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学
[摘要]民间融资是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的,以资金筹借为主的融资活动。如何趋利避害引导民间融资进入实体经济,成为市场融资有效补充?本文通过分析民间融资对经济实体的影响,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正规渠道;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加大民间融资监管力度;发展担保、典当等中介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融资进入实体经济并促进其发展;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供给,建立并完善民营金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关键词]民间融资;实体经济;途径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2)04 — 0153 — 02
2011年,民间融资的“是”与“非”,相关政策的“堵”与“疏”,一直是各方争论的焦点。龙年伊始,“吴英案”、长沙部分老板“跑路”等案例再次引起全社会对民间融资的关注。民间融资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正规金融机构融资而言的,泛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财政除外)之间以货币为标的价值转移及本息支付。如何趋利避害,引导民间融资进入实体经济,成为市场融资的有效补充,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以齐齐哈尔市为例,对此作初步探讨。
一、民间融资现状
(一)融资主体广泛,呈多元化趋势
目前在齐齐哈尔市通过工商部门注册的机构共41家,其中:10家典当行,22家小额贷款公司,9家融资担保公司。其余融资主体为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民营企业主、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二)民间融资交易活跃,规模急剧扩大
2011年以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金融机构的资金头寸趋紧,贷款规模下降。一些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在资金需求得不到满足的情况下,转向民间融资,民间融资交易活跃,规模扩大。据对齐齐哈尔市的307户企业和居民抽样调查显示,2011年,民间融资累计融资总额为49921.94万元,同比增加24178.2万元,增长93.92%。其中:农户21380.54万元,同比增长165.22%;非农户28541.4万元,同比增长61.41%。
(三)中介机构日趋活跃,中介人应运而生
随着民间资本规模扩大,民间融资逐渐由隐性走向公开或半公开状态,除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担保机构外,专业中介人应运而生。他们有的通过互联网、电视、报纸、广告发布资金供给和需求信息,提供中介服务;有的为借贷双方牵线搭桥,从中收取中介费;有的为民间融资人提供担保,从中收取担保费。
(四)融资方式多样,利率高低不一
调查表明,融资方式大体可分为四大类。第一类属企业内部职工集资,利率一般在5%-10%;第二类企业投资入股类,利率一般在6%左右;第三类民间融资类,利率多数在10%-20%;;第四类中介借贷,利率一般在10%-18%。
二、民间融资存在的形式与特点
调查显示,民间借贷依然为民间融资的传统形式。近年,齐齐哈尔市民间融资存在的形式和特点也发生了一些新变化。
(一)融资方式由信用形式向保证形式转变
融资以亲戚、朋友关系为基础,直接借贷占样本户数的59.34%,此外,通过通过亲戚和朋友作为中间人或担保人借放款占24.75%。随着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的增强,民间融资大多要求借款人以房屋等有效资产抵押,有的甚至还办理了公证手续,手续日益完备。
(二)融资期限和利率处于浮动状态
一般情况下,民间融资以年、月为单位,一年或半年的较多,短期的较少,约期到期不能归还的可以续借,但利息要足额。调查表明,在利息计算上,49.51%的民间融资以月息计算,月利率一般8‰至20‰,由此可见民间融资利率高于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一般而言,信用融资利率低,抵押担保利率高;短期利率高,长期利率低;个人消费性利率低,生产经营性利率高。
(三)主体发生新变化
过去民间融资的借款人多是生活较贫困的人群,为生活而借贷;现在借款人多数为生活比较富裕的生意人和企业经营者。据调查,目前的借款人中60%是从事个体私营业户,多用于生产经营的流动性资金;30%为农民,多用于扩大再生产的投入及大宗家庭支出;10%左右为城镇一般居民和机关公务人员等,多用于临时资金调剂。随机调查二个经济比较发达的乡,民间融资发生的笔数、总量和单笔额度都高于其它乡镇;城镇的借款人多用于做生意。据对10户农资市场经营者调查,这些业户个人资产平均达到300万元,属于中产阶层。他们全年流动资金达到0.7亿元左右,自有流动资金0.4亿元,有0.3亿元需求在普遍不能达到银行抵贷资产标准而无法得到银行贷款支持的情况下,纷纷采取向亲属、朋友民间借款的方式融资,利率多在10%-15%之间,而且多年来信誉一直很好,未发生经济纠纷。总体上呈现借款人信用程度越高、经济实力越强,借款利率越低的特点。
(四)民间融资操作灵活
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融资多数不用抵押担保、不须法律公证,只需供需双方衔接,或找个引荐担保人即可,融资期限可以不固定、利率水平随行就市,这与金融机构申办贷款的层层审批、办事效率低相比,门槛较低、手续简便,操作灵活,效率快捷,资金立等可取的民间融资颇受一些需求急、用款期限短的企业和居民的青睐-甚至成为“救命稻草”。例如按月息15%计算,如果企业仅是拆借两天,那么借款100万,两天的利息也仅有1万,推至1个星期,利息也就3.5万,仍在企业可承受之列。
三、民间融资对经济实体的影响
民间融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农民和个体工商业户季节性融资问题,提高社会资金的利用效率,能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市场需求,弥补正规金融服务的不足,因而对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大有裨益。
但是民间融资存在的一些问题应给予高度关注。一是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应。部分企业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与企业自身的产品结构单一、科技含量低、不符合产业政策有关,民间融资的存在和发展,为其维持生存提供了土壤。这些行业市场供求基本平衡或供过于求,竞争激烈,企业经营风险较大。社会资金过多的集中在这些行业,對冲了信贷政策对经济结构的正向调整作用,弱化了信贷结构调整的效果,不利于经济结构的调整优化和资金的有效配置。同时,民间融资又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对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应的削弱程度又难以掌握,其负面作用不可小视;二是民间融资干扰金融机构聚集资金和集蓄放贷能力。由于民间融资利率较高,吸引了不少本该存入银行的资金,个别储户甚至将已存入银行的存款取出,投入民间融资市场。民间融资活动分流了部分资金,客观上限制银行的存款增长和贷款规模,影响了金融机构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力度,而且容易成为违法犯罪分子地下金融的生存场所,扰乱金融秩序;三是民间融资基本上处于监管盲区和无序状态。金融管理属条条管理,地方政府没有相应的机构及职能。民间融资在各方面的默许之下滋生并蔓延开来。
四、对策与建议
(一)建立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引导民间金融走向正规渠道
一是要从立法层面给予民间金融机构合理定位,合理有序放开金融抑制政策,为民间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民间金融机构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益补充,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有利于丰富和完善地区金融生态,有利于金融创新、增强金融体系活力;二是要加大对不法民间融资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民间融资的可持续发展。要成立专门的组织机构,加强与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力度,强化日常金融监测,严厉打击非法个人集资、地下钱庄等行为,规范民间融资行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促进合法民间融资机构健康发展;三是要健全民间金融法律体系,使民间金融行为做到有法可依。一方面,我国民间金融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要借鉴发达国家民间金融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经验,建立起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实际情况的民间金融法律体系。另一方面,我国正处于发展转型期,各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差异较大,要允许各地区在不违反国家法律的前提下建立起符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的监管法律,从而提高监管法律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二)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加大民间融资监管力度
对于民间金融机构的管理,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国家规定由省市金融办及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共同管理。金融办更多地负责小贷公司的审批发放,小贷公司的具体业务管理非常粗糙,而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对小贷公司管理方面法律约束力不大,监管能力有限。目前国家尚未确定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主体,只是由人民银行负责监测。这种情况下易出现相互推诿和管理缺位问题,极易造成监管“盲区”。因而国家应尽快建立健全民间金融监管体系,明确监管主体,加大监管力度,防范和化解民间金融潜在风险,保持地方金融稳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同时,在对民间融资的监管中,还应发挥各地政府在促进民间金融发展中的作用,加强部门协作,形成监管合力。
(三)发展规模小贷公司、担保、典当等中介机构,积极引导民间融资进入实体经济
一是应尽快健全法律法规,规范引导民间融资行为,为民间融资提供好的法制环境,设立办理“民间融资”手续的管理和登记咨询机构。建立监测预警系统,及时监测辖内民间融资的总量、利率水平、资金来源及运用情况,适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加大对高利贷、地下钱庄等非法融资行为的惩处力度,净化民间融资市场,降低民间融资风险;二是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关于税收、准备金、再贷款等各方面的支持或优惠措施,以不小于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扶持村镇银行顺利发展,以进一步提升竞争实力,保持可持续发展能力;三是尽快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范围,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形式吸收更多的民间资金,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增加对经济实体融资服务的市场主体,积极引导民间融资进入实体经济,更好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供给,建立并完善民营金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发展初期,非正式金融市场和非正式金融机构所起的作用往往高于正式的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日本很重视利用民间金融,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的民间金融机构有相互银行、信用金库、信用合作社等。这些民间金融机构合作互助性强,其中后两家采用会员制。这类银行的定位较为灵活,与中小企业信息相通,对企业的经营及背景信息较为熟悉,信用调查成本相对较低,与中小企业一同成长。我们可借鉴其方式,加强对中小企业融资的制度供给,建立和完善民营金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可考虑适当降低民营金融市场准入门槛和逐步放宽业务领域,并通过多种途径来促进民营金融的发展。同时,政府要加大融资平台创建。筛选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项目优势强、比较效益明显的成长型中小企业实施重点培育,及时将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企业规模、存续时间以及企业拥有可抵押资产等信息及时反馈给社会,降低民间资本获取信息的成本,增进相互了解,建立互相信赖关系,在保证双方利益的前提下,促进民企共同发展。同时,政府应加强对民营金融发展的立法、司法工作,促进其法制化进程,建立并完善民营金融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