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探析

2012-04-13 03:48:02张岳峰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监护人监护权益

张岳峰

(双滦区钢城街道办事处,河北 承德 067000)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探析

张岳峰

(双滦区钢城街道办事处,河北 承德 067000)

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已成为当下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留守儿童的受监护权、人身权、受教育权和发展权都难以保障,文章从政府、社会、家庭等视角来分析其产生原因,并根据不同责任主体对于留守儿童所负责任提出相应对策。

留守儿童;权益保障;责任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进入城市谋生,随之在广大农村产生了“留守儿童”这一未成年群体。由于父母长期外出打工,留守儿童出现日常生活缺乏照顾、生理心理缺乏关怀、人身安全缺乏保护、成长教育缺乏指导等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这些问题如不能妥善解决,将直接影响到中国新农村建设以及全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大局。

一、农村留守儿童规模及分布

留守儿童是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快速转移过程中出现的特殊社会群体,主要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打工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未成年人。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根据权威调查,中国农村目前“留守儿童”数量超过了2300万人。57.2%的留守儿童是父母一方外出,42.8%的留守儿童是父母同时外出。留守儿童中的79.7%由爷爷、奶奶或外公、外婆抚养,13%被托付给亲戚、朋友,7.3%为不确定或无人监护。我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分布十分集中,而且多数居住在中南部的省份。四川、安徽、河南、广东、湖南和江西6个省的农村留守儿童在全国农村留守儿童总量中所占比例超过半数,达到52%。除上述六个省外,农村留守儿童数量排名前十位的还有广西、湖北、贵州和江苏。农村留守儿童分布集中的十个省份中,多数属于典型的劳动力输出大省,但广东、江苏由于省内劳动力流动,从而也产生了一定规模的农村留守儿童。

二、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缺失情况及原因分析

保护儿童权益是家庭、学校、社区乃至整个国家和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整合各方资源,形成社会支持网络。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的保护在社会转型期显得尤为迫切,特别是其教育权、人身权、受监护权、发展权。[1]留守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接受教育、形成世界观的关键时期,他们过早脱离了父母的关爱和教育,在生活、学习和生命安全等方面都面临着困境。

(一)受监护权益保障缺失及其原因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而对农村留守儿童来说,一般存在以下几类监护:(1)单亲监护,即由父母一方留在家中对孩子的日常生活和学习进行管理;(2)隔代监护,即父母双方均外出,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进行抚养的监护方式,孩子们被委托给爷爷、奶奶、外公、外婆照顾;(3)上代(亲属)监护,即由父母的同辈人代理监护职责的方式,父母将子女交给姑姑、舅舅等亲戚代为监管;(4)自我监护,自我监护是由孩子自己监护自己的方式。有的父母为了外出打工甚至于将子女全托在学校,留守儿童只能等到寒、暑假才能与父母见面。一般来说,代理监护人年事已高、文化层次较低(有些甚至是文盲或半文盲),家教知识有限,他们还要干农活维持生活,多数很难胜任监护职责,无能力、无时间、无办法监护孩子。很多留守儿童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爱和教育,有些留守儿童还要帮年老体弱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分担一定的家务,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身心的健康成长。

而且,在代理监管的环境下,代理监护人的监护职责不明确。由于法律意识的薄弱,人们往往把监护简单地理解为看管、照应,在委托监护时一般不会明确监护职责。一旦发生被监护人的权利受侵害或者被监护人侵犯他人权利时,受托监护人往往推脱责任。在隔代监护中,一些农村留守儿童的祖辈年事已高,行动不便,不但无法担负监护职责,还需要留守儿童对他们的生活进行照顾,变成了监护责任倒置。

(二)人身权益保障缺失及其原因

人身安全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其他一切权利行使的基础。由于得不到家庭和父母的有效监护,留守儿童自身又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因此人身权得不到有效保障。

1.健康存在隐患

2005年11月5日中国农村儿童状况调查报告显示,农村留守儿童身体素质普遍偏差。在近一年内有75%的农村留守儿童未接受过健康体检;73%的学前留守儿童没有接受计划免疫;生病后到医院就医的人数低于68%;留守儿童在一周内,每天所摄入的奶类、水果类、肉类比例不超过50%。留守儿童的代理监护人因为能力或精力有限,对孩子的照顾大打折扣,而且部分老人生活很节俭,受精力和观念的影响,孩子的生活质量相对较差,经常吃不上饭或吃不好饭,日常营养得不到保证,影响了身体的健康发育。此外,由于农村医疗资源匮乏、医疗技术水平低以及家庭经济条件有限,农村留守儿童在患病时看不起病、看不好病的情况时有发生。

2.安全存在隐患

“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教育问题研究”会议指出,由于父母疏于照顾及监护人的防范能力弱,在被拐卖的儿童群体中,居第一位的是流动儿童,居第二位的是留守儿童,而据公安部的调查显示,全国未成年人受侵害及自身犯罪的案例大多在农村,其中大多数又是发生在留守儿童中间。留守儿童中男性儿童多会成为人贩子注意的目标,而女性儿童多受到人身侵害。此外,由于监护人照顾疏忽,学校和家庭之间又存在安全衔接上的“真空”,致使留守儿童意外伤害等安全隐患层出不穷,溺水、触电、打斗等意外伤亡事件多次发生。

(三)受教育权保障缺失及其原因

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一项最基本的权利,对未成年人而言至关重要。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然而目前,在广大农村,由于各方面原因,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的享受并不充分,绝大多数仅仅停留在有学可上的层面,在现实中还存在着严重缺损。

1.留守儿童失学辍学现象比较严重

由于父母远离身边,代理监护人不愿或没有能力对留守儿童进行约束,像这样生活在单亲家庭或生活在祖父母辈的隔代家庭中的留守儿童,虽然能保证基本的衣食住行,但也容易被“不完整”的家庭环境影响导致学习自律性不高,学习态度不端正。而且很多留守儿童受到父母没有文化也能挣钱思想的影响,羡慕外出打工挣大钱的年轻人,缺乏对学习的兴趣和动力,容易辍学。还有一些跟随父母到城市生活的留守儿童,虽然父母在身边,但却在城市里找不到合适的学校就读。据全国妇联的调查,有三分之一的15-17岁留守儿童在初中没毕业或毕业后外出务工,[2]走上了和他们父母同样的打工路。

2.留守儿童学习成绩普遍不高

众所周知,教育是三部分共同作用的:教师的教,学生的学,社会和家庭的督促。一方面,父母因为长期不在子女身边,对子女的学习缺少有效地监控和管理;另一方面,因为大学生就业不理想,农村兴起了一股新的“读书无用论”,很多农村父母对子女读书抱着无所谓的态度。学校教育没有家庭教育的支撑,也很难有必要的监督。调查显示接近四成的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成绩处于较差或很差的范围。多数留守儿童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动力不足,学习习惯不良,不做作业,学习成绩下降。

(四)发展权益保障缺失及其原因

专家认为,人的早期教育在人的社会化过程中起着关键性,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3]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发展权”。从法律渊源看,发展权的基础权利是生存权。人只有获得发展权,才能摆脱与其他动物合为一体的状态而成为社会上的、法律上的人。未成年人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发展权对于未成年人具有不可转让性。

美国心理学家帕特森认为,如果父母能做好监护者的角色,将可以减少子女与不良少年的接触,从而减少犯罪。[4]由于得不到父母的亲情教育,缺乏良好的家庭氛围,留守儿童在行为习惯上容易发生道德和行为失范。而学校由于缺乏家庭支持,也很难对他们进行有效的教育和管理,甚至在教育无效时只能采取开除或劝其转学的办法,有的学校干脆对留守儿童放任不管,使他们过早地流入社会。有的留守儿童整天沉迷于网络游戏或武打色情电影;有的流落街头,和社会上的不良少年混在一起,抽烟、喝酒、打架、嫖娼,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留守儿童犯罪占相当比例。在一些地区留守儿童犯罪案件甚至占到全部案件的40%以上。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农村留守儿童大都由隔代亲属监管,由于体力不支、知识欠缺等原因,监护人大多局限于让孩子吃饱穿暖之类的浅层关怀,往往漠视孩子交流思想的需求。有的监护人认为孩子的父母不在身边,容易溺爱,只要孩子有饭吃,身体健康,就算心理性格出现缺陷也无关紧要。由于亲情的缺失,留守儿童容易性格孤僻,不愿主动与人交流,人格发展不健全。

三、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的对策

解决好农村留守儿童的权益保护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这不仅关系到我国广大农村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而且有利于我国义务教育在农村的落实,有利于提高农村人口的受教育水平,促进农村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一)加强立法工作,制定专门的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法规,使执法部门有法可依,提高保护儿童权益的效能

如重庆市南川区鸣镇出台的《“关爱留守儿童教育工程”实施办法》,根据该办法,该镇先制定了“代理家长制度”,明确规定“代理家长”的责任和义务,在此基础上推出“留守儿童之家”,有效维护了留守儿童的权益。[5]2008年江苏省仪征市朴席镇出台了《朴席镇关于关爱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工作实施方案》,建立了一支由机关干部和党员干部组成的“代理家长”队伍,加强了对留守儿童的保护。[6]

(二)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改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生活环境,改善农村中小学寄宿条件,加大对农村学校寄宿基础设施的建设

通过法规和宣传教育等手段,对农村地区出现的不良社会现象进行治理,并组织各种形式的社区活动,为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健康发展提供良好的氛围。团承德市委采取若干关照留守儿童的措施,比如在留守儿童相对集中的村建立留守儿童托管中心,对留守儿童在亲情上关爱,生活上关心。同时,建立留守儿童学习成绩档案,探索留守儿童教育新路,开展留守儿童问题研究等。成立留守儿童监护、生活料理和教育工作的专职机构,由村委会、学校联合办公,专门负责管理孩子校外的学习、生活、教育、安全等。相关措施的实施为众多留守儿童健康成长、促进社会和谐作出了重要贡献,

(三)加强监管,增强父母责任意识

我国现有立法中没有强制性的侵权监护规定。父母不能因为打工供养孩子生活和读书,就不履行监护孩子的义务。目前的困境是,即使父母没有很好地履行自己的监护义务,法律也无法进行救济,农村留守儿童父母监护缺位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管,导致留守儿童生活、教育受到严重影响。父母作为儿童生活的第一环境,理应承担起应有的功能和责任,强化监护意识,确保家庭教育力量。每个家长应主动通过书信、电话和网络等多种形式来增进与子女间的情感交流及沟通,沟通内容除了关心子女的物质需求外,还应该涉及子女心理的方方面面,既不能不闻不问,也不能因为不在子女身边产生的内疚心理而放松对子女的严格要求。此外,作为临时监护人,同样应增强自身的责任意识,让他们感受到亲情的温暖。

(四)增强学校对留守儿童的教育力度

学校是留守儿童的第二个家庭,他们大部分时间在学校度过,因此,学校和教师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应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开展丰富的心理拓展训练,及时掌握留守儿童的心理状态,解决留守儿童出现的心理问题;建立“一帮一”小组,由一个非留守儿童与留守儿童组成小组,互帮互助,几个小组由一名指导教师负责,可以让学生学会关爱他人,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重点关注节假日留守儿童动态,避免留守儿童在假期由于脱离学校和家长的管制造成的不良事件。

共青团河北省委书记梅世彤同志多次强调做好留守儿童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作为共青团组织品牌工作的“青少年维权岗”创建活动在河北省已取得可喜成绩。目前河北省已创建国家级、省级“青少年维权岗”400余家,市、县两级维权岗4000余家,有力地维护了包括农村留守儿童在内的河北省青少年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受教育权。总之,农村留守儿童权益保障问题关系到当下及将来国家的稳定和发展,我们要积极调动各方面力量,保障留守儿童权益,帮助留守儿童塑造健全人格,促使其全面健康成长。

[1]阮积嵩.对农村留守儿童权利保障的法律思辨[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6,(2):112-114.

[2]全国妇联.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状况研究报告[B/OL].http://wenku.baidu.com/view/8c6eddf3f61fb7360b4c65aa.html.

[3]李春雷,靳高风.犯罪预防理论与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30.

[4]陈晓明.社会控制理论与青少年犯罪防范:以家庭为视角[A].陈兴良.中国刑法学年会文集(第二卷)[C].北京:人民公安出版社,2004:1012.

[5]张琴.为农村留守儿童建立一个家[EB/OL].http://news.xinhuanet.com/society/2006-11/09/content_5307100.htm.

[6]张晨,樊万朝.留守儿童有“新家”[N].新华日报,2008-02-10.

D922.7

A

1672-6405(2012)04-0065-03

张岳峰(1986-),男,河北辛集人,法学硕士,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钢城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

2012-11-12

王凤玲]

猜你喜欢
监护人监护权益
意外伤害与权益保护
公民与法治(2022年3期)2022-07-29 00:57:28
护娃成长尽责监护 有法相伴安全为重
今日农业(2021年13期)2021-08-14 01:38:02
石狮市妇联依职权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海峡姐妹(2020年6期)2020-11-18 04:03:52
漫话权益
监护人责任之探究
我国成年监护制度之探讨与展望
带养之实能否换来监护之名?
广场舞“健身权益”与“休息权益”保障研究
体育科技(2016年2期)2016-02-28 17:06:09
你的权益被什么保证?
家用汽车(2016年4期)2016-02-28 02:23:29
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