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院组织与管理的标准模式探讨

2012-04-29 21:27:31陆秋君金周益
人民论坛 2012年8期
关键词:美国法院协商统一

陆秋君 金周益

【摘要】美国法院、法院组织与管理体系的标准模式是具有多样性的。法院具有统一模式是法院组织与管理的传统目标,但是该模式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后来出现的分权式、协商式和应急式等理想目标模式也各有优缺点。基于此,本研究对美国法院组织与管理标准模式的发展、法院管理领域的当前情况以及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分析,以资评估。

【关键词】美国法院组织与管理统一分权协商应急

美国法院的组织与管理体系的标准模式是具有多样性的。法院具有统一模式是法院组织与管理的传统目标,但是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美国法院组织与管理模式中的统一模式受到争议,后来出现了新的理想目标模式:分权、协商以及应急式。

美国法院组织与管理模式之一:统一法院体系

统一法院体系的基础。拉里·伯克森和苏珊·卡尔本发表评论认为,美国统一法院构成模式中存在五种基本特征:法院结构的巩固与简化、集中管理、集中制定规则、集中预算、国家融资。伯克森与卡尔本认为:“如果有一种因素可被认作法院统一的‘心脏,那就是法院结构的巩固和简化工作。”但是社会对统一化的倡导存在分歧,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赋予高等法院行政权力。但是,比争议更重要的是法院体系是否应该拥有一个强大的中央集权结构,用来指导和监督整个体系。

统一管理的重点在于为法院程序和整个体系的管理制定制度。作为统一管理的重要方面,各个机构间的规则必须要分开考虑,因为关于法院体系、监狱和立法机构等外部机构分享权力的程度问题极易引发争议。同时,统一模式倡导州政府为整个司法体系提供财政支持。

统一法院体系的优势。从最根本上来说,法院统一模式会实现真正的司法“体系”:“众多强调进行统一性变化的主题是司法体系转变的开始,从一个由多个独立的法官和管理者的松散集合,转变成一个能为法院制定和完善运行政策的凝聚组织”。不论如何转变,简化的法院结构和政府融资都会为这一目标的实现发挥作用。

真正的司法系统体系的创建可能使统一模式保留其优势。这样,这种模式便会将运行的有效性和高效性的几率最大化。从表面来看,一个统一的法院体系有助于维护法院的独立,在这一体系中,司法分支机构基于分权机制之上,负责维护州县级法律文件、权限之内的立法和执行分支机构的管理。法院若要发挥作用,必须独立于政府其他机构。一个综合集中管理、预算、规则指定以及政府融资的统一体系更能保持发挥自身职能的独立性。

一个统一的法院体系能调节法院所须独立性和专属职能的平衡。以上讨论了法院体系的独立性。至于职能方面,一个简化的法院结构可使公众看到法院正在尽力达到高效运行。将各个独立的法院合为一个体系以及政府对此体系的资助也将会推动公众对法院的认识。最后,集中管理、规则制定、预算原则都将有助于确保法院体系良好运行,并有助于公众对法院运行程序的理解。

美国法院组织与管理模式之二:分散或协商式模式

统一模式的支持者、分散式模式的拥护者应一起决策,协商式模式同其他模式的不同在于他们清楚地知道它将如何建立起来。然而,他们的统一来源于对基础框架的支持。

分散或协商模式的基础。在全美所有的系统中,州法院的作用是受限制的。在初审法院的工作之中最高法院是会被孤立的,基于律师等主要参与者的专业本质的原因,致使全系统政策要通过一个代表各个水平的公正的委员会制定。

地方法院的责任是通过调查、开发和技术性援助来协助尝试性法院。在对初审法院了解的情况下对其予以限制,该研究和开发性技术援助远比中央控制和监督的作用要大。

在州政府对初审法院具有预算责任的问题上,支持者有不同的看法,一些支持州政府作用,尽管这样比倡导统一法院更受限制。虽然在对倡导分散式或协商式模式的人士中存在一些分歧,但他们在根本问题上的意见是一致的,也就是说,一个强大的管理型审判法院,州级法院体系通过代表司法委员会设立政策,这一委员会同时提供技术指导、研究及发展方式以辅助审判法院。

分散或协商式模式的优势。根本上来说,特殊情况除外,统一模式与分散或协商模式有着共同的优势,那就是,都能够发展一种司法体系,更加有效、高效、独立、负责、公正。

当然,采用分散或协商式模式,并用一个十分统一的司法体系代替在许多州仍存在的零散体系是完全有必要的。但是,正如上述讨论所得,只有当统一模式过度体系化,过度形式化时,分散或协商式模式才能达到适当体系化水平。

分散或协商式模式将会发展出一个更加有效的体系。这是在对工作流程、环境以及法院人士等有了更新的认识基础上的必然结果。因此,应强调重点在于法院运行的高效性而不仅仅在法院的有效性。不是说那些支持分散或协商式模式的人对法院的有效性不感兴趣,而是他们所赞同的模式更加复杂,因此对于提高有效性的努力更加难以判定。并且,受其复杂性的影响,如果一味强调在法院运行的某些方面减少投资而没有充分认识到这样的行为对其他方面的消极影响,这样反而会影响效率的提高。

分散或协商式模式意识到责任的重要性时,这种模式所依赖的法院运行的复杂加之模式本身的复杂性,使其倡导者因责任的大幅度增加而对工作失去信心。人们越来越担心增加责任会带来很多意想不到的不利影响。在这方面,在分散或协商式模式中,成功的管理需要一个组织环境,重要人士独立行使职业权力,法院的作用高度自治。在这种环境下,争取更高的信任度就成为问题。

最后,在提供更多公正方面,人们认为分散或协商式模式比统一模式更加有效,因为分散或协商式模式反映了对法院作用的深层理解,并且对法院的作用、工作环境、工作人士做了更好的阐释。

分散或协商式模式的忧患。分散或协商式模式有很多值得肯定的地方。但同时,这一模式也存在几点隐忧。1、观察者几乎一致认为:包括执行人员、辩护律师以及法院法官在内的人员在法律执行过程中都起到主要作用,这对中央管理所倡导的统一模式而言是不恰当的。这种分歧部分基于一种意识,即接受了专业知识的教育不一定拥有专业知识的技能。2、在对非集中化的讨论中,主要担忧是过于依赖非人性化的“官僚式”解决方法的趋势的出现。为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案件判定主要依赖于地方法官的独立裁定。当然,从很多方面来说,这一点是值得肯定的。不过,虽然非集中化可能很有效,但过多的非集中化很可能会转变为“混乱的地方主义”。3、为使地方法院能对案件做出公正裁定,分散或协商式模式迫使审判法院承受巨大压力。分散或协商式模式的支持者强调,法院工作流程的许多方面不是直接受到法院控制,这种情况就好像地方某个组织或多个组织下的法院的“合成体”。防止这种情况发生所需要做的就是统一模式下的第三个强大的政府分支,而不是将分散或协商式模式下的松散的司法分支机构拼接在一起。

美国法院组织与管理模式之三:应急模式

影响应急模式的因素。尽管对于影响组织机构功能具有重要作用的一系列因素还没有最终确定,但我们普遍认为其中最重要的有三个变量:环境、工作流程、公民。法院被认为是存在于三种环境因素之中,并受到这三种环境因素的影响:社会的环境、哲学的环境、任务的环境。

法庭也存在于哲学环境之中。也就是说,一个关于法庭的本质与目的不同想法的环境。根据这个想法,或多或少的审判法院的合并,以及或多或少的集中的司法制度将是适当的。而且,法庭运行的主要影响因素在于人员和组织组成的任务环境。在这种环境下,需要有足够的分权来确保初审法庭具有必要调整的灵活性以及充足的中央集权,从而来保护必要的独立性。在应急模式中,这样的平衡只会对特定情况进行仔细分析以后才会起作用。

应急模式的优点和缺点。应急模式有两个主要优点:1、能够灵活采取统一、分散和协商的模式,并应用最客观的方式对某一特定法院体系进行组织结构和治理方法的评估。2、法院系统的应急观点解救设计师,处于一个有无限的潜在相关因素的迷宫,因此他们被允许以很高的自信来做系统设计的决定。

应急模式的最大缺点是,许多因素是潜在相连的,并且这些因素在不同的时间和地点有着不同的方面,因此,当面对应急事件时,设计出来的应急模式有可能会起不到预期的效果,从而令我们对法庭改革者产生失望情绪。

结语

出于法院系统独立的需要,统一模式和分散或协商式模式都强调在法庭系统的设计上,要认真考虑边界维护以及处理同外部关系的需要。在这方面,两种模式也清楚地表明,要想保持适当的法院体制独立,就必须要有一个强大的中央主管机关。

通过对何种模式为最好模式的调查,我们得知,预审法庭具有极其重要性,因此需要我们在政治规划上,以及在执行和咨询上为其提供相当程度的自由。要提供必要的自由并确保必要的协商,就需要在预审法庭层面上有一个强有力的管理层和法官,以及法官和管理者之间的精确关系定位。此外,各种决定的作出,必须是在仔细考虑环境的性质、最普遍评判过程的性质以及人参与某一特定的权限的性质之后作出的。

(作者单位分别为:南京理工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浙江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建筑与艺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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