结合的基本状况

近些年来,中央企业涉足金融领域、深耕金融领域可谓风起云涌、波澜壮阔。2009年,中国石油以现金认购克拉玛依银行(更名为昆仑银行)92%的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2010年,中国移动以398亿元认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20%股份, 成为第二大股东。根据不完全资料统计,仅2009年末,正常经营的52家信托公司、50家资产规模最大的证券公司、25家财产保险公司以及39家人寿保险公司中,具有中央企业背景的产业资本已经实际控制了24家信托公司、19家证券公司、12家财产保险公司以及20家人寿保险公司, 股份分别占到46%、38%、48%和51%。这些数据已经表明, 以中央企业为代表的产业资本从过去的边缘从属地位正在向金融市场的舞台中心挺进。从部分中央企业参股、控股金融机构情况可见一斑,见表1。

(二)中央企业产融结合的主要特点

1. 产融结合方向是单向的。 即都是产业资本向金融资本单向流动,这与我国现行金融法规相关限制约束有关,也说明金融资本作为相对稀缺资源仍具有比较优势。

2. 产融结合方式是多样的。 从组建财务公司、参控股金融机构,到资产管理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充分体现了中央企业适应市场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实际进行科学战略选择的能力。

3. 产融结合范围是宽泛的。 从横向角度看,120多家中央企业中1/3以上开展了不同程度的产融结合。沪深两市共有133家主业清晰的企业参股金融业,国资背景的公司为94家,而21家是中央企业成员单位。从纵向角度看,实施产融结合的中央企业涵盖了银行、保险、证券、基金、期货、租赁等几乎所有的金融领域。

4. 产融结合状态在不断调整。 与早期的产融结合有所不同,当前中央企业产融结合过程中,有进有退,有结合也有分离,许多中央企业开始进行金融股权转让, 着手对金融板块进行重组和整合。 例如,2010年9月,继中国石油、中国石化转让整合金融类资产后,华电集团也开始加速整合金融类资产,挂牌转让所持烟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3.65%的股权,合计2.73亿股。

二、中央企业产融结合动因与风险

(一)中央企业产融结合的基本动因

1.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 一是产融结合可使中央企业规模实力大大跃升, 且成本提高远远低于业务规模扩张速度;二是在拓展市场、细分产品、信息传递、资产管理及建立网络等方面,更具有优势和效率。

2. 有利于实现协同价值。 一是因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经济运行特性不尽相同, 两者结合可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二是产融相互依存、相互驱动,以产业资源和品牌优势支持金融发展,以金融资本为后盾推动产业资本发展, 使中央企业通过产融结合产生协同效应而获取竞争优势; 三是产融双方在资本、人才、技术等方面互通有无,可使劳动力、土地、资本和知识等生产要素发挥更大作用,形成资源整合优势,提升整体价值。

3. 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 一是产融结合使中央企业在共同产权约束和一体化经营中, 确保交易稳定和持续,通过严控关联交易规模与加强风险控制,减少信息失真与市场不确定性,降低经营风险,又可避免企业逃废银行债务而引发的道德风险; 二是中央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涉及大量外部金融交易活动, 一般要按较高的市场价给付金融企业相应的报酬费用, 将资金外部循环内部化, 可以节省外部交易成本、增加内部利润。

4. 服务实体产业发展需要。 相当一部分中央企业在实体产业发展进程中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产业链和规模庞大的利益相关者, 各产业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利益相关者有着巨大的金融需求, 产融结合可使中央企业获取更具个性与特色的金融服务。

5. 促进国际化战略实施。积极“走出去”和国际化经营是中央企业“十二五”规划的重要战略目标,也是实现“做优做强”的重要举措。相对于产业资本而言,金融资本具有较强的流动性、通用性和社会性,借助产融结合是中央企业实现国际化发展的重要途径。

(二)中央企业产融结合的风险和挑战

1.整合失败风险。一是产业资本企业涉足自身并不熟悉的金融行业,在经营、生产和技术等方面未必能达到预定的协同效果,往往会使自身陷入困境;二是在人事、 制度和文化等方面不能按照预先设计的规划有效整合, 使整个企业运行受阻产生摩擦内耗,拖累自身发展;三是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无法实现,难以获取“1+1>2”的效果。

2.内部交易风险。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对于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的交易都有严格限制,内部交易的出现会极大地影响市场公开、公平与公正秩序。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规定,原则上禁止金融控股公司持有商业型股权。在我国,很多企业入股金融机构的目的不纯,主要是为了解决融资难。例如:新疆德隆集团染指产业五花八门,控制或参股的企业和金融机构达数百家,内部关联交易错综复杂,终因资金链断裂一败涂地。

3. 危机扩散风险。 当企业内部一家子公司陷入经营危机或陷入财务困难时,企业往往动用其他子公司的资金来救助。因而,一家子公司陷入危机,就有可能引发另一子公司也陷入危机,从而使得各子公司的经营状况相互影响,导致风险在各子公司之间传播,最终可能导致整个企业总体偿付能力和稳定性下降,甚至面临破产倒闭风险。

4. 效率低下风险。 我国的产融结合虽然是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形成的,但大多受到现有体制的影响,融合的对象、范围和深度都易受政府干预。此外,由于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依然存在,以及现有监督管理体制模糊、缺乏效率,使得这种融合最终往往成为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博弈,导致产融结合低效率甚至负效率。

5. 单向融合缺乏制衡。由于是单向的产融结合,金融企业难以通过向实体企业开辟多样化的资本赢利途径,其原有资本运营空间也易受到实体企业的挤压;金融企业不能对实体企业投资或持股,不利于银行不良资产的消化和处理。如果实体企业将融资视为主要诉求,会更加偏重融资功能而忽视治理结构、风险监控和信息披露。

6. 基础条件尚不完备。 中央企业产融结合常常带有规模扩张冲动和盲目做大的心态,此时理性的约束和限制就更显得重要。产融结合需要一定的基础条件,包括发达的资本市场、一定的法律基础、合理的资本组合形式、适合的经营模式以及专业性的市场中介等。由于这些条件不完全具备或尚不成熟,对中央企业产融结合实施监督管理就越发必要。

三、中央企业金融资产监管思路与体系

(一)中央企业金融资产监管总体思路

中央企业金融资产监管,应当立足中国国情和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借鉴国外成功做法和经验,着眼中央企业发展实际,遵循顶层设计与系统设计理念,坚持促进发展与加强监管并重的原则, 既要创造条件促进中央企业产融结合,又要健全制度加强监管,重点防范化解风险,推进中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企业是市场经济主体, 企业行为应当首先是按照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成长规律自发自主选择的结果。中央企业金融资产的监管责任主体首先是中央企业自身,监管外部环境、制度体系和手段途径是政府职能的延伸和体现, 但这不能替代也不能左右企业的自我选择。

(二)中央企业金融资产监管体系构建

1. 中央企业是金融资产监管的责任主体。 中央企业金融资产监管的立足点和出发点应当是中央企业, 金融资产监管首先是中央企业治理结构内的监管。 作为第一责任主体, 中央企业需要提高管理水平,强化能力,加强管控,防范风险。一是建立完善董事会制度、管理层问责制度及监事会制度,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有效制衡, 协调运转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二是加强资本充足率管理,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全面风险管理机制和风险评估及优化创新体系,有效对风险进行识别、跟踪、评估、监控与防范,建立突发事件处理应急预案, 积极应对多元化和产融结合带来的风险。三是规范内部交易管理,增强财务、经营状况和其他信息的透明度,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渠道,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四是构建“防火墙”。既要在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之间设置“法人防火墙”, 严格禁止子公司对控股公司的反向持股,以及子公司之间的交叉持股;又要加强“业务防火墙”监管,对控股公司和各子公司的权利严格限制;还要加强“人事防火墙”监管,严格禁止或限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关键人员兼职。 五是要制订健全考核激励约束机制, 实现金融人才与实业人才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的平衡与协调。 吸引更多的可用人才,积极稳妥推进产融结合。

2. 健全完善中央企业金融资产监管制度体系。国外产融结合的过程已经表明, 如果没有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产融结合的正常秩序就难以维持,也就难以健康稳定发展。从某种意义上说,产融结合的发展和完善过程,也就是实现管理与监督的规范化、法制化过程。 我国目前尚无明确完整的产融结合法律法规与制度体系,对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分别监管。对产融结合的法律性质、经营业务、审批监管以及破产处置等规定也存在很多不足:(1)或者是缺失。例如,我国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涵、法律地位、经营模式、组建资格、风险控制与监管制度等不明确,2006年通过的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仍无明确规定。(2)或者是分散。例如,2006年,国资委出台《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主要对非主业产权投资给予明确限制,并严禁使用银行信贷资金投资金融行业。2008年,中国银监会发布《银行控股股东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界定了企业成为银行股东的要求和条件,为产业资本进入银行提供了法律参考依据,该办法虽未正式颁布,但也从侧面反映了对金融领域产业资本的监管已经引起重视。2010年, 中国银监会再次提出,钢铁、水泥、造船、电解铝、煤炭、化工等六大产能过剩行业的中央企业将被禁止入股商业银行。(3)或者是割裂。例如,2009年,国资委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主要针对金融衍生业务的监管。2011年, 国资委公布《中央企业境外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提出应当加强境外金融衍生业务的统一管理,但没有针对中央企业金融资产制定系统完整一致的监管规定。针对以上问题,一方面需要改变条块分割、各自为政制定制度法规的局面,另一方面需要完善细化相关法律制度,减少特殊规定与例外事项。按照鼓励与限制相结合、支持与约束相匹配的基本原则,推动产融结合科学发展,为金融资产监管提供有效依据。

3. 构建中央企业金融资产监管协同联动机制。在我国目前金融分业经营模式下,金融央企由财政部主管,实业央企由国资委主管,与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一行三会”监管模式并存。中央企业产融结合,已呈现国资委、财政部及“一行三会”多头监管的局面,明确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的管理边界与业务重点在当前尤为重要。(1)以国资委为主,研究起草中央企业金融资产监管的指导性文件,成立中央企业金融资产监管工作小组, 负责对外沟通联络,对内开展工作。(2)建立国资委、财政部和“一行三会”的协同工作机制,在法律法规与配套制度的前期调研和起草阶段,要加强沟通,共同研究,联合论证,达成共识。在修订和完善阶段,要相互征求意见,积极采纳各方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在实施阶段,要共同督导政策的执行,实现无缝对接。逐步探索建立有效的协同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这在当前体制下,是最为紧迫的问题,也是改变监管模糊和功能交叉的重要方面。(3)统一针对产融结合、金融资产的计算口径和范围, 规范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体系, 设计系统的现场与非现场的风险监控指标体系,及时获取信息并分类汇总,增强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准确性,做好研究分析。(4)将中央企业金融资产监管列入国有企业监事会日常监督的重要内容,加大工作力度,灵敏及时地发现问题,快捷准确地向出资人报告涉及金融资产的重要经营管理情况、重大风险和重大决策,逐步实现中央企业金融资产监督管理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中央企业产融结合具有理论上的合理性和实践上的必然性。由于独特的发展路径和发展特点,及其不断出现的风险和挑战, 对如何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资产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必须清楚地看到:监管的经济实质在于, 向着帕累托最优的目标持续改进以创造社会价值,在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促进资本增值和为所有股东创造价值。 而监管的法律实质在于, 通过提供可被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契约和制度促进社会进步, 在于通过有效监管和规制惩戒失范性以维护市场秩序和竞争秩序。因此,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终极目标趋同、制度契约完备、权责边界清晰和信息沟通顺畅, 这是中央企业金融资产监管需要的,也是需要大力推进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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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校对:郄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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