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城市化陷阱

2012-04-29 00:44张勤
新农民 2012年7期
关键词:村改居陷阱

张勤

[摘要] 农村城市化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的重要一环,而“村改居”成为我国多数农村推进城市化的前奏,其间的复杂关系如处理不当便会引发深刻的问题。本文通过对H村的实地调查,试从“村改居“的视角对农村城市化的机制和问题做一探讨。

[关键词] 农村城市化;村改居;陷阱

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我国居住在城镇的人口为665575306人,占49.68%;居住在乡村的人口为674149546人,占50.32%。同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相比,城镇人口比重上升13.46个百分点。中国社会科学院2011年11月19日在北京发布的《社会蓝皮书: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指出,2011年中国城镇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超过50%,这意味着中国城市化水平首次超过50%[1]。这标志着中国数千年来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城乡人口结构发生了逆转,中国从一个具有几千年农业文明历史的农民大国,进入以城市社会为主的新成长阶段。

城市化是世界各国发展的必然趋势,对于一个大部分人生活在农村的人口大国、农业大国来说,城市化水平的推进与提高,关键是在农村。目前我国农村城市化的研究大都基于宏观或中观层面,对于农村城市化的道路、机制和问题等方面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行政城市化是我国城市化的独特现象,而“村改居”就是农村城市化进程中的一个集中反映。鉴于农村城市化独特而复杂的问题,本文试图从“村改居“切入,对农村城市化陷阱做一初探。

一、农村城市化与城市化陷阱

一般来说,农村城市化就是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农业经济转变为城市经济、农业文明发展为城市现代文明的过程[2]。农村城市化的动力机制可以从内外两个方面来说,外力即被动的城市化,主要表现为政府通过政策引导的自上而下的城市化过程,内力即主动的城市化则表现为农民自体理性发展和选择的一种自下而上的城市化过程。农村的城市化是继城市的现代化之后推进的,其具有的后发优势就使农村城市化可以避免城市化过程中的一些负面影响。但是农村毕竟是与城市有着很大不同的社会系统,也因此表现出与一般城市化的各种不同。

城市化陷阱主要指城市化推进中因经济社会的发展偏离正常轨道而出现有增长无发展的停滞状态,还包括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城市问题(或称“城市病”)。

本文的农村城市化陷阱就是相对于城市化陷阱而言的,它与城市化陷阱既有相似点又不同于城市化陷阱。近些年来,“村改居”在相当一部分农村地区成为比较普遍的现象,“村改居“的含义就是变原来的村民委员会为居民委员会,仅一字之差,含义却大相径庭,其背后隐含的各种涵义和利益博弈极易引发农村城市化的重重矛盾或问题。本作者经过对H村的实际田野调查和访谈,掌握了大量第一手资料,为本文的观点提供了丰富的资料和支撑。

二、H村有名无实的“村改居”

H村是一个典型的中部小城市的农业村,该村所在县级市于2004年批准为省级的经济单列市,2011年确定为省直管县市。自此之后,该市就迈开步子发展,最大的变化就是重新规划城市功能区,表现在农村就是“村改居“,大力征用和开发原有的城郊农业用地,扩大城市的影响范围,吸引外来企业。本文所研究的H村就是这样一个典型的例子,2007年从“村委会”改为“居委会”至今,该村最大的变化就是耕地的占用以及由此引发的各种问题,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其 “村改居“确是有名无实。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1.土地

“村改居“最具实质性的意义之一就是土地产权的变更,即由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虽然这意味着国家对土地的征用就会发生很大的变化,以往对农用地的征用需要补偿的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安置的农业人口数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3]。对国有土地的征用需要国土部门批准而只需给予相应的补偿即可。改为“居委会”后,H村的土地开始被征用,取而代之的是建设面积巨大的水泥厂、砖厂、热电厂和石油城。然而村里落户的企业对占用农民土地的补偿标准确实参照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同时又不同于农用地的补偿标准,在模糊之间,开发商以比市场价滴的多多价格征用农民土地,使农民利益大受损失,而地方政府和乡村干部个人却从中获利。本村曾经发生了多次的上访事件,都是对补偿款的不理解或不满意所引发,为此还发生了激烈的冲突,有人还为此遭受了牢狱之苦,目前对于此种情况大多数村民都是敢怒不敢言,怕的就是招惹是非官司,蒙受不白之冤。在我们的调查中,每每访谈之此,他们都是含糊其辞,讳莫如深。

2.农民身份

户籍的变更也是“村改居”的应有之义,即由农村户口转变为城镇户口(尽管存在城乡二元制的户籍制度的争论)。而我们了解的情况是非但原有居民的户籍没有改变,新生儿落户时的户口仍为农村户口,可能是基于利益的考虑(征地带来的补偿收益),大部分人一改过去对农村户口的不屑转而纷纷乐于接受农村户口的事实,甚至原来因为超生隐匿的二胎三胎都愿意缴纳计划生育罚金为的就是登记上农村户口。他们相信未来的征地补偿将远远大于所缴纳的罚金,这样不仅可以解决儿女的户口问题甚至可以从中获利。

3.社会保障

农民以耕种土地为生,土地是他们生存和生活的保障,土地征用的补偿一次性且偏低使得其保障水平降低。虽然有国家的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少数的五保户的保障和60岁之后的养老保险,但是其保障范围和保障额度之小,依然与城镇的保障水平差距甚大。在对该村的调研过程中,不乏衣衫褴褛的年迈老者耕种土地,农闲时则游走在公路两旁靠捡拾路边的垃圾和螺丝等可以变卖的东西维持生计。

4.基础设施

在村里的水泥厂建工之前,村里的基础设施只能说是供电了,由于水泥厂的修建,村里出资给各个下设村修筑了主干的水泥路面,虽然有着不敢恭维的质量,但也基本上结束了雨雪天泥泞不堪的状况。可是其他配套的基础设施如用水、排水、网络线路等却依旧是以自发性的无秩序的自组织行为。在调研过程中,随处可见的垃圾堆、污水沟、交错的线路成为无序的住房建设之外的又一败笔。

不难看出,“村改居”形式的行政城市化与自然城市化之间存在严重的偏差。由此偏差或断裂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使得H村陷入到了既非农村又非城市的边缘形态,陷入到了农村城市化的陷阱,为进一步城市化设置了重重障碍。

三、农村城市化的陷阱初探

农村城市化的过程是城乡之间资源、利益重新进行配置和调整的过程,必然要触及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果矛盾和问题,最终必然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家所有,农村人口转变为城镇人口,同时对农民予以补偿,还要解决农村社会结构、经济结构的解体和重构的矛盾,维护各方面利益和社会公正。“村改居“是行政城市化的产物,与自然的农村城市化的断裂问题深刻而复杂的。

首当其冲的自然是土地的问题,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认为农村城市化的实质就是土地利用方式的改变。城市化的土地利用方式本应是利用有限的土地产生最大的效益。随着城市的发展,城市扩展成为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的必然趋势,首先被划入扩展范围的自然是城市的郊区地区。城市郊区一般从事农业和副业的生产,保证着城市的日常食品和蔬菜的供给。城市扩展对郊区土地的占用或征用带来的问题除了产权的变更和补偿纠纷外,还有就是对国家耕地面积的削减以及由此带来的各种问题。由于新建道路,改变着原有的空间结构和优势地区,产生新的区位选择,在农村尤为突出的就是住宅建设的重新选址倾向于接近道路沿线,这样就不可避免的产生空心村和为争夺某个区位的邻里纠纷和行政性的设租现象。这已经成为本村的一个突出问题。

其次就是规划问题。为了加快城市化进程,追求短期的经济效益,在城市扩张时往往只偏重于占用农村土地资源,而避开关系复杂的农村人口与宅基地问题,不把农村人口及村庄纳入城市管理的序列,“只占地、不管人”,致使农村集体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之后,农村人口和村庄仍停留在松散的农村状态,无法难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产生大量的失地农民及一系列的城市化问题,同时也是城中村形成的根源[4]。

第三就是村邻和干群关系问题。由于农民失地后必须通过其他途径保证生活,这样就出现了就业的多样化和复杂化,由此必然带来收入差距的拉大。为争夺新的优势的住宅建设用地就成为村邻矛盾的一个重要方面。除此之外,在广大的农村地区,村民自治的民主管理并没有发挥作用,农村的管理权总是把持在某几个人的手里。在征用土地的补偿款方面,他们就有优先的知情权和占有权,行政腐败就成为农民抱怨最多的一个方面,干群关系一度紧张。

第四,农村的产业化发展不可避免的带来一定的环境问题。农村被占土地大多是用来建设厂矿企业,由于政府的严格保护和一路开绿灯,这也企业有恃无恐的排放污染物,这些有害物质在破坏其他未占用土地的耕种质量之外,还严重的污染着地下水,据实地了解,H村的饮用水已经出现了异味和不明线状生物,村民们虽然承认危害的存在,但对此也没有办法,因为还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水质的变化源于外来的企业。

最后就是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土地是农民唯一的生产资料,一直是为农民提供基本生活资料和公共物品的基础。农民又有一定量的土地,可以为自己生产足够的食物。土地是农民生存、发展和养老保障功能的保证。农民一旦失去土地,也就失去了生存的保证。尽管农民被征地的补偿较以前有明显的提高,但是一次性的补偿仍然无法满足农民长期生活保障的要求,尽管一些被征地农民可以通过外出打工来弥补因失地导致的收入的减少,可是却因为素质较低、竞争激烈而无法有效就业或再次失业。这些失地的农民在保障不足、就业困难的双重压力下很可能沦为城市无业贫民,将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因此,切實解决失地农民的就业和保障问题是农村城市化推进的一个重大课题。

四、结语

“村改居”政策本无可厚非,这是城市化发展的必然。可行政城市化与自然城市化断裂的“村改居”就可能违背发展农村的初衷,损害广大农民的利益、引发深刻而复杂的矛盾冲突,最终可能导致农村城市化的发展偏离合理的轨道。所以必须慎重对待农村城市化,稳妥的处理其间的利益和关系,实现“村改居”的平稳过渡。相信通过学者和相关部门的持续关注和不懈努力,农村城市化的陷阱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参考文献

[1] 汝信等.社会蓝皮书:2012年中国社会形势分析与预测[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

[2] 郑弘毅.农村城市化研究[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4] 李翠玲.珠三角“村改居”与反城市化现象探析[J].广西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3)

[5] 范明明.管制城市边缘却的是滴农民[J].城乡建设.2007,(6).

[6] 王宝君.城市边缘区农村城市化问题与对策研究[J].农业经济.2010,(3)

[7] 双传学,刘林元.对“农村城市化”的异议[J].农业现代化研究.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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