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息息相关,文章从研究比较新旧法差异出发,重点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现金流的影响。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财务活动现金流
企业所得税与企业利润息息相关,也直接影响到现金流。现金流贯穿在各项经营管理活动中,偿还债务、支付薪酬、费用开支、缴纳税金以及购买材料设备等都经常需要以现金支付和结算。因此企业所得税的变更对企业不论是在创立时期,还是成长期或是成熟期,对企业的财务活动都具有一定影响。
一、税率降低增加现金流
新法两税合一,统一执行25%的所得税税率,不再区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这是我国税制的一项重大变革。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的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从这点来看,对内资企业来讲,税后所得增加了,可用资金自然就多了,有助于增加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二、收入来源变化有双面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在收入来源方面扩大了范围,增加了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接受捐赠收入,对应税收入的形式和几项不完全符合权责发生制的收入的确认时间做出了明确规定。这样扩大了征收范围,所得税税基增加了。
在收入项目变化中,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最值得一提。新旧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视同销售的规定,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视同销售的对象有所增加。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明确了劳务的视同销售问题,将劳务与货物、财产一起均列为视同销售的对象,解决了以前由于政策不明确带来的争议。如果企业将劳务用于捐赠、赞助等项目,即向企业外部免费提供劳务时,会计即使不确认收入,也应当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同时记载对应项目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之间的差异。同时,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的不需要视同销售的情形:非自产产品用于广告、样品、职工福利等时,在新法中,是视同销售处理的。
二是视同销售范围发生变化。旧内资企业所得税判断内资纳税人的唯一标准为独立经济核算。也就是说不具有法人地位的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也是要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由于新法中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模式,视同销售的范围就相应的缩小了,在同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货物、财产转移,例如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视同销售处理。
由这两点可以看出,视同销售的两种变化结果是截然相反的,具体对企业有什么方向的影响,要看企业本身的自身设立情况和经营项目范围来定,因此,不同情况下税基的变化是不同的,从而对现金流的影响也不同。
三、税前扣除部分增加
新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概念,所有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均可扣除。并且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三项费用是以实际发生的三项经费数额作为提取的前提条件,将按计税工资总额提取改为统一按实发工资总额提取,并且教育经费的提取比例由原工资总额的1.5%提高到2.5%,超出部分结转在以后纳税年度扣除。新法实施条例中各类保险费和公积金不再占用福利费指标也增加了扣除范围。这样既有利于保护税基,防止企业利用给职工增加福利为由减少税负,又增加了企业的利润。
旧法中广告费和宣传费分别计算,分别按年销售收入的2%和5%提取,两者最多提取7%。新法中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并合计提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可提取部分明显增加,对内资企业大有助益。税前扣除部分增加,增加了企业当期费用的支出,直接增加企业现金流量。
四、公益性捐赠对内外资企业现金流影响不同
为有利于公益性事业发展,内资企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比例由3%增加到12%,这对经常进行捐赠的内资企业来讲,自然是有益的,对于外资企业来说,和据实扣除相比较,如果以往捐献比例超过了12%,那么超出部分不仅捐献还要再征税,如果捐赠较少,则没有什么不利影响。
五、固定资产等成本折旧方面的影响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取消了固定资产必需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限制条件,除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的最低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为4年以及电子设备的折旧年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为3年以外,没有其他改变。
固定资产通过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获得税收优惠,但和其他的税收优惠获得形式并不一样。其他的税收优惠使企业减少纳税金额,而加速折旧使企业获得的是延迟纳税,只有在考虑购置固定资产初期的现金流量的情况下,这部分收益才通过折现的形式体现出来。固定资本作为成本,通过分摊可以在以后的会计年度转成费用,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企业都会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尤其是投资时间长,回报期晚的企业,在初期是没有利润的,把折旧年限延长反而有利于企业在取得利润时用来扣除税基。
六、增加加计扣除有利于增加符合要求的企业的现金流
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主要是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两部分。这就鼓励企业进行研发,有利于增加企业的价值,而不是仅仅把注意力集中在当期利润上,有利于企业长期发展。在不影响企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安置残疾人员等国家鼓励安置的人员,既可以减税,又增加了企业声誉。
七、税收优惠助益更多企业
新法税收优惠放宽条件,不再设地域限制,对高新技术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的企业、小型微利企业以及购置并实际投入使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属于《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专用设备的企业施行大幅度税收优惠。
作者简介:杨静雅(1986-),山东德州人,就读于广东海洋大学寸金学院。
(责任编辑:陈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