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倩茹
【摘要】公民社会能否促进民主化,一直是学术界争论比较激烈的一个话题。埃莉诺·奥斯特罗姆认为:“如果能够超越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的思维,超越市场和政府的二维思维,发展公民自治,社会治理会更完善。”基于此,特从社会治理的角度出发,试图探讨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关系,以期对中国公民社会的发展及探讨民主化进程提供一定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治理理论;公民社会;民主化
随着经济一体化及全球化的发展,传统的公共行政模式开始面临严峻挑战,马克斯·韦伯所建构的理想的行政官僚制的局限性也逐渐的暴露。官僚制首先是被作为组织理论而存在的,是对组织的合理设计,但却忽视了非正式组织的存在。此外,在对资源的配置中政府与市场都存在一定的缺陷,出现了许多传统行政工具难以处理的问题。在复杂变幻的国际背景下,各国政府无不通过改革来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更新政府的行政管理理念,逐渐促进了治理理论的兴起。从行政学的角度而言,治理理论强调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公共行政主体的多元化及合作的理念,其目的在于政府、公民个人及相关的利益团体能够互相合作从而达到最优的配置效果。近代公民社会理论的发展恰好迎合了治理理论的发展。本文是针对治理理论的理论基础,分析公民社会与民主化发展的关系。
一 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内涵
1.公民社会
公民社会是一个历史性的范畴,在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时期具有不同的内容与形态。公民社会最初是用来指称古希腊的城邦社会。亚里士多德就曾用公民社会指称根据法律建立起来的独立自主的政治共同体,即城邦。然而,在城邦中,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高度统一,政治生活几乎涵盖了全部社会生活,公民社会并未获得独立的存在空间。
近现代时期的公民社会称之为“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并且其内涵和外延又得到了进一步发展。不同的国家对于公民社会的界定也不同,但都强调了公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的民间领域。我国学者俞可平对公民社会下了一个较为全面且有代表性的定义:“我们把公民社会当作是国家或政府系统,以及市场或企业系统之外的所有民间组织或民间关系的总和,它是官方政治领域和市场经济领域之外的民间公共领域。公民社会的组成要素是各种非政府和非企业的公民组织,包括公民维权组织、各种行业协会、民间的公益组织、社区组织、利益团体、互助组织和公民某种自发组合等。由于它既不属于政府部门(第一部门),又不属于市场系统(第二部门),所以人们也把它们看作是介于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第三部门。”
当前的社会背景下,资源配置的方式是由政府分配、市场自由调节,也可以由公民社会参与。然而,不论是政府、市场还是公民社会都有失灵的时候,那么三者相互结合是否能够达到最优呢?
基于以上论述,笔者认为不妨这样理解公民社会,即国家(政府)、市场和公民社会各占据一个维度,并在各自的维度分别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三者相互结合,互相发挥自己在相应领域的作用,从而在最大程度上使社会资源的配置达到最优,从而使社会治理更加完善。如果从政治进步的角度来分析,无疑民主化是政治进步的重要标准。
2.民主化简述
当代民主化的研究基本上是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的,西方学者在该领域相继提出了现代化理论、和约转型理论及民主制度巩固等理论,争论也一直存在。比较著名的是塞缪尔·菲利普斯·亨廷顿的解释。他认为,民主化通常是指由其他政权型态转变为民主体制的过程,即由威权政权向民主政权的转型过程,主要包括威权政权的终结、民主政权的创设和民主政权的巩固三个阶段。亨廷顿的定义在一定程度上为公民社会在民主巩固方面发挥作用提供了理论支撑。
大卫·波特尔认为,民主化是指这样一种政治变革过程,即由较少负责的政府到较多负责的政府,由较少竞争(或干脆无竞争)的选举到较为自由和公开的竞争性选举;由严厉限制人权和政治权利到较好的保障这些权利;由市民社会只有微弱的自治团体到享有较充分自治和数量较多的自治团体。
刘军宁在其《民主与民主化》一书中,将民主化界定为:将自由民主变为社会现实的过程,涉及对公民的权力和自由的规定和保障,改变正式的和非正式的制度的性质、制度性权威的运作方式,还涉及锻造民主政治所需要的价值观和政治文化、市场化的经济制度,为民主的理想和制度提供社会依托的市民社会。
在波特尔与刘军宁对民主化的诠释中都涉及了公民社会,阐释其在民主化过程中的一种表现,即公民社会的发展与民主化的发展是相互依存的,民主程度越高则公民社会的自治度也就越高。
二 社会治理视角下公民社会与民主化的关系
究竟公民社会能否促进民主化呢?如果能,是否是普适的?目前,学术界关于两者之间的关系,都有各自的主张,但是大多同意了公民社会是能够促进民主化的说法。但是是否具有普适性?这一点还没有学者肯定地给予回答。笔者认为,公民社会的存在,对于民主化的影响应该从相对性上来进行理解,即公民社会在社会治理层面对民主化的影响。在学术界,有个共识——公民社会有“两张脸”(即温和式和激进式)。
1.公共领域诉求
在洛克和卢梭等人的著作中,公民社会代表着有组织的、与国家政权相分离的、以理性精神为基础的政治实体,它是建立在法律保证公民集会、信仰及言论自由的权利的基础上的。与公民社会有着紧密联系的概念是“公共领域”,即介于国家统治实体与社会成员个人之间的空间。作为个人的社会成员来到这个公共领域讨论参与与公共利益有关的事务,集结起来与政府进行接触联系,进而影响政府的政策、决策。公民社会侧重于组织,公共领域侧重于空间,它们虽然可以独立存在,但是缺少其中之一就很难有效地表达公共意见,影响政府决策。没有一个可以讨论各种社会利益,并与国家政权交接的公共领域,公民社会就很难发挥作用;同样,缺少了公民社会这个组织的参与,公共领域有谁发挥作用?缺乏自我组织的社会,只能是一个群众社会,在一个群众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联系是涣散的、非制度化的,极易被破坏分子煽动产生消极的影响。因此,若想发挥公民社会的作用,不仅公民社会本身的组织性要明确,同时还需要借助这个公共领域来表达自己的政治利益诉求。如果没有这个公共领域,公民社会就发挥不出其效用。
2.温和式与激进式的具体表现
温和式的公民社会如何影响民主化?帕特南等人提出了“社会资本”的概念。如果一个多元社会能有良好的公民社会网络,可以实现信息的流通、公民间互信、公民与政府之间的良好互动,继而在政策上形成有效共识。从这个层面上出发,温和式的公民社会也许不能直接推动民主化的过程,但它为民主的运作提供坚实的社会基础,有利于民主的巩固,即公民社会能够“让民主转起来”,间接地促进民主化的进程。此外,帕特南等人也证伪了民主制度要想运行良好离不开良好的社会资本。由此可以看出,这是侧重于在治理角度即以善治而促进的民主化。
激进式的公民社会,则是从国家和社会对抗的角度来看待。托马斯·潘恩首次提出了公民社会与国家的对抗,国家与公民社会是一种此消彼长的关系。公民社会越完善,对国家的需求将会越小。如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波兰,在社会主义时期,公民为了争取自由和民主,逐渐借助于工会等组织形式,使公民社会成为社会运动的发起与运行者,在一些情况下直接造成了民主化的实现。换言之,这里所提到的公民社会是由于鲜明的政治目的,它已经超越了一般公民社会的含义,不再属于公民社会的范畴,而是政治社会的范畴。
综上所述,民主化的过程大致包括民主的确立和民主的巩固两个阶段,公民社会在不同的阶段能够发挥一定的效用,但是更侧重于其在自我管理方面对民主的巩固作用,因此间接性较强。
此外,奥斯特罗姆发展出了一个处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中间治理模式,她的代表作《公共事务的治理之道》研究了现实当中的各种公共事务的处理机制,并认为自主治理以及治理模式多元化异常重要。公民社会的出现正是超越了二元思维体制下的创新,也将会使自主治理逐渐趋于完善。
三 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当前,我国也在不断地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民主政治的发展也是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国政府机构部门改革以及法律制度建设等各项工作正在稳妥地进行中;对于公民社会如何引导与管理也变得十分重要。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该在社会治理方面充分发挥公民社会的自主治理模式,并正确地加以引导。这在一定程度上不仅可以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还有可能创造出和谐共生的局面,从而逐步推进我国的民主政治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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