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隐私权与媒体类网络公司的公信力

2012-04-29 20:13于建华王风云
新闻爱好者 2012年6期
关键词:公信力

于建华 王风云

【摘要】一些媒体类网络公司屡屡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影响了其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本文阐明了公民隐私权与媒体类网络公司公信力之间的关系,并对“传播虚假新闻、人肉搜索的滥用、非法收集个人信息”等侵犯公民隐私权的现象进行了剖析,提出了媒体类网络公司保护网络公民隐私权的途径,以实现媒体类网络公司公信力的提升,最终保证整个网络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媒体类网络公司;公信力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1]本文所指的媒体类网络公司主要是具有时政新闻转载权以及其他社会新闻编辑或发布权的商业网站,如百度、新浪、网易、搜狐等等。媒体类网络公司的公信力指在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的过程中所具有的赢得公众信任程度的力量和能力。随着公民隐私在网络中被侵犯的现象不断出现,媒体类网络公司的公信力受到了普遍的质疑。而公信力是媒体类网络公司社会影响力、竞争力、信誉度的衡量标准,是媒体类网络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力量。因此,在网络时代规范和救济公民的隐私权,对提升媒体类网络公司的公信力以及整个互联网的可持续发展有重要的意义。

飞速发展的互联网与公信力不断下降的媒体类网络公司

互联网以锐不可当之势冲击着我们的生活,在日益深入社会各个领域的同时已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一个主要来源。而与之相反,媒体类网络公司公信力的不断下降成为网络媒体面临的一大问题,其屡屡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是造成公信力下降的重要原因。一些媒体类网络公司为了实现盈利只关注访问量及轰动效应,缺少对公众隐私的保护,侵犯公民隐私不仅给当事人带来了巨大的困扰,制造大量的垃圾信息和虚假信息,也使其自身的公信力受到挑战。据2009年中华传媒网发布的媒介渠道绝对公信力的调查显示:电视和报纸居前两位,广播位居第三,网络和杂志刚好在及格线上,而手机在及格线以下。媒介渠道相对公信力的调查显示:电视的相对公信力占七成多份额,报纸以13.76%居第二位,而网络仅仅占据4.48%的比例。[2]这充分说明我国媒体类网络公司建立的媒体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在全体受众中的影响力和公信力还较低。互联网已成为人们工作、生活不可缺少的工具,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与每况愈下的媒体类网络公司的公信力形成鲜明的对比。

而公民隐私权与媒体类网络公司的公信力有不可割舍的联系,弄清楚两者之间的关系,对媒体类网络公司提升公信力有重要的作用。

媒体类网络公司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决定了其公信力的高低。在媒体网站侵犯公民隐私权事件的背后,公众越来越担忧公民隐私权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护,公民隐私是否被媒体网站非法收集、发布、复制、转载,媒体网站的行为直接影响了公民对媒体类网络公司的满意程度,公民的满意程度又决定了媒体类网络公司公信力的高低,因此,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媒体类网络公司公信力的高低。据我国2007年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网民对网络新闻的相信程度为:非常相信3.0%,相信48.3%,一般7.3%,不相信38.4%,非常不相信3.0%。[3]这说明网民对媒体类网络公司提供新闻服务的信任度并不高。一些媒体网站出于利益的驱使,往往把公众的个人隐私公布于大众的视野,这严重降低了媒体类网络公司的权威性。而事实上,媒体网站只有向公众及社会提供健康有益的信息,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任何违背这一基础的现象必然会严重削弱媒体类网络公司的公信力。

保护公民隐私权与媒体类网络公司提升公信力相辅相成,也就是说,公民隐私权与媒体类网络公司的公信力互相配合、互相影响、互相促进。公众隐私是否被媒体网站非法收集、任意传播、肆意转载,直接影响着公众对媒体类网络公司的信任程度;而反过来看,媒体类网络公司的公信力也反映出了媒体类网络公司社会责任意识的强弱。两者中任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会对另一方起到促进或阻碍的作用,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辅相成。

媒体类网络公司侵犯公民隐私权的主要现象剖析

公民隐私被侵犯主要表现为媒体类网络公司传播虚假新闻、滥用人肉搜索、收集传播个人信息等现象,对此,媒体类网络公司应切实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虚假新闻因小失大、污染社会风气。浏览媒体网站的新闻报道会发现,关于公民个人隐私的虚假新闻很多。一些媒体类网络公司建立的媒体网站报道新闻时会突出新闻事件的趣味性、新奇性以及轰动性,并且会以一些夸大个人隐私的新闻来吸引公众的眼球,如2006年的重庆美女博士成为南开大学形象大使、范冰冰被爆秘密嫁王学圻等事件,不仅对被报道人的隐私进行了虚假曝光,也使公众对网络新闻的真实性产生了极大的质疑。媒体网站的力量来自于它的社会公信力,来自于新闻的真实报道。那种以刺激、煽情甚至是挑逗性的字眼来激发公众的点击欲望的新闻不但会损害媒体类网络公司自身的形象,也会污染整个社会环境。因此,媒体类网络公司只有把保护社会公众利益作为行为的第一准则,为公众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才能对公众负责、对社会负责。

“人肉搜索”涉及侵犯人权。目前,网络中“人肉搜索”的滥用常常会出现防卫过当而侵害到公众的隐私权。譬如典型的“人肉搜索”第一案,即王菲、姜岩案,网民发起对王菲的“人肉搜索”后,造成当事人王菲及其家人的隐私信息逐渐被披露,而某些媒体网站为了寻求点击率,并没有阻止此行为在网站上复制、转载传播,最终给被侵犯人带来极大的痛苦。“人肉搜索”可以短时间内在各媒体网站揭露一些事实的真相,让虚假丑恶无处藏匿,但“人肉搜索”也将公民隐私权推向了深渊,在涉及侵犯人权的同时将媒体类网络公司的社会责任形象及其公信力降低。因此,媒体类网络公司应该考虑强化网站的监督管理责任,合理地引导和规范“人肉搜索”这一工具的使用,当发现侵害个人隐私的人肉搜索行为时,应该采取各种措施及时制止。

使用非法手段收集、传播个人信息。为了获取利益,一些网站、机构或网民通过cookies、木马程序等各种技术途径在存储大量个人信息的网站中非法收集网民的个人隐私,非法窃取网民的电子信息、网络日志、博客信息等,这些做法使网民对媒体类网络公司产生极大的不满。例如2011年百度被揭发其百度文库中刊载了上海3600位居民个人信息,业主姓名、家庭住址和邮政编码、电话号码全部被公之于众,信息准确率在70%左右。[4]这些媒体类网络公司堂而皇之地将非法收集的公民住宅地址、个人电话等公布于网上,显然是侵犯了公民的隐私权,对此,媒体类网络公司应从规范自身行为做起,增强对公众及社会利益的保护意识,提升自身的社会责任感。

媒体类网络公司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途径

对于媒体类网络公司搜集个人数据信息、传播个人隐私的行为,有必要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规范和限制。媒体类网络公司保护公民隐私权的途径主要有以下四种:

加强行业与网站自律机制建设。媒体类网络公司提升公信力的一种有效措施是加强行业和网站的自律机制建设,尤其是我国中央及地方重点新闻网站更应成为媒体网站重视公信力的楷模。首先,在加强行业自律层面,应尽快建立适合自身网络特点的、完善的、有效的采编管理体制,以采、编、审、发各程序科学严密的把关制度和操作流程来避免网站编辑以个人的观点发布新闻的把关模式,杜绝有害、虚假、侵犯他人隐私等信息在互联网上的横行。其次,在媒体网站自律层面,媒体类网络公司应担负起防范侵权、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社会责任义务,各媒体网站应遵守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工作委员会发布的各种网络自律公约,同时自身也应主动发布一些“隐私保护条例”,承诺对用户提供的个人隐私给予保护,为媒体类网络公司的高效运营和长久发展赢得竞争力和公信力。

提高网络工作人员的道德、法律意识。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发展,媒体类网络公司建立的各种网站不断涌现,网络编辑、技术人员需求巨大,导致很多没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缺乏新闻理论素养和职业道德、不具备从事网络媒体行业资格的人员被录用,这些人员在为公众提供新闻信息、各种娱乐的服务上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感。因此,媒体类网络公司内部应督促其工作人员学习各种专业知识,培养工作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以及专业技能素质,强化其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以及法律意识。同时健全责任到人的制度和合理有效的员工淘汰机制,督促约束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正当行为,使工作人员真正对网站内容质量、公众隐私安全、社会安定负起责任。总之,加大对媒体类网络公司专门人才的培养和吸引,建立一支网络专业化队伍,是提高媒体网络公司公信力的重要手段。

完善政府立法及加大监管力度。截至目前,我国尚未有网络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专门的法律法规,这使得公民隐私被侵犯事件频频出现而无法定罪。我国虽然先后制定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侵权责任法》等网络法律法规,但都没能对媒体网站侵犯公民隐私的行为起到彻底制止的作用。在国外,欧美等国家在网络公民隐私权保护方面出台过一系列有效的条例,如1986年美国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1998年美国发布的《有效保护隐私权的自律法规》、2002年欧盟颁布的《关于在电子通讯领域个人数据处理及保护隐私权的指令》以及成立欧盟数据保护工作组而对网络隐私权提供保护等。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急需借鉴国外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经验,完善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以规范媒体类网络公司的行为。

培养网民的网络道德素养。改善整个网络的环境,提高媒体类网络公司的公信力,不只是媒体类网络公司、网络工作人员、政府立法部门的责任,每个网民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提高网民的网络道德素养对网络环境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网络是一个自由开放的平台,这就为一些人散布虚假消息和低俗新闻以及窃取个人隐私提供了便利,这些行为在给社会造成混乱的同时也导致了媒体网站公信力的下降。所以,网民在参与网络活动时应遵守道德准则,例如:不发布或转载虚假信息、不窃取个人隐私、不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等。网民在媒体网站上获取各种资料时也有权利为网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料,有义务监督制止他人的非法行为,为媒体类网络公司公信力的提升作一份贡献。

结 论

媒体类网络公司的出现只有短短十几年的时间,其发展速度令人惊叹,但公信力却不断遭到公众的质疑。而公信力是媒体类网络公司发展的生命力,是媒体类网络公司竞争的重要筹码,倘若公信力缺失或低下,那么媒体类网络公司建立的网站最终会面临关闭。媒体类网络公司需要不断发挥自身、工作人员、政府、网民的共同作用,向公众提供健康、有益、安全、积极向上的网站内容,实现媒体类网络公司公信力的真正提升,促进整个网络乃至社会走上更长更远的健康发展之路。

[本文为河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项目编号:2010BJJ010)]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

[2]北京传媒公信力调查报告[R].中华传媒网-数据网.2009.7.

[3]第24次互联网发展状况统计报告[R].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http://www.cnnic.net.cn/.

[4]李烁,周蕊,杨金志,周慧敏.中国网事:个人信息成网络黑手“摇钱树”——上海警方破获一起网络侵犯个人信息案[J/OL].新华网.2011(5).

(于建华为河南工业大学市场营销研究所所长,教授;王风云为河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生)

编校:董方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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