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新可
在先秦乃至现代社会,社会救助多以国家救助为主体,但是单靠国家救助远远不够,需要民间互助作补充。民间救助分为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族救助和以仁爱之心为基础的个人自发的救助活动。
一、宗族救助
在氏族社会时期,同一血缘关系的人生活在一起,大家互相帮助,共同抵御外界的各种困难。但后来发展到以个体家庭为单位的社会时,当遇到天灾人祸时个体家庭力量单薄往往难以应付,就需要同一宗族的人给予帮助,如《诗经·小雅·常棣》中所描述的:
常棣之华,鄂不桦桦。凡今之人,莫如兄弟。
死丧之威,兄弟孔怀。原隰裒矣,兄弟求矣。
脊令在原,兄弟急难。每有良朋,况也永叹。
兄弟圈于墙,外御其务。每有良朋,罴也无戎。
这首诗歌颂了兄弟之间的深厚感情。《尚书·皋陶谟》就有“亲睦九族”的劝告。《周礼·地官·大司徒》有教化人民的三个方面:“以乡三物教万民,而宾兴之。一日六德:知、仁、圣、义、忠、和;二日六行:孝、友、睦、姻、任、恤;三日六艺:礼、乐、射、御、书、数。”郑玄注:“善于父母为孝,善于兄弟为友。睦,亲于九族;姻,亲于外亲;任,信于友道;恤,赈忧贫者。”(《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大司徒的职责是教化人民兄弟之间、亲族之间要友爱和睦,互相帮助。
宗族之间的救助主要包括灾害救助、贫困救助、丧葬救助和对本族中的孤儿进行救助。先秦时期人们同族而居,死后还要葬到同一块墓地,《周礼·春官·墓大夫》:“掌凡邦墓之地域,为之图,令国民族葬。”给每个宗族划出一定的族墓地,这样就使“同宗者,生相近,死相迫”,族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而且同一宗族之间还有互相助葬的习俗,助葬物品主要有“赙赠褴赠含”。“赙”,拿钱财帮助人办丧事;“贝冒”,送财物助人办丧事;“裢”,古吊丧之礼,向死者赠衣被。《公羊传》隐公元年云:“赠者何?丧事有贝冒。贝冒者,盖以马,以乘马束帛。车马曰赠,货财曰赙,衣被曰裢。”《荀子·大略篇》:“货财日赙,舆马曰冒,衣服日燧,玩好曰赠,玉贝曰晗。赙瑁,所以佐生也,赠裢,所以送死也。”《礼记·文王世子》也规定:“五庙之孙,祖庙未毁,虽为庶人,冠、取妻必告,死必赴,练祥则告,族之相为也。宜吊不吊,宜免不免,有司罚之。至于赠、赙、承、含,皆有正焉。”如果哪家有了婚事或丧事,五服之内的族人都应该去帮忙,如果不去会受到惩罚,送哪些助丧的东西一般都有规定。《左传》文公十五年载,公孙敖死,他的从兄弟襄仲因为和他有恩怨,不去哭吊,惠伯就劝道:“丧,亲之终也。虽不能始,善终可也。史佚有言曰:‘兄弟致美。救乏、贺善、吊灾、祭敬、丧哀,情虽不同,毋绝其爱,亲之道也。子无失道,何怨于人?”襄仲终被说服,带领自家兄弟哭之。
儒家注重血缘关系,加上儒家的仁爱思想,对同一宗族中的孤儿特别关注,提出了许多救助措施。《仪礼·丧服》规定:“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郑玄注:“子无大功之亲,谓同财者也。”如果夫死而且没有同财者即同宗族近亲的话,孤儿就随母亲改嫁,言外之意是有宗族近亲,就由近亲收养孤儿。加冠之礼是一个人成年的标志,通常由父亲主持,但如果父亲去世,那么就由同族近亲主持,《仪礼·士冠礼》就有“若孤子,则父兄戒、宿。冠之日,主人价而迎宾”的规定。
二、邻里互助
除了血缘关系的宗族救助之外,还有以地缘关系的邻里之间的互助行为。孟子在谈论井田制的好处时说:“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孟子·滕文公上》)同井同乡之间,相互帮助,百姓之间和睦相处。《国语·齐语》:“伍之人祭祀同福,死丧同恤,祸灾共之。人与人相畴,家与家相畴,世同居,少同游。”“伍”是国家所编制的基层社会组织,这些人世代生活在一起,遇到死丧则相互安慰,遇到天灾则相互扶持。
先秦时期,人们注重农业生产,俗话说:人误地一时,地误人一年。农忙季节,有些家庭往往忙不过来,就需要邻里互相帮助。《周礼·地官·遂师》有遂师“巡其稼穑而移用其民,以救其时事”的规定。郑玄注:“移用其民使转相助救时急者也。”“旅师”中有农民为互助度荒而建立的粮仓,即“锄粟”,郑玄注:“锄粟,民相助作,一井之中,所出九夫之税粟也。”(《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
除农业生产中相互帮助外,邻里之间还进行贫困救助。《论语·雍也》篇载:“原思为之宰,与之粟九百,辞。子曰:‘毋!以与尔邻里乡党乎!”有多余的,你就救济那些贫困的邻居吧。
对每一个人来说生老病死都是大事,除了有血缘关系的宗族之间的丧葬救助外,邻里之间也相互帮助。《礼记·曾子问》提到“助葬于巷党”。《周礼·地官·族师》规定:“五家为比,十家为联;五人为伍,十人为联;四闾为族,八闾为联;使之相保相受,刑罚庆赏,相及相共,以受邦职,以役国事,以相葬埋。”邻里之间丧葬相助,或互相赠送丧葬所需的物品,如《礼记·檀弓上》载:“孔子之卫,遇旧馆人之丧,入而哭之哀。出,使子贡说骖而赙之。子贡曰:‘于门人之丧,未有所说骖,说骖于旧馆,无乃已重乎。夫子曰:‘予乡者人而哭之,遇于一哀,而出涕,予恶夫涕之无从也,小子行之。”孔子在卫遇见旧馆人的丧事,虽然旧馆人与他恩薄,但孔子还是把骖马赠他家人作为赙,作为助葬的物品。如果同乡人去世了,没有亲人来人殓,邻居应该帮助下葬。孔子的朋友去世了,可没有亲人,于是孔子就说:“于我殡。”(《论语·乡党》)孔子帮助入殓。
三、个人救助
在先秦儒家典籍中,除了国家对弱势群体有救助责任,血缘关系、地缘关系的救助外,还有自发的个人救助行为。先秦儒家典籍对这些个人行为进行了记载并赞扬他们的行为,是因为他们重视个人修养,而儒家认为只有道德高尚的人才是君子。个人救助主要表现在灾害救助上,《左传》文公十六年记载:“宋公子鲍礼于国人,宋饥,竭其粟而贷之。”宋国发生饥荒,宋公子鲍把他的粮食都拿出来借贷给受灾的国人。
更有无偿赠与饥民粮食者。《左传》襄公二十九年载:“郑子展卒,子皮即位。于是郑饥而未及麦,民病。子皮以子展之命,饩国人粟,户一钟,是以得郑国之民。故罕氏常掌国政,以为上卿。宋司城子罕闻之,日:‘邻于善,民之望也。宋亦饥,请于平公,出公粟以贷。使大夫皆贷。司城氏贷而不书,为大夫之无者贷。宋无饥人。叔向闻之,曰:‘郑之罕,宋之乐,其后亡者也!二者其皆得国乎!民之归也。施而不德,乐氏加焉,其以宋升降乎!”郑国罕氏在郑国发生饥荒时无偿给每个家庭赠送一钟的粮食,而宋国的子罕虽然是贷给灾民粮食,但却不写贷据,也是无偿提供,另外还替别人出贷,而不收利息,被认为是有德之人,因此受到人民的爱戴。
除了给灾民提供粮食外,还有一种施粥,这种方法更直接,能使更多的人受益。《礼记·檀弓下》载:“齐大饥,黔敖为食于路,以待饿者而食之。”齐国发生饥荒,黔敖在路上放了食物,来救济饥民。虽然这个历史故事是为了颂扬穷者的骨气,但也说明当时已经有了施粥这一救济方式。
这些自发的救助活动,表现了人们的仁爱之心,儒家对这种高尚人格的赞扬,丰富了社会救助的形式和内容,启迪和鼓舞后世仁人志士为社会救助活动而努力,这些行为是我国古代社会救助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后世民间慈善活动的滥觞。
作者: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江北高级中学教师、历史学硕士,邮编725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