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用证偿付有关问题的探讨

2012-04-29 07:56钱进
时代金融 2012年30期
关键词:代付款项受益人

【摘要】本文对目前银行界操作较多的国内信用证偿付进行了阐述和有益的探讨,从偿付的沿革、偿付信用证的特点、国内信用证偿付和代付的区别、银行界对偿付的会计处理,以及对监管机关今后对偿付业务发展的态度等方面进行了思考和分析,对金融业如何全面认识偿付这一派生于国内信用证结算的贸易融资产品有较大帮助。

【关键词】信用证偿付探讨

一、偿付概述

所谓偿付系指受开证行委托第三国银行就信用证款项的支付代行付款职能,出口商提交单据给被指定银行后,被指定银行如果做出了单据相符的判断,被指定银行可以在向开证行寄送单据的同时,向偿付行发出请求付款的指令,偿付行基于开证行的预先偿付授权,在接到索偿行的请求后即付款,开证行指定偿付行将加快资金流转速度,有利于信用证交易的实现。

偿付是国际信用证结算中大量存在的行为,其起源伴随19世纪国际贸易结算中开始使用信用证而始,至20世纪国际贸易大规模使用美元等流通货币而普遍运用。偿付产生的原因是:进出口商在信用证中规定的支付货币,既不是进口国的货币,也不是出口国的货币,而是第三国的货币,而开证行拥有的第三国货币资金调度或集中在第三国银行,要求该银行代为偿付信用证规定的款项,偿付银行通常是开证银行的存款银行或约定的垫款之银行。国际信用证偿付的法律依据为国际商会第72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项下银行间偿付统一规则》(《URR725- The Uniform Rules for bank-to-bank Reimbursement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s》-2008年版)。

因为偿付行在支付索偿行后,会按照与开证行的预先安排在约定时间内要求开证行清偿代垫款项,或者直接扣划开证行在偿付行账户资金,因此,偿付安排也派生有一定的融资功能。尤其是信用证项下支付币种在开证行所在国、索偿行所在国、偿付行所在国的融资利率有较大差异时,使用偿付以节约融资成本的功能也越显重要,通常会采用假远期证指定偿付行即期支付的模式来达到低成本融资的目的。比如,中国从非洲进口铜精矿,因进口商必须要销售出进口货物之后才有钱支付进口款项,而国内的美元融资成本是LIBOR+500,非洲的美元融资成本是LIBOR+800,而选择美国纽约的偿付行的融资成本只需要LIBOR+250,就可以采用开立3-6个月的远期进口信用证+加具指定花旗银行纽约分行即期偿付的模式进行结算,满足进出口双方的需求,偿付成本可由开证行(开证人承担),也可由索偿行(受益人)承担。

随着近10年来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在国内贸易的兴起,中国银行首先将偿付行为引入国内信用证清算,使用了以下定义“信用证同业偿付业务是指国内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在开立的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当中指定第三方境内银行类金融机构作为偿付行,偿付行凭开证行的承兑电文和授权付款指示向议付行即期付款,开证行在承兑到期日归还偿付行偿付款项本息及费用的业务方式”。该定义及操作模式随后为各家银行引用并复制,目前已成为多家银行的成熟业务。

二、偿付信用证的特点

加具偿付条款的信用证,原则上具备以下特点:

A 须为可议付延期付款信用证或者远期信用证;

B 且须预先在信用证条款中指定偿付行,即开证前就要与偿付行达成协议;

C 有假远期条款,即允许受益人(即卖方)选择远期(在承兑到期日)受偿或者即期受偿的权利;

D 有即期偿付成本(即被指定偿付行对开证行承兑电文贴现的成本)及成本由哪一方(受益人或开证人,即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条款;

E 要求受益人(即卖方)交单时须确认是否办理即期偿付。

为处理方便,中国银行简化了国内信用证技术要求,在偿付行已接受开证行条件的情况下,直接在开出信用证中加具“XXX银行为偿付行,本信用证由XXX银行代开证行即期付款”条款,即直接确定假远期即期付款,成本无需受益人承担。

从办理流程及权责关系看,国内证偿付更类似于银行开出承兑汇票,并指定了受票人到指定银行办理贴现,承兑到期日承兑行向贴现银行支付票款的行为,只是无需受票人到贴现行开户,而是通过开证行办理资金收付即可。

三、偿付和代付的区别

由此可见,偿付和代付在融资功能上有所共同,但其实是完全不同的产品。经过对同业的调查了解,详述我们认知的偿付和代付区别如下;

A 信用证偿付是国际惯例,历史相当悠久,而代付仅是近7、8年的同业创新。

B 代付是委托行和融资行的关系,是一种融资行为,到期时融资行向委托行追偿到期代付款项,而委托行亦可以是开证行,也可以是议付行或者委托收款行,委托行承担的是清偿到期代付款项的义务,而非到期支付信用证款项的义务;

偿付是开证行和偿付行的关系,实质是远期信用证结算行为,由卖方选择发起,到期时偿付行向开证行追偿代垫信用证款项,开证行只承担清偿承兑到期信用证款项的义务。两者有实质性区别,并非换汤不换药。

C代付是付款行委托融资行代为付款,是派生于基础贸易结算但又独立于基础贸易之外的融资行为,融资行为和买卖双方实际结算模式没有实质关系,体现为:基础结算方式为即期国内信用证,而最终融资人为开证人即买方,委托行和融资行之间约定的代付期限即委托行给予买方的融资期限,(多数情况下是买方销售资金回笼后,甚至和销售资金没有关系,已经变形成了流贷),该期限和国内证期限没有关系,而代付融资行为的发生意味着国内信用证(付款)行为的结束,这就是一般意义上部分股份制银行认为的“两个行为”的思路,因此发生出太多的代付借国内证外衣行流贷之实,融资性代付大行其道,而结算性代付比例不断降低,从这个意义上说,的确隐藏或者逃避了大量银行信贷规模,这也是银监重点控制并规范代付,意图将代付从表外归入表内监管的出发点。可以说,此次监管机关要求将代付纳入表内,是结算性代付受融资性代付所累,包括保理代付,都受到影响。

偿付是开证行指定偿付行即期付款,是与基础贸易紧密结合的国内证结算行为,是偿付行对开证行承兑电文进行贴现的行为。体现在:基础结算方式为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或远期信用证,而最终融资人为受益人即卖方(买方仅是开证和承兑行为,而买方可以提前将承兑电文变现),开证行和偿付行之间约定的偿付期限即开证行给予卖方的融资期限,等同国内证的承兑期限,偿付行为的发生只是国内证结算中一个环节,而开证行向偿付行到期付款才意味着整个国内信用证行为的结束。因此,偿付行为就是国内证结算行为,就是结算性偿付,是真正的前后端都与贸易相契合的结算融资。

D代付是开证行开证后甚至收到单据进入付款程序时才寻找代付行,受益人并不知道融资行的存在;偿付则是开证前就需落实偿付行并在信用证中明确。

E代付可用于国内证和保理的后续融资渠道,而偿付只能用于国内证。

综上分析,将偿付等同于代付看待是不合理的。

四、银行界关于偿付的会计处理

多家银行实务中均将偿付视为远期信用证行为,开证行做出的承兑并不因为办理偿付而失效,开证行始终承担承兑到期日付款责任,只是在普通情况下,到期付给议付行;如办理偿付,到期付给偿付行。银行业有两种核算方式,均不对偿付做专项核算:

其一,只核算信用证表外:

开证时:

收:开出国内信用证-开出可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

到期付款:

付:开出国内信用证-开出可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

其二,将承兑与信用证分开核算,承兑时销记开证表外:

开证时:

收:开出国内信用证-开出可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

承兑时:

付:开出国内信用证-开出可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

收:承兑-可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

到期付款:

付:承兑-可延期付款国内信用证

五、关于对监管机关今后对待偿付业务态度的思考

目前上市银行的主要顾虑是:如果开展国内证偿付后,监管机关要求将偿付等同代付,纳入表内监管,将对银行监管指标产生一定影响,可能会累及上市银行股市表现。

我们分析,该种顾虑其实并无必要,理由为:

1.如前文所言,监管机关并无充足的理论依据将偿付放入表内管理,而目前银行对偿付的会计处理已经体现了或有负债的存在,并不存在逃避信贷规模问题。

2.截止2011年末,各家银行办理的代付余额近2万亿。财政部财办会[2012]19号文及银监会于8月下旬下发的《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要求各行将代付余额纳入表内,对各行都造成了巨大困扰。目前银行的国内贸易融资产品以国内信用证和保理为主力,在代付实质性停掉后,国内证和保理的操作已经受到非常大的影响,如果偿付停掉,国内贸易融资就基本上名存实亡,在表内贷款规模未放开的情况下,无异于再来一次紧缩,而在目前经济下行的严峻形势下,政府总体导向是定向宽松,再对偿付进行叫停可能性非常小。

3.2008年后,财政部还是首次对某一类金融产品科目核算专门下文。而财政部发文的程序可以说非常冗长,对未具备社会影响力的金融产品再次下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4.从目前看,监管机关并无意见要求将偿付视同代付处理,多家银行都在办理偿付,其中不乏大型上市银行,从监管风险上并无问题,并无必要现在就视同违规操作,自断渠道。

5.从长远看,银行的盈利能力是提升上市银行股价的根本。如果不紧跟市场需要,通过多种渠道发掘客户价值,实现合理的股东回报率,无论上市与否都会出现问题,因此,核心还是发展。

作者简介:钱进(1974-),男,江苏人,本科,西南财经大学金融学院在职研究生,中级经济师,研究方向:金融工具与银行应用。

(责任编辑:陈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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