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涵
摘 要:中国共产党党一直在不断尝试实践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受教育权利,并在不同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实践思路和历史特点:1921年~1949年的工农教育运动使一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工农阶级享有了受教育的权利;1949年~1976年通过教育资源的倾斜,为广大工农群众创造了更多受教育机会,并提高了社会的整体教育水平;1976年之后,高考制度的恢复、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实行、法律法规的制定及发展职业教育、推动素质教育、建设学习型社会等措施,普及和扩大了教育的内涵,进一步保障了全体人民的受教育权利。
关键词:受教育权工农教育运动中国共产党
教育是民族振兴的基石,受教育权是人民的基本权利,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切实保证人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也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中国共产党一直在不断尝试实践保障最广大人民的受教育权利,努力实现既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和公益性、公平性原则,又使之与社会的发展相适应,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这些实践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出不同的思路和特点。
继承发展平民教育,保障广大工农的受教育权利(1921年~1949年)
1921年~1949年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继承和发展了五四运动后兴起的平民教育思潮,开展工农教育运动,并在革命根据地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形成工农优先的教育,打破了少数人独占教育的特权,使一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工农阶级享有了受教育的权利。
从五四时期北京大学平民教育讲演团、平民教育社,到20年代初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的城市平民教育活动,再到二三十年代以晏阳初、陶行知、梁漱溟、黄炎培等为代表开展的以平民教育为核心的乡村建设运动,平民教育运动逐渐从城市走向乡村,向乡村教育、乡村建设运动转变。中国共产党在这些早期马克思主义者开展的平民教育的基础上,将革命与教育结合起来,把平民教育发展成为工农教育,在革命根据地兴办了一批工农学校和革命干部学校,以广大工农为基本教育对象,以唤醒工农阶级的斗争觉悟和培养工农大众的实践斗争能力为基本内容,成功地开展了普及教育、扫盲运动、文字改革运动。
中国共产党不仅在理论上提出教育要真正面向工农贫苦大众,还在极其艰苦的战争环境和极为贫乏的物质条件下,提供政治上与物质上的帮助,尽最大努力保证工农群众受教育的机会。例如,1932 年6月永新县第四次工农兵全体代表大会通过的《文化教育问题的决议案》中规定“苏维埃要保证劳动阶级免费教育的执行” 。
中国共产党依靠群众,采用灵活多变的方式,大力开展工农教育,取得了巨大成就。据毛泽东同志在1934年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第二次代表大会所作的报告,在中央苏区内的江西、福建、广东三省中共有补习夜校6,462所,学生94,517人,有识字组32,388组(此项只算到江西、广东两省,福建未计),组员15.3万余人。参加兴国县夜校学习的妇女占总学习人数的69%,兴国县识字组的妇女比例高达60%,妇女文盲数目减少。
1921年~1949年,中国共产党开展的工农教育运动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大规模面向工农大众的教育实践,保障了中国五千年来从未被保障过的广大工农的受教育权利,在当时取得了重大历史成就,并对新中国的教育事业产生了广泛和深远的影响。但工农教育运动不可避免地被打上了时代的烙印,缺乏正规化和系统性,在争取广大工农受教育权利的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剥夺了剥削阶级及其子女的受教育权。
确立为工农服务方针,大力发展健全教育体系(1949年~1976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初,百废待兴,迅速普及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广大工农的文化水平,成为新中国建设发展的迫切需求。1949年~1976年,中国共产党领导实施了一系列改革措施,迅速提高了工农成分学生所占的比例,实现了教育面向工农劳苦大众的目标,并建设健全了当时的教育体系,提高社会整体教育水平。
1.改革学制,保障工农受教育机会
为使更多工农的受教育权能够获得保证,1951 年 10 月,政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新学制实行五年一贯制,取消初等、高等两级分段,以使原来只能上农村四年制初小的农民子女能够受到完全的初等教育;把普通中等教育划分为中学、工农速成中学和业余中学,同时设置中等工业学校,实施各类中专教育,亦即把各类工农干部学校和群众学校纳入学校系统,以便利失学成人有机会继续接受各级各类教育;规定高等学校均附设专修科或选修班,以便利工农干部和少数民族以及华侨子女入学;正规学校教育之外,设立各类补习函授学校,以适应在职工农群众和干部的学习需要;设置特殊学校,对残疾儿童、青年施以教育。”
2.采取措施,提高工农学生比例
为迅速扭转长期以来工农群众被拒于学校门外的情况,党在各级各类学校里采取了许多措施,以增加工农成分学生的比重。主要措施有:在城市里的劳动人民聚集区和工矿区,由政府投资兴建大量的公立中小学;在农村中采取“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形式兴办小学,以方便农民子女就近入学;放宽儿童入学年龄,免收学杂费,吸收劳动人民子女中的失学儿童入学,使他们继续学业;在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时,优先录取工农青年和工农子女,有时还采取降低文化考试录取标准及选送、保送、免试入学等办法,给予工农及其子女以照顾;在中等以上学校里设置人民助学金和实行减免费的制度,对在校的工农子女和其他劳动人民子女给予更多的关心和帮助,有的地区还免费发放学校课本和学习用品。
3.扫除文盲,提高工农文化水平
中国共产党领导还逐步在工农干部、工人区、农村中推广开展识字运动,扫除文盲,并通过工农速成中学、工农文化补习学校等方式,开展机关干部业余学习、职工业余教育、农民业余教育,提高广大工农的文化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工农教育逐步被纳入夜校、函授教育的轨道。
通过一系列有阶段倾向性的改革措施,新中国迅速建立健全了从幼儿园到大学的教育体系,提高了社会的整体教育水平,为广大工农群众创造了更多受教育的机会,从而改变了过去教育是少数人特权的历史,真正实现了教育面向工农大众的目标。但是,强调政治身份、家庭出身的政策,从另一方面也剥夺了非工农子女的受教育权利。尤其是在惨痛的十年动乱中,统一考试制度被取消,免试推荐入学制度演变为严重的权力交易,实际上损害了多数人的受教育权利。
立足教育公平原则,努力实现人民素质全方位发展(1976年至今)
1976年,我国恢复了高等学校统一考试招生制度。1986年起我国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人民受教育的权利基本得到了保障。20世纪90年代之后,中国教育出现“多元化”格局,教育规模急剧扩张、数量急剧增长,从而使教育更具有全民教育的性质。在此历史背景下,党的教育工作重点也进行了转换,通过立法规定、经济保障、终身教育体系建设等方式普及和扩大教育,实现教育机会公平,从而保障全体人民的受教育权利。
1.立法规定公民享有平等受教育权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领导下我国先后制定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总纲,教育法为基本,相关法律为依据,教育行政法规、条例为补充的法律保障制度体系。1982年制定颁布的新《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为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利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后又通过的《义务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使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有了法律依据和具体的规定。199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教育法》标志着我国教育法制建设进入新的发展时期,明确了公民的平等受教育权利,规定了建立在教育结构改革基础上的教育基本制度,把义务教育、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纳入学制系统中,并把社会文化生活教育、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等也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建立和完善了终身教育体系的原则。此外,《扫除文盲工作条例》《幼儿园管理条例》《残疾人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教育督导条例》《少数民族教育条例》《学校保护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颁布,也为保护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利提供了有利的补充。较为完备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将我国教育纳入了规范化、制度化的发展轨道,为公民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法律保障。
2.政策制度保障公民实现受教育权
为了使公民切实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党在经济上采取了义务教育免费、高等教育提供助学金的思路,在政策上适当倾斜加强农村教育、民族教育与特殊教育,使教育公平得以实现。在义务教育阶段,2006 年 6 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明确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在高等教育阶段,80年代中期前,我国一直实施免费制,1989年高校对所有学生实行收费,此后学费不断上涨。因此,在1997年我国确立了大学“收费+资助”的模式。2007年国务院颁发《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标志着我国的国家助学金政策正式确立,促进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均等。2012年教育部印发的《教育部2012年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制定实施《教育扶贫工程实施方案》,继续实施中西部地区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实施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计划,落实第六次全国民族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决定》,并制定普通学校接受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政策措施。对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的受教育问题,教育部也明确提出“将常住人口全部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将随迁子女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这些政策的实施,都更好地保障了教育公平,公民不会因为经济因素而被迫放弃受教育的权利。经济政策扶持与政策的倾斜更好地保障了社会弱势群体的受教育权,为公民平等受教育权利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
3.终身教育体系促进教育公平
每一位个体都能终身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从而实现个人全面发展,这是最高意义上的公平,是教育公平的终极追求目标。学习型社会的形成以及终身教育、全民教育体制的建立,是教育公平最终实现的基础和保障。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成人教育是传统学校教育向终身教育发展的一种新型教育制度”。2002 年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要“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新时期教育的改革与发展指明了方向。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将“现代国民教育体系更加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基本形成”作为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的新要求。2010年颁布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提出“到2020年基本形成学习型社会”作为新的10年教育改革和发展的战略目标之一。大力发展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社区教育、农村教育,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保障人民实现受教育权利表现出不同的实践思路和阶段特点。1921年~1949年的工农教育运动使一些处于社会底层的工农阶级享有了受教育的权利;1949年~1976年通过教育资源的倾斜为工农服务,为广大工农群众创造了各种受教育机会,并提升了社会的整体教育水平;1976年之后,高考制度的恢复、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实行、系列法律法规经济政策的制定及建设终身教育体系等普及和扩大了教育的内涵,进一步实现教育机会公平,从而进一步保障全体人民的受教育权利。历史的经验已经证明,党在保障人民受教育权上的伟大实践是卓然有效的。在党的十八大即将召开之际,我们也坚信中国共产党将不断探索实践,最终实现保障全体人民平等受教育权利的伟大目标。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信息科学技术学院)
[责任编辑:蔡桂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