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2012-04-13 03:48:02杨敬辉张春侠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 2012年4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公正审判

杨敬辉 张春侠

(1.石家庄市铁道大学;2.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的冲突与协调

杨敬辉1张春侠2

(1.石家庄市铁道大学;2.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媒体审判”现象在当代中国显示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但从媒体审判与司法审判的区别来看,两者具备不可融合的矛盾之处。媒体审判和司法审判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中对于媒体审判不能因噎废食,在保证媒体自由和司法独立的前提下,要做到媒体审判和司法审判之间的良性互动,不仅需要积极促进《新闻法》制定从而明确媒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也需要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和权威性。

言论自由;媒体审判;司法公正

一、“媒体审判”的涵义

我国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完善过程中,各类媒体对于法治宣传和法治监督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其中经常见到的一个概念就是“媒体审判”。什么是“媒体审判”呢?“媒体审判”一词来源于西方trial by media的翻译,其原意是指新闻媒介通过对案件的报道和评论从而影响案件的审判这一现象。国内学者魏永征将这种现象概括为:“新闻报道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一些国家通过法律或者新闻职业道德规范来禁止和防范这类行为”;“其主要特征是媒体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性、定罪、定量刑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1]

“媒体审判”是建立在媒体监督之上,在不断扩大化的过程中,从而超越了度的范围。媒体监督司法的权利来源于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宪法》第41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在这个规定中出现了一个问题,即我国《宪法》所规定的这两项权利的享有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而“媒体”可否享有该权利呢?随着社会的发展,我们所称的“媒体”也不再局限于报纸、杂志、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还扩展到了网络媒体等新兴媒体。公民通过网络平台来行使自己的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情况越来越普遍,在这个意义上来看,媒体可以看做是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延伸。

公民通过行使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对司法实施监督,促使公安司法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

二、“媒体审判”与司法公正

司法公正分为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两个方面。程序公正,即过程公正,诉讼程序方面体现的公正。而实体公正,即结果的公正,指案件实体的结局处理所体现的公正。[2]我国在对于如何实现司法公正方面的进步是有目共睹的,比如回避原则、区分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等。由于我国法治建设仍然处于完善的过程当中,在制度的设计上就会有不完善的地方,在现实当中就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比如利用制度设计上的漏洞贪污腐败等等。人们基于对司法公正的渴求,就希望通过媒体监督实现司法公正。

(一)“媒体审判”与司法审判的冲突

媒体审判是一种异化的媒体监督,但是从长远角度来看,媒体审判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是有很大影响的。如何在媒体审判下做到司法公正,我们则需要认识“媒体审判”和“司法审判”两者的不同之处。

1.媒体审判和司法审判的主体不同

上文说过“媒体”可以作为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和批评建议权的延伸,那么是不是就可以说媒体审判的主体就是“公民”了呢?我们认为这是有待商榷的地方。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被称之为党和国家的咽喉,对于公民意志的体现度相对微博等网络新兴媒体而言是有所差异的,所以我们只能说媒体审判的主体是“媒体”。我国《宪法》第12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作为审判机关其主要作用是通过审判活动,惩罚犯罪分子,保障人权。法院作为专门的审判机关,审理案件的法官都是具有相应法律水平的。“媒体”的从业者相对法院的审理法官就法律知识而言是有所差异的,于是对于案件的认知就会出现偏差。

2.媒体审判和司法审判的程序性要求不同

媒体通过对“社会事件”或“热点新闻”的报道和评判来承担对社会的作用,而“社会事件”或“热点新闻”都具有时效性。媒体在追求时效性的过程中,相对于司法审判中法院对于案件证据的严格审查,媒体在报道相关案件的过程中就有可能出现失实的情况,比如药家鑫案件中张显所发布的不实信息在未被证实前被媒体迅速地予以转发等。

3.媒体审判和司法审判所追求的“真实性”不同

媒体因其自身所面对的受众与司法审判所面对的受众不同,媒体在报道相关事件中就相对的倾向于将事件描写得很生活化,甚至于为了追求效果,还可能采取夸张性的描写方法,就有可能导致对于事件的失实性报道。而司法审判中所追求的是“法律真实”,所谓法律真实是说司法活动中人们对案件事实的认定符合法律所规定或认可的事实,是法律意义上的真实,是在具体案件中达到法律标准的真实。[3]对于法律真实的追求则需要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使用多种证据规则对于能够证实案件事实的证据进行审慎的审查,排除一些不相关的“证据”,而这些不相关的“证据”则是媒体所津津乐道的,例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有过相关犯罪经历、日常表现等等情况。

4.媒体审判和司法审判的评价标准不同

媒体所面对的对象是普通的公民大众,于是媒体针对事件的报道和评论过程中就会带有道德的倾向性。道德的不确定性、主观性在媒体对于案件的报道和评论过程中就有可能使得媒体失去对于事件真实情况的判断。司法审判的评判标准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判者运用理性思维,透过现象追求案件本质的一个相对客观的评判过程。这也是媒体审判和司法审判冲突的焦点。

(二)“媒体审判”与司法审判的统一

虽然媒体审判和司法审判之间存在有很多的矛盾紧张之处,但两者在所追求的目标方向上却是一致的,即都是在追求对于案件的公平公正处理。当前我国由于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再加上审理案件法官的职业素质参差不齐等因素的存在,在司法审判中就无法完全做到司法公正。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自身权利的保护变得更强烈,对于某些司法不公就显得非常的敏感。“媒体审判”其实质就是人们对于某些司法不公现象利用外部的力量予以监督,使得案件处于公众舆论的监督和讨论之中,进而实现司法公正。

“媒体审判”和司法审判虽然有矛盾之处,但两者在实质上却又是一致的,因此对于“媒体审判”我们不能抱有敌视的态度,尤其是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过程中,“媒体审判”可以更好地促使我国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中做到司法公正。

三、“媒体审判”下保证司法公正的措施

虽然“媒体审判”和司法审判从本质上是一致的,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还有很长的路要走。那么如何在“媒体审判”下做到司法公正呢?我国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12月23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法院接受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同时,新闻媒体如果对正在审理的案件报道严重失实或者恶意进行倾向性报道,损害司法权威,违反法律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但是这个规定过于笼统,在实践中的操作性不强。对此我们不妨看看国外的一些相关规定,在美国,为了防止“媒体审判”规定,“重审时可以等待一段时间,等民意激情已经淡化以后在审理;也可以将案件转移到受影响较小的地区进行审理”[4]等等。这些虽然被认为是行之有效的措施,但是我们要看到的是这些规定是建立在西方“三权分立”基础之上的,而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司法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框架内,在“媒体审判”语境下实现司法公正,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媒体监督立法

“媒体监督”之所以能够异变为“媒体审判”,同媒体立法的不完善也有着很大的关系。我国在《宪法》中原则性地规定了言论自由和批评建议权,还有一些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于“媒体监督”问题予以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并不完善。那么媒体对司法审判如何进行监督,以及监督到什么程度是合适的……对于这些问题,我们认为应该制定一部《新闻法》,在其中对于这些问题予以规范,明确媒体的权利义务,防止媒体监督的异化,同时又能推进我国司法公正的实现。遗憾的是,虽然我国从上世纪80年代就决定制定《新闻法》,但是直到现在也没有出台。

(二)提高媒体自律

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准入门槛较高,相对较为成熟。而网络媒体相对传统媒体而言准入门槛较低,尤其是微博的兴起,出现了“自媒体”,网络媒体与普通大众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媒体从业者的需求量也相应的增高,各家媒体为了各自的需要对于从业者的要求也降低了标准,使得媒体从业者鱼龙混杂,在面对重大事件和热点事件的报道中,某些媒体从业者未能秉承新闻客观性的要求,掺杂了自身的倾向性予以报道、评价,从而超越了媒体监督的界限,误导了公众。缺少监督的权力就会异化,从而导致对其他权利的侵犯,这就需要对这种权力予以规范。一方面媒体要强化从业者的自身素质,媒体不仅要对事件的当事人负责,而且还要对公众负责,需要媒体从业者具备超出一般从业者的素质;另一方面,媒体从业者协会等组织也要从外部对媒体从业者予以规范。

(三)提高司法审判的透明度

“公正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句话充分说明了司法公正实现中对于公众参与的重要性问题。为什么“媒体审判”能够得到社会上公众的积极参与,除去公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以外,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的司法机关在处理某些案件的时候对于信息发布出现了问题。我国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以“公开审判”为原则,并且最高人民法院也要求地方各级法院设立发言人制度等等。现实中我国地方各级法院对于案件的审理基本上都能做到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但是地方各级法院发言人制度并没有完全建立,由此导致了公众与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出现了不通畅的问题。现实中就出现了公众将问题诉诸于媒体,期待通过媒体能够对司法机关予以监督,实现司法公正。要协调“媒体审判”和司法公正关系,除了对于媒体自身的建设以外,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司法机关也需要加强自身的建设,积极探索多种途径实现司法审判的透明度,不仅可以满足公众的知情权、言论自由权等,还可以实现通过案件的审理起到法治教育的功能。

(四)媒体报道应以证据、事实为依据

“媒体审判”除去有涉嫌干涉司法独立审判之外,另一个被诟病原因就是没有依据的猜测,而这些猜测又很容易误导公众,因此媒体的报道和评价要建立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能不至于因为报道错误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那么如何保证媒体的报道和评价是建立在事实、证据的基础之上呢?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着手:

1.在审判机关未作出裁判之前,媒体的报道和评判应以司法机关公开的证据为准

这个时期,“媒体审判”对于案件的关注点或者焦点应该放在程序公正方面,发挥媒体的优势,监督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审理有无违反程序的事项,以保证案件审理的程序公正。

2.在审判机关作出裁判之后,媒体的报道和评判则应以审判机关的裁判为准

这个时期,因为有审判机关依据相关证据作出的裁判,“媒体审判”对于案件的关注点就可以放在实体公正方面了,以审判机关在审判过程中认定的证据为基础,以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评判审判机关的裁判,以利于实现实体公正。

对于“媒体审判”这一现象,我们认为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过程进步的体现,它会与建设法治国家相伴随,通过司法机关和媒体等多方的努力一定能够使得媒体审判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公众,服务于信息公开,从而有利于实现司法公开、公正、公平。

[1]魏永征.新闻传播法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113-114.

[2]董坤.当司法遭遇“媒体审判”[J].山东省农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1):130.

[3]何家弘.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29.

[4]谢苗苗.论“媒体审判”与司法独立[J].法制与社会,2008,(5)(下):188.

D915

A

1672-6405(2012)04-0062-03

杨敬辉(1977-),男,法学硕士,石家庄铁道大学四方学院助教,主要从事诉讼法、思修等研究。

张春侠(1974-),男,法学硕士,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讲师,主要从事刑法、诉讼法等研究。

2012-10-19

张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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