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霞
(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江苏南京210023)
商业贿赂是对公正的社会秩序环境的收买、亵渎,它不仅仅是经济发展的大敌,更是社会法治、正义的大敌。商业贿赂犯罪渗透在各类经济活动中,也渗透在高校参与的各类经济活动中。近年来,发生在高等院校参与的经济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案件也迅速攀升,严重影响了本来就很稀缺的教育资源的合理使用,加剧了教育不公平。在商业贿赂易发主体排行榜上,教育行业高居第八位[1]。2000年以来,高校职务腐败案件频发。2005年到2008年初,教育部直属高校纪检监察部门共立案调查腐败案件300多件,涉案人数共计400人。2003年立案数和涉案人数,分别比2002年增长了112.24%和118.64%。北京市海淀区内的高校20世纪90年代发生腐败案件24件,26人被查处。而从1998年到2008年就共查办案件46件55人,包括清华、北大、人大等名校在内的23所高校涉案[2]。联合国早在2007年就发出了一份名为《学校腐败:出路在何方》的报告,警告全球教育领域腐败现象严重,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程度,必须予以高度重视[3]。如何有效预防高等院校在经济和其他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成为人们广泛关注的重大社会问题。本文拟对教育系统尤其是高等院校的各项经济活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犯罪现象表现形式、生成原因以及预防、治理高等院校中的商业贿赂犯罪现象的方法与路径作一些理论上的探索,以期构建预防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长效机制。
近年来,高等院校对外经济活动越来越多,发生在高等院校对外经济活动中的商业贿赂案件也迅速攀升。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成为教育系统案件多发的一个主要诱因。教育优质资源稀缺为个别人提供牟利机会,而教育腐败更加剧了教育不公。
高校商业贿赂犯罪是指在高校参与的各类经济活动中,市场参与者向高校主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提供、允诺、交付不正当利益以使自己在向高校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以及高校主管人员或其他工作人员非法接受他人提供、允诺、交付的不正当利益或者向商业活动中的对方索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行贿主体比较固定。
商业贿赂的主体是从事市场交易的参与者,既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的经济实体或个人。具体到高校商业贿赂中,买方主要是指各类对高校开展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的供应商、建筑商或其他单位,其中供应商主要包括图书(书刊资料、教材及其辅导材料等)供应商、设备(教学设备、实验设备和办公设备等)供应商、学生生活用具(宿舍用具、军训服装或者其他统一服装等)供应商、各类电子数据库供应商和其他供应商,建筑商主要是指承包高校校舍、教学楼和行政办公楼等各类建筑的公司、企业,其他单位则是指除了供应商、建筑商之外的其他与高等院校有经济往来的单位和个人。
2、受贿主体(行贿对象)比较集中。
高校商业贿赂中行贿的对象比较集中,一般而言,普通教师很少参与高校对外的经济活动,因此,一般不会成为商业贿赂行贿的对象,而商业贿赂既然是为了推销或促使对方购买商品或者服务,因此,行贿的对象往往是行贿主体的交易对方以及对生意成交具有决定作用或重大影响的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商业贿赂行贿对象往往是高等院校里的主管领导或分管领导以及具体的经办人员、采购人员、验收人员等在交易中起关键作用的人。通过满足这些人的个人贪欲,最终达到促成交易的目的,往往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从目前查办的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案件来看,行贿对象除了学校主管领导或者分管领导之外,比较集中在后勤处、基建处、教材科、设备处、校医院、学生处、图书馆等,据调查高校商业贿赂主要集中于几个环节:设备采购、图书教材采购、学生生活用品、学校消耗品采购、基建工程、办(培训)班[4]。根据统计,2003年1月至2005年10月,武汉市检察机关查办在武汉高校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41件,涉案46人。这46人中,涉及基建招投标及后勤维修工程领域的18人,占39%;涉及教材和教学设备采购的6人,占13%;涉及网络招投标的6人,占13%;涉及财务管理环节的6人,占 13%;涉及招生录取环节的 7人,占15%;涉及药品采购领域的3人,占7%[5]。
3、贿赂对象物的多元化。
贿赂对象物除了传统的“礼物”、“礼金”外,行贿者针对高校受贿对象往往具有较高的学历,在人们眼里属于“儒雅之士”,因而为了彰显儒雅之风,为了“免俗”,贿赂对象物也趋向于“高雅化”。除了纯粹的现金贿赂外,行贿者往往选择文化艺术品、珍稀古玩、名人字画、纪念币、贵重书籍(如黄金书籍等)以及诸如赠送高级娱乐场所会员卡、海外培训考察等作为贿赂对象物。
4、贿赂行为的“合法化”。
商业贿赂行为是法律规定所禁止的行为,同样也是违背商业道德的行为,所以行为人总是希望以某种“合法化”的方式来进行。目前的商业贿赂已发展成整个社会范围内的“职位寻租”且形式越来越隐蔽,除回扣外,往往打着给付“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等看似合法的旗号,大大增强了查处的难度。
5、贿赂发生的集体化。
当前,商业贿赂案件中窝案发生几率非常大,商业贿赂合伙化和集团化成为发展趋势,基于利益的相关性,各个商业贿赂主体结成攻守同盟,共同维护彼此的共同利益,这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受贿者为了寻求一个保护伞或者利益圈,往往形成一个共同的贿赂群体,现在高校内部腐败分子往往彼此勾结,造成权力之间的互补关系,极易出现“扎堆腐败”现象。“腐败常常根植于官僚机构的等级结构。下层官员受贿后会拿出一部分来给上司上贡,以报答对方给予自己这份工作。”[6]58如 2006 年,重庆邮电大学教材科三位老师因收受、私分回扣而集体被判处刑罚[7]。
高等院校商业贿赂之所以发生,与整个社会的消极因素侵蚀影响分不开。随着高校对外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市场经济的负面影响使商业贿赂迅速渗透到学校中,而当前的市场竞争机制不完善,个别经营者为了规避市场风险,获取高额利润,不惜采用贿赂的方式促成交易实现,导致了商业贿赂的发生。但是这并非根本原因,只是外部原因之一。因此,我们必须深入研究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深层次原因和内部原因。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生成原因很多,但不外乎体制内和体制外两大类。
1、学校权力内部配置不科学,缺乏制约和监督功能,很多高校的决定权集中在个别实权人物身上,权力缺乏有效的监督,必然滋生腐败。经济原因只是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表层原因,而由于我国高等院校办学自主权日益提高,高校内部一些领导人权力增大,而高校内部本身又缺乏相应的管理、监督机制,这样就产生了职务犯罪的条件和土壤。高校领导层权力过于集中,缺乏透明度,很容易形成一定范围的法治死角,造成高校职务犯罪。因此,权力配置的不合理和权力使用的失范是高校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深层次的原因。这些实权人物手中握有诸如采购、工程发包、市场准入、规划审批、资格审查等的权力,足以对任何交易行为产生直接影响,左右交易过程,决定企业交易行为的成败盈亏。这是一种特殊的商业贿赂,是商业腐败与权力腐败的结合物,是权钱之间的交易。如高校建设中邀标权力的滥用,邀请招标的权力由高校主管领导决定,这种权力几乎不受任何限制,极易成为攫取商业贿赂的“合法”手段。
2、高校的财务管理及其运作机制存在较大缺陷是高校商业贿赂产生的必然原因。高校财务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资产日常管理环节薄弱、资产流失较为严重、投资和筹资缺乏理性、内部控制体制不健全[8]。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贿赂的发生变得更为容易。
3、高校教育资源垄断地位的形成,使本来就非常稀缺的教育资源更加得不到充分利用,从而成为高校商业贿赂犯罪发生的重要因素之一。“垄断企业没有价格发现机制,它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永远不可能有合理的市场价格。”[9]资源的稀缺为掌握这种资源的人提供了寻租的机会。
4、高校反腐监督机制不完善。无论是校内监督还是校外监督基本上是流于形式,据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对近年来办理的20件案例调研分析,90%的高校职务犯罪是由司法或审计部门发现线索才案发的,只有10%是由高校内部自查发现的,且有些被告人系长期多次作案,单位的有关部门却均未察觉[10]。高校的校外监督相当乏力,虽然一般各省、市、自治区均设有教育工委、教育纪工委,但基本上都力不从心;同时因教育系统的经费属单位自管,教育部直属高校,以及在地方的省属高校,主管部门都“鞭长莫及”,当地教育、财政部门“既管不了它的帽子,又管不了它的票子”。就校内监督而言,目前,高校“一把手”监督和管理措施并不到位,形成同级不好监督、上级疏于监督的情况,同时,校内监督途径和渠道不畅通,一般干部和党员群众的意见不能正常反映上来,教代会、党代会教师和党员反映的意见基本不起作用。
1、高校迅速扩张发展为商业贿赂提供了机会。从20世纪90年代末期开始,国家为了缓解就业压力,开始了大规模的高校扩招,扩招带来的最直接的变化就是各个高校校园、校区的扩建,校园、校区的扩建伴随着大量的工程建设,这为与此相关的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相对应的建筑商、供应商提供了商业贿赂的契机。如重庆市某大学后勤集团原总经理严某收到了建筑商17万余元的感谢费而站到了被告席上[11]。
2、心态失衡、心存侥幸是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直接诱因。如湖北大学原副校长李金和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上,后悔莫及:“我没有好好地把握自己,起初是吃吃喝喝,后来就收点土特产,这样越陷越深,直至坠入深渊。”在1999年2月至2005年3月担任湖北大学校长助理、副校长期间,李金和利用主管后勤工作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开发商、建筑承包商贿赂共计人民币86.2万元、美金0.9万元[5]。
3、法律规制存在严重缺陷。我国目前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打击和预防缺乏统一完整的法律依据。如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就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反商业贿赂实践中实际效果不佳。在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这种多头管理模式往往导致互相推诿、疏于管理。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程宝库认为,中国受贿罪主体范围的狭窄,导致了无法对现实中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予以全面有效的管制。特别是一些公职人员因不被法律视为国家工作人员而逃脱了处罚。实际上,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国家,除了国有企业和控股公司以外,各事业单位中的广大工作人员,虽然既非国家工作人员也非公司、企业人员,但同样掌握着一定的公共资源支配权(如采购权),井可能利用这些权力寻租。比如大量医疗回扣案中牵扯出的医生收贿,以及教材回扣案中牵涉的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他们却难以受到现行法律的制裁[12]。
商业贿赂是商业活动中不死的蛀虫,贪婪地腐蚀着社会肌体。商业贿赂破坏投资环境,助长社会腐败、政治腐败。世界银行在《世界发展报告》里指出,“腐败指数越高的国家,经济增长率和人均收入越低”,因此,“越来越多的外国投资者和国际援助机构在进行投资和贷款时,将贪污贿赂行为列为考虑因素”[11]。而高等院校发生的商业贿赂犯罪不仅破坏了学校的信用和声誉,损害教育系统的可持续发展,更重要的是加大了办学成本,提高了本已超出普通居民承受力的高校学费,加剧教育不公。教育成为“卖方市场”,为掌握这种稀缺资源者提供了牟利机会,玷污了本应神圣的学术殿堂。因此必须采取切实的防治措施以应对日益严重的商业贿赂犯罪。
1、严加惩处高校商业贿赂犯罪。
商业贿赂犯罪从主观上讲,行为人均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因此,我们必须加大打击力度,严加惩处,提高其犯罪成本,降低犯罪收益。“有效的惩治腐败的政策目标是简单的:腐败必须被社会大部分人看成是一个高风险、低收益的行为不端。”[14]我国刑法目前并没有规定单独的“商业贿赂罪”,但是,目前刑法已有多处规定可以规制商业贿赂犯罪行为,包括: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一条对单位行贿罪,第三百九十二条介绍贿赂罪,第三百九十三条单位行贿罪等条文和罪名,足以对商业贿赂犯罪进行刑法打击。目前公办高等院校的工作人员一般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可以适用于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中的相关条文和罪名,私立高等院校工作人员基本可以属于公司、企业人员,而按照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定罪处刑即可,而不至于轻纵罪犯。
2、完善治理高校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体系。
我国法律特别是刑法对商业贿赂有着严格的规定,1993年,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6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刑法》及其他部门法中的零散条文中也包含了关于商业贿赂的规定。但是商业贿赂犯罪毕竟同一般的贿赂犯罪有比较大的差异,目前按照刑法现有规定定罪处刑只是权宜之计。而且从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看,对商业贿赂问题除了法律定义的疏漏以外,商业贿赂犯罪主体范围的定义过于狭窄,法律上规定的现行商业贿赂犯罪不够明确,缺乏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规定,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对象范围有限;同时存在着关于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条文过于分散,立法层级不高,导致在实践中反商业贿赂虽貌似严厉而实则效果不彰等缺陷。对于现有法律体系的诸多缺陷,我们认为有必要对法律体系进行完善,可以通过指定独立的《反商业贿赂法》或者完善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刑法》等法律,从而建立一个科学完善的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法律体系。
除了完善实体法律之外,还有必要完善惩治商业贿赂犯罪的程序法律。这其中比较有意义的是可以引进污点证人制度。“惩治腐败的威慑策略有两个重点:一是提高逮捕和惩罚的威慑作用,二是奖励那些掌握腐败证据并能站出来举报的人。”[6]63掌握腐败证据并能站出来举报的人除了少数是正义之士外,更多的是愿意做污点证人的人,但是我们目前法律并未赋予污点证人特定的“法律奖励”和保护。
3、科学配置高校内部权力,完善高校内部监督、管理机制。
如前所述,高校商业贿赂犯罪一个重要的生成原因就是权力配置不科学,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因此,还需要构建合理的高校内部约束体系来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一是要制定出科学、规范、制衡的工作流程;二是要依靠技术手段建立监控体系,设置监控机构,让采购人员根本没有受贿的机会;三是要有严格的制度确保流程的正常运行,并对违规、违法人员进行严厉惩处;四要切实加强高校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健全机构,完善机制,不断提高依法依纪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五要完善和充分发挥教代会、党代会的积极作用,畅通一般教职工和党员的民意渠道。从一定意义上说,规范权力是治理商业贿赂的根本。通过规范权力运行,建立规范有序的权力运行机制,减少权力对市场的干预,充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推动良好市场竞争秩序的形成,才能杜绝权钱交易行为的发生,最终消除腐败行为生存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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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于洋.收受私分回扣,重邮3人获刑[N].重庆时报,2006-10-20(5).
[8] 曾晓璇.公办高校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对策[J].当代经济,2006(8)(下):81.
[9] 孙载夫.治理商业贿赂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114.
[10] 侯兆晓:《高校腐败警示录》专题报道之四:高校监管如何去真空[EB/OL].(2009-07-10)[2009-07-15].ht tp://news.qq.com/a/20090710/000762_2.htm.
[11] 徐梅.学生宿舍熟人承建,闻纪委要查紧退十万感谢费[N].重庆商报,2006-11-30(5).
[12] 秦轩.“反商业贿赂风暴”蓄势而发[J].中国新闻周刊,2006-01-23:43.
[13] 张玉瑞.商业秘密·商业贿赂:法律风险与对策[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243.
[14] [加]里克·斯塔彭赫斯特,[美]萨尔·T·庞德.反腐败:国家廉政建设的模式[M].杨之刚,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