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甘青地区的“土官”与“土司”

2012-04-29 00:44王慧婷
贵州文史丛刊 2012年3期
关键词:土官明代土司

王慧婷

摘 要:今甘青地区在明代时是否设有“土司”,学术界至今存有争议。本文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对明朝中央政府在今甘青地区设立的土官进行了梳理,并与西南典型土司制进行比较,认为明代今甘青地区广泛分布着具有自身特色的卫所土司和僧职土司。

关键词:明代 甘青地区 土官 土司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8705(2012)03-20-25

明清土司制度的研究,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少数民族史研究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涉及到土司分布、承袭、世系、家族等多方面的内容,取得了丰硕的成果。目前国内少数民族史学界对土司制度中的两个核心问题存在争议:从整体研究的层面来看,对于“土官”与“土司”概念的使用上没能取得一致,有的学者使用土官制度或土官土司制度来指代土司制度;从地域分布上来看,学术界对西南土司制度的研究较为深入,而忽略了西北土司制度的研究,甚至有学者认为西北地区在明清没有实行过土司制度。这两个争议问题的存在,已成为约束土司制度研究继续走向深入的瓶颈。

一、“土官”、“土司”概念辨析

学者们对于“土官”与“土司”的概念及二者之间的关系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但目前依旧存在较大的分歧。

余贻泽先生将中央政府对少数民族酋长所封官职分为土官、土司、土吏3种,以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为土官,以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等为土司。[1]1他沿用了将土职统称土司的观点,但未提出土官与土司的根本区别。首先提出土官、土司两类说的是江应樑先生,江应樑认为土官与土司的区别源于明朝把云南划分为两种不同的区域,而“土官属吏部铨选,土司兵部任命”,则是两者区别的重要表现,提出“土官文职,土司武职说”。[2]也有学者认为“土官”和“土司”在正史中出现的时间不同,“土官”一名,出现很早,元代时,“土官”是指中央王朝在少数民族首领中任命世袭地方官的统称。“土司”一词在明代中后期才出现,遂有“土官”和“土司”的划分。开始时“土司”专指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中央政府在地方设立的办事机构即“署衙”,后亦将担任朝廷世袭官职的少数民族酋长称为土司,于是有了土官与土司含义上的重叠。成臻铭认为“土官不是土司”,他首先给出了土司的基础概念,即“广义的土司既指少数民族地区的土人在其实力范围内独立建造的且被国家法律允许的治所(土衙署),又指‘世有其地、世管其民、世统其兵、世袭其职、世治其所、世入其流、世受其封的土官。狭义的土司则指后者。”[3]9认为“土官”在“土司”产生以后概念发生了变化,“无治所、未入流”成为“土官”与“土司”的主要区别,而土官具备了“世治其所、世入其流”的特征后便成为土司了。

支持土官即土司的学者也不乏其数,如韦文宣列举八条理由论证“构成土官和土司的基本内容一致,唯有名称和隶属上的差别,实质上根本没什么差别”[4]。罗贤佑认为“云南行省建立后,行省以下地方官员有流、土之分,于是始有‘土官(亦称‘土司)之名”[5]279,是将土官与土司视为同一事物。方铁教授将土官制度归于元代,土司制度赋予明清,但又认为土官制度与土司制度之间“大体一致”,而概称之为“土官土司制度”,因其论述的是羁縻制度向“土官土司制度”的转变,将二者等同起来看待也有其合理性。[6]白耀天则否定了“文职为土官,武职为土司”的观点,认为不能以所属职官类别来判定是否为土司,提出了作为制度而言,应以“土司制度”为名。[7]纵观持“土官即土司”观点的学者,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土官和土司都是少数民族首领受中央政府册封获得的世袭官职,“土”与“流”相对应;第二,土官与土司职权相同,统摄少数民族地方军事民政大权;第三,土官和土司对中央政府“守土御民”的责任相同,且基本上都是有职无俸。

搞清楚“土官”与“土司”的概念,对解答明朝时期西北甘青地区是否存在土司具有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首先,“土官”和“土司”在产生时间上有先后之分,“土官”产生较早;其次,“土官”和“土司”所指,随时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土司”最初指的是指土官的治所即衙署,而后引申为少数民族首领受中央政府封赏而获得的世袭官职,此时的“土司”与“土官”在意义所指上具有同一性;最后,从制度层面上来看,使用“土司制度”较为妥贴,但不能说被称为“土官”的少数民族首领不具有土司的属性,“土官”的称谓应为土司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甘青土司制度探讨

关于西北地区是否施行过土司制度的争论由来已久,方铁教授提出,“土官土司制度主要施行于南方,并非是在全国边疆地区通行的统治制度”[8]279;马大正指出,不能将土司制度泛化,尤其是在空间上超越西南边疆范围[9]。认为西北地区无土司的主要依据有:首先,《土官底簿》、《明史·土司传》等史籍均不著甘青,仅叙湖广、四川、云南、贵州、广西各省土司,这是西北无土司的史料依据;其次,按照学者们的研究成果,土司应当是有衙署、有统兵之权、受中央政府委任而入流的少数民族首领,而西北地区没有类似西南地区都司以下的宣慰司、安抚司、招讨司、长官司等衙署,且西北地区管理少数民族地方的并非是本民族的首领,更多的是客籍土官甚至很多是汉族官员,能与土司产生联系的便是他们世袭和执掌军政权利的属性了。

也有很多学者认为,西北地区在明清之际实行过土司制度,如,余贻泽在《清代之土司制度》中,对清代土司分布和存废情况做了较为详尽的统计,列甘肃土司43家。[10]王继光指出:“数百年以来,甘青地区确有一批大大小小的土司,世袭其官,世长其民。”[11]进而提出,“同中国西南土司制的发展历史相仿,甘青土司制亦肇始于元代”。高士荣在其专著《西北土司制度研究》中,将西北土司制度的渊源追溯到了长期存在于我国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羁縻政策,认为西北土司制度同样是羁縻政策发展的产物[12]1,这就使土司制度的研究从西南扩展到了整个边疆地区,使之成为一个整体。成臻铭对西北土司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他不仅认为甘青地区存在“羁縻卫所土司制”、“僧职土司制”,甚至将存在与蒙古、新疆地区的扎萨克制也纳入到了土司制度当中,提出了“扎萨克土司制”。[3]16-18近年来随着西北土司制度研究的成果的不断出现,西北土司制度已逐渐被学术界广泛认可。

根据前人对“土司”、“土官”概念及特征的探讨,笔者认为,明朝甘青地区虽没有类似西南地区宣慰司、招讨司等类型的土司衙署,但少数民族地区的首领多被史籍冠以“土官”的名号,土司制度在甘青地区确曾存在,只是甘青地区土司的主体是卫所制度下的土官及僧官体系下的番僧官。

三、明代甘青土司类型

1.卫所土司

土官是与流官相对应的,明代在甘青地区实行卫所制度,广泛分布着卫所之下的世袭土官。明代甘肃属陕西布政使司管辖,明朝军队到达今甘肃地区之后,前元很多土官纷纷来降,朱元璋没有向西南那样另设土司衙门,而是“将归降的土官、部族酋长安插在卫所里任职,为之辅佐”。[13]1283洪武四年(1371),建立河州卫,随即西宁、岷州、洮州、庄浪、临洮也纷纷建卫,大批的元代故官、土官和少数民族部族酋长被置于卫所之中,使其世守。

表一:明代今甘肃土官分布简表①

以临洮卫土指挥同知赵氏为例,赵氏先人原是蒙古人,宋时被赐名赵顺忠,元朝初年为叠州安抚使,洪武二年(1369)归顺明朝,赵琦被授予洮州卫指挥佥事,二十六年坐事死,琪从弟赵安被授予临洮卫指挥同知。

赵琦,本名脱帖木尔、华严禄子,阿哥昌六世孙,元末任为荣禄大夫,陕西行省平章政事,宣慰司都元帅。洪武二年降明,授临洮卫指挥佥事,同知临洮府事,调肃州卫指挥使,二十六年坐事死。

赵安,琦从弟,初以琦案谪戍甘州。永乐元年授临洮卫百户,宣德二年,进都督佥事,正统二年,进都督同知、凉州副总兵,封会川伯,禄千石。随大将军徐达招抚十八族,授临洮卫指挥同知。

赵英,安子,正统十年袭指挥佥事职,升都督府同知,以总兵官镇守凉州。

赵铉,英子,成化末年袭职,以功授甘肃游击将军,都指挥佥事。

赵济,铉子,任岷州卫都指挥使。

赵梁,济子,嘉靖九年袭职,授西固、宁夏守备。

赵昆,梁子,嘉靖三十五年袭职。

赵永在,昆子,万历二年袭职。

赵重琮,永在子,万历二十五年袭职……授镇国将军。

赵师范,重琮子,天启七年袭职,顺治二年率子枢勷降清,令仍旧管理临洮卫指挥土司职务、秩三品。[14]107

今青海地区明代土官设置较为复杂,有在正规卫所任职的土官,也有在羁縻卫所②中任职的土官。明朝中央政府在今青海地区的正规卫所只有西宁卫和归德守御千户所,代代相传没有中断的土官有十余家,以第一代土官为准,受封卫指挥佥事的有陈子明、朵尔只失结(后代改姓祁)、李南哥,受封副千户加指挥佥事俸禄的有南木哥(后代改姓汪),受封副千户的还有祁贡哥星吉,受封世袭百户的有吉保、赵朵只木、贴木录(后代改姓甘)、韩宝,受封总旗的有沙密(后代改姓纳),受封小旗的有薛都尔(后代改姓冶)、失剌(后代改姓阿)、铁木(后代改姓朱)、朵力(后代改姓辛)、哈剌反(后代改姓剌)等。[15]

根据龚荫《中国土司制度》的统计,明代在今青海地区累计设立土官三百〇四家,无文职,计土指挥二、土指挥同知五、土指挥佥事七、土千户二十三、土百户一百二十、土百长一百三十一、土官人五、土总头人一、土头人十。[13]1321除前述西宁卫和归德千户所之外,其他的设置主要是在羁縻卫所之中。明代今青海地区的主要羁縻卫所有了安定、阿端、曲先、罕东等“远番四卫”,有归河州节制的必里卫,今玉树县、治多县上下陇卜地方设立的陇卜卫,今玉树通天河流域的毕力术江卫等。这些羁縻卫所的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千户、百户、卫镇抚、所镇抚等等官职均由部落首领担任,由朝廷颁给敕书印记,准予世袭,成为今青海地区土官队伍中的主要来源。

西域撒里畏兀儿安定王卜烟帖木儿,遣其府尉麻答儿千户剌尔嘉来朝,贡铠甲、刀剑等物,撒里畏兀儿者,鞑靼别部也。其地广袤千里,去甘肃一千五百里,东抵罕东,西距天可里,北迩瓜沙州,南界吐蕃。居无城郭,以氊帐为庐舍,产多驼马牛羊。至是来朝贡。诏遣使赐卜烟帖木儿织锦、文绮四匹,麻答儿等罗衣二袭,仍命召其酋长立为四部给铜印:曰阿端、曰阿真、曰苦先、曰帖里。[16]

置安定、阿端二卫指挥使司,从撒里畏兀儿卜烟帖木儿之请也。以沙剌为指挥同知,亦班藏卜卜理不花护出完者帖木儿为指挥佥事。[17]

以上两则史料描述了安定王进贡到安定卫设立的过程,不难发现,羁縻卫所与正规的卫所最大的区别在于没有设置流官,而是直接以少数民族首领作为卫指挥使、指挥同知、指挥佥事等。

2.僧职土司

明朝在今甘青地区除了有安插在卫所中的土官体系外,还有一整套的僧官体系,这些僧官被朝廷封为国师、禅师、僧纲等职,准予世袭,统地方军事民政权力,这些僧官多为藏传佛教僧人,即番僧官。

《循化志》载:“有僧职,亦世职,如鸿化、灵藏等寺皆有国师、禅师管理族民,如土司之例”,明确提出部分寺院僧官具有土司的性质;张维先生在《陇右土司辑录》中,将甘青地区的番僧官归入土司之列,其子张令瑄在《甘肃、青海土司志》中提到;“明代袭元旧制,利用喇嘛教,以统治蒙藏人民,故明初封授番僧为法王、国师、禅师,都管教权,兼辖户民,又予以世袭,其权势埒乎土司。清初仅河州所辖,即有国师、禅师十九家……”。[14]105

西、河、洮州等处,多有不曾开设僧司衙门,凭僧录司差汉僧、番僧去打点。着本处官司就举选通佛法的僧人发来考试,除授他去。[18]266

立西宁僧纲司,以僧三剌为都纲,河州卫汉僧纲司,以故元国师魏失剌监藏为都纲,河州卫番僧纲司,以僧月监藏为都纲,盖西番崇尚浮屠,故立之,俾主其教,以绥来远人。[19]

这些僧司不仅具有前述管理寺院和地产的权限,而且被中央政府册封,管理一定的属民和土兵,形成了以僧纲管理土民、掌握土兵的僧职土司制度。后部分僧纲因功而被授予禅师、国师、法王称号,使僧职土司的名号由洪武年间的僧纲司都纲,发展成法王、国师、禅师、都纲、僧纲、僧正等。明末清初,仅河湟地区,最多时有番僧僧纲司二十一所,僧正司三所。

明代甘青僧职土司主要分布在西宁卫和河、泯、洮诸卫,代表性的有西宁卫瞿昙寺僧纲司,河州卫珍珠族普刚寺都纲、宏化寺僧纲,洮州卫“五僧司”,岷州崇教寺和庄浪红山堡僧纲司等。

西宁:有瞿昙寺僧纲为僧职土司。《明太祖实录》载“(洪武二十六年三月)立西宁僧纲司,以僧三剌为都纲”,《明史》卷三百三十记载,“番僧萨喇为书招降罕东诸部,又建佛刹于碾伯南川,以据其众。至是,来朝贡马,请敕护持,赐寺额。帝从所请,赐额曰瞿昙寺。立西宁僧纲司,以萨喇为都纲。”两条史料互为印证,说明洪武年间的确设立了西宁僧纲司,驻瞿昙寺。史料记载,瞿昙寺统十三族,“碾伯县山南番民系瞿昙寺所管部落”。[20]永乐六年所立圣旨碑的碑文中载“今特令主持瞿昙寺官员军民人等,……一应庙宇、田土、山场、园林、财产、孽畜之类,不许侵占侵扰。”[21]196瞿昙寺僧纲为番僧,拥有属民且为世袭。

河州:有普刚寺番僧僧纲司韩都纲、宏(鸿)化寺番僧僧纲司和马营寺(灵藏寺)禅师等三家僧职土司。普刚寺韩僧纲原为珍珠族僧人,于洪武二十五年筑普刚寺,次年被授为都纲,其侄领占巴袭职后于永乐十四年被封为“真修禅师”,六传时因有战功而被封为国师。普刚寺都纲为僧职土司当无疑义,《循化志》载,“普刚永昌二寺国师,管东番族在河厅衙门,总理一十九族招中茶马事务”,军事上“有老鸦关大山岭隘口之责”。[22]395

宏(鸿)化寺僧纲司创立较晚,于明正统时期建成寺院,并设立了僧纲司管理,《河州志》记载,正统七年“奉敕河州建寺,赐名鸿化,随给附近之高山穷谷,永作香火之需,设官僧五十五名”,并云其随从张星吉藏卜之徒裔,“世给国师禅师之职”。《循化志》又言“又有僧职亦世职,如鸿化灵藏等寺皆有国师禅师管理族民如土司之例”,宏(鸿)化寺僧纲为僧职土司是值得相信的。这则史料中提到的灵藏寺,又称马营寺,有今马营乡和转道乡累计13个村庄[23]463,如果宏(鸿)化寺僧纲为僧职土司,则灵藏寺也应相同。

洮州:洮州地区僧职土司较多,《洮州厅志》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垂巴寺赵僧纲,于明嘉靖元年获得僧纲之职永为世袭,管理寺院三处、番僧四百一十名、番民十族计六十三户;卓(着)洛寺杨僧纲,先祖于永乐十六年以功授昭信校尉洮州卫指挥使司,其侄为僧于宣德二年授都纲司世职;麻弥寺马僧纲,先祖为卫藏人,以功于洪武六年授西藏膳王,其子永乐三年承袭后带僧八百居洮州卫,建麻弥寺,朝廷加禅师衔升世袭僧纲兼管百户,分守关隘中马,管番人二十一族共计一百二十户,僧人一百八十三名,把守达加闇门一处;圆成寺侯僧正,其先祖于洪武间往乌斯藏迎如来大宝法王,遂建寺于此,得以世传,管僧人四十三名,番民四族共一十八户;卓尼禅定寺杨僧纲,禅定寺僧纲先祖与卓尼杨土司相同,照例以长子袭土司而以次子袭禅定寺僧纲,无子承袭僧纲时以土司兼摄,管寺院三十七所①,卓尼禅定寺僧纲是与卓尼杨土司政教合一制度的产物,多数情况下为土司兼摄僧纲。阎家寺阎僧正,《洮州厅志》只叙其名,而未著其事,王树民先生在《明代以来甘肃青海间的土司和僧纲及其与古史研究》一文中以寺藏文献和碑记为依据,认为阎家寺可能兴建于明朝时期,该寺所统土民、番族和土兵情况不可考。

岷州:崇教寺等二十六寺僧纲司在明朝时为僧职土司。《岷州志》卷三记载,明成化时,岷州番僧班丹札释建功封宏济光教大国师,并领僧纲司都纲之职。清顺治“十七年,提准岷州卫二十六寺内圆觉寺大崇教寺番僧后只即丹子,缴明时所给诰命一道、敕书二十一道,肃谨戒行,图书一方,换给敕书一道,铜印一颗,授为护印僧纲司,命钤束岷州各寺番僧”。此时清政府并未给予“宏济光教大国师”的称号,至康熙十四年以“后只即丹子,恪守敕印,纠兵攻贼”而重新准许其承袭“宏济光教大国师”[24]名号,继而又赏给岷州官田五顷作为寺田。

以卫所土官为主体的卫所土司制和以番僧官为主体的僧职土司制成为明朝甘青土司制度的两大组成部分。西北地区的土官、番僧官具备西南典型土司②的基本特征:首先,西北的卫所土官为武职,具有明显的军事属性,番僧官掌有一定数量的土兵,控制着本部族的政治、军事和民政大权;其次,甘青土官和番僧官都有衙署,卫所土官亦以本卫治所作为办理本部族事务和处理与外界关系的基础,而番僧官掌有僧纲司衙门,驻相关寺院;第三,甘青地区的土官和番僧官的职位不仅可以世袭罔替,而且都可以“世领其土,世长其民”,如《明史·食货志》所载“土司世官其地,世有其土,土民世耕其地,世为其民。”第四,无论是卫所土官或番僧官,与封建王朝的政治关系和应承担的义务都一样,[4]都必须“谨守疆土、保境和民”。凡遇战事,朝廷可调土兵民夫出征应役,卫所土官或番僧官每年朝贡一次,以后改为两年或三年一贡。总之,甘青卫所土官和番僧官具有与西南典型土司相仿的权利和义务,具有西南典型土司所共有的核心特征,卫所土司和僧职土司当是明代甘青土司制度的特殊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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