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昕
信息化管理在政府采购中的应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通过信息化采购,能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现代政府采购制度,对塑造政府形象、促进政府廉政建设以及信息产业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拉动效应。随着政府采购范围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制度的不断规范和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是发展的必由之路。
一、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的内涵及发展现状
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是随着信息技术和政府采购的不断发展而相应产生的。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本身是政府的一项职能和工作,涉及政府对供应商的管理和审批,属于电子政务范畴;同时,由于政府采购是一种交易行为,又涉及政府与供应商的交易,所以也是电子商务行为。因此,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与电子商务、电子政务之间具有密不可分的关系。
我国政府采购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实践,已经取得了比较显著的建设成效。从改革进程来看,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重心已由改革初期的建章立制、扩面增量转向现阶段的程序控制、行为规范上。从实践中来看,我国政府采购规模持续快速增长,采购范围和采购构成逐步趋于合理,采购分布逐步趋于均衡,逐步形成以集中采购为主、部门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为辅的采购格局,公开招标成为主要采购方式,政府采购功能实现由管理向多政策目标转变,采购队伍不断壮大,政府采购信息化应用初见成效。
二、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政府采购的信息化管理与应用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一定差距,无论在广度还是在深度上都还有待进一步深入和加强,突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滞后,内在冲突明显。目前,我国政府采购法制建设明显落后于政府采购实践要求,严重影响了政府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虽然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前后,分别出台了《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仍不完善。作为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法律程序设计还不合理。此外,我国政府采购立法与《WTO政府采购协议》之间存在很多差异,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少与之相适应的实施细则,实践中的随意性较大。
2.采购规模和范围小,缺乏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与交易平台。我国政府采购整体规模偏小,与国际一般水平相比有着很大的差距。地区之间缺乏必要的联系和整合,难以实现批量化采购。同时,采购范围仍然过于狭窄,一些法律规定的采购项目还未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如工程项目采购迟迟未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管理的范畴,货物类采购所占比重仍显偏大。同时,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都相对独立和封闭,不能进行全面统一规范。各地区之间政府采购信息化水平的差异,给信息共享、形成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大市场带来不小的阻碍。
3.竞争的缺失,难以充分发挥市场效率。我国各地区和行业在政府采购执行中人为进行地区封锁和行业限制,导致全国性政府采购市场难以形成。市场的分割一方面体现在各地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地域性限制,另一方面也体现在供应商准入资格与评判标准的不一致,很多地方依照本地特定企业的产品规格设立招标文件的技术标准,更有甚者强制本地区的采购单位购买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商品和劳务。这些限制都不同程度地导致了竞争的缺失,使政府采购效率赖以生存的土壤受到侵蚀。
三、完善我国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的对策
1.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针对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完善传统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让政府采购信息化有法可依。一是修订现有的相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二是建立电子政务、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体系,三是明确电子招投标的相关标准。采用立法的形式,明确电子招投标的行为标准,包括招投标程序、环节、内容、操作方式、评审方法、结果公布等方面的标准化,明确电子招投标安全级别的标准和安全评估、审计和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2.着力扩大政府采购实施规模和范围。政府采购应围绕财政支出,保障重点,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创造条件推进政府购买服务,逐步扩大公共服务、商务服务及专业服务的政府采购实施范围。在增量扩面的基础上,提升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比重。一是增强政府采购制度的刚性约束力。对于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必须由政府集中采购;二是进一步明确公共采购的范围。对满足于公共利益的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的采购,都应当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约束范围内;三是规范工程采购,尽快将工程项目纳入政府采购制度的管理范畴内,强化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3.加快政府信息化采购管理平台建设。建立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从申报到验收、从招标到评标、从支付到监督全方位电子采购流程。疏通采购信息的共享渠道,整合基础信息的互通平台,统一领导、统一规划,为买方和卖方市场提供最新最快键的信息,增强采购的公平性,规范财政资金的利用。 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统一平台建设应全局谋划,稳步推进,更需要制订由点到面,协调各方的实施计划,才能实现政府采购科学化、管理精细化。
4.加强监管工作,构建政府采购竞争机制。政府采购信息化管理运行过程中需要建立多部门的协调机制。一是实现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的全程监督和采购活动的在线检查,提高政府采购监督的日常化和长效化。二是建立协同认证网络服务,建立与工商、税务、质检、信息工业、等职能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认证网络服务体系;三是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通过建立采购结果和采购流程执行时间的网上公布机制,提高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将有助于形成内部和外部监督的合力,促进立体化监督机制的建立。
四、结语
政府采购在我国仍是新生事物,与国际发达水平仍然存在很大的差距。推行信息化政府采购任重道远,必将是艰巨和长期的。但只要正确分析,适宜形势,科学合理地决策,积极应对,并充分利用一切国内外有利条件,共同努力,必将使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繁荣有序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