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晓颖 何献忠
(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湖南株洲 412004)
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金融衍生工具范畴。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之前,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主要依据1997年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商品期货业务会计处理暂行规定》及其2000年的补充规定。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颁布之后,商品期货套期保值的会计处理则主要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以及《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其在财务报表上的列报主要依据《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
株冶集团是我国最大的铅锌生产和出口基地之一,主要生产铅、锌系列产品,其生产的“火炬牌”锌是我国首个在伦敦金属交易所注册的商标,“火炬”牌铅锭和锌锭是全国最早在伦敦金属交易所 (LME)注册的品牌,“火炬”银锭是国内最早在伦敦金银协会 (LBMA)注册的品牌,“火炬”金锭是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交割品牌。从竞争格局看,株冶集团在品牌营销战略和冶炼技术方面都具有一定优势,形成株冶集团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但与同类型企业相比,株冶集团的竞争劣势主要体现在资源方面,缺少自己的原料基地,属于两头在外的能源企业。近年来,国际有色金属价格大幅波动,国内冶炼生产企业面临着巨大的市场价格风险。株冶集团及时通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来规避现货交易的价格风险,而期货的价格发现功能更是有利于企业签订长期合同,实现资源的合理配置,确保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可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株冶集团的经营决策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企业控制成本、分散风险以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有效途径。而现行期货套期保值会计准则中关于有效性认定等方面的要求与企业的实际经营决策情况存在巨大差异,导致套期保值收入被视为投资收益处理,束缚了国有企业的套期保值业务的发展。现行会计准则下,如何改进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会计处理,使其更为真实客观地反映企业期货套期保值及生产经营情况,是值得探讨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将我国套期保值业务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三类。对于商品期货而言,主要涉及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1]。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经确认的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在上海期货交易所进行交易的铜、铝、锌、铅四种有色金属商品期货,适用于公允价值套期。涉及的账户主要为两类:一是资产负债类,如“期货保值金”、“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等;二是损益类,包括“投资收益”、 “套期损益”和“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规定,上市公司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中记录套期工具公允价值的增减,将套期浮动盈亏记入当期损益。但其他企业尚未对被套期工具 (现货标的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现货损益。事实上,上市公司也并未严格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双边待冲,其原因在于会计准则双边待冲法要求在相同会计期间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的抵销结果计入当期损益,虽然该方法可以比较全面地反映套期保值原理,但在实际操作中非常复杂繁琐。现实中针对被套保项目 (现货)在同一天内可能多次滚动操作,若每次操作都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核算成本将非常之高。而且,同日开平仓一个期货账户可能针对两单 (或以上)不同的被套保项目(现货),在会计账簿上区分明细账的必要性不大。按照会计重要性原则,上市公司未计入被套期工具 (现货标的)的公允价值计入现货损益[2]。
株冶集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分为两大类,包括针对采购国内外锌精矿、铅精矿等原料期货的套期保值以及针对销售锌、铅产品期货的套期保值。通过建立与现货数量相等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货合约,以期在未来某一时间通过平仓或实物交割来抵偿现货市场价格变动带来的风险,锁定成本或利润,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核心竞争力。2007年,株冶集团期货套期保值量为2.19万吨,保值盈利4700万元;2008年,株冶集团期货套期保值量达4.5万吨,保值盈利5600万元,有效地对冲了现货市场的价格风险。在期货套期保值决策委员会的领导下,株冶集团成立套期保值方案制订小组和方案决策小组,制定规范的套保流程,在设立组织机构、对外授权、完善决策制度、规范期货交易业务流程、定期风险评估以及建立监督报告体系六大方面,建立了一套系统化的期货业务风险管理体系。
株冶集团是上海期货交易所的自营会员,境外则通过经纪公司进行交易。目前,株冶集团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主要采用现金流量套期方式。会计科目设置上,株冶集团在“长期股权投资”科目中设置“期货会员资格投资”明细科目,专门核算其向期货交易所缴纳的会员资格费。设“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境内 (外)”科目,核算对境内 (外)期货交易所或经纪商支付的期货保证金、交易亏损款及调回的盈利款等。设“套期工具”科目,核算境内 (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合约公允价值变动情况。设“销售费用-手续费”科目,核算境内 (外)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发生的手续费 (佣金)。
株冶集团按照程序根据支付保证金指令将资金划出,支付时借记“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境内 (外)”,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资产负债表日,套期保值期货合约公允价值发生变动,应根据交易结算资料确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期货合约发生浮动盈利时,借记“套期工具-XX(明细项目)”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期货合约发生浮动亏损时,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套期工具-XX(明细项目)”科目。实际操作过程中,期货与现货双边待冲事项未对被套期工具的损益产生影响时,现货标的按公允价值计现货损益。
未到期合约平仓产生盈利时,按实际平仓盈利金额,借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明细项目)”科目;同时借记“套期工具-XX(明细项目)”科目,贷记“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发生平仓亏损则作相反的记录。合约到期实物交割按交割结算价先对冲平仓,确认销售收入或冲减销售成本,按应收收入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期货保证金”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XX产品”科目;或按应计成本款项列入“主营业务成本-XX产品”。
尽管株冶集团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对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操作和会计处理,但近年来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时,对期货套期保值有效性的评价仍被认定为无效套保,将套期保值损益调整列入“投资收益”科目,使财务报告使用者产生一定的误解。导致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以下几方面: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规定,套期保值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 (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要进行正式指定,并制定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
株冶集团属于大型有色金属冶炼企业,行业性质决定了其与其他生产企业、贸易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区别,株冶集团从全球采购原料后根据生产需要放料投入到冶炼生产线,在形成产成品前的生产过程中其物料的存在形式不断发生变化,冶炼过程中物料的特殊属性导致在指定被套期项目时存在对实物难以确定的状况[3]。例如,株冶集团对库存物料的锌原料进行保值,此时的锌原料包括厂内锌精矿、厂外已作价锌精矿以及粗级锌原料等具有类似风险的原料共XX金属吨,均价XX元,但建立套期关系时可能仅将原料中的一部分进行套保 (即可能仅对库存锌精矿的百分之多少进行套保)。于是在被套保项目上,集团公司难以找到与套保数量相对应的具体某一批实物,同时实物在流转过程中也很难确定其具体金额。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规定,只有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关系预期会高度有效抵销 (抵销结果在80%-125%之间),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才被认定为高度有效。企业还应持续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
尽管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规定了有效性的条件,明确提出实际抵销结果为80%-125%的数量标准,但仍然缺乏科学的评价体系和动态跟踪评价制度。实务中对未来现金流量的预测需要进行人为估计和较为复杂的计算,折现系数的确定也依赖于职业判断,客观性较差。由于公司无法确定被套期保值项目的具体金额,进行有效套期计量的客观性较差,从而影响当期损益。企业难以持续对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某项套期在套期关系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比如株冶集团2010年的期货交易总金额 (开平仓双边交易)约为22亿元,销售收入位于100亿元以上,要从原料的堆场和产品的各处仓库中找到对应的被套期项目实物并对每一笔套期保值交易进行有效性分析,实际操作中可能因过于繁琐,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而无法操作。
根据现行套期保值会计准则,套期保值业务分为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若归属前者,则套期浮动盈亏记入当期损益,影响当期利润;若归为后者,则套期浮动盈亏记入资本公积,影响所有者权益。由于会计准则对二者的分类界定不清晰而且存在交集,因此,企业可完全根据自身的风险管理战略进行分类,存在大量主观判断和操作的空间,给企业盈余管理带来机会。
准则制定机构应根据生产企业面临的实际情况对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进行适当改进,以确保类似于株冶集团的生产企业在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时,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和会计处理能被认定为有效套保,使其相关的损益列入“主营业务成本”或“主营业务收入”,而不需再被调整至“投资收益”科目。具体改进建议体现在如下方面:
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套期保值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要有正式指定。但大型生产企业尤其是冶炼企业的生产经营是一个不断动态变化的过程,存在被套期保值项目在实物上难以具体对应的问题。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实物形态在冶炼生产流转线不断变动,因此应在套期时点上将被套期项目从企业存货的账面上进行锁定,这部分被套期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单独列示进行个别计价,不参与其他存货的期末结转,待该笔套期保值合约平仓或了结头寸后再释放[4]。
套期保值会计准则规定了套期保值高度有效的条件,但其有效性分析的方法都需要运用数理模型,实践操作上较为繁琐和困难。建议对套期保值高度有效的认定及评价方法予以简化,同时考虑企业只在年末资产负债表日对全年情况集中进行评价,对有现货背景的生产型企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可采用单个套期保值方案有效性认定方法。
2008年6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对第133号准则准备进行修订,建议稿拟降低套期会计的应用门槛,从高度有效降到合理有效,将要求企业必须进行套期有效评估改为只有当环境表明套期关系可能不再合理有效时才需进行有效性评估[5]。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针对不易操作的条款,制定更明确和细化的执行指南,建立一系列的“标准”,使准则更具操作性。同时,还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不断更新准则指南。
应在现行会计准则对套期保值业务分类的基础上,严格划分其分类标准,明确公允价值套期和现金流量套期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为企业确定其套期保值类别提供一个明晰具体的标准,减少企业的套期风险,并有效预防企业盈余管理行为。
近年来,在当前有色金属商品价格宽幅波动的背景下,株冶集团通过期货套期保值交易来规避现货交易的价格风险,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稳定性,提高企业的获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不断扩展其发展空间。充分体现了期货市场对于促进企业快速平稳发展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因此,应不断完善期货套期保值会计准则的会计处理,解决套期保值有效性认定的问题,让套期保值业务能真正发挥其抗风险、保收益的功能,更好地为企业发展服务。
[1]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 (2008) [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8.411-430.
[2]续 琴.套期保值会计准则下商品期货会计处理思考 [J].财会通讯 (综合版),2009,(4):22-24.
[3]Michael& Mathew.Hedging Foreign currency,Freight and Commodity Futures Portfolios:A Note[J].Journal of Futures Markets,2002,(22):1205-1221.
[4]高天成.有色冶炼企业经营风险控制 [J].有色矿冶,2007,(23):48-49.
[5]刘 明.新的会计准则下有色金属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会计处理 [J].南方有色,2010,(11):35-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