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延超
摘 要: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诞生不过短短的8年时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发展极为迅速,但是仍有诸多问题亟待完善。通过对我国新闻发言人实施现状进行剖析,梳理出我国新闻发言人制度存在的问题。如在建立和完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上的支撑;新闻发言人垄断话语权,信息公开不完全;中央与地方及政府各部门信息流通不畅;发言人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培训机制等。结合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发展现状,对其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键词:政府;新闻发言人
中图分类号:D922.16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224-02
从2003年的“非典”事件发生之后,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走进人们的视野,无论国家机关、地方政府,还是人民大众、媒体等,从此开始正视和关注新闻发言人制度。自2003年至今,我国的新闻发言人有了长足的进展。2011年的7·23动车追尾坠桥事故,使新闻发言人再一次成为舆论和社会的焦点,如何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提高政府新闻发言人专业素质,再次成为当今热议的话题。
一、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内涵
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政府通过媒体和社会公众,以发布、传播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政务信息和重要新闻来实现政府和社会的沟通。它是一种相对稳定和规范的公共信息传播机制,已经成为现代政府对社会进行服务和管理的必要方式。关于“新闻发言人制度”,世界上没有公认的定义。有学者认为,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新闻发言人及其职责(职位)的经常化、固定化和关涉信息公开化制度的法律化。综合中外学界所给定义,也有学者认为,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是由专门的官员或机构,代表各级党组织、政府或重要部门、机构、团体,利用记者招待会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布厅,以及接受记者采访等发布形式,就某些特定的政府新闻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发布,并就新闻记者提出的各类问题现场进行解答、解释和说明。新闻发言人代表政府的利益,这些要素的固定化和制度化,就构成了新闻发言人制度。
借鉴国外对新闻发言人的研究,中国传媒大学郎劲松教授认为:所谓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由授权的指定代言人,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事件或时局问题,代表政府、部门或个人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个别记者,发布有关新闻或阐述政府、本部门的观点立场,并回答提问的一种新闻发布机制。而云南大学新闻系郭建斌教授认为:所谓新闻发言人制度,是指国家、政党、社会团体任命或指定的专职(比较小的部门为兼职)新闻发布人员。其职责是在一定时间内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时局问题,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约见记者,发布新闻或阐述本部门的观点,代表有关部门回答记者的提问。其内容涉及政府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海内外关注的问题、重大突发事件、公共政策、公共服务、政府决策等所有与公众利益直接相关的问题,针对这些内容提供的一种接受公众和媒体公开咨询、质询和问责的制度安排。
二、政府新闻发言人现状
1.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
1982年3月26日,时任外交部新闻司司长的钱其琛在外交部主楼门厅外发表了三句话的简短声明,就苏联勃列日涅夫的讲话进行了回应。虽然受邀参加发布会的中外记者有七八十人,而且现场没有接受提问,但是为外交部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提供了契机。1983年3月1日,外交部新闻司司长齐怀远上任成为外交部第一位新闻发言人。1983年4月23日,中国记协向中外记者介绍国务院各个部委和人民团体的新闻发言人,正式宣布我国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
2.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发展
2005年,绝大多数部委、绝大多数省级政府都建立了省级发言人的制度。国务院近70个部门,包括部委、直属的国家局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共有80多位新闻发言人。全国31个省区市中,除了山西、江西、陕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4个省区还没有正式建立新闻发布和发言人制度以外,27个省区市已建立此项制度。2006年全国31个省(区、市)人民政府都建立了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共设立52位新闻发言人。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新闻发言人名单及新闻发布工作机构电话不断公布并更新;各省(区、市)新闻发言人名单及新闻发布工作机构电话首次公布。从2007年1月份起,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建设部、农业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气象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9个国务院的部门推出由新闻发言人定时定点发布新闻的制度,有的可能是一个月一次,有的是一个季度一次。
三、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存在的问题
1.新闻发言人素质欠缺
现阶段,国家各部委、省市自治区等大多数都设立了新闻发言人,出台了相应的信息发布制度。但是绝大多数政府新闻发言人一般由部门内人士担任,而且往往是本部门中上层领导干部。这样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信息发布的权威性,但同时也存在着许多的问题。新闻媒体出于其职业特性,在新闻发布会上不可避免会提出一些比较尖锐的问题。如果没有经过系统的训练是很难做出准确而又得体的应答的,会导致其在涉及到敏感问题时采取消极回避态度,而不是积极应对。在处理与媒体的关系上,政府依然处于明显的信息强势地位,而媒体只能被动地接受。这从某种程度上是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2.权限监督问责机制缺位
随着我国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建立及逐步发展。人们越来越发现,新闻发言人的角色定位和活动边界没有统一而明确地界定,而对新闻发言人的监督和约束机制更是缺乏。由于多数新闻发言人由部门领导兼任,他们除了新闻发言人之外,还要承担其他政务活动,而新闻发言工作仅仅是其多项工作之一,这势必导致其在新闻发布时采取报喜不报忧、可说可不说的不说、可多说的少说、拣自己喜欢的说,或者不负责任地说的做法。这些虽然只是个别的,不是普遍现象,但却没有相应的制度监督和约束机制。官员问责制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弥补这一制度缺陷,但问责制对新闻发言人的具体适用至今无例可循。
3.法律法不健全
一是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关于新闻发言人的相关法律法规。关于新闻发言人的相关法律法规要包括对于对新闻发言人权利和义务的界定,对新闻发言人“过失”和“无为”的程度界定,如何保障新闻发言人的权利,如何履行新闻发言人的义务,这些我们目前没有详细的内容文本。
二是关于信息公开法和保密法的界定,相对于国外“信息公开是规则,而保密是例外”的情况,我国现行信息方面的法律规定不对称,对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条文太过笼统,而保密法的内容又过于繁冗,导致政府可说的能说的内容很少。而且没有明确什么可说什么不可说,导致很多政府人员形成了不说不错,说了就可能错的思想,使得很多必须公开的内容也变成了保密的内容。这违法了我们的知情权,也对新闻发言人制度极度不利。
四、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对策建议
1.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的培训机制
一是突破“官本位”的选拔模式。首先,应明确规定新闻发言人的职权范围。其次,应该选拔一批优秀的媒体从业者进入政府机关工作,作为新闻发言人的后备力量来培养。最后,在现有的宣传部门的基础上还应当设立负责新闻发布的职能部门。
二是培养专业化人才。 一是要有正确的立场、丰富的知识。新闻发言人发布的信息必须定位准确。尤其针对突发事件进行准确的定位,新闻发言人就要有正确的政治立场、丰富的知识作为基础,才能快速灵敏地面对媒体和公众。二是要有良好的合作精神。新闻发言人在某种意义上,不是一个自然人,而是一个制度人。突发时间发生时,新闻发言人小组必须是由和该事件相关的部门单位的新闻发言人组成,每个相关部门都要根据当前事态回答记者的问题,这就要求新闻发言人之间要有很好的团队精神,才能及时准确地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
2.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监督机制
引入问责机制,根据权责一致的原则,权力与责任共存,拥有什么样的权力,就承担相应的责任。政府内部或者是社会公众等对政府信息发布进行监督,对于出现的问题,通过有效的方式进行问责,给予相应的处罚。对于新闻发言人的“有过”和“无为”进行问责。同时,还要引入监督保障机制,在法律上对媒体和公众对新闻发言人的监督进行有效保障,要有明确的法律条款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当然,无论是问责机制还是监督保障机制,都必须是在信息公开法和保密法的基础上,公民监督的是政府的恶性过错和无为,而不是对政府工作的恶意捣乱和毁坏。
3.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
一是制定符合新闻发言人制度的专门条例,明确细化新闻发言人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新闻发布的内容和新闻发言人的职责。对新闻发言人的“有过”和“无为”需有详细的法律条文规定。对其过错程度制定相应的制度。明确保障新闻发言人的权利和保障新闻发言人利益。
二是要制定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综观我国有关新闻信息公开的法律,其中没有保障新闻自由的条款,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政府应该在何种情况下公开重大突发事件。通过完善相关条例,明确新闻发言人什么可以说,可以说到什么程度。还要完善相关的保密法,根据我国的国情细化保密法相关法则,科学地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合理地规范“定密”的内容,精心地设计解密的程序,合理调整其公开程度。
参考文献:
[1]汪兴明,李希光.政府发言人巧讲[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陈力丹.健全对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监察和限权机制[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9).
[责任编辑 海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