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老秀斯的遗产

2012-04-29 00:44舒菲
理论观察 2012年3期
关键词:争论遗产

舒菲

[摘要]在探究和构建近现代国际关系领域的思想脉络和知识谱系时,格老秀斯是一个重要人物。他的“法学三部曲”《捕获法论》,《海洋自由论》和《战争与和平法》被公认为是国际法学界的经典权威。其著述中的观点、价值取向与精神气质,在国际关系研究中已形成了学者普遍认同的“格老秀斯传统”。在阅读《雨果·格老秀斯与国际关系》的基础上探讨格老秀斯的“遗产”,即后世对格老秀斯思想及影响的各种争论。

[关键词]格老秀斯和国际关系;遗产;争论

[中图分类号]D9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3 — 0029 — 03

对格老秀斯的研究一直是国际关系学科中一个争论不休却又很有意义的议题,这一方面是因为他离我们所处的时代已有近四百年,历史情境截然不同;另一方面其作品本身有模棱两可意义不明之处导致对其思想的不同解读① 。1990年牛津CLARENDON 出版社的《雨果·格老秀斯与国际关系》一书正是一本关于格老秀斯的百家争鸣的论文集,这本书由Hedley Bull、Benedict Kingsbury和Adam Roberts编辑,除了三人的作品外,还有另一些研究格老秀斯的学者从不同侧面对格老秀斯进行的研究。

总体来看,这本书对格老秀斯作品和思想的介绍是相当全面的,基本涵盖了当今学术界在这一领域研究的各个方面,特别是对其人生经历,主要思想如正义战争原则,海洋自由原则等都有深入阐述和独到见解,可谓“窥一斑而见全貌”,是我们全面了解格老秀斯的一本很好的入门读本。不同的学者由于研究角度、手段不同,为我们所呈现的视角是多样的,这利于我们在不同观点的碰撞中进行深入思考。比如,Bull作为“英国学派”的代表人物,重点阐述了格老秀斯思想传统中的国际社会面貌,总结出了其五个特点(自然法的中心地位;国际社会的普遍性;个人和非国家团体的地位;规则执行中的社会连带主义原则;国际机制的缺失)②。Roelofsen 则为我们展现了格老秀斯职业生涯的全景,特别是17世纪荷兰国内政治和欧洲政治与其作品的紧密联系,从而说明国际关系中历史情境研究的重要性。Haggenmacher则比较了贞提利和格老秀斯两人在国际法学发展过程中的地位,认为尽管格老秀斯在国际法,特别是战争法思想上借鉴了前人经验,特别是贞提利著作《战争法》(On the Law of War)中的基本观点,但他对这一议题所作的全面详细的整理和论述使战争法原则形成了一个独立完整的体系,这一点是贞提利不能及的。③书中还选取了对格老秀斯思想中几个重要方面分别进行论述的专题论文,包括正义战争信条的历史发展线索和格老秀斯关于合法战争的论述④;海洋法原则的发展及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对当代海洋法公约的影响⑤;格老秀斯对主权国家在法律面前平等地位和非国家实体在自然法保护下的平等权利问题的看法①;其对人权和主权国家关系的看法,对人道主义干涉的意见②。

掩卷之余,惊叹于格老秀斯传奇的经历和丰富的著述。他的作品和思想契合了时代精神,又是对现实的总结与升华。尽管一些学者认为政治抱负是其创作的主要动因,但他在从事政治实践的同时,更是有着人文主义关怀的法律学者,其学理态度和责任感,对人类未来发展和命运的思索才是这位深受伊拉斯谟人文主义影响的法学家的关切之处。身前他是欧洲公认的法学专家,但又引起诸多争议,比如他主张“清教和罗马天主教和解以实现基督教统一”就遭到来自双方的憎恨③。“何计身后评”,后世研究者对他的作品和思想的解读亦纷繁多样。在《格劳秀斯与国际关系》中,以下议题是学者主要争论的对象:

1. 格老秀斯的思想的继承性和创造性

任何一种思想都不是无源之水,后人必然要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才能往前迈步,格老秀斯也不例外。他的思想,特别是战争正义性问题大幅借鉴了前人观点,如奥古斯丁、阿奎那、以及西班牙神学家维多利亚,苏亚雷斯,阿亚拉④。但最为后世津津乐道的还是格老秀斯与贞提利之间到底谁才是真正的阐发国际法的第一人?谁才能担当起“国际法之父”的美称?

二人之间很明显有紧密的关联性。正义战争的信条被置于贞提利最主要的著作《战争法》中心位置,书中大量论述战争的正当理由,战争中的正当行为,战争结果的正义性与非正义性;贞提利认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妇女,儿童,神职人员应被排除在战争之外⑤,格老秀斯则清楚指出“绝对的正义并不谴责在战争中牺牲生命的行为,但人道要求尽量做出最大限度的预先警告,以防止限无辜者于危险之中……在战争的灾难面前,儿童因其年龄,妇女因其性别而得到免除和宽恕”⑥。贞提利试图将国际法从神学中剥离开来,更多的关注于法律而非道德考量。他的经典名言是“让神学家在不属于他们的作品中闭嘴吧”⑦。虽然格老秀斯著作中所引述的大量材料来源于圣经,但在《战争与和平法》一开篇他就对自然法作出定性,“自然法是如此不可改变,甚至连上帝自己也不能对他加以任何改变。尽管上帝的权力是无限广泛的,然而有些事物也是其权力延伸不到的”⑧,阐明其建立的法律体系置于超越神学的基础之上。和贞提利一样,格老秀斯力图将不具有实质约束力的道德戒律从自然法中清除出去。他指出,自然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但自然法并不等于人类理性的全部,人类理性中的许多事情并不属于自然法调整范围。他认为,自然法既然是“法”,就应该有相应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虽然没有其它法的外在约束性,但自然法的内在约束力不容忽视,因此不产生法定责任和义务的道德戒律不应成为自然法的内容⑨。

两人的不同点也是明显的,这尤其体现在格老秀斯的研究方法上。格老秀斯虽是一位法学家,但他对其它学科知识有着浓厚的兴趣,特别是几何学严密的推理和论证方法对他的思维模式产生了极大冲击。在十七世纪自然科学试验方法复兴的大背景下,他将其应用于研究论述之中,这使他的著作和前人相比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精确性和完整性,形成了一个严密体系,围绕主要议题进行阐述以更好地抓住问题本质。格老秀斯自己也颇为得意,他在《战争与和平法》绪言的第38段写到:“我承认我们可以从贞提利的作品中受益良多,但是其作品在论述方法,议题安排,条件限定和不同法律之间的界定方面存在诸多缺陷,我将留给读者自己评判比较。”⑩

格老秀斯站在诸多前人铺好的台阶上又迈进一步,是国际法发展中承上启下的重要人物,其论述的清晰条理、缜密语言、系统完善的研究方法给后人以重要启示,因而他的著作已成为现代国际法最重要的权威经典和思想来源。

2.格老秀斯的国际关系思想是否仍适用于当代国际环境

格老秀斯的著作写就在一个和当今世界完全不同的环境之中,他的思想对当代国际关系,特别是国际法是否还具有指导意义?这一争论集中体现在Roling的文章中,作者表达了一个较为激进的观点:由于近四百年来国际环境的巨大变化,格老秀斯很多观点已失去其重要性,在某些方面甚至是危险的,因为他从某种程度上鼓吹发动战争的权力。作者理由如下:一是科技的进步使得自由,如海洋自由权在事实上成为大国谋取利益的工具,因此不发达国家普遍要求限制绝对海洋自由权。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划定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条款实际上就是对格老秀斯海洋自由论的修订;二是民族国家内部民主化进程使国家的职责和功能扩大,国家间相互依赖不断加深,这就需要新的国际结构和国际法原则;三是国际社会的民主发展和国际社会本身的扩展也使格老秀斯以欧洲基督教国家为中心的国际法观点不再适用。①“正义战争信条还是在强调战争是维持法律和秩序的手段。强调目的——维护法律秩序——实际上助长了忽视手段的倾向,因此遵循这一信条实际是要求发动战争的权利,这在核武器时代是十分危险的”②。

当代国际环境和格老秀斯时代所处时代已截然不同,但能否以此断定格老秀斯国际关系思想特别是其国际法思想已经过时却值得商榷。经典之所以为经典,最重要的便在于其根本的精神气质超越时代的普遍实用性,在于其符合人类对于文明进步的基本价值取向。撇开格老秀斯著作中的具体信条和观点,他的作品和思想体现出的是对人类审慎但乐观的态度,是在承认现实的基础上对人类命运的道德关怀和期望。虽然格老秀斯的自然法排除道德戒律,但其作品中充满深刻的人文主义倾向,其法律体系也是建立在基本道德考量之上的。只有符合人类基本道德规范才能上升为自然法则,而这些基本道德规范是但凡有理性的人都赞同的。比如,尽管格老秀斯谨慎地承认战争这一人类斗争的最高暴力形式的必要性,但他又指出必须为战争立法:“我发现在整个基督教世界中缺乏对战争的限制,这一点即使是那些野蛮民族也会感到羞耻的,我发现人类为了一些无关紧要的借口,甚至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轻易诉诸战争,在战争中也不再考虑人法和神法,似乎战争中的这种极度狂怒已为所有犯罪行为松了绑。”③基于自然法基本准则,他反对对他国进行干涉,“但不能因为主权者的这种安排就否定了个人的权利,主权者对整个人类也是负有责任的。他们不仅应当关心自己的国家,还应关心整个人类。④……如果一个暴君对其臣民施暴,尽管这些臣民自己不能拿起武器反对他,这并不意味着其他人出于人类整体利益的考虑就不能反对他”⑤。不干涉有特例,那就是基于人道主义的干涉,这是人道主义干涉原则的第一次权威表述。⑥在格老秀斯看来,国家社会之外还有更应当值得关注的整个人类社会的福祉。在中立国权力问题上,格老秀斯的“有条件的中立”原则实际上是战争法中固有的道德因素的体现。因为从理论上来说,中立国在挑衅国家和受害国家之间应保持完全的严格中立态度。但从道德上来说,“那些未参加战争的国家如果什么都不做,可能实际上帮助了非正义一方变得更强大,而妨碍和损害了正义的一方。”⑦格老秀斯作品中有大量建立在道德考虑上的审慎的法律观点,充满着浓厚的人文主义气息和人道主义思考。从其作品所体现的这种价值取向和精神气质上来看,格老秀斯的基本思想在当代依然有其实用价值,其对国际关系的理解和期望依然有指导作用。

斯人已去,留下著作供我们细细咀嚼品味,留下思想在字里行间闪烁光辉。尽管四百年之后,我们仍在为他争论不休,但格老秀斯注定是人类思想史上的一个路标,无论我们走多远,都要时常回顾以辩清前路的方向。我想,这可能正是《格老秀斯与国际关系》这本论文集册的重要意义所在。

〔参考文献〕

〔1〕Bull,Hedley, Benedict Kingsbury and Adam Roberts, eds. 1990. Hugo Grotius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2〕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

〔责任编辑:冯延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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