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的探讨

2012-04-29 09:58李桦
中国集体经济 2012年9期
关键词:财务信息信息披露上市公司

李桦

摘要:随着资本市场的逐步繁荣,越来越多的公司纷纷设法上市,借助于资本市场来筹集企业发展所需缺资金。为了确保资本市场秩序的稳定,使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受挫伤,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保证财务会计信息准确充分,是每一个上市公司应该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财务信息披露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管措施和法律制度,不仅能够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性,而且同时密切关系着投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虽然近些年我国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也在逐步完善,但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充分、不及时、不完整等现象仍时有发生,社会对此反响十分强烈。文章通过对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典型案例,分析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现状及原因,拟就存在问题提出一些建议性的对策。

关键词:上市公司;财务信息;信息披露;对策

财务信息是指完全符合可定义性、可计量性、可靠性、相关性且能够通过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程序进入财务报表的信息,以及附注中的解释说明和由财务报表扩展而来的信息。财务信息披露就是把与公司相关的财务会计信息向投资者和社会公开披露的行为。

根据相关法规,上市公司应该在规定的时间编制并公布反映公司业绩的财务报告进行财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一般是指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股说明书(或债券集体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书、临时报告书及其他披露文件,向广大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信息使用者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对决策有用的信息。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象包括公司的股东、各种债权人、政府的相关部门、潜在投资者、公司的职工等。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各方面的情况,它不仅关系到股东的利益,关系到国家证券市场的稳定,对行业监督、公司自身的稳定以及社会资源的趋利性流动同样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存在的主要问题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市场经济的日益完善,资本与证券市场得到了超速发展,同时信息依赖性也日益增强,近年证监会发布了一系列关于财务信息披露的准则使得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逐步走向规范化和国际化。尽管如此,我们通过对近几年财务报告的关注,发现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壁垒仍然存在,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信息披露不自愿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法规有强制性要求,可企业在很多方面都是被迫进行信息披露,而非自愿性,这就导致了很多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这种应尽的义务看成一种额外的负担,往往只是从形式上勉强完成规定的财务信息披露,对于那些可有可无的信息都会选择放弃,缺乏主动性和自觉性。一旦面对自身利益时,就会不惜违反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行制度,想尽心思钻空子,故意在财务信息披露上面弄虚作假。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主要在于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有着许多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使得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状态。

(二)信息披露不真实

许多上市公司管理层出于经营管理上的特殊目的,蓄意扭曲详细真实的财务信息,隐瞒业绩亏损,虚增利润,制造虚假利好消息以欺骗市场和投资者。这种虚假财务信息披露的现象已成为我国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最严重也是影响最大的問题。特别是21世纪以来,虚假财务信息披露事件已经屡见不鲜,如琼民源、PT红光、东方钢炉、大庆联谊、郑百文、ST猴王、蓝田股份等上市公司的虚假招股说明、虚假报表、虚假配股报告等。

在这些案例中,有些上市公司为了顾及本公司股票的市场表现,故意保留一定的利润储备,以便以丰补歉;也有一些上市公司为了欺骗中小投资者,与投资机构相互勾结,操纵上市公司的利润数;还有些上市公司为了提高其偿债能力及流动比率,公然对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进行“处理”,甚至有的公司为了粉饰公司的资产管理能力,对现销和赊销不加区分,对存货计价方法变更不予披露等以欺骗投资者。这些公司有意歪曲经济业务的内容,张冠李戴,把不合法、不真实的业务通过各种途径变成合法真实的业务或收入。例如2003年,上市公司年度报表经注册会计师重新审计后,调整利润368亿元,占审计前利润的24.9%,调整资产2181亿元,占审计前资产的5.4%,调整应交税金63亿元,占审计前应交税金的25%。这些也从侧面反映了上市公司信息失真问题的严重性。再如2001年引起股市地震的银广夏,通过伪造购销合同、伪造出口报关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伪造免税文件和伪造金融票据等手段,虚构企业交易,虚增巨额利润7.45亿元,其中1999年1.78亿元,2000年5.67亿元。

(三)信息披露不充分

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是借口保护公司的隐私,隐瞒一些重要的但对公司不利的财务信息。上市公司往往会对有利于公司的会计信息过量的披露,甚至炒作。而对不利于公司甚至损害到公司利益的信息轻描淡写,甚至闭口不谈,从而影响广大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正确决策。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对应收账款存在的风险分析不充分。赊销作为一种重要的销售方式,形成的应收账款常常在公司总资产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是一旦超过一定期限一定额度,就会出现较大的坏账风险。在赊销行为发生后,必须定期通过应收账款的账龄和额度等指标对其风险进行科学分析、充分估计,并适时披露,否则肯定会误导广大投资者,影响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2.对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披露不充分。21世纪初的时候,很多上市公司在关联交易披露中出现不充分现象:有的不愿意披露比较数据或者比例,使关联交易的影响程度不那么引人注目,以达到美化其经营业绩的目的;有的不愿意披露敏感问题,如对关联融资变动等问题不加披露;还有的对应该披露的关联交易未作披露,或在其他事项中披露等等,这些情况都不利于业外人士认清企业的真实业绩。如2001年,中国证监会专查时发现圣雪绒与控股股东宁夏圣雪绒国际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披露不充分,在2000年的年报中披露的关联销售是1210.4万,而实际上是11947.69万。

虽然我国财政部在2006年颁布了新的会计准则,进一步规范了关联方披露相关准则,但是新准则在应用执行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由于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仍过于笼统,使得上市公司在关联方披露中掌握的尺度各有不同,致使在披露程度和质量上仍然存在一定的差距。

3.对企业的偿债能力指标评价不充分。清偿到期债务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前提条件之一,能否及时清偿到期的债务,是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志。如果某个企业不能够按期归还到期的债务,那么它将面临破产清算的危险。我们通过对偿债能力的全面分析,既可以考察企业持续经营的能力和风险,也有利于对企业未来收益进行预测。因此对于投资者来说,为了保证资金安全,自然要考虑被投资者的偿债能力。分析公司的偿债能力的指标有很多,主要有现金比率、流动比率、资本周转率、速冻比率、清算价值比率和利息支付倍数等。这些指标,如果少了一个信息,可能就不能正确反映公司的偿债能力,比如2008年中国七砂(0851)流动比率达207.98%,反映了较强的偿债能力,但是该公司存货期末余额高达1.06亿元,存货周转率为1.33次,这表明该公司存货周转速度慢,变现能力较弱,会影响其变现价值,进而导致公司的實际短期偿债能力变弱,偿债风险增大。

除了上面提到的三方面以外,信息披露不充分还表现在其他好多方面,比如对重大事件不做披露,像大龙地产就是此类案例,他的控股公司做重大投资决定的时候,并没有相应的做披露,从而导致投资人损失很大。还有一些内部的财务信息,如公司发生重大的亏损、资不抵债、公司受到财税部门的重大处罚等,这类信息公布之后必将有损于公司的形象,甚至会引发上司公司的股价大跌,所以公司也不愿意提供这一类信息。

(四)信息披露不及时

上市公司应按法定的时间及时披露财务会计信息,一旦信息披露不及时,就会对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根据规定当上市公司发生了重大事件并可能对股价产生影响时,上市公司得及时向社会公布。可是由于股市监管机构一般难以集体确定一些重大事件到底什么时间发生,在这种情形下,一些公司就会根据自身利益需要来选择时机披露重大的事件,而并非及时披露,从而降低了相关信息及其他信息的及时性,直接影响到众多投资者的切身利益。例如“南宁糖业”本在2004年就该有一个明确的减产判断,公司应该对这一影响生产经营的重大事件及早公布,但南宁糖业却推迟到2005年3月才明确预警。2009年ST金顶也就是因为披露不及时被证监会责令整改。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的原因

(一)局部利益驱动影响严重

利益驱动是导致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根本原因,而监督不力则是导致会计信息披露违规的重要原因。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表面上看起来责任在于公司的会计人员,实际上会计信息的制造和发布完全不是单单由会计人员独立完成的,而是受到多方的干预。一些上市公司为了在证券市场上树立良好形象,通过提高自身业绩来提升股价,便于公司的再融资,实现高价配股或者增发,达到圈钱目的;另一些被特别处理的公司为了免于摘牌,也想方设法提升业绩。为达到以上目的,在披露中期及年度报表时,上市公司就会不惜采用各种手段粉饰业绩,甚至指使会计编造虚假利润表。另外在我国的经济环境背景中,很多国有上市公司都是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的,他们在筹集资金上市时,都会受到当地政府的地方保护,因为当地政府也会从名声、经济等多方面为自己的利益着想。

(二)信息披露违规成本较低

据统计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因为信息披露而受到过远远不止一次的处罚,这反映我国对财务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执法不力和监管不严。在我国,虚假信息被发现的机率本身已经很小,可就算被揭露出来,也是以行政处罚为主,处罚的力度也更是有限。例如《证券法》规定的对上市公司及其管理当局的行政处罚的幅度是30万元-60万元,这远远小于其获得的收益。另外以交易所内部为主的惩罚方式不能对上市公司起到很强的威慑作用,对违规公司的股价、再融资能力影响都很小。除了上市公司,会计事务所的违规成本也很低,有的只是简单的受到谴责和公开批评,有的甚至只是内部批评。这样很多公司在巨大利益诱惑以及很小的违法机会成本面前都存在着侥幸信息,不乏很多人胆大妄为,铤而走险了。这也是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重要原因。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不高

财务信息经过上市公司会计部门的“修饰”后,在公布以前必须得经过注册会计师的审计,所以,信息披露与注册会计师不可避免的存在着重要的联系。由于目前我国注册会计师制度不够健全,使其独立性原则尚未充分贯彻。加上注册会计师们职业道德水平参差不齐和行业内部不正当竞争等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常常会受到利益的驱动,出于对眼前自身利益的考虑,一部分人会违背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忽视执业道德和执业质量,不再按照行为规范的要求来审计证据,甚至为上市公司出谋划策,编制并出具虚假报告,使审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得不到保证,从而使信息披露缺乏真实性;另一方面随着上市公司规模的不断夸大,经营业务日益复杂,注册会计师们的工作任务往往都比较重,很少花精力逐条逐项对项目进行详细审计,只能大概审计一些重要的信息,因而容易有漏洞,相应的审计质量也就不高。

从近年来证监会公开处罚的违规披露财务信息的上市公司的案例来看,许多信息披露的造假行为如果按正常的审计程序的话是很不难发现的,可是尽管如此,注册会计师仍然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2010年2月初在上海公审的爱建窝案,不仅让爱建系名誉扫地,也让所有投资人关注到上市公司背后的审计机构。早在2002年,当爱建股份出现财务异常时,其财务报告审计机构——上海立信选择了与公司“合作”来遮掩事实。《中国经营报》记者在调查过程中发现,这种“运作方式”几乎已经成为上市公司审计的一种“潜规则”。

(四)财务信息披露法规不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为主体,以《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和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为具体规范,以首次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为披露内容的信息披露的基本框架,初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问题。但是对其在实物性上的应用留有许多空白,对于财务信息披露的虚假性、误导性和重大遗漏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界定。这就使得公司在解释会计信息时有机可乘,而相应部门在处理相关事件的时候也会缺少相应的具体的法律依据,可操作性不强,权威性不够。另外一方面由于“政出多门”,造成部门之间相互协调差,权责界定不清,这必然导致对上市公司的行为缺少全方面的监督。比如证监会和财政部,由于两者职责不明确又缺乏协调和沟通,在信息披露的要求上缺乏统一性,客观上造成了执行中的混乱,给披露虚假信息提供了可乘之机。所以从上市公司会计规范本身来看,其体系虽已形成但还健全,相关法律、准则、制度都亟待修订、完善和补充。

三、完善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对策

(一)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治理制度

要规范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必须从上市公司自身方面着手,因为上市公司在内部治理方面本身存在着诸多问题。如国有股和国有法人股“一股独大”,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董事会、监事会的运作存在缺陷等等。实践证明,公司治理中的缺陷往往是导致上市公司失信的导火线。因此,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治理,是加强上市公司诚信建设和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重要措施。从现实情况看,我们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首先,完善上市公司股本结构。针对我国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过于集中的问题,一方面应该适当地分散股权,将政府持有国有股为主的股权结构转变为以法人和公众持股为主的股权结构模式,缩小国有股、扩大公众股比例。另一方面应该尝试着发展法人持股及机构持股,特别是法人交叉持股模式,构造稳定大股东;其次,完善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要合理和公平,避免由一种类型股东垄断董事会的情况。另外可引入独立董事会,强化独立董事职责;再次,完善高管层激励机制。建立具有激励功效的高额年薪制和购买股票期权制,鼓励代理经营者为公司尽职尽责;最后,完善监事会制度。一是提高监事会工作的独立性,二是扩大监事会的职权,三是强化监事的监督义务和奖惩责任。

(二)加大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力度

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关键在于运用各种力量来提高其失信成本。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对上市公司进行以落实诚信责任为重点的巡回检查和专项核查,督促各有关部门切实履行诚信责任。建立上市公司诚信评级和公告制度,将上市公司评为守信和不守信等级,并定期和不定期公告。同时建立起相应的信用档案,详细记录每个上市公司、中介机构、董事、监事在信息披露方面的行为,并将失信者列人“黑名单”予以曝光;第二,除了发挥公司董事会、证监会、交易所的作用外,还得发挥市场参与者的监督作用,增强所有投资者的监督意识,鼓励并支持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参与监督主体,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和严密的监督网络,以抑制上市公司违法违规势头的上升;第三,加大舆论监督力度。加大对上市公司的舆论监督同样很很重要。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媒体是监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一股重要力量,有些国家的媒体完全可以直接揭露上市公司或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股东知晓后可以直接起诉公司董事会或中介机构。我们同样可以借鉴这些好的经验,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四,面向全国建立一个举报上市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奖励基金会。对于任何一个举报者的举报,只要经调查核实确有其事后,就给举报者以重奖。

(三)提高对信息披露违法处罚额度

在处罚方面,一要加大惩罚面,除了对有迹象显示存在信息披露违规情况的上市公司进行针对性的查处以外,还应不定期对上市公司年报建立正常的抽查复审制度。另外要加大处罚力度,对于上市公司违法披露信息以及故意隐瞒或歪曲重要信息的行为,发现一起处理一起,绝不能手软,且给予严格的处罚,比如情节较轻者也可采用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摘牌等方式进行处罚,对情节严重者更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目的是要对违法乱纪者起到震慑作用。要完善证券法中的民事损害赔偿制度,对违反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的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应予重罚;二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规范的主要根源还出在公司高层人员,这些公司领导人常常对会计过程进行非法干预,唆使甚至胁迫会计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范,如果不深究他们的责任就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特别要严加追究违规公司领导人的责任,以此来捍卫广大股民的利益,保障我国资本市场的有效运行。

(四)强化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

1.加强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在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中,注册会计师发挥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责任就是对其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因此必须加大对外部审计监督主体——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另外政府应该明确注册会计师查错防弊的职能,明确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的不仅是鉴证同时也是监督,从而将查错防弊的责任明确落到注册会计师的肩上。

2.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提高注册会计师的职业素质,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增强执业谨慎性。这不仅要严格控制录用阶段的人员选拔,还应注重知识的学习与积累,加强后续教育,不断更新专业知识,增强注册会计师的自我判断能力,以求识别和发现审计中的重大错误与舞弊。除此以外每一个环节都应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因为审计的职业判断特性,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保持执业谨慎,才能最大限度降低审计风险。

3.推行注册会计师同业互查制度。同业互查是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对其执业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据以确定被查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了审计准则。相关部门应当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同业互查准则,并对违规的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处罚措施。

4.实行注册会计师审计真正独立。加强对会计事务所的管理,切实保证审计的独立性。由于我国可以从事证券业务审计的注册会计师队伍过小,不能满足目前这么多的需要,有必要加强对证券业务有审计资格的注冊会计师的培训工作,从而壮大这一队伍。

5.建立注册会计师违规惩戒制度。应借鉴海外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管理经验,建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制度。相应部门应尽快出台《注册会计师惩戒规则》,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委员会成立注册会计师惩戒委员会,并明确赋予惩戒权。只有这样才能使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成为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可靠保证,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证券市场公正健康发展。

(五)完善上司公司信息披露制度

由于上市公司的会计制度多随环境的变化,不完全适应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难以掌握和利用,影响了信息的有效性和充分性,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证券市场按相关要求逐步的开放,会计制度和准则的国际化要求也不断变高,可见规范的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有效市场不可少的。目前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仍存在很多灵活性和真空地带,应该以财政部门为主,充分考虑各方合理建议,尽快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制度建设应该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制定信息披露的准则,二是制定信息披露的规则体系。同时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的规范可借鉴国际准则,再结合我国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准则。

四、结束语

总之,为了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公正、及时、准确和完整,保护投资者利益和促进证券市场顺利发展,我国目前仍然需要采取很多措施来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使得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能够更完整更无暇。本文只是通过列举近年来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问题的典型案例,分析其原因,并针对存在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议性对策。由于篇幅、资料收集以及个人学识水平的限制,本文的探讨还存在一定程度的局限性,有待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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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江苏省响水职业技术教育中心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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