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秀清
[摘要] 私募基金作为一种资产管理方式,近年来逐渐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热点,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尤其是监管不力问题,针对问题提出加强我国私募基金监管的相关对策,使其在证券市场上的运作制度化与规范化,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关键词] 私募基金;监管;对策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2 . 04. 015
[中图分类号]F832.5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 - 0194(2012)04- 0026- 02
私募基金是指通过“非公开”方式向少数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形成的集合投资产品,具有监管相对宽松、投资策略灵活、信息披露要求较低、高风险和高收益等特点。私募基金作为一种重要的民间投资力量对整个资本市场的发育与完善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促进我国宏观经济的稳定增长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利于稳定证券市场,抑制过度投机行为;满足社会投资需求等。私募基金的合法化、市场化将引起我国证券市场、证券业、基金业的巨大变化,对市场各方产生深远影响。
随着中国经济尤其是资本市场的发展,人们的物质财富较快增长,使私募基金这种投资成为可能。可是,由于私募基金受政府监管相对比较宽松,操作缺乏透明度,经常出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坐庄)等违法违规的行为,这些都不利于基金持有人利益的保护,在可能取得较高收益的同时,也蕴藏着极大的道德风险、财务风险等。
1我国私募基金存在的问题
(1)主体不合格。在委托人方面,主要表现在委托人不具有将资产委托给他人代理经营的权力。在受托人方面,基本上都没有经营资产管理的资格,而以投资咨询、财务顾问之名,行私募基金管理人之实。在托管人方面,不少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没有被授予监管资格。这样在私募基金三方面主体都不具有相应资格时,不发生纠纷便罢,一旦发生争议,该私募基金合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各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2)私募基金本身不具有合法地位。私募基金由于得不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只能在地下开展活动,不仅导致国家税收流失,财务管理混乱,而且许多不规范行为影响了整个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
(3)私募基金托管方监管不力。在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投资公司等中介机构后,一般都要求第三方证券公司担任监管方,并要求证券公司签订承诺书:负责对被监管账户的股票实时监控,保证证券账户市值与资金账户市值之和不低于一定金额,当低于这一警戒线时负有平仓义务。但是,在投资基金中,是否平仓、何时平仓、如何平仓都是由基金管理人自主决定的,除非基金管理人违法,否则托管人无权干预。此外,由于托管方证券公司操作人员知悉基金账号与密码,容易发生道德风险。
(4)“地下私募基金”缺乏基金治理结构的内核。由于私募基金并非按照信托原理(契约型)或公司法原理(公司型)加以构建,所以没有形成基金资产所有权、管理权和监管权“三权分立”的制衡机制,基金有名无实,是属于一种松散型的组织体;基金管理人没有形成有效的组织结构,责任不明确;投资者的权益多以保底收益的书面或口头承诺,因这种承诺与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得不到保证,投资者投资风险大。
(5)内幕交易严重,操纵股价现象普遍,存在较多的违规违法的做法。由于我国私募基金主要是通过内幕交易和操纵股价来从中获利,所以经常选择那些盘子小、价格低、容易操作的股票。而一般来说,这类股票业绩都比较差,于是这些私募基金就在国有企业战略重组的背景下,人为抬高股价,以便实现高位套现。这就使得不少绩差股长期走牛,而真正的绩优股反而被市场冷落,从而形成了我国证券市场上重炒做重题材而忽视业绩的怪圈。这严重扭曲了市场投资理念,大大削弱了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
2对我国私募基金进行监管的对策
国内私募基金的异军突起,实际上是对现有规则的一种突破,它直接源于同公募基金有着不同风险与收益的理念所反射出的强大的投资理财需求。由于近年来中国经济大趋势较好,证券市场的发展速度也较快,所以这些私募基金的成长性相对随之趋好,尚未出现大的风险。但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私募基金规模的扩大,由私募基金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所引发的金融风险就可能会显示出来。为此,我们应该加强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2.1 立法承认我国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健全私募基金法律监管体系,实现监管的规范化和法制化
2.1.1 建立多层次的监管体系
在对私募基金的监管上,应当建立政府、行业及社会等多层次全方位的监管体系:一是在政府监管上,针对存在的多头管理、政策信号不统一、监管措施矛盾和监管漏洞等问题,急需一个强有力的机构对其进行规范和监督。从监管的对口、效率等角度出发,我国的证监会及其各级派出机构应被指定为唯一的行政监管机构,这样有利于整个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和监督。二是在行业自律管理上,在我国的立法中除了应明确规定投资基金的行政监管机构外,还应按会员制组建全国性的投资基金协会,使之发挥自我监督、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职能。基金组织必须成为该协会会员,接受该自律组织的指导和监督。三是在社会监督上,即审计、会计、法律等社会中介机构加强配合,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从而形成强大的外部压力,促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行为理性化、规范化。
2.1.2 完善信息披露规定
私募基金相对公募基金来说信息披露得要少一些,但并不是不要披露。我国的私募基金目前就处于无人监管也不披露任何信息的状况,这一方面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一方面也为私募基金进行违规违法操作提供了条件。在今后私募基金的立法过程中,必须明确规定私募基金要定期、不间断地对其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2.1.3 健全监管措施,增加风险预警机制
完善投资环境,健全金融体系的各项监管措施。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尤其是创新一批规避投资风险的金融工具和市场,以利于私募基金合理控制风险和获取收益;畅通私募基金的正常融资渠道,同时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监管,以防止私募基金过高的财务杠杆比例操作,避免发生系统性风险。对私募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做出一些指导性的规则,以利于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利于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责权利明晰,以免造成由于利益分割不均而带来的金融风险。加强投资者的风险教育,必须大力加强投资者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尤其是私募基金风险教育,使投资者尽快具备自我控制和承受风险的能力。
2.2 完善我国私幕基金监管制度,实现监管的制度化
2.2.1 严格制订基金管理人资格
作为私募基金发起人和管理人起码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承受风险能力,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达到一定规模,同时要根据其注册资本和净资产的大小来核定其募集基金的最高限额;②具有一定数量的专家型从业人员和固定的经营场所及必要的设施;③要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信誉等。符合一定资产规模的,规范运作了规定年限的,有成功管理基金业绩的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大型投资咨询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投资顾问公司可以作为发起人和管理人的首选。
2.2.2 严格限制私募基金的投资者资格
鉴于私募基金投资具有的风险性,从保护投资者的角度出发,我们可以对私募基金参与者的资金最低限额作出规定,包括资金的规模、年收入等。最好再加上对投资者经验方面的规定,要求他们具有证券投资和风险方面的一般常识,对基金的投资方向和基金管理者具有一定认识。
2.2.3 健全配套监管措施
完善投资环境,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尤其是研发出一系列创新的金融产品,以利于私募基金获得对冲工具,合理控制风险获得收益;畅通私募基金的正常融资渠道,同时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监管,以防止私募基金过高的财务杠杆比例操作,避免发生系统风险;对私募基金的利益分配方式做出一些指导性的规则,有利于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有利于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责权利明晰,以免造成由于利益分割不均而带来的金融风险。
2.3 以规范的信托业为导向,引导私募基金“阳光化”
我国信托业尚处于良好发展时期,引导私募基金与规范的信托产品相结合,将私募基金导向信托业,以规范的信托公司和信托产品为范本,引导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并从法律和制度上加强监管,促使中国私募基金走上“阳光化”道路,提高我国整体金融效率,必将促进国民财富的增长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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