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拟写入环保法

2012-04-13 09:34:51
化学与生物工程 2012年11期
关键词:本行政区域约束性环保法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拟写入环保法

日前,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对重点污染物实行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对尚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重点区域、流域以及超过国家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的地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可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草案规定,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应当遵循公平、科学、合理原则,研究提出国家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分配意见,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下达的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和本行政区域需要,分解落实指标,削减和控制本行政区域的重点污染物排放量。

草案修改时着重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同时明确企业不仅要对减少排放污染物负责,也要对排放污染物对公共环境质量造成的影响承担责任。草案规定了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监测,并依法公开监测数据;国家实行排放污染物申报和征缴费用制度;草案增加了与突发事件应对相衔接的条款,并针对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责任和防治次生灾害作了衔接性规定。

(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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