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目前金融安全的现状研究

2012-04-29 05:41杨静姝
时代金融 2012年30期
关键词:流动性存款汇率

【摘要】本文首先对中国目前金融安全的现状进行研究,从不同的角度揭示了中国金融体系存在的各方面的问题,基于这些问题,并结合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状况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建议与对策。

【关键词】金融安全金融危机中国金融体系

一、中国金融体系安全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与财政之间没有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

近三十年对于我国金融体制与财政体制的改革的确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由于金融和财政方面各自的改革并没有完全到位,而且我国金融与财政之间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并没有完全建立,这就导致了目前在我国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相互转移的现象。

在我国现行的体制下,国有企业没有真正地承担起如投资亏损风险、债务无法偿还风险这些责任。国有资产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经营者随意地拿国有资产冒着巨大的风险去追求自身的利益的现象十分常见。在这种激励机制与约束条件极其不对称的情况下,国有企业的经营者缺乏对于风险规避的意识与动力,最后导致整个国企在巨大的风险之下运转。

(二)我国金融机构(银行业)的各类风险突出

目前,信用风险是我国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国家货币基金组织IMF的数据显示,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开始与国际银行业的平均水平接近。而根据最新的数据,在我国所有的商业银行中,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率是最高的,其次是国有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再者是股份制商业银行,而外资银行的不良开口率相对较低。

市场风险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价格变化而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汇率风险、股市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四个部分。由于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从事涉及股票和商品业务比较有限,所以银行业主要面临的市场风险为利率风险和汇率风险。而且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推进,资本项目逐渐放开,人民币汇改以后,商业银行面临的市场风险与之前相比明显增大了。

根据2003年发布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征询意见稿,操作风险是指由于不完善或失灵的内部程序、人员和系统,或外部世界导致损失的风险。在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操作风险的问题越来越突出。如2006年,深圳发展银行违法放贷总额15亿元,中国银行广东分行开平支行前行长4.82亿美元资金挪用案等。从操作风险管理架构来看,我国的商业银行普遍缺乏专门的操作风险管理部门,而各家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在风险管理职能商业存在缺失、不到位等问题,这种操作风险管理框架上的缺陷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的内控体系出现漏洞,从而使银行暴露在操作风险下,危害银行及客户的相关利益。

流动性风险是银行固有的风险。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银行资产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资产在不发生损失的前提下迅速变现的能力。第二则是银行负债的流动性,是指银行能以较低的成本获得所需资金的能力。如果银行资产的变现能力或是筹资能力一旦出现了不确定性,就会产生流动性风险。按照传统的标准来检验我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相关指标如流动资产比例、贷款/总资产的比率都基本正常。但我国商业银行近几年来一直面临着另一个流动性方面的问题——流动性过剩。

(三)人民币汇率机制存在缺陷

从2005年7月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参考一揽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但是,这种人民币汇率机制仍然存在着诸多缺陷与问题。第一,现行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的基础是银行结售汇制和对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的商业银行实行的额度管理制。第二,我国外汇市场的交易主体过于集中而交易工具又过于单一。第三,外汇市场与其他金融市场相对隔离。第四,我国的外汇储备过多会造成一定的负面效应。

二、对于解决中国金融风险的建议与对策

(一)建立科学的财政与金融风险的隔离机制

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是货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财政部是财政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者。因此,两者在制定政策时应共同协商,制定的政策应相互配合来实现宏观调控的目标,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宏观经济保持安全、稳定、健康的发展。

为了建立科学的财政金融风险隔离机制,使金融风险与财政风险不互相传递与转移,首先,中央银行除了需要加强与财政部的合作与协调之外,还应该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其他进行国家宏观调控、管理的部门及时协调、沟通和合作,来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与经济的健康发展。其次,还需逐渐完善中央银行对于处于危机或困境中的金融机构的救助制度。中央银行应当逐步摸索并建立起一套指标体系,对于出现问题的各类金融机构的目前状况、产生风险的原因以及损失程度等项目进行调查与分析,最后以此作为依据来判断是否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给予金融机构流动性以及协调管理方面的帮助与支持;同时也需要逐步探索在目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下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

(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国家为了保护存款人的利益与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通过法律的形式建立的一种在银行因意外破产时进行债务偿还的制度安排。具体来说,就是首先由各家存款性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用,之后一旦投保的银行面临破产或其他危机,就由保险公司为存款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赔款。

存款保险制度安排的功能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它保障了存款人的权益,促进投保的金融机构健全发展,同时维护了一国金融体系的安全与稳定。在有效的存款保险制度建立之后,即使一国的金融市场发生了波动,银行也不会再发生大规模的挤兑活动,更重要的是,一旦银行面临危机甚至最后破产,其产生的金融风险也不会直接向国家的财政转移,银行的不良资产与坏账不需由财政兜底,从而减轻了国家财政所承受的负担和风险。

因此,目前首先要形成一个以市场原则为基础、规范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并通过建立存款保险计划、设立存款保险基金来初步形成一个存款保险制度的基础框架。这个框架包括几个部分的内容:第一,存款保险资金即存款保险公司的资金来源应有作为存款保险投保人的银行缴纳的保险费用以及政府的出资这两部分构成。第二,应将所有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及外资银行在我国的营业性机构都纳入存款保险体系,执行存款保险制度。第三,鉴于目前我国不同性质的银行其承担的风险差别比较大,因此,我国的存款保险费率应与不同银行隐含的风险程度挂钩,即实行差别费率制。第四,若投保的银行破产,保险公司对存款人进行的是有限偿付,为了最大程度地保护储户的权益,我国的保险公司应按照国际上认同的标准对90%的存款人进行全额偿付。

(三)对商业银行的信贷进行严格的审查与监管

我国的金融机构特别是商业银行必须从这次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中吸取教训来规范我国的金融市场与房地产市场。首先,商业银行应科学合理地设计各类贷款发放的条件与要求,在综合考虑所有可能的潜在风险的前提下决定住房抵押贷款的利率与首付款的比例。其次,对贷款申请人提供的所有资料必须进行严格的、实质性的审查,以充分了解贷款者的资信状况。同时,相关的金融监管机构应该定期地对商业银行从事的各项业务特别是信贷业务进行有效、全面的监管与检察。

(四)合理地发展金融创新,促进金融改革

金融创新是一把“双刃剑”,新的金融产品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运行效率,有效地分散市场风险。但若处理不当,用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金融工具也有可能带来新的金融风险。因此,我国应积极、恰当地进行金融改革与金融创新,推动资产证券化业务,特别是发展公司债券市场,努力建立起多层次、品种多样化、流动性强的金融市场,提高我国金融体系的弹性和抗风险能力,同时这也有助于促进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对商业银行改善资产流动性、分散风险及提高资本充足率等方面会带来很大的帮助。

(五)通过改革我国外汇形成、调节机制等制度来解决金融体系流动性过剩问题

首先,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汇率形成、调节的市场机制,培育相对均衡汇率。第一,应该将目前对于企业的强制结售汇制逐步转变为根据自我意愿的结售汇制。第二,我国需要增加参与外汇市场的主体,让更多的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到外汇的买卖中,同时可以逐步推广银行代理企业进行外汇买卖的大额代理交易;增加外汇市场的交易币种,发展、推行如远期外汇交易、外汇期权、期货等的各种外汇交易品种与金融衍生工具。第三,扩大人民币汇率的波动幅度,减少央行在外汇市场上的干预,通过其他方式来调节汇率,使市场交易的主体能够根据汇率的变动情况做出反应,同时也使得汇率比较真实地反映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从而完善人民币汇率的形成、调节机制。

其次,应该根据商业银行各项业务经营管理的情况与市场的情形,制定出科学、合理的流动性监控指标体系,包括存款准备金率、不良贷款比率、流动资产比率、中长期贷款比率、行业贷款集中度等指标,并且针对每个银行不同的资产规模、经营业务的范围以及其特点对不同的银行制度不同的标准,采取不同的要求,从而来抑制因流动性过剩,经济过热引起的贷款的过度扩大,行业的盲目扩张,以降低商业银行贷款的呆坏账风险,使商业银行的经营与行业的发展呈现良性互动的局面。

再者,通过增加股票和债券的发行,强化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能够有效地吸纳金融体系中过多的流动性。因此,应推进我国企业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以及股票市场的发展,分流商业银行过剩的流动性。同时,商业银行本身也可发展理财业务,定期地推出理财产品,这样既能为居民提供一条低风险、相对高收益的投资通道,又可以有效地分流居民存款,大大减轻商业银行的流动性过剩的压力。

(六)加强对金融体系安全的监管

尽快构建我国的金融安全体系,推进我国金融市场以及经济的稳定发展。首先,加快国内金融市场的自由化,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其次,必须对经济增长、信贷政策、汇率制度改革等方面进行整体考虑,建立协调发展的体制和机制,促进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

最后,在鼓励并推进金融创新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加强风险防范的意识,建立相应的信息收集和预警系统,进行定期的绩效评估,逐步地调整和完善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机制。相关政府部门也必须制定合理、科学的标准和指标体系,从而能够及时地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资产的风险进行监测与管理。监管当局应对中资金融机构或国有企业的海外投资和资产进行及时的跟踪调查与监管,以防止金融机构获国有企业的海外风险敞口进一步扩大,同时也需要对在华的外资金融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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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杨静姝(1989-),女,汉族,安徽省芜湖市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工程。

(责任编辑:陈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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