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报律颁布前后《申报》的反应

2012-04-29 19:14付琳茜
新闻世界 2012年4期
关键词:报章报馆巡警

付琳茜

【摘要】制定报律是清末变法修律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1898年“报律”一词首次由康有为提出。为叙述方便,本文将清末五部新闻出版法规统称为报律。《申报》作为一份影响力颇大的中文商业性报刊在清末报律颁布前后(1898-1911)有何反应呢?本文对此作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清末报律《申报》

清朝末年,立宪浪潮滚滚而来,变法修律是其重要内容,而制定报律又是其中的一个小小支流。

光绪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1898年8月9日),康有为上书《恭谢天恩条陈办报事宜折》给光绪帝,在上此折的同时康有为还附上了《请定中国报律折》,其中说:“臣查西国律例中,皆有报律一门,可否由臣将其译出,凡报单中所载,如何为合例,如何为不合例,酌采外国通行之法,参以中国情形,定为中国报律。……”①康折当日就经光绪批准,光绪批复:“泰西律例,专有报律一门,应由康有为详细译出,参以中国情形,定为报律,送交孙家鼐呈览。”②但不久戊戌变法失败,这一指定由康有为制定的报律也化为乌有。

但此举引起了报界广泛关注,尤其是《申报》。《申报》于1872年4月30日创刊,创办人是英国商人美查,但由中国人主持笔政。《申报》的办报方针,其创刊号上刊登的《发刊辞》、《本馆条例》及《申江新报缘起》中宣称:“凡国家之政治、风俗之变迁,中外交涉之要务,商贾贸易之利弊,与夫一切可惊可愕可喜之事,足以新人听闻者,靡不毕载”,③报纸的言论要“上关皇朝经济之需,下知小民稼穑之苦”。④

《申报》针对清廷制定“报律”这一举措发表了专题评论,对制定报律持肯定态度,认为制定报律是兴除报纸利弊的良策美方,也是清廷开始重视报纸发展的表现。1898年8月15日,《申报》发表论说《整顿报纸刍言》,其中说道:“考泰西各国,皆有专门律例,使作报者不能恣意妄为,大旨有心谤毁平人者执笔人或罚锾或下之于狱,因挟嫌而谤毁者厥罪尤重,惟无心之失可以更正了之。至局中人之索贿与局外人之行贿,则泰西罕有此事,律中未必详明鄙意。中国既多此种弊端,则务须于定律时严定罪名,以昭炯戒。若夫妄议国政,煽惑人心,尤为法所难宽,不得仅以罚锾下狱了其事。庶报务日有起色,不致让泰西专美于前乎?跂而望之。”⑤文章指出报纸的利和弊,对于报界中的行贿受贿,认为西律中规定未必详明,而在定律时应严定罪名。

从《申报》的这篇论说看来,其基本立场是主张报律的立法从严。1903年10月6日刊发的《定书律议》再次证明了《申报》的从严立场。文章建议清政府严格制定报律,以此来限制维新、革命派报刊。它为日渐勃兴、影响日大的维新、革命派报刊的言论而感到惶惶不安,说道:“所最可恶者,谬托维新,阴主作乱,诱人以鞭戈犯上之事,导人以排满灭清之言,侈口铺陈,无非革命流血,狂言煽惑,类皆平权自由,列之市廛,购者不知其绌谬,课诸学校,读者遂误其步趋”。⑥要限制消除这些“狂言煽惑”,“非修订报律不可”,并提出“凡主义平权自由,言涉革命流血者,务使市廛不得印以出售,学校不得购以课众,有故违者,重则加以严刑,如国初吕留良、戴名世故事。轻亦毁其版片,处以军流或酌量罚锾”⑦的建议。

1905年,《申报》顺应变法立宪的潮流,进行了一次大换血,因循守旧的总编辑黄协埙被更换,随之《申报》对报律的态度也有不小变化。1905年以前《申报》的主笔基本上是接受了新思想的旧式知识分子,而此后的《申报》主笔人员的构成发生了显著变化,留学回国人员占了很大的比例。这一时期《申报》的社评主调是鼓吹立宪。有学者粗略统计,不含时评,从“论说”的数量上来说,为立宪呐喊的社评最多,占到总数的四分之一强,至于立宪新闻更是连篇累牍。⑧

此后从1906年至1911年,清政府先后颁布了五部与新闻出版相关的法规,分别是《大清印刷物专律》、《报章应守规则》、《报馆暂行条规》、《大清报律》和《钦定报律》。

1906年7月,《大清印刷物专律》出台。它是由商部起草,巡警部和学部共同会核的,为我国近代意义上的第一部出版法。《大清印刷物专律》分为6章,总共41条,6章分别为大纲、印刷人、记载事件、毁谤、教唆、时限。《大清印刷物专律》颁布同年,发生了“中华报案”。巡警部因办理此案,颇费周折,决定严定报馆之责。3个月后,巡警部札饬京师巡警总厅先撮举大纲,急忙颁布了《报章应守规则》九条,令京师及各地报纸一体遵守。前八条是有关防范报刊宣传危及其政治统治的规定,最后一条是有关开办报馆的呈报事宜。1907年8月,随着国内立宪思潮一浪高过一浪,报馆逐渐增多,风气渐开,民政部再次奏请清政府拟定新的报律:“东西各国自政府以至庶民无不以报馆为重要,而其对待报馆之法又最严,今日中国报界言论既多不实,而各报馆主笔亦复良莠不齐,若不明定报律,必至莠言乱政,大为风俗人心之害”,现查“京外报馆日见增益,其开通民智,维持公论者固不乏人,而挟私攻讦,甚或煽助异议,摇惑人心”,对此“稽查约束、刻不容缓”。⑨作为《报章应守规则》补充的十条《报馆暂行条规》由巡警部拟具,并于9月获准公布。其内容与《报章应守规则》大同小异,只是具体说明了出版前要呈报的机关为巡警部,另外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1908年3月《大清报律》45条奉旨颁布。这是由商部拟具草案,巡警部略加修改,而后巡警部、民政部、法部三部合奏,然后再交宪政编查馆复议,最后交由奕劻、载沣、世续、张之洞、鹿传霖、袁世凯六大臣详细加以修改而成。

《报章应守规则》一经颁布,《申报》不仅刊登了《本馆接警部颁发报律九条专电》,并且作出了强烈的回应,一方面批评其中禁载条款规定及来源,另一方面,批评九条的结构、制定程序以及制定者。《申报》指出,《报章应守规则》对印刷人具备的资格、权限、诉讼以及裁判官之处分罚金等皆未有相应规定:“但有禁遏之令而无裁判之意”,是“便行政官之任意擅行刑罚”⑩,《报章应守规则》由巡警部突然制定颁布,而西方各国的法律制定程序则是“由专门法家调查立案,由政治家参核全国情形,斟酌庶民之程度厘订修正,于立宪国则由议会定夺,于专制国尚咨询元老院、枢密院等然后定夺”⑾,巡警部的这种立法程序不合立宪国法律制定的程序及精神,中国仍为专制的国家。《申报》说,“当今立宪,国人将自进而处于立法之地位”。⑿

1908年3月获准颁行的《大清报律》,再次掀起了对其律文来源和内容的猛烈攻击。在《大清报律》颁布之前,《申报》就认为我国的报律参照效仿日本律、俄律都未能因地制宜,根本不符合中国的实情,而其效仿也只是“摭拾一二以为涂耳自之谋”,但内里的实际条文却是“倍酷于他国”。⒀当时日本作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其所制定的“报律”也并非完全西化,它限制人民的言论是西方各国所没有的,这种“报律”在日本本国已趋于末路,不值得原文照抄,但在我国却还被奉为金科玉律。

从《申报》的反应中我们可以窥一斑而知全豹,整个报界的反应应该也是不遗余力的口诛笔伐。面对如此的压力,民政部为“保法律之威性”,“免审判之参差”,⒁做出了修改报律的决定。此时的报界将希望寄托于资政院,由北京各报联合组织成立的北京报界公会的代表反复上书资政院,多次力陈反对“报律”的诸多理由,焦点放在修改草案第11、12、14、26条比“原律尤苛,庇谬颇多,碍难遵行,恳请资政院强硬议驳,妥加修改,审时度势,宽订报律”,“以扶助本国华商之报纸,俾其能力足与洋商之报纸相抵抗”。⒂《申报》还就其言而未尽之处作了补充说明。⒃

至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报律颁布之前,《申报》主张立法从严,严定报律以正报人行贿受贿之风等多种弊端,以及限制维新革命派报刊。而在报律颁布之后,却又大力抨击报律的结构、律文来源、制定程序以及制定者。在笔者看来,清末报律能够制定并颁布实施,本身就已是一个巨大的进步,兴许以今天的眼光来看,彼时的报律略显幼稚,但无论如何这仍是那个时代的历史局限性所致,或许包括《申报》在内的当时报界不应对仍在呀呀学语的清末报律做过多的苛责。

参考文献

①康有为著,汤志钧编:《康有为政论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1

②《光绪朝东华录》(四)[M].光绪二十四年六月,总第4155页

③方汉奇主编:《中国新闻传播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64

④《本馆条例》,《申报》,1872年4月30日

⑤《整顿报纸刍言》,《申报》,1898年8月15日

⑥《定书律议》,《申报》,1903年10月6日

⑦《书本报所登严禁国民报小后》,《申报》,1903年10月28日

⑧黄晋祥,《晚清〈申报〉的主笔与社评》,《光明日报》,2007年6月15日

⑨《东方杂志》第四年第一期,1908年2月26日

⑩《论警部颁发应禁报律》,《申报》,1906年10月14日

⑾《警部颁发报律两志》,《申报》,1906年10月16日

⑿《论警部颁发应禁报律》,《申报》,1906年10月14日

⒀《论政府将颁严重之报律》,《申报》,1908年1月8日

⒁《民政部奏请修正报律条文》,《申报》,1909年11月8日

⒂《北京报界公会上资政院陈请书》,《申报》,1910年10月28日

⒃《北京报界公会陈请书后》,《申报》,1910年10月30日

(作者:南昌大学新闻系09级硕士研究生)

责编:周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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