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鹏飞
(上海海事大学 商船学院,上海 201306)
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所有人通常派遣数名代表其利益的人员驻守船厂,并授权这些人代表自己参与对造船规格的修改、对合同价格的调整、对船图的批准,并参加有关船舶、船上机器设备及全套设施的试验、检查和验收,以及参与其他一切经由船舶所有人明确授权的项目.[1]
一般的造船合同都会约定,船舶所有人有权派遣一名或者数名工程技术人员进驻船厂监督船舶建造的整个过程.船舶建造从内容上,一般分为3个领域,即船体、轮机和电气.由于现代造船技术的高度分工,很少有技术人员能同时熟知这3个领域,为了更好地完成监造任务,船舶所有人代表一般由这3个领域的人共同组成.[2]
船舶监造是一项技术要求高且难度大的工作,一般船舶所有人公司很少会专门配备监造人员,因此大多数船舶所有人在造船时需要的监造人员,都是从社会上临时聘请或者委托给监理公司或者检验公司聘请的.出于沟通上的方便或者对外聘人员的不信任,船舶所有人有时会安排一到数名本公司人员加入监造队伍,共同履行监造任务.不论是外聘人员还是船舶所有人本公司人员,在船厂面前所有的船舶所有人代表都必须有船舶所有人的明确授权,表明他们能够代表船舶所有人行使其权利和义务.[3]
船舶所有人代表的工作内容应该在船舶建造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这些工作内容通常包括图纸的批准和修改,船舶建造过程的监督和检查,船舶设备的测试和验收,沟通、协调和汇报建造进度等.因此,应该确保驻守船厂的船舶所有人代表具有丰富的相关经验,能够正确充分地履行其职责.
虽然依照合同及船体规格书建造并交付该船舶是船厂的义务,但是在造船项目中通常会允许船舶所有人持续性地监控造船合同的履行质量和进程.为了达到这个目的,船舶所有人通常会享有几项特殊的合同权利:审查和批准船舶设计图纸的权利;派遣船舶所有人代表常驻船厂,监督施工过程,并检查和验收完工项目的权利等.
审查与批准船图是船舶所有人的一项重要权利,船舶所有人可借此尽早发现船厂的设计(或者是船厂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设计)是否满足船舶所有人的需求,特别是很多个性化需求.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船舶所有人代表审查及批准图纸并不构成对图纸缺陷的认可.
在大多数造船项目中,船舶所有人代表和船厂的技术部门总是紧密合作,并且联合船级社和设计单位,确保用以实施的船图能够满足船舶所有人的需求并且达到船厂造船进度的要求.船舶的建造图纸包括详细设计图纸和生产设计图纸,详细设计图纸要经过船级社审图中心的审核,并且退审意见要反映在生产设计的图纸中.以上所有图纸都应该经过船舶所有人代表的审查和批准,否则,如果船厂按照没有经过船舶所有人代表审查和批准的图纸施工,船舶所有人仍有权对图纸提出修改意见,这样工程势必要返工和修正,不仅造成材料和人工成本的浪费,还会严重影响船舶的建造进度.因此,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船厂总会在每一份图纸完成后,第一时间交给船舶所有人代表审查,如果船舶所有人代表批准该图纸,就丧失了在以后建造过程中修改图纸的权利,除非图纸设计不符合船体规格书或者存在缺陷.
为了保证船舶建造完全符合合同及造船规格要求,在整个建造过程中通常需要对船舶、船上机器设备等进行必要的检查,这种检查应由船级社、监理机构或者船厂的质检部门共同完成.在造船过程中,船舶所有人代表应当有权参加对船舶及其机器设备的检查和试验,并对建造完工的项目进行验收.
通过行使这项权利,船舶所有人可以监督造船的整个过程,最大程度地确保建造出来的船舶达到一定的质量标准.船舶所有人和船厂应该在建造开始之前商议并签订检验项目表,对需要进行检验的项目进行约定.在建造过程中,凡是在检验项目表中列明的项目施工之前或者完工之后,船厂都应该通知船舶所有人代表进行检查和验收,之后船舶所有人代表会签发认可文件给船厂.如果船厂没有按照约定通知报检,则船舶所有人代表有权对没有报检的项目拒绝认可,在船舶完工后,船舶所有人有权据此拒绝接船.
这就会出现另外一个问题,船舶所有人代表可否在造船过程中自己提出对船舶或其中某一部分进行某种试验或检查.例如,船舶所有人代表怀疑两块板之间的焊接有问题,但船厂拒绝做超声波试验,此时船舶所有人代表是否有权自己进行试验.这取决于造船合同尤其是造船规格书中的明示条款内容.但是,在SAJ格式中明确表示船舶所有人代表的权利只是参加“由船级社、其他管理机构或船厂的检查小组所进行的试验或检查”①例如SAJ格式第4条第3款规定:The necessary inspection of the VESSEL,its machinery,equipment and out-fittings shall be carried out by the Classification Society,other regulatory bodies and/or inspection term of the BUILDER throughout the entire period of construction..也就是默示规定代表无权单独进行试验,哪怕是非破坏性的试验.而AWES格式的规定则对船舶所有人有利得多:“船舶所有人有权在船舶建造过程中授权其代表对船舶及其机器设备进行检查.”②AWES是欧洲造船工业联合会的简称,其标准造船格式第2条(a)款规定:The PURCHASER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have the VESSEL and all engines,machinery,outfit and equipment intended therefore inspected during construction by one or more authorized representative(s)to whom the CONTRACTOR shall grant free access for such purposes during working hours to the VESSEL and to the Shipyard and workshops,save and except areas which are controlled for purpose of national security.
为了使得船舶所有人代表能有效行使权利,合同通常规定,他们有权在工作时间自由出入造船厂与小包工/分承建商工地,船厂应在将要对船舶及其机器设备作检查之前的一段合理期限内通知船舶所有人代表.为了执行任务,船舶所有人代表通常会要求船厂安排一个办公室,并在办公室中安装一定的设备,使他们既能与船舶所有人联系,又能详细记录船舶的建造状况.依照惯例,这些房间、设备均由船厂提供,当然,这些成本可以包含在合同价格中.另外,船舶所有人通常会负担船舶所有人代表驻守在船厂期间所产生的国际长途费用或因联络而产生的其他费用.在某些合同文本中,船厂还负责船舶所有人代表的住宿以及交通等.
允许船舶所有人批准船厂所设计的将要实施的船图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或者减少技术上的错误或者失误,同时大大降低在以后阶段所要进行的高昂的修改费用.但是同时,该程序也将船厂置于一定风险之中,例如船厂的造船进度可能会受到影响.如果船舶所有人迟迟不作出批准,将会造成整个造船项目的严重迟延,而在这点上,船厂是没有任何过错的.因此,大部分造船合同中都会加入一个严格的时间限制条款,要求船舶所有人在一定时间内对船图作出批准,而且规定,由于船舶所有人的过错引起的迟延,将被视作构成“允许迟延”③当合同中没有这项条款的时候,如果船厂能证明造船进度的迟延是由于船舶所有人对船图批准的迟延所引起的,那么船厂仍然可以免除责任:Astilleros S.A v.Cape Hatteras Shipping Co.Inc.,The“Cape Hatteras”[1982]1 Lloyd’s Rep.518..
例如在SAJ造船格式下,船舶所有人自从收到船图复印件起14日内必须对船厂提供的船图给出审查意见.但是,如果是船舶所有人代表去船厂对船图进行复查,那么作出审查意见批准的时间将缩短到自代表进驻船厂起7日内.如果船舶所有人或其代表未能遵守这些时间限制的规定,那么就视为船舶所有人自动批准相关船图④在SAJ格式中,如果是船级社的行为导致迟延,这应该算是force majeur的一种情况..
另外,船舶所有人代表对设计和船图进行批准有可能构成“禁止反言”⑤禁止反言一词来源于法语单词estoupe和英语单词stop(停止).禁止反言是指人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民事诉讼行为时,应对自己以言词作出的各种表示负责,不得随意作出否定在先言词的言论或行为.,即不得在以后主张其所批准的设计和船图存在瑕疵、缺陷或者不符合船体规格书或者合同的规定,除非双方在合同里已经有明确约定,即船舶所有人代表批准船图并不构成对双方权利义务的影响,船厂仍需对设计和船图的缺陷和瑕疵负责[4].对于船舶所有人而言,在船舶建造合同里加入这条保护性的条款非常重要,否则,即便在交船之后发现船舶存在缺陷是由于设计和船图本身存在瑕疵,也会丧失主张损害赔偿的权利.另外,对于船舶所有人代表而言,其在收到船图后应该慎重批准和认可,船舶所有人代表的行为被视为船舶所有人的行为,其任何形式的认可和批准都会构成船舶所有人的“禁止反言”.
船厂为了确保其船舶建造进度,一般都希望船舶所有人代表的检验能跟上施工进度.如果船舶所有人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检验和验收,势必会减缓船舶的建造进度.船舶所有人代表不能及时参加报验的情况有多种:(1)船舶建造速度太快,船舶所有人代表的人手不够,增加人手势必会增加船舶所有人的负担;(2)在船市行情不好时,船舶所有人希望建造进度放缓,或者希望船舶延误并且错过交船期以达到弃船的目的,故意在船舶建造质量上纠缠不清.为了避免上述情形出现,一是船舶所有人应该在合同里约定好船舶所有人代表的人数、工作时间及报检程序,避免船厂要求增添人手而加重负担;二是船厂应该在报检前与船舶所有人约定好报检项目与报检标准,以免船舶所有人滥用验收的权利以达到拖延建造进度的目的.[5]
船舶建造合同一般都会规定,船舶所有人代表在船舶建造过程中一旦发现造船工艺或选用材料上存在某种缺陷,应及时通知船厂.依照合同要求的规格建造船舶是船厂的义务,但是如果船舶所有人知道船舶有缺陷,并且疏于通知或者故意隐瞒自己知道的事实,则会违反及时通知的义务.
对于船舶所有人代表违反缺陷通知义务的处理,大多数格式合同中并未规定具体的制裁办法,但如果船舶所有人代表明知道该缺陷的存在,却未尽通知义务,船舶所有人需负担船厂在这之后为弥补该缺陷而额外支出的费用.在A/B Gotaverken v.Westminster Corporation of Monrovia(1971)①参见[1971]2 Lloyd’s Rep.page 505.该案虽然是关于船舶修理的争议案,但是所确立的原则同样适用船舶建造合同纠纷,即船舶所有人明知船厂的施工存在缺陷是否有义务通知船厂.一案中,关于船舶修理争议,合同规定“对声称的船舶自身缺陷或材料工艺方面的缺陷主张权利应当在这些缺陷被发现后立即提出”,英国高等法院Donaldson J认为,“如果船舶所有人明知道主机底板有缺陷,但什么都没说任由船厂把它装到船上,那么事后补救工作的风险及责任划归给船厂,但额外的费用会因为船舶所有人没有履行及时通知缺陷的义务而要船舶所有人来承担.”②参见[1971]2 Lloyd’s Rep.page 513.
Nelson v.Willian Chalmers& Co.Ltd(1913)③参见[1913]S.C.page 441.该案为船舶建造合同纠纷,船舶所有人并非故意隐瞒所发现的缺陷,而是因疏忽忘记通知船厂.一案提供了一个更彻底的解决方法,这是一个苏格兰判例,在该判例中船舶所有人代表在船厂安放龙骨时觉得不妥,但是忘记通知船厂.Kinnear勋爵判决,合同要求所有工作都应满足船舶所有人的要求,但这些合同的措辞同样课以船舶所有人一项义务,要求他及时报告所发现的缺陷.依照Kinnear勋爵的判决,“如果船舶所有人在此项上犯有疏忽,或者如果在检查中已认可船厂的施工或隐瞒其发现的缺陷,使得对方当事人继续工作,我认为船舶所有人已失去提出船舶不符合合同规格的权利.”④参见[1913]S.C.page 451.但是,这只是对于放弃合同权利这一基本原则的应用而已.
船舶所有人代表发现建造缺陷时违反及时通知义务,一是要因此承担船厂采取事后补救工作时所额外支付的费用,二是船舶所有人有可能因此而“禁止反言”,即彻底丧失依据该缺陷而提出船舶不符合合同及船体规格书的权利.
船舶应该依据船体规格书和设计图纸而建造,但事实上,在船舶的施工建造过程中,因为施工的难易程度或者设计图纸存在错误,或者规范的修改等各种原因,船厂需要对施工设计进行修改.如果船厂对已经被认可的图纸要进行修改,通常需要先向船舶所有人代表提出修改意见,船舶所有人代表如果接受船厂的修改意见,就应该及时接受和认可这些意见.如果船舶所有人代表没有及时答复船厂的意见而因此耽误时间,该时间有可能被船厂主张交船期的延长;或者如果超过一定期限没有答复而被船厂主张为船舶所有人自动接受,从而丧失对这些修改提出反对意见的机会[6].
为防止船舶所有人代表滥用检查权,使船厂利益受到损害,在造船合同中通常有这样一个条款,允许船厂要求船舶所有人更换其认为不合理阻碍造船合同履行的代表.虽然船舶所有人通常并没有绝对的义务必须更换其所委任的代表⑤例如SAJ格式第4条第6款对此作出规定.即:The BUILDER has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BUYER in writing to replace any Supervisor who is deemed unsuitable and unsatisfactory for the proper progress of the VESSEL’s construction together with reasons.The BUYER shall investigate the situation by sending its representative to the SELLER’s yard,if necessary,and if the BUYER considers that such BUILDER ’s request is justified,the BUYER shall effect the replacement as soon as conveniently arrangable.,但是船舶所有人有义务调查船厂的投诉,如果船厂投诉属实,那么船舶所有人则有义务更换其代表[7].在造船合同履行的关键时期,船厂和船舶所有人因为船舶所有人代表的行为发生争议,一方认为船舶所有人代表在正确履行其职责,而另一方可能认为船舶所有人代表检查要求的过于严苛,阻碍船舶的正常建造进度(而在很多情况下,船舶所有人的确是借此手段来达到拖延船舶建造进度的目的),如果双方就此发生争议无法解决,一是可以寻求船级社进行公正裁决,裁明船舶所有人代表是否在正确履行其职责;二是可以依据仲裁条款针对此事项进行仲裁.无论依据哪种途径解决争议,所掌握的证据永远是判明是非最有利的武器.因此,对于船舶所有人代表而言,详细的记录和专业的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船舶所有人代表是在船舶所有人授权下行使其权利义务的,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应该由船舶所有人承担.如果船舶所有人代表没有正确充分履行其合同下的义务,则构成船舶所有人违约,有可能导致某些权利的丧失.例如依据合同条款,船舶所有人代表应该及时参加完工项目的检查验收,如果没有及时参与检查验收则可能会被认为自动认可这些项目,丧失拒绝验收或者重新验收的权利,特别是某些项目完工后便成为隐蔽工程,船厂不可能为了这些项目重新打开通道或者割开已焊接的钢板.另外一种情况是,根据合同要求,船舶所有人代表应该在一定期限内答复船厂的修改意见,如果船舶所有人代表超过规定期限后答复,这些超出的时间有可能会被船厂主张交船期限的延长[8],在某种程度上,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将会受到严重损害.另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船舶所有人代表不履行相关义务或者没有正确充分履行相关义务,在船市看好或者船价上涨的情况下,可能会被船厂利用并夸大其危害和后果,因此给予船厂机会,借此提高船价甚至是取消合同.因此,对于船舶所有人代表而言,应该全面理解其合同下的义务并正确充分履行,以免因其违约而产生严重后果.
船舶所有人代表具体的权利义务取决于合同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正确理解船舶建造过程中船舶所有人代表所应有的权利义务,不仅可以在船舶建造合同的谈判过程中争取到比较有利的条款,同时在船舶建造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也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1]戴耀南.船舶合同签订履行和管理[M].北京:中国造船工程学会,2010:96-102.
[2]杨良宜.造船合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81-83.
[3]刘鹏.金融危机下我国船厂的法律风险及对策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10:87-89.
[4]赵劲松.船舶建造合同:英国典型海事案例评析[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102-103.
[5]林新华.船舶建造合同中建造方的风险及防范[J].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4):39-41.
[6]杨良宜.造船合约[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8:256-259.
[7]陈秀香.如何防范船舶建造合同的潜在风险[J].船舶经纪贸易,2006(6):35-36.
[8]王振波.国际船舶建造合同中建造方的救济研究[D].大连:大连海事大学,2008:5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