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村建设背景下农村犯罪问题的思考

2012-04-29 00:44:03杨亚南
经济研究导刊 2012年32期
关键词:犯罪预防

杨亚南

摘要:农村犯罪问题的日益严重给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带来严峻挑战。鉴于当前农村犯罪呈现犯罪侵害对象以留守家庭为主、犯罪类型多样化且以侵犯财产权益的犯罪为甚、犯罪主体日趋低龄化且受教育程度较低等特点,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对于新农村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农村犯罪;犯罪特点;犯罪预防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2-0016-02

以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共同富裕为要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正在如火如荼进行,发展中的农村经济显示出蓬勃的生机与活力。然而,农村刑事案件逐年增加、农村犯罪率居高不下,严重扰乱农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为中国新农村建设带来严峻挑战。农村犯罪状况日趋严峻,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农村犯罪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是新农村建设顺利推进是否有一个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关键之所在,做好农村犯罪防治工作,对保障中国的长治久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保证农民正常生产、生活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农村犯罪特点

(一)农村犯罪类型主要以侵犯财产权益犯罪为主并且对妇女和儿童的性侵犯案件呈逐年快速增长趋势

近年来,农村犯罪类型虽然呈多样化发展趋势,但其中盗窃、抢劫等侵犯群众财产权益的犯罪在农村刑事案件总量中占较大比重,据相关调查表明,河北省侵犯财产犯罪占刑事案件总量的70%以上[1]。农村强奸、强制猥亵妇女儿童的犯罪占农村刑事案件一定比例,其中主要表现为对留守家庭妇女和儿童的性侵犯。从媒体大量相关报道中看到:苏北农村“留守妇女”成强奸案主要侵犯对象;安徽临泉县一男子17年强奸百余农村留守妇女;某地男子性侵农村留守亲外甥女达5年;根据河南省某院通过对2007年以来所公诉、审理的62起强奸、猥亵儿童案件统计发现,针对留守女孩的性侵犯案件共21起,占同类刑事案件的34%。

(二)农村犯罪所危害的对象主要是成年男子外出务工的留守家庭

农村大部分成年男子的外出务工使得“留守家庭”成为农村普遍现象,而如盗窃、强奸、猥亵等所直接侵害留守家庭人身财产权益在同类刑事案件中占据较大比例。直接针对留守家庭的性犯罪案件在上文已作出说明,此处不再赘述。针对留守家庭的盗窃案件据有关数据显示,约占农村盗窃案件总量的63.1%。

(三)农村犯罪主体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法律知识缺失且呈现低龄化发展趋势

以海南省为例,海南农村刑事涉案人员中小学以下文化程度约占38%,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约占65%,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仅有5%,对于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法制意识淡薄[2]。农村犯罪主体呈低龄化发展趋势集中体现为未成年人犯罪占据农村犯罪总量的较大比例。据有关数据显示,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以平均每年上升13%递增且犯罪率以每年8.3%增长[3]。在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案件中,以团伙方式进行共同犯罪尤为突出,主要涉及盗窃、抢劫、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等犯罪。大部分的未成年人犯罪具有一定的盲目性和偶然性。

二、当前农村犯罪原因分析

(一)乡镇派出所辖区面积大、警力配备不足

由于地域条件、经济等条件的限制,地方财政无法提供农村大部分地区所需要維护地方治安工作足够的警力[4],一个仅有几名正式民警的乡镇派出所无法全面维护乡镇辖区数万人村庄治安工作,这也就会出现部分农村地区处于无警力维护治安的盲区以及出警不及时等问题。心有余而力不足,这也是农村地区犯罪频发一重要原因。

(二)在经济发展规律中出现的阶段性问题

从世界各国发展的一般规律来看,随着中国人均GDP在2006年已经超过2000美元,中国已经进入社会发展的高风险期[5]。伴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中国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面取得巨大成就的同时,我们不得不清醒地认识到中国贫富差距拉大、两极分化严重等问题的出现。部分农民由于经济收入较少、生活水平下降、没有享受到改革发展的成果,加之受教育程度低且无一技之长,在市场经济的物质主义、享乐主义等不良思潮的影响下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农村社会内部环境因素的变动

在现在农村成年男子不满足在家务农低微的经济效益而为了获得更高的经济收入纷纷选择外出务工,所以,在农村地区普遍出现很多“留守老人”、“留守妇女”和“留守儿童”。然而,成年男子作为家庭顶梁柱是家庭财产权益和家庭成员人身权益的捍卫者和保护者,他们的外出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加之“黄、赌、毒”等不良风气在社会上蔓延,使得部分原本纯朴的农村人价值观发生严重的扭曲,基于某种丑陋心态或者目的将其罪恶的魔爪伸向无辜而又无助的广大农村妇女和儿童。

(四)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增加

笔者认为,主要由于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风气等因素对未成年人的消极影响。首先,未成年人由于自身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尚未形成,尚不能完全辨别是非和易受不良诱惑的诱导,并且未成年人情绪不稳定而易冲动,因而很多时候犯罪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未成年人一时冲动、做事不计后果造成的。其次,家庭是社会的细胞,父母是子女的首任教师,家庭教育方式的不当是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家庭教育方式的不当不仅表现为溺爱式的家庭教育、暴力式的家庭教育。而且还存在由于父母外出务工而使得未成年缺乏必要的家庭教育。不当或者缺失的家庭教育不利于未成年人正确价值观的形成,使得未成年人很容易染上恶习,从而走上违法犯罪之路。再次,受教育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国家积极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但是部分农村地区仍有部分中小学生在未完成九年义务制教育的情况下中途辍学。再者,学校片面看重升学率,存在重教育轻育人的严重偏差,为了追求升学率而将学生、班级、学校片面的以成绩的优劣为标准划分为不同等级,在一定程度上对部分被划分为等级低学生的心理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6],有的甚至辍学。无论因为何种原因而辍学的未成年人在脱离学校、家庭和社会监管很容易走上犯罪的不归路。据有关数据表明,辍学回家的未成年人犯占未成年人犯人数总量的61.3%[7]。最后,随着西方资本主义腐朽的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潮在社会上传播开来,以及在社会多元文化的冲击下的心智尚未成熟的未成年人很容易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而误入歧途。

(五)法制宣传工作力度不够,大部分农民的法制意识淡薄

乡镇党政领导及村民自治委员会对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加之经费较少进而没有对农村法制宣传工作给予足够重视。农村法制宣传工作往往流于形式,农村法制宣传在一定程度上既存在法制宣传对象针对性的缺失,也存在法制宣传工作重点内容突出的不足[8],眉毛胡子一把抓,基层领导在农村法制宣传工作上没有真正按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为人民服务,广大农民群众的对法律知识了解甚少。

三、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的几点建议

对于预防和减少农村犯罪,很多学者主张在实践中综合运用政治经、济学、教育、社会等手段多管齐下,提出一系列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如大力发展农村经济、规范农村经济秩序,建立和完善农村保障和救助体系,进一步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积极开展致力于提高农民文化素质的培训等等[9],这些意见无疑对防控农村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笔者认为,首先应从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对未成年人进行引导、教育,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其一,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正确、充分、能动地履行其监护职责,创造民主和谐的家庭环境,保障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和对未成年人思想进行正确的引导,并以身作则为未成年人树立榜样。其二,学校教育改变以追求升学率为唯一目标的办学理念,要实现从“应试教育到素质教育”的转变,加强对学生生活技能的培养和进一步强化德育教育。其三,政府应充分发挥在净化社会风气、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为学校和家庭教育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作用,指导并协调公安、文化等部门联合加强对娱乐场所和网络信息资源的监管,扫除“黄、赌、毒”等不良社会习气进而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良好的娱乐、生活环境[10]。其四,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为原则对未成年人实行感化教育,使其意识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减小再犯的可能性从而重新步入人生正轨。我们非常欣喜的看到此次新《刑事诉讼法》关于对未成年人酌定不起诉等一系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更好引导未成年人重新融入社会制度的设计,不仅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同时也是基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可塑性强的考量。其次,加强法制宣传,增强未成年人的法制意识。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要前提,懂法、守法、用法、爱法对于未成年人更尤为重要。因此法制宣传工作的重要性对于与广大农村群众的生产生活密切联系的基层党政机关更为突出。基层党政机关及村民自治组织对法制宣传工作应予以足够重视并加大宣传力度,调研未成年人法律服务的具体需求,根据未成年人的文化程度、年龄结构、理解能力等制定法制宣传工作的具体形式,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突出法制宣传的重点,如加强对未成年人关于继承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刑法、民法等法制宣传[8]。切实认真贯彻落实法制宣传工作进而弥补未成年人的法律知识的不足,让未成年人解如何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了解犯罪行为所带来的严重后果以及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 张学超.河北省农村犯罪调查报告[EB/OL].http://www.doc88.com/p-33679541797.html,2008-10.

[2] 杨雪云.对当前农村犯罪控制的社会学思考[J].公安研究,2005,(7).

[3] 中国“90后”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激增8成犯罪受网络影响[EB/OL].http://www.law-lib.com/fzdt/newshtml/shjw/20101109092031.htm,2010-11-9.

[4] 邱帅萍.建设新农村背景下农村犯罪问题探究[J].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1,(1).

[5] 陈鹏忠.农村贫困群体犯罪原因及特征分析——以社会代价论为视角[J].中国农村观察,2009,(1).

[6] 张桂荣,宋立卿.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矫治制度[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6.

[7] 康丽颖.越轨与失控:中国闲散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基本状况研究[J].中国教师,2007,(11).

[8] 吴玲.农村法制宣传教育研究[J].中国司法,2012,(6).

[9] 安徽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安徽省农村刑事犯罪问题研究[J].安徽省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

[10] 陳王寻.浅议面对中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政府作为[J].犯罪研究,2009,(5).[责任编辑高惠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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