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换期权 推开小企业成长之门

2012-04-29 00:44魏斌
经济 2012年4期
关键词:行权期权股权

魏斌

上世纪90年代以来,全国各省市地政府纷纷出资成立了各种政策性的融资担保公司。这类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仅仅是在提供贷款担保时收取担保费。但仅仅依靠担保费收入,担保公司难以取得合理的经营利润,甚至出现了经营亏损。事实上国内有不少较早成立的政策性担保公司就因收益与风险严重不对称,在开业几年后就停业或破产倒闭。

如何实现这类企业自身的可持续性发展是政策性担保公司一直苦苦思索的问题。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创造性地推出“担保换期权”等盈利模式。

擔保换取股权期权模式的产生

政策性担保公司所从事的贷款担保,是一种高风险业务。如果企业到期不能归还银行贷款,担保公司要偿还贷款的本息。如果企业发展壮大了,担保公司除了初收取固定的担保费外,不能分享企业成长的成果,而风险和收益对称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实际上,在2000年下半年,创业投资进入低潮后,很多中小型民营科技企业苦于没有资金,眼看着自己辛辛苦苦研究出来的很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不能投入市场产生经济效益,就主动提出愿意用部分股权换取资金。

在这种背景下,深圳高新投公司推出以担保换取被担保企业部分股权期权的业务新品种,得到了一大批中小型科技企业的积极响应。在以后的经营实践中,深圳市高新投集团还创造了担保换股权、担保换分红等方法。为企业良性发展闯出了一条新路。少数企业资金困难,连缴纳担保费都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还采取了用担保费直接转换成股权的方式,既替企业解决了资金困难,又使我司取得了股权,实现了担保方与被担保方的双赢。

担保换期权的理论基础

纵观投资的发展历程,用资金、实物投资企业,取得企业的股权,是最早的投资方式。现在,以技术、专利或专有技术入股企业,取得企业的部分股权已经是普遍现象;以管理模式、营销模式、商誉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也经常出现。随着社会信用的发展,以信用入股也就应运而生。因为信用能够为企业带来经济效益,既然信用能为企业带来效益,信用本身就是有价值的。因此,以担保换取企业的股权期权实际上就是信用资本化。

缺少资金的企业,有了资金就能产生利润,这时如果投资人以资金投入企业,取得企业的股权是理所当然的。但是,一项新的技术、一种新的产品,在一个小企业刚刚开发出来不久,在没有投资来源或投资人因担心风险太大而不敢投资的情况下,这时银行也不可能给予企业信用贷款。

可由于有了担保,银行才敢于发放贷款,这样,企业取得了资金,创造出了利润,得到了发展,实现了增值。银行为什么在企业提供了被认可的担保后就放款呢,这是因为担保公司的信用发挥了作用。银行相信,一旦贷款到期,若企业不能归还贷款,担保人就会代为偿还贷款。在这种情况下,担保的作用类似于投资(都是使企业取得资金),因此被担保企业拿出部分(未来的)股权有偿转让给担保公司是符合市场经济原则的。

另一方面,科技型企业往往非常珍惜自己的股份,不少既缺乏资金,又不愿丧失股权或丧失较多的股权的企业,只是在关键时点上缺少资金,这类企业更愿意接受以担保换取少量期权的方案。

那么,已经收取了担保费,是否就没有再取得被担保企业期权的理由了呢?不是的,前面说过,作为政策性担保公司,担保费并没有按照市场的价格确定,而是比市场价格低很多(可以根据民营担保公司的担保费及民间借贷的价格推断),从这点上看,公司取得的期权,是一种对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而未能取得对称的收益的一种补偿。

进一步完善股权期权的设想

到了2012年,这10多年来,通过担保贷款服务,深圳高新投已经与一大批深圳的科技企业签署了担保换期权(或股权)协议。今天的金融环境与2000年创业板热退潮后的情况已经有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其中最大的变化是,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10多年的宣传,创业板在2009年中的正式推出,企业原创股东更加珍惜企业股权,而同时却有成千上万的创投公司诞生,创投行业竞争进入白热化阶段。因此,在这种形势下,必须就担保换期权(或股权)政策做出相应的调整,才能适应市场。

1、关于股权期权价格

现在持有股权期权的价格(即行权价)基本上是以企业申请担保时的上年度末企业净资产价格为依据,作适当调整(一般是调减)。按照这一依据,在与某些企业商谈期权价格时比较困难。建议今后期权价格以企业申请担保时最近月份的净资产为依据,做适当增减调整。对于少数优秀的企业,可以接受一定程度按照净资产的溢价,具体溢价幅度根据企业本身情况和竞争形势确定。

2、关于行权期

去过,深圳高新投的期权协议行权期一律5年,自担保保函签发之日计。行权期越长对公司是越有利,但对于少数优秀的、3年内甚至1~2年内就可能进行上市改组的企业,可以把行权期降到3年甚至以下。如果一味坚持5年行权期,缺乏灵活性,可能会因行权期问题而丧失了少数企业的期权。

3、企业发生股权变动时的应对策略

在行权期内,企业经常发生股权变动。这使公司的期权面临三种选择:一是出让期权;二是行权;三是维持原状。我公司现在选择的一般是出售期权,这样易于操作,但取得的经济效益可能相对较小。因此,建议对于部分成长性好、上市可能性大、离上市时间较短、上市后可能增值幅度大的优秀企业,选择在企业股权变动时行权。

对于发生股权转让,如果原大股东(同时也是公司期权来源的股东)转让部分股权,转让后,原大股东的大股东地位不变。在这种情况下,公司有优先选择权(即在同等价格下,公司的股权期权有优先选择出售的权利)。若发生大股东大规模转让股权(即转让后,该股东丧失大股东地位),公司一般应行使优先选择权,出让股权期权。当然,如果公司判断新的大股东接手后更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就应该选择保留期权。

如果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同时进行,而公司选择保留期权的策略,则这时期权的价格调整要考虑增资部分的因素。以上这些建议只是一般原则,实际处理时,项目经理还要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提出具体的处理意见。在行权有效期内,若企业发生股权变动,公司的优先选择权要在期权协议书中明确规定。

4、股权期权的来源选择

尽量选择从创业大股东手里受让股权,这样有利于将来对于期权的处理。如果选择分别从不同的原创股东处受让股权,将来处理期权时,要分别同原创股东谈判,增加了处理股权期权的不确定性。

5、关于股权期权比例

对于股权比较分散的企业,公司的股权期权比例可以相对小点,1%以下的股权期权也可以接受;对于股权相对集中的企业,我公司可以从大股东处取得相对较大的股权期权份额,但尽量不要影响大股东的绝对控股地位。

6、担保换期权的法律保障性

实践中,也有个别企业大股东,在当初为了取得公司的贷款担保和后续配套服务,同意公司的期权要求,并签署期权协议。但是当企业发展壮大后,公司要求行权或者按照期权协议执行时,该企业原创大股东则出尔反尔,拒不执行原来签定的期权协议。由于国家目前还没有明确的针对期权的法律法规,司法维权之路任重道远。为了切实支持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在草创之初或者成长之初的企业的发展,切实保护原创股东及其他股东、企业、新的投资人、担保人等各方的合法利益,迫切需要国家出台具体的明确的针对性强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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