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星
一些矛盾问题发生了,是仅仅治标,以求一时之稳,还是标本兼治,彻底化解矛盾,这是两种不同的工作思路。有些地方,只看结果,不讲过程和方式,反而埋下了次生和连锁反应的隐患,甚至滋生出如“黑保安”公司的不法产业链。简单地“用人民币解决人民内部矛盾”,“花钱买稳定”看似很“省事”,却会误导民众对维护合法权益作出错误的理解和预期。这种解决矛盾问题的方式,是“锯箭杆”式疗伤,病灶并未根除。这些都不是真正站在维护群众根本利益的立场解决问题,而是“眼前无事即是平安”的短视行为。
一些影响稳定的事情发生,往往源于群众的切身利益、现实利益受到侵害。对于这种情况,仅靠末端处置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加强源头治理,把不稳定的“病根”挖出来、去除掉,才是长治久安之道。当然,现实中也有这样的情形:一些政策和措施原本是“为群众办好事”,却因种种原因受到误解,甚至成为引发矛盾的导火索。在这种时候,我们的态度决不应是抱怨和委屈,而要从自己的角度多加反思:这些政策和措施是否充分征求了群众意见,是不是决策者的一厢情愿?作为公正处置的第三方,在交通肇事或医疗纠纷中,我们是否真正做到了耐心和有技巧地释法和调解?在维护和实现群众权益时,只有把各种困难和问题估计得更充分一些,把各项部署和措施考虑得更周密一些,才能让群众又满意又贴心。
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目的,就是维护群众根本利益。认识到这一点,在化解矛盾问题的过程中,就应该时时处处体现对群众各項权益的尊重,不可有丝毫“大行不顾细谨、大礼不辞小让”的粗疏和缺漏。中央之所以一再强调公正、依法、科学、稳妥处置,就是要求执法者在维护公共秩序时,首先保证自己有良好秩序;捍卫社会公正时,首先展示自己能处事公正;打击违法行为时,首先严格自己依法守法。这样的维稳,才能最大限度维护群众权益,也才能成为群众共识。
从瓮安到孟连,当初的“疑难杂症”现在已经“药到病除”,并形成治理的经验。各地的维稳实践探索告诉我们,维护群众权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先决条件,维护稳定的过程应成为维护权益的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应对社会转型期的各种复杂挑战,为改革发展创造平安稳定祥和的社会环境。
(摘自2012年7月19日《人民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