厘清废标概念 规范招标活动

2012-04-29 00:44王宏斌
中国集体经济 2012年9期
关键词:招标规范

王宏斌

摘要:针对当前,招标实践中对“废标”概念认识的模糊,在一定程度上对招标工作的规范进行产生了不良影响,文章全面论证了“废标”概念是违法违规现象引起的招标终止,并分析了如何从废标概念上的明晰入手对招标活动加以规范。

关键词:废标概念;规范;招标

自从1999年全国人大出台《招标投标法》以来,已经十三年了。中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发生着招标投标活动。尤其在大中型国有企业中,招标已经成为企业物资采购,工程建设的主要方式。伴随着大部分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也出现了个别失败的案例。逐渐产生了“废标”这一概念。

一、对废标概念的不同认识

本文认为:废标是特指因违反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等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招标终止。

最早提出“废标”这个词汇的法规是2003年1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中出现四种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较重要的是“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这两条。随后在2003年5月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2004年9月施行的《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又多次提到废标。而此批法规的上位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均未提到“废标”,而是出现了“否决投标”和“重新招标”的词汇,并列举了包括“投标人不足三个”在内的多种情形,做出了“否决投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由此可见,废标并不是引起招标终止的唯一原因,也不等同于否定投标。多年来招标投标领域废标问题的界定不清,主要是由于法律法规的界定不一,有相互矛盾的地方,各法规制订者对其理解不一,于是有了各相关法规中废标概念界定混淆和矛盾的地方。从而引起实际工作中各种混乱现象。概念上的偏差直接影响到实务工作者对法规的执行,也影响了招标工作的规范进行。

(一)废标与否决投标的区别

常听某些监标检查人员说把某投标厂商的标废了,其实,此处的标为投标,被废即是被否决,投标归于无效。正是因为其招标行为出现了法定无效的情形。而被否决。出现违法违规情形在先。倒置结果无效在后。监督检查人员只是发现查处了无效的投标,并经评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做出否决其投标的决定,而不能也不应该主观性地说废了谁的标。否定某一投标人的投标,招标活动并非一定终止。

废标是对整个招标活动的终止。因为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形,非正常地终止招标。整个招标行为,未完成事先预计应达到的成果,招标活动失败。这一现象才是废标。由此可见废标是因特定原因对整个招标活动的否定,此时,招标活动一定被终止,而否决投标是对某个投标人投标的否定。

(二)废标与流标的区别

所谓流标,是在招标活动中,由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少于3个或有效投标人不足三家或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响应的不足三家,不能充分发挥投标人充分竞争的作用,而不得不重新组织招标或结束招标的现象。在招标活动中,流标的现象不乏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一旦发生,无形增加了招标成本,延长了招标周期,进而导致招标工作效率的下降。但它也是偶发性的,是可以控制和避免的。流标,实际上也是一种招标失败,同样应当重新招标。但是,流标并非违法违规情形引起的招标终止,它是由于一些技术方面的原因倒置的招标结束。而废标是源于违背“三公”原则,若继续进行将会损害到招标投标人利益,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强制终止。

二、对招标活动进行规范

国有企业花费一定的人才、财力开展招标活动。其目的就是合理降低采购成本,节约建设成本,高效优质地完成建造或采购任务。而废标现象的出现,把这一预期目标化为乌有。怎么不令人痛惜。因而在大量的招标活动中又出现了另一个怪象。达到否决投标的没有否决,应该废标的让其顺利过关。所以我们必须认清出现否决投标和废标的各种情形。

(一)应该否决投标的几种情形

1.未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投标人的投标。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关联性单位的投标。

4.逾期递交的或没有按要求密封的投标。

5.因标书质量问题而被否决的投标,主要有:(1)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负责人签字;(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3)标书商务部分(资质、业绩)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4)投标报价明显低于成本价格或市场行情;(5)对投标文件规定的数量或工作量响应不足。

(二)应该废标的几种情形

1.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潜在投标人投标。

2.出现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标底被泄露。这里应明确标底和投标限價的区别:标底是用于评标参考的标准之一,开标时公布,不得以投标报价接近或以某一范围上下浮动于标底而作为中标的唯一条件,而投标限价又叫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是一个报价的最高限制,在招标文件或招标公告中明确公布,投标人超过此价格的投标将被否定。

许多年来,废标一词,不仅困惑着从事招标工作多年的专家,也困惑着许多招标投标领域的从业人员。一方面工作人员实际工作中有意无意将废标与否决投标的概念相混淆,另一方面有关法律法规对此也界定不清,由此导致了废标概念混沌含糊。这种情况,一方面使得招标工作可能出现失误,有损招投标工作的严肃性,另一方面也有可能使得投标人误会,无所适从,增加规避招标和投诉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对“废标”的概念做出分析和厘清。以上我们认清了废标概念,知道了必须终止招标,否决投标的几种情况。该废标的招标活动一定不能护短,应否决的投标一定不能忍让。招标行为才能真正规范起来,否则那种“问题招标”充斥社会。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得不到保障,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现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遭到破坏。

当然,事物的发展规律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招标投标活动的深入开展,新问题新现象还会不断出现。我们只有不断厘清概念,规范行为。才能更好地为企业招标工作服务。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S].1999-08.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S].2011-12.

(作者单位:大同煤矿集团公司审计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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