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

2012-04-29 18:53张燕
理论观察 2012年3期
关键词:法律解释

张燕

[摘要]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是一种立足于纯粹法学立场之科学解释理论。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与传统的法律解释理论相比是如此另类,他既不遵从于规范性路径,亦非描述性路径,而是着力于关注法律解释的对象,即法律规范本身的解释可能性的问题。在传统法律解释理论之外分析了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之后,归纳总结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的三个特点,即纯粹性、框架性和科学性。

[关键词]凯尔森;法律解释;规范性路径;描述性路径;意义框架及等级结构

[中图分类号]D93/9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3 — 0068 — 02

在长期且著作等身的学术生涯中,法哲学家汉斯?凯尔森很少关注法律解释的问题,这引发了不少的学术关注。早在1929年,与凯尔森同一阵营的法哲学家Fritz Schreier曾如是总结到:维尔纳学派几乎忽略了解释的问题;半个世纪以后,Michael Thaler做出了同样的结论。他认为凯尔森过于沉浸在法律解释客体的阐述,亦即耗力于法律规范的本身而弃法律解释于不顾。大多数学者都对凯尔森有自己的法律解释理论持悲观的态度。

与上述评论相左,作为凯尔森学生的鲍尔森指出:尽管缺乏传统意义上的解释原则,凯尔森对实在法的具体解释还是反映出一种以纯粹法学之名的解释立场;只是依此立场,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便呈现出一种与传统解释理论不同的学术风格〔1〕。

一、法律解释理论的传统径路

传统的法律解释理论可区分为描述性解释理论和规范性解释理论两种类型。描述性路径的理论前提,如同自然科学的说明和描述一样,即,观察者的立场是价值中立的,他仅仅试图为法律解释提供一般性的事实描述和说明,以指明法律解释如何发生以及如何运作的机理。描述性的解释路径并不直接处理法律解释的规范性问题,亦即如何在不同的解释可能性中进行选择的问题,而是仅仅为法律人的法律解释活动提供一种理论说明和描述。这一理论以描述性的笔触阐发各种不同的法规解释策略,并以具体案例来展示法律人和法官事实上是如何处理各种法律问题的,但是却没有回答法律人应当如何具体地选择法律解释方向的规范性问题。

如果说法律解释的描述性路径是通过观察者的外在视角来说明法律解释的可能性和事实性,那么法律解释的规范性路径则是试图通过实践参与者的内在视角来确立法律解释的客观性。规范性解释理论系依规范性路径所建构的解释理论,其背后的预设的基本立场是:法律解释存在正确见解。规范性的解释路径须秉持两个基本出发点:1)法律实践参与者的内在视角,其典型的理论化身是奉法裁判的法官角色,以及2)法律实践参与者在内在视角之下,藉由确立特定的解释性规准从而通过法律解释找寻到客观的法律意义,并为相应的法律问题提供正确解答。

二、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

(一)凯尔森对传统法律解释理论的批判

在他的《纯粹法理论》一书中,凯尔森完成了对描述性进路之法律解释方法的批判:“若同一制定法中两规范彼此冲突,依实在法,在法律规范意义框架之内之法律解释均有获同等实现之机会。那么为证明适用此规范而排除彼规范之举‘合法而付出之一切努力皆属徒劳无益。即使所谓的利益衡量原则也仅仅是对此问题的一种阐述而非一种解决。〔2〕”凯尔森之所以否认描述性法律解释方法的工具性,乃在于不同方法往往导向不同的结论,而在纯粹法学的层面上没有办法解决这些结论相互冲突的局面。

凯尔森认为传统的规范性的法律解释理论秉持以下立场:“传统理论将法律解释之过程描绘为仅以阐明或理解为目的的智识活动;似乎法律使用者仅凭理性而不靠意志,似乎藉此纯智识活动,便可在规范之诸多可能中做出符合实在法的唯一正确选择。”〔3〕以传统的以规范性路径为依托的法律解释理论追求“唯一正解”,这一理论追求与凯尔森的理论立场相背离。在凯尔森看来,“解释一条法律法规,并不必然达致“唯一正解”式的单个法律裁判,而是可能导向若干个法律裁判——若单独以适用的法律规范来衡量,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即使其中某个法律裁判经由司法裁判行为成为一条实证法规定。”〔4〕实在法本身没有提供任何判准,可用来判明规范框架内的某种可能性优先于其他可能性,那么以实在法为对象的法律解释本身同样也无法支持一种可能性的优先位序。“已经发展出来的解释的每种方法总是仅仅达致一种可能的结果,从未达致一个唯一正确的结果。”〔5〕“诸多可能之中哪个‘正确之问题,已超越对实在法之认知,其并非法律理论而系法律政策问题。自实在法立场观之,上述规范无所谓效力,更谈不上确定与否,所能确定无疑者仅仅在于,其并不出自实在法。”〔6〕从凯尔森的纯粹法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应该与道德和政治观点区别开来,而且凯尔森相信道德和政治因素在有关法律解释的规范性进路中被遮蔽起来了。因此,为了保持法律的纯粹性,必须对规范性进路加以排斥。

(二)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认知法律规范的框架

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既非规范性路径,又非描述性路径。凯尔森企图在建构法律实证主义的纯粹理论的基础上,在规范法学的层面上确立一种科学的解释理论。首先,在规范法学的层面上,凯尔森所关注的不再是传统解释理论所关注的解释方法或解释模式,而是法律解释的对象亦即法律规范的解释可能性问题。凯尔森对其法律解释理论的核心表述为“在下位法有意或非有意不确定的所有情形中,上位法皆具有多种适用之可能。待适用之规范仅构成一个包括多种适用可能之框架,凡不逾此框架者皆合乎该规范。”〔7〕其次,凯尔森的理论意义上的科学的解释理论并非是对司法裁判活动的客观描述,而是试图把握法律解释的结构性因素。“上述事实之特殊法律意义,及其自身在法律上之独特含义得自规范:此规范之内容涉及上述事实,并对其赋予法律意义;则此行为便可依该规范解释。规范之功能便在于构成一解释框架。”〔8〕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可以解析出一个消极因素和一个积极的建构因素:其消极因素试图在规范法学的领域内把法政策学或政治哲学的影响清除掉,从而揭示法律解释的规范性路径不过是伪饰不同政治观点或意识形态的手段而已;其积极的建构因素则是,通过清除传统解释理论的意识形态维度,纯粹法学所提供的特定结构特征可以为法律解释提供积极的可能性。〔9〕

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和法律的等级结构呈现出一种伴生关系,法律解释理论为法律等级结构的产生架构起认知条件的桥梁。法律体系的等级结构意味着法律规范的等级秩序,高级规范经由规范创设行为形成低级规范,并构成传递法律效力的规范链条〔10〕。法律解释正是伴随着这一法律创设过程中的一种智识活动,其标准形式是解释法规的活动〔11〕。在这种标准形式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人们如何通过将普遍规范适用于相关的具体事实来达成一个相应的个别规范。法律体系的等级结构之所以形成,在某种程度上得益于法律解释认知的作用。法律解释的认知作用为法律等级结构的形成创造了某种前提。

三、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的特点

通过以上对传统法律解释理论以及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的探讨,可以总结出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的三个特点。

首先,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是与他的纯粹法理论紧密相连的,尤其是与法律秩序的等级结构理论紧密相关。凯尔森认为:“法律解释乃一伴随法律从高阶到低阶创制过程之智识活动。”〔12〕对于规范的适用也就是对于规范的解释。解释存在于法律秩序的等级结构之中,而所有的规范都会被包含在这个结构之中,在这种意义上,解释便是法律存在的普遍特征。也即从法律解释与法律秩序的等级结构的紧密关系中,我们能够发现法律解释存在的普遍性。

其次,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是一种框架理论。“待适用之规范仅构成一个包括多种适用可能之框架,凡不逾此框架之行为皆合乎该规范。”〔13〕凯尔森认为对于待适用之法律规范可以有多种解读,也即包含多种适用之可能,于是待适用之规范便构成了一个包含多种适用可能的框架,但是所有适用之可能必须都是待适用之规范所包含的,不能随意解释。

最后,凯尔森的法律解释理论是一种科学的解释。凯尔森认为“在制定法之适用过程中之认知活动一旦超出确定此框架之必要性,便不再是对实在法之认知,而是对那些于此进入立法过程之其他规范的认知—诸如构成社会价值之属的道德与正义规范。”〔14〕法学解释必须避免所谓法律规范只承认唯一正解的虚构。传统法学以此虚构来维护法律安定性的理想。自科学的(即客观的)观点观之,宣称源自某一主观政治观点的唯一正解比其他在逻辑上与之处于平等地位的解释更高明的观点是不可接受的,因为在这种情形中,纯粹的政治价值判断被误当做科学真理。这也是凯尔森法律解释理论最鲜明的特征,因为凯尔森就是要建立一种科学的法律理论,一种排除了政治和心理因素的法律理论,这必然会反映到他的法律解释理论中来。〔15〕

〔参考文献〕

〔1〕Stanley Paulson·Kelsen on Legal Interpretation 〔J〕.

LegalStudies, 1990,(10):137,139·

〔2〕 〔3〕汉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M〕.张书友,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00-101.

〔4〕Hans Kelsen·On the Theory of Interpretation 〔J〕.

trans·by Bonnie LitschewskiPaulson and Stanley L-Paulson·Legal Studies, 1990 ,(10): 130-131·

〔5〕汉斯·凯尔森.论法律解释理论〔C〕//李鑫,译.法律方法(第7卷),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135.

〔6〕 〔7〕 〔8〕汉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M〕.张书友,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02.

〔9〕Stanley Paulson·Kelsen on Legal Interpretation 〔J〕.

Legal Studies, 1990, (10): 137, 139.

〔10〕Ulises Schmill·The Dynamic Order of Norms,

Empower-ment and Related Concepts 〔J〕. Law and Philosophy,2000, (19): 288.

〔11〕Fritz Schreier·Freirechtslehre undW ienerSchule

〔J〕. Die Justiz, 1929,(04): 322.

〔12〕汉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M〕.张书友,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97.

〔13〕 〔14〕汉斯·凯尔森.纯粹法理论〔M〕.张书友,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99.

〔15〕李鑫.凯尔森法律解释理论初探〔J〕.法律方法,2009,(02).

〔责任编辑:冯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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