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会组织网络的治理分析

2012-04-29 23:13李勇军
商业研究 2012年3期
关键词:网络治理

李勇军

摘要:目前,在我国展会领域存在以政府为中心,和以展会与组办方为中心两种典型的组织网络。这两种组织网络在结构性嵌入、关系与知识治理等方面存在着诸多不同,后一种组织网络更符合网络治理的发展趋势,并在关系与知识治理等方面具有优势。但是,前者与中国渐进式改革进程相对应,也具有一定的历史合理性逻辑,转变自身也应符合这一历史逻辑逐步进行。

关键词:展会; 组织网络;网络治理

中图分类号:F272.90 文献标识码:A

目前,网络组织、虚拟组织、分包制、供应链集成、战略联盟和产业集群等,各种组织间关系模式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当前一个新兴的服务业领域,现有的组织间关系研究还很少关注展会领域。本文借用现有的组织间研究成果,试图分析这一特定的应用领域。

一、展会活动的两种基本组织网络模式

(一)以政府为中心的组织网络

以政府为中心的展会又称政府主导型展会,包括中央政府主导,也包括地方政府主导。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展会由政府完全主导,并具有如下特点:(1)党政组织机关自办自展,如1949年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主办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战绩展览会”;1953年由对外贸易部、重工业部、北京人民政府组成的“国外来华经济委员会”,举办的“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工业展览会”。1952年成立的中国贸促会成为推动中国出国展与接待外国政府来华展的重要机构。(2)服务与政治宣传的目的导向各不相同。1955年由广东省人民政府组织了向港、澳出口的产品展览会;1956年由外贸部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主办的“中国出口商品展览会”,1957年演化为中国出口商品交易会,这是新中国较早的具有推动贸易的展览会。除此之外的展会主要展示国家政策成就、鼓舞群众、学习国外(主要是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经验,配合政治思想教育。(3)参展的组织动员性,由于展示主要是以政治宣传为目的,参展对象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并由党政组织网络精心组织与动员。

在渐进改革的过程中,我国逐步引入市场机制,政府主导型展会模式发生了变化。政府干预展会的途径除了一般的政策规制外,还包括:(1)投资兴建专业展览场馆。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专业展览场馆极其有限,大量展览由文化宫等临时承办。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投资场馆的速度加快,尤其是进入21世纪以来。(2)政府直接参与主办、承办与协办。(3)政府实行较为严格的审批程序。(4)政府通过贸促会、总工会、妇联、中国文联、中国科协等准政府组织推动展会。(5)通过政府产业规划与优惠政策促进展会产业发展。政府的这些干预途径一方面通过政府力量推动了展会的发展,另一方面与市场化进程一起逐步形成了以政府为中心的展会组织网络。

根据政府主导展会的方式与程度,政府主导型展会可以大致分为以下三类[1]:一是政府仅仅主办或参与主办,也就是政府引导、市场发力型;二是政府仅仅协办或参与协办,即政府支持型;三是政府主办、承办并协办(或同时参与主办、承办并协办),即全政府型。图1反映了以政府为中心的组织网络关系。

与改革开放以前不同,我国的市场化改革产生了许多市场化组织,这些组织包括专业的展会公司、 展会服务供应商、参展商、相关企业及其供应商,这些组织围绕展览活动以成本交易为基础,形成复杂的商业经济活动。与此同时,对社会组织控制的松动促进了行业协会社会中介功能与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然而,由于行业协会自身在资金、人员等方面对政府仍具有很强的依赖性,政府对行业协会仍具有足够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在政府主办的公益性展会中仍可发挥重要作用,并强化了政府在整个展会组织网络中的影响力。

政府投资兴建展会场馆,掌握了对场馆经营公司的控制权,也就掌握了展会运转的核心资源。专业展会公司可以从政府或协会主办的展会中分包一部分服务业务,并且与展会公司之间可以按契约关系行事。此外,媒体在展会的宣传推广与评价等方面发挥了作用,政府对媒体的控制有助于政府主导展会的宣传、推广。总而言之,在政府为中心的组织网络中,政府的组织结构、原则及文化等因素与市场化的组织结构、原则与文化因素作为一种社会关系一起嵌入组织网络之中,但是前者的影响更具主导地位。这也影响了整个组织网络的关系与信任机制的运行方式,影响了整个组织网络中的知识与信息共享关系。

(二)以展会与展会组办方为中心的组织网络

这是一种市场主导型展会,政府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政策与经济投入。政策投入主要体现在税收、土地使用及招商引资等方面给予优惠的政策,经济投入主要体现在大型展会场馆的投资、土地投入。这种支持方式最典型的是德国,作为场馆的所有方,德国政府(往往是地方政府)拥有控制权、任命管理委员会、股权安排、决定投资与预算等权利,并承担经济风险,但是不干预具体经营。(2)为企业提供出国参展经费支持,或利用国外政府机构推动展会营销。(3)通过法律法规实现必要的管制。在市场化程度较高的国家,政府对展会的审批并不严格,一部分工作由专业的展览组织或会议组织协会负责。也就是说政府不设置市场进入壁垒,市场进入壁垒主要靠市场自然淘汰机制实现。但是,政府在知识产权、合同、商业欺诈、行业组织管理等方面的法律,为展会活动的组织提供了法律基础。

图2反映了以展会与展会组办方为中心的组织网络,展会组办方与参展商构成了整个展会活动的核心主体。政府与行业协会以“裁判员”与“支持者”的身份参与展会活动,展会组办方、展会服务供应商、参展商及为参展商提供产业服务的相关企业,与供应商一起构成一个会展产业链,它们与政府、行业协会一起围绕着相关题材与主题的展会形成一个中间组织网络。以展会服务为中心,各组织之间分别通过法律、契约、行业自律与自治、商业信任等关系行事,其中政府与展会公司主要基于法律与产权基础上的契约关系行事,展会公司与服务提供商之间主要基于契约与商业信任关系行事,展会公司与参展商之间也是基于契约与商业信任关系行事,专业与行业协会组织基于行业自律与自治行事并代表其成员利益参与展览活动。

在整个组织网络的关系中,展会的发起者/组办方、参展商与观展方之间的三角关系是最为主要的关系,发起者/组办方是否举办相关展览主要基于自己的商业考虑,需要依赖于行业协会的伙伴关系。展会为参展商与观展方之间搭建了一个信息、产品和技术交流的平台,参展商从参展活动中寻找自己潜在的客户及其需求信息、稳定其与老顾客之间的关系、推介自己的新产品、提升企业的形象、了解行业与产品发展信息。此外,媒体参与整个展会过程既有助于主办方议题的社会化、展会的宣传推广,又有助于媒体的舆论评价与监督功能的发挥。总而言之,以展会与展会组办方为中心的组织网络中,市场化的组织结构、原则及文化和行业协会组织结构、原则及文化与其他社会政治关系一起嵌入整个组织展会组织网络,形成特定的关系与知识、信息网络。

(三)两种组织网络在中国发展现状

表1例出2009年我国部分城市与省份展会总数与政府主导展会数,从表1中可见环渤海、长三角和珠三长角地区是我国展会经济的发达地区,中西部一些省的展会总数比这些地区的一线城市展会总数要少得多。从表1中还可以看出越是展会发达的城市与地区,其展会的市场化程度就越高,以展会与组办方为中心的展会组织网络也可能越多。例如上海、北京等地的政府主导型展会比例明显低于新疆、吉林、宁夏等省市。此外,根据《中国会展经济发展报告(2010)》显示,在政府主导型展会中,2009年由“国家政府参与主导”约点22%,而地方政府主导约占78%[1]。例如2009年举办的政府主导展会中,大多分散在各个部委局。从政府主导型展会的行业侧重度看,受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与行业自身发展程度的影响。例如2009年机械、工业、加工类的展会数量最多,占展会总数的18.23%,而由政府主导的展会数量只占到13.88%。相反,对于政府支持力度较大的贸易/进出口行业的展会,政府主导的力度较大[1]。

二、两种基本组织网络的网络治理

(一)网络治理机制:结构性嵌入

格兰诺维特提出嵌入性概念[2] ,强调社会网络结构对人们行为的制约作用。网络治理是组织间通过组织嵌入、合约安排、社会关系嵌入所构成的,以组织间制度安排为核心的参与者间互动关系的安排,这种安排或围绕某一问题的有效解决进行或围绕某类利益的分配进行。传统的非网络治理或是通过计划加动员的控制机制,达到监督与激励机制的目标,以防止组织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或是主要是通过建立有效的单边或双边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达到激励、保护和监督的目标,而网络治理不是从单个组织或某一类组织出发,而是从相关的组织间关系出发,通过其他组织或组织间的外部协调和外部治理,保证网络成员组织之间的有效协调、整合与维护,防止组织间与组织自身的机会主义行为,从而实现组织网络整体价值的最大化[3]。

具体到上述两种展会组织网络来说,以政府为中心的组织网络的结构性嵌入:

1.党政组织嵌入。直接的党政组织嵌入主要是通过组委会、国营企业和准政府组织的方式进行。首先,在中国,一方面组委会中党政领导人员的层次与其成员来源的多部门性往往既体现了展会本身的高级程度,又体现了展会自身的协调的复杂性;另一方面,组委会领导成员级别越高,其成员来源越广,则越有可能实现强有力的领导、动员更多的资源以及协调。例如2010上海世博会的组织结构是世博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世博局。其次,在中国,展馆主要是政府投资筹建,由此形成了相应的国有公司。因此,党政组织自身可以将其人员、组织原则等嵌入国有企业[4]。第三,在中国,大量的行业协会组织受其对应的政府主管部门的组织嵌入影响,并统一受其管辖区的最高党政组织机构的领导。

2.合同。在政府主办的展会中,政府通过合同将一部分搭建、策划、招展与组织等业务分包给专业的展会公司,此后围绕着展会相关的安全、物流、保险等配套业务也通过合同实现外包。因此,基于交易的契约合同,作为一种结构性嵌入开始影响中国式展会的运作。

3.关系嵌入。改革开放以来,企业、民间组织在与党政组织主导的制度性变迁中获得了一定的合法性与自主性,但是这些组织与党政组织之间还是存在权力依附关系,这种权力依附关系可能会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人情关系交织在一起,构成嵌入展会组织网络的社会关系。一旦权力与政策关系得不到正常运行,腐败及非正式的行业潜规就可能充斥整个组织网络,代替国家的正式规范。

在以展会与展会组办方为中心的组织网络中,经济合约以及基于行业声誉为基础的关系的嵌入是其基本的结构性嵌入,围绕展会的各参与者基于利益的博弈,逐渐形成以参与者间关系为核心的制度安排。这种制度安排往往能够发挥政府科层组织、企业组织、非政府组织,以及网络组织的特点。相对于政府中心的组织网络来说,其制度供给的主体更为多元、参与性更高,因此更有可能动员不同的知识、立场、价值与资源进入制度的创新过程。

(二)嵌入性结构对机会主义的防范

网络治理对组织内部与组织间机会主义防范的效果,取决于三个方面:一是通过允许其他组织涉及问题或利益而引入其他组织的外部治理,从而避免单个组织问题解决的目标内在化的机会主义;二是通过组织间协调机制的建立与维护,充分发挥不同组织的绩效优势,避免组织间的机会主义;三是通过引入网络中竞赛机制,促进组织自身治理机制的完善,从而避免组织因缺乏竞争而形成的僵化与固化,进而避免组织内部成员的机会主义行为。具体说来,主要有如下几种机制:

1.限制性进入。限制性进入是对网络中交易伙伴数量的限制,它通过地位最大化和关系契约来实现。一方面,这种限制性机制可以提升交易的安全性,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由于限制性可以减少需要监督成员的数量,有限的交易伙伴在监督过程中加深了认识,形成更强、更可靠的交易伙伴关系,打破了“囚徒困境”,防止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在以政府为中心的展会组织网络中,政府可以通过审批实现其辖区内的机会主义,但是实践证明这种方式在中国并不能有效地解决政府间的机会主义行为。因此,在中国出现了地方政府支持下的重复办展的情况。在以展览与展览公司为中心的组织网络中,除了行业协会的限制性进入机制外,还有基于品牌会展与品牌公司的市场垄断限制性进行方式。就展会本身而言,无论是何种组织网络模式,都应该建立对参展商与服务商资质的审查机制,以限制少数参展商与服务商的机会主义行为。

2.联合制裁。联合制裁是对那些违背共同规范的成员予以集体制裁, 包括私下议论、公开传言、短期驱除、有意破坏等。它通过增加违约成本,减少任何一方的监督成本,提供识别和监督伙伴的激励来防范机会主义行为[4]。在以政府为中心的组织网络中,由于政府与其他组织之间在权力上处于一种不对等的地位,因此联合制裁往往体现为一种政府单方面的制裁,联合制裁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在以展览与展览公司为中心的组织网络中,展览公司违背共同规范的行业更容易受到参展商、行业协会、服务商、媒体等网络组织成员的联合制裁。这种制裁对其声誉与利益可能会构成致命的打击,可以防范其机会主义行为。与此同时,由于展览实际为参展商与服务商提供了一个公共平台,它们的机会主义行为也会受到展览组织网络的集体制裁。

3.品牌和声誉。品牌和声誉是一种社会记忆,包括合作者的特征、技能、可靠性和其他与交易有关的属性。在以政府为中心的组织网络中,其品牌与声誉往往以政府信誉为基础,而在以展会与展会公司为中心的组织网络中,展会与展会公司以其自身的业绩属性信誉为基础。

三、两种组织网络的关系治理

关系治理机制主要有关系型契约和信任机制,关系性契约是指以交换或交往过程中的当事人各种关系为基础的契约,这种契约与以承诺为基础的交易型契约相区别。关系型契约重视组织间的社会交换关系,并和组织所处的社会文化、习俗、道德等社会契约相联系。关系型契约通常一种非正式规范的形式嵌入与组织之间,并将组织内部的契约与外部社会的契约相联结。信任机制是指交易的全体成员估计对方会按照己方具有信心的期望,完成潜在交易的主观信念,而不论己方的监督和控制能力如何[5]。关系型契约与信任机制的建立有助于组织间关系网络的形成,这种关系网络具有如下三个方面的作用:一是有助于网络成员低成本并及时获取信息;二是有助于建立并稳定的资源供应来源与市场渠道;三是有助于建立与某种互补性资源、能力的合作以实现共赢。

(一)两种组织网络的关系型契约

在以政府为中心的展会组织网络中,尽管因引进市场体制而存在交易关系,但是同时也存在非市场环境中的合法性认同的关系机制。正如斯科特所言,在合法性认同关系中需要体现文化协同性、规范支持或者与相关法律、规则相一致的情形[6]。如图3所示,展会活动中所涉及到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建立在合法性认同的基础上,在关系交往过程中能够更能得到政府合法性认同的企业或行业协会,更能获取展览主办或承办权,并在整个展览策划、组织等活动过程中更能得到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更可能获得更多的资源支持。尽管企业间与行企间的关系主要不是建立在与政府的合法性认同基础之上,但是基本上要在这一关系框架下进行。在整个组织网络中政企与政行间的关系是一种强关系,企业需要不断采纳符合政府或行业协会期望的仪式性活动和程序,需要注重企业的组织结构、价值观念及对政策法规的遵循程度等因素。由于展会企业的优势不仅取决于其内部的治理结构与资源优势,还取决于其合法性获得方面的优势,因此新生企业或处于快速成长中的企业纷纷模仿资源优势企业的行为方式和组织结构, 以获取权力机构和社会规范的认可,从而增强其自身的合法性。

在以展会与展会公司为中心的组织网络中,企业间与企行间的交易费用关系是一种强关系,企业需要不断地提升自身的组织治理结构与资源获取能力,需要关注企业的社会需求、政府产业导向及展会市场信息等因素。因此,优势企业往往因其自身的治理结构、市场反应模式等组织绩效优势,而成为新生企业或处于快事成长中的企业模仿与学习对象。在防范机会主义行为方面,在以政府为中心的组织网络中,政府以其信誉与权威优势与企业之间就环境的不确定性形成不完全契约。在交易开始时,交易双方只规定一个约束框架,其内容是在实施过程中不断依靠政间间的长期互动来完善。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权威性对企业具有威胁力,但是企业则主要依赖于政府的信誉,其机会主义防范的难点在于政府自身的机会主义。

在以展会与展会企业为中心的组织网络中,不完全的关系契约依靠依靠企业间长期交往、沟通来逐步充实与实现。由于关系性契约形成的动态性和过程性,它可以随时针对各种“敲竹杠”、“要挟”、“套牢”等现象,对契约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补充,以防范机会主义行为。此外,在平等主体的关系型契约关系中,尽管人们主要是依赖于潜在的契约保证而不是法庭来促进人们履约,但是这种自动的私人履约方式还是可能通过如下两种方式防范机会主义:一是终止交易与合作关系,造成违约者未来损失的方式进行;二是通过违约不良信誉的传播方式进行。

(二)两种组织网络的信任机制

在展览组织网络中,主办方与承办方、参展商与主办方,以及主办方与服务提供商等之间,需要建立在一定的信任机制之上。展会自身实际上是一种通过正式与非正式契约来联络的一种特殊的中间组织形式,其信任基础是建立在展会主办与承办方的许诺、践诺的过程之中。

在以政府为中心的组织网络中,政府信誉为整个组织网络提供了信任基础。在市场环境不够完善以及社会信任普遍低下的情况下,政府的信誉可以赢得国际参展商的信任,可以保证合约的顺利签订与实施,可以减少交易双方基于不信任履约监督成本。但是,政府信誉自身并不能在所有的展会活动之中都得到保证。在以展会与展会公司为中心的组织网络中,信任机制是建立在展会与展会公司的服务交易过程之中。展会公司通过主题策划、宣传推广与招展招商向参展商、参展人员及其服务公司与人员许诺,再通过实际的组织过程践诺。在这一过程中,展会公司不仅要通过自身优质的策划、组织与场馆管理服务实践其诺言,而且需要确保相关服务公司的服务能够达到要求。对于展会与展会公司来说,这种建立在正式与非正式契约基础上的许诺与践诺信誉非常重要,它关系到展会与展会公司能够长期生存与发展。由于展会自身具有高度开放的特点,展会与展会公司的信誉传播非常迅速且难以控制。尽管如此,考虑到展会涉及的参与度及不信任的危害面,展会与展会公司不仅要受到展会协会的行业严格自治,而且还要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

四、两种组织网络的知识与信息治理

展会自身不仅是既有知识应用结果、过程与方式的展示,而且还是一个为知识与信息交流与创新提供平台的组织网络。参与其中的组织间资源嵌入于这一特定的组织网络中,经由展会中交往、合作形成一种具有自组织、复杂性特征的“重合资源体”,通过资源体内部系统的交互、涨落和非线性作用等,在适当的条件下演化为能量巨大的“价值资源体”,产生的价值远远大于单个资源价值的简单加总。跨组织资源自身的异质性以及产生过程中的路径依赖,即通过特定的网络进行组合,非常难以模仿与替代,从而具有战略性资源的特征[7]。

此外,展会的组织过程也是一个知识治理的过程。知识治理的本质就是正式的组织机制(包括治理结构、激励机制、契约安排等)和非正式组织机制(包括组织惯例、组织文化、互惠交易等)交互作用于知识的组织过程, 而这种交互作用又以“替代效应”和“补足效应”共同影响知识的组织活动的结果[4]。传统知识治理强调依靠自身力量创造核心技术,或通过追随、模仿、复制中心型制造商、系统整合商的技术“诀窍 ”和产品特点来实现组织利益。如今,对于知识治理更强调内化于组织特殊技能、内部规范、决策程序、组织文化之中的组织隐性知识与学习能力对于组织创新的重要性。由于组织隐性知识与学习能力内在于组织内部并不容易剥离,要促进组织的知识创新就需要突破传统组织边界,需要通过组织间的合作实现。展会组织通过建立一定的规则与方式,为组织间提供一种学习机制、知识共享机制、竞争机制,促进各方都贡献出独特的知识与经验,从而有利于隐性知识和技术的扩散、吸引与整合,有利于组织间在知识创新中形成项目全作。

如前所言,在改革开放前的政府主导模式中,展会服务于政治,难以成为知识与信息交流、创新的组织化平台。改革开放以来,展会组织网络的多元化促进了信息与知识供应方的多元化。然而,在政府中心的组织网络中,展会议题、议程的安排不可避免地会受政府的强影响。尽管政府也能借助专业化机构的建议,弥补其市场化定位的不足,但是在政府强势的组织网络关系中,政府对公益性议题与目标的便好,以及政府的行政化行为取向还是容易导致其市场化定位不足。

在政府主导的展会组织化过程中,在一种权力取向的氛围中难以主动、积极地提供与政府取向不一致的信息与知识。例如,在我国许多地方政府举办的投资洽谈类展会中出现了政府过分关心其公共形象,而对企业及项目的突出不够的现象。结果,尽管企业出于与政府关系的角度而不得不参与这种展会,但是真正的投资交易意愿并不强烈。在以展会与展会公司为中心的组织网络中,参展方而不是政府成为展示舞台的主体,它们不仅展示其知识与信息的结果,而且还展示其知识与信息的应用能力与关键知识与信息的把握程度。与此同时,寻找知识创新议题、合作也是各参展方的目标之一。对于展会组办方来说,其知识管理的过程包括议题确立、提供知识创新鉴定与评价、知识交易治理框架、提供知识产权保护平台、促进知识创新合作等。

五、结语

与政府主导的市场化改革相对应,我国逐渐形成了一种重视市场组织的政府主导型组织网络。政府在这种组织网络中既是会展业的支持与推动者,又是会展业的管理者与调控者,还可能是展会的主办者、承办者、协办者。一方面,政府的支持与推动促进了会展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政府主导展会也会出现政府既是“动动员”,又是“裁判员”的角色错位。与此同时,在政府主导程度较低的一些展会中也出现了以展会与组办方为中心的组织网络。本文从治理的嵌入机制、关系治理与知识与信息治理角度,对这两种组织网络进行了分析。显然,后一种组织网络更符合网络治理的需求,有助于使得展会自身形成一种高信任与关系、高创新的组织网络。然而,考虑到中国展会发展的历史逻辑与发展的不均衡,本文主张在组织网络的转换上,可以采取一种渐进与区分对待的路径。一是对于会展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政府可以选择逐步从已经比较成熟的展会中脱身。二是政府主导还是退入可以根据展会涉及的领域与公益程度进行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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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作军,任浩.组织间关系:演化与发展框架[J].科学学研究,2009(12):1803.

Analysis of the Governance of Organization Network of MICE

LI Yong-jun

(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Tianj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Tianjin 300134,China)

Abstract:Today, there exist two classic organization networks in our country: taking government as center or taking MICE and MICE organizer as center.There are many difference on structural embedding,relation governance and knowledge governance in both organization networks.The latter is more suitable for the trend of network governance and has more advantages on relation governance and knowledge governance,etc. However,the former is corresponding with the process of gradual reform of China and has some historic reasonable logic. The transformation itself has to correspond to this historic logic.

Key words:MICE;organization network; network governance

(责任编辑:关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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