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节:春秋女性的生存智慧

2012-04-12 11:17周海霞
湖北社会科学 2012年7期
关键词:守节左传观念

周海霞

(韩山师范学院 政法系,广东 潮州,521041)

守节:春秋女性的生存智慧

周海霞

(韩山师范学院 政法系,广东 潮州,521041)

春秋时期,具有封建父权强迫性质的“守节”观念并未形成,却有女性在言辞中传递着非常明显的“守节”意识。春秋女性因此在贞节史中主动添加了浓重的一笔。在春秋复杂的婚姻环境与政治格局中,“守节”表面看来是春秋女性的自我禁锢,实则体现了她们的生存智慧,是她们的一种自我保护方式。考察春秋女性的“守节”观念及其情感、心智,可以丰富对“守节”文化的认识。

春秋女性;守节;生存智慧

一、春秋时期有没有妇女“守节”观念?

“守节”起初泛指人们守志不移的气节操守,本无男女之分,但后来几乎为妇女所专用。女子已嫁从一而终,夫死而不再醮,谓之节。[1](p140)关于春秋时期妇女的守节观念,童书业先生曾明确指出:“春秋时缺乏妇女守节观念,如所谓 ‘烝’、‘报’等制度,皆与世界各较原始之国家相同,并无妇女守节或所谓‘烈女不事二夫’之观念。在全部《论语》中,未有规定妇女之伦之道德及提倡‘贞节’语句。”又说:“妇女守节观念,至战国中期始见出现,然其时儒家所定《礼经》,犹规定:‘夫死、妻稚、子幼,子无大功之亲,与之适人。’(《仪礼·丧服传》)故有所谓‘为继父’之丧礼。韩非始揭出所谓‘三纲’之说。至秦始皇始有‘有子而嫁,倍死不贞’等规定。夫妇之伦之道德,至此始初步确定矣。”[2](p245)

然而,童书业先生所论及的“守节”仅是男权思想所建构和要求的产物,而对女性主动的“守节”观念却予以忽视。陈筱芳女士对此有不同看法,她认为,“守节”观念萌芽于春秋时期,是由女性所提出的。“它的产生是个人心理因素和社会环境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女性‘人尽夫’而无婚姻自主权的现实,人与人之间的忠德和明确的性道德,是贞节观产生的社会环境因素。女性对爱情的执著、自尊意识以及对‘屈辱和难堪’的婚姻环境的不满所形成的逆反心理,是贞节观产生的个人内在因素。……贞节的产生,表明女性将情感需要置于自然欲望之上,标志着女性精神境界的提升。”[3](p105)陈筱芳女士对春秋女性自发的“守节”观念已有所关注,但对其产生的原因过多地归因于情绪、情感因素,而对她们的心智予以忽视。考察《左传》,笔者认为,在春秋复杂的婚姻环境与政治格局中,“守节”体现了春秋女性的生存智慧,是她们的一种自我保护方式。

二、“守节”:春秋女性的生存智慧

春秋时期,对于女性再嫁没有明显的礼节限制。《左传》中不乏再嫁之人。针对无子寡妇,齐国甚至出台了鼓励她们与无子鳏夫“和独”的优抚政策。①《管子·入国篇》云,“凡国皆有掌媒,丈夫无妻曰鳏,妇人无夫曰寡,取鳏寡而合之,予田宅而家室之,三年然后事之,此谓之合独。”正如童书业先生所言,具有封建父权强迫性质的“守节”观念尚未形成。在这种再嫁较为自由的环境中,却间或有女性在言辞中传递着非常明显的“守节”意识。结合她们的境遇,倾听她们的声音,或许我们能为她们的“守节”呼声找到一些合情合理的原因。

第一,群婚陋俗与“一妇不事二夫”表白。

野蛮时代各部落之间经常发生战争,战败的一方男性被杀掉或沦为奴隶,妇女则被沦为女奴或抢为妻妾。春秋时期,战争频仍,弱肉强食,抢婚也是常有的事。息妫便是这种抢婚陋俗中被抢女性的典型。息妫,妫姓,其第一任丈夫为息侯,故名息妫。据《左传·庄公十年》、《左传·庄公十四年》载(本文下引《左传》材料皆省略“左传”二字),息妫是一位非常美丽的女子。楚文王早就有灭息国的野心,在闻知息妫的美名后,加快灭亡息国的步伐,将息妫作为战利品带回了楚国。“千古艰难惟一死,伤心岂独息夫人。”在后人的眼中,息妫此后的心理世界应该是非常凄凉的。其实,息妫入楚后四年,就与楚文王共生育两个儿子,感情生活应是非常和谐的。只是在这四年内她从不主动开口说话,楚文王十分费解,息妫答为“吾一妇人,而事二夫,纵弗能死,其又奚言?”童书业先生认为春秋时人不可能有这种观念,“此种‘一妇不事二夫’之观念,起于春秋、战国间个体家长制逐渐形成之时,而其前所未有者……盖《左氏》作者误采战国时之野语入之传中也。”[2](p338)显然息妫并没有为息侯“守节”的事实,但这是否就能否定她的“守节”意识呢?我们或许能在春秋时期的“男女有别”观念中找到答案。

春秋时期,时当乱世,各位强权者为了满足各自的私欲,抛弃伦理道德,采取各种方式以获得更多的异性配偶,许多群婚陋俗因此沉渣泛起。有最原始的血缘婚,如季鲂侯与其侄女季姬通;有亲兄妹之间的班辈婚,如齐襄公与其妹妹文姜通;有族外群婚,如陈灵公与孔宁、仪行父君臣三人一起与夏姬淫乱;有交换婚,如齐庆封与卢蒲嫳易内、晋祁胜与邬臧通室。前文所提及的抢婚也是群婚陋俗之一。“据《左传》记载,齐国诸姜嫁到鲁国、卫国的君夫人几乎大多都有淫行……臣弑其君、子弑其父也常常为了争夺匹配。”[4](p49)显然,各种群婚陋俗严重加剧了春秋时期本来就动荡不安的社会局面。《礼记·昏义》云:“男女有别,而后夫妇有义;夫妇有义,而后父子有亲;父子有亲,而后君臣有正。”面对因“男女无别”的群婚遗俗而造成的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的现状,有识之士为此担忧,开始强调“男女有别”礼制以稳定社会秩序。“男女有别”说法的提出,当在由群婚制向个体婚制(一夫一妻制)过渡的时代。原来在群婚制下,男女之间的性行为是没有限制的。一旦进入个体婚制就不同了。这时除了结成配偶成为正式夫妇以外,所有男女一律不准有性行为。这就叫做“男女有别”。[5](p44)春秋时期所强调的“男女有别”以男“外”女“内”之别为核心思想。即划分男“外”女“内”的活动区域,男性可以在外自由从事职业与活动,而女性则只能在家庭内部生活与劳作,以自然界限来实现男女之防。男、女两性婚前交往开始有严格限制,“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婚姻礼制由此形成。[6](p147)但因为“女子之奔,男子之私、淫,不涉及婚外性行为,特别是寡妇之私男子,也有其自由的一面,不可一概而论。”[4](p49)与未婚女子、寡妇相比较而言,婚内女性所受“内”的束缚与禁锢也就最为严厉,并被普遍贴上“内”的性别标签,如平民称妻子为“内人”,卿大夫称妻子为“内子”,而诸侯夫人则被臣下称为“内主”。在“男女有别”观念下,抢婚是原始群婚遗俗,势必为他人所诟病。面对强权的楚文王,社会舆论无能为力;但对于弱者——被抢的息妫,社会舆论还是有一定杀伤力的,何况息妫所处环境是在美女如云、明争暗斗的楚后宫。息妫为什么在入楚后四年从不主动开口说话,就是因为内心深处有着强烈的羞耻感和自我保护意识。息妫虽然没有为息侯“守节”的事实,但她的回答明确地表达了群婚女性对一夫一妻制、从一而终婚姻的羡慕与向往,这其中很明显地包含了她的“守节”意识。

当息妫还是息侯夫人时,楚文王希望能将其获为己有;但今息妫入楚四年,并已与楚文王育有二子,自然希望她恪守“男女有别”观念,对待现有因抢婚而形成的事实婚姻也能像对待前一次婚姻那样的执着。息妫基于“男女有别”观念而又超越“男女有别”观念所表白的“守节”意识,有效地扭转了息妫在楚后宫的不利局面,赢得了丈夫楚文王的尊重,被立为夫人。

第二,春秋公族政治与“未亡人”自称。

“未亡人”,《左传》杜预注为“妇人未死,自称未亡人。”解释得比较模糊。朱熹在《诗集传》中释为“女子之生,以身事人,则当与之同生,与之同死。故夫死曰未亡人,亦言待死而已,不当复有他适之志”。[7](p34)吕思勉在分析夫妇二字的本义时曾经指出:“夫妇之本义,盖为抱负,其后引申为伴侣。”又说:“《老子》:‘万物负阴而抱阳,冲气以为和。’负阴而抱阳,犹言妇阴而夫阳……古言抱负,犹今言正负。正负各得其体之半,故孳乳为半字。《仪礼》:‘夫妻爿半合。’正言其为一体也。”[8](p343-344)可见,夫妇本是阴阳对立、二位一体的,朱熹对“未亡人”的解释更具体贴切,“未亡人”具有夫死守节、不再改嫁之意。春秋时期主动以“未亡人”自称有息妫、鲁穆姜、定姜三人,均为国君寡母。她们的“未亡人”自称,一方面包含了真挚的夫妻之情,另一方面亦有对当时公族政治现状的权衡。春秋公族可分狭义与广义两种理解。广义公族是指列国出于历代国君(公)的贵族成员,他们不必与在位的国君(公)有近缘亲属关系。狭义的公族有两种形态。—是初形,指国君在世时与其若干直系后代近亲组成的家族,即公室。二是发展形态,指某一国君去世后,其家族的初形发展而成的亲属集团,即先君遗族,如郑国诸穆、鲁国三桓等。—国内此种家族之总体即广义公族。[9](p437)春秋时期,除晋国外,列国贵族集团均以公族为骨干。公族内部国君对公族成员的压制、打击以至诛杀以及公族成员向国君争夺君权的事件屡见不鲜。在公族政治中,亲族观念已被赤裸裸的政治利害关系所代替。

“未亡人”自称始于息妫。《庄公二十八年》,楚文王去世,息妫次子成王继位。成王年幼,子元(楚文王的弟弟)担任楚国令尹,掌握军政大权。为了控制成王与息妫这一对幼君寡母,子元对寡嫂息妫产生了收继的想法,他在文夫人的寝宫一侧修建了一所房子,组织人员表演“万舞”来引诱息妫。据萧兵先生考证,“万舞”是先民模拟蝎子交配而产生的舞蹈,具有巫术和蛊惑色彩,兼具文舞(恋爱舞)与武舞(军事舞)的双重性。一方面,它常被用于男女狂欢舞会而富有诱惑力和刺激性;另一方面,亦常用于军事出征前的训练与战备,具有威胁、厌胜、危害敌人的神秘功能。[10](p38)息妫闻知后哭泣不已,对宫人说:“先君以是舞也,习戒备也。今令尹不寻诸仇雠,而于未亡人之侧,不亦异乎!”她这句话有两个用意:一是强调《万舞》的军事意义,以婉拒子元;二是通过“未亡人”的自称,强调自己的高贵的先君夫人身份不可侵犯,并表明对文王的“守节”,不再有改嫁之心。子元碰了个软钉子,转而用兵伐郑。两年后,子元强行住在王宫里,继续引诱息妫。春秋时期,列国君位继承虽然仍以嫡长子继承制作为最基本的制度,但由于社会动荡,出现了许多非正常继位方式。据朱凤瀚先生统计,在鲁、卫、晋、郑、齐、宋、楚等七国中,以非正常的方式继立为君者45人,其中具有公子、公孙身份者就有40人,他们是对嫡长子继承制的最大威胁。[9](p449)子元身为手握强权的公子,强行住在王宫,篡夺君位、强力自立的企图昭然若揭。子元的跋扈引起公族内部其他成员的强烈不满。同年秋,公族成员斗班杀死子元,公族贤人子文继任楚国令尹。子文即位后,侵削诸先君遗族势力,强化楚成王的王权。息妫通过对先君夫人身份的坚守保全了幼儿寡母的政治地位乃至性命。

穆姜,鲁宣公夫人。宣公去世后,穆姜年幼的亲子——成公继位。此时,鲁国实权掌握在先君遗族——孟氏、叔孙氏、季氏“三桓”手中。“春秋时期,公族势力发展壮大后,则一改对公室服从和维护的态度,转而与公室展开斗争。或侵夺采邑、扩张私兵、培植私党,攫取更多的政治、军事权力和经济利益;或以拥兵叛乱,公然与公室军事对抗;或驱逐、废立国君,视国君如同弈棋。”[11](p119)穆姜与成公幼君寡母当政,处境相当艰难。《成公九年》,成公同母姐伯姬出嫁到宋国,“三桓”之首、季孙氏的当家人季文子按照礼节到宋国行“致女”礼。季文子归来后依礼向成公复命。穆姜作为女眷,从厢房里出来两次下拜表示感谢,曰:“大夫勤辱,不忘先君,以及嗣君,施及未亡人。先君犹有望也。敢拜大夫之重勤。”穆姜身为国君寡母,对季文子表示出了非常谦卑的态度,感谢季文子因为念及先君的恩德而对她们幼君寡母的辅助,并趁势自称为“未亡人”,表明了对先君夫人身份的坚守,希望季文子能够因为先君恩德继续辅佐她们。感谢完毕后,穆姜赋《诗经·邶风·绿衣》之末句返回厢房。《绿衣》即《诗经》中一首缠绵悱恻、凄清空灵的悼亡诗。穆姜因此赋恰到好处地表明了她对宣公的怀念。

季文子本以“三思而后行”、勤政简朴而闻名于世,而非子元那样的鲁莽夺权之辈。穆姜既合情又合礼的 “守节”形象,获取了以季文子为首的“三桓”势力的同情、理解与尊重,为幼儿寡母的当政求取了短暂的生存空间。《成公十六年》,穆姜在成公成人亲政之后,却放弃了“守节”思想和她尊贵的先君夫人身份,与叔孙氏当家人叔孙侨如私通打击孟氏与季氏,挑拨“三桓”内乱,被季文子所幽禁,这非本文的讨论范围,但从另一个方面上也反映了“未亡人”并非她所追求的生活方式,而只是她处境艰难之时的一种保护性身份而已。

定姜,卫定公夫人。据《成公十四年》载,定姜是一位极富才情与遵守宗法礼制的贵族女性。定公因为她的规劝而善待诸先君遗族,避免了公族内乱,取得卫国短暂的安宁。同年十月,定公去世,定姜无子,庶子衎继位为君,即为卫献公。在为定公服丧期间,献公毫无哀伤之情。定姜看到后非常寒心,叹曰:“是夫也,将不唯卫国之败,其必始于未亡人!乌呼!天祸卫国也夫!”定姜清醒地认识到,献公对待君父尚且如此,对待具有利益争夺性质的公族成员将更加刻薄寡恩,其忘恩负义的性情定能为卫国带来内乱,而首先遭殃的定是她这个君父“未亡人”——没有任何血缘关系的嫡母。定姜的预言后来被一一证实。献公因为对公族刻薄寡恩,被公族重臣联合驱逐出境。先秦谥法《逸周书·谥法解》云“安民法古曰定,不失旧意。”卫定公之所以谥为“定”,应与其生前听从定姜规劝,维护宗法制度、善待先君遗族有关。在诸先君遗族与献公的政治斗争中,定姜因为坚守定公“未亡人”的身份,依靠先君遗德受到卫国公族成员的尊重,得以安享晚年。

“女子,从人者也”,[12](p279)“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13](p198)息妫、鲁穆姜、定姜三人虽贵为国君寡母,但息妫、鲁穆姜二人之子皆为幼君,无所依靠,而定姜之子非亲生且暴虐,她们的“未亡人”自称与其说是“守节”,还不如说是以“先君夫人”身份作为生存的基点来坚守,以获取公族成员的同情与尊重。

三、“愚节”的宋伯姬?

面对漫长的贞节史,人们关注的往往是封建父权对女性的束缚与伤害。因此,提及“守节”女性,人们脑海中往往出现的是“受害的封建女性形象”:贞节是她们的基本道德评价标准,“守节”是她们言行的基本准则;她们因此迎合这种评价标准,把生命看得过于轻贱而把“守节”看得过重,为了“守节”她们会不惜断发、毁容甚至牺牲性命以明志。这些行为,现代人统称为“愚节”。

但令人疑惑的是,春秋时期,在具有男权强迫性质的“守节”观念尚未形成之时,却出现了一名因“以死守节”著名的宋伯姬。《成公九年》,伯姬嫁于宋共公,所以也被称为宋共姬。六年后,宋共公去世。此后伯姬守节34年。对于伯姬的“愚节”,《左传》记载仅为简短的一句话,“甲午,宋大灾。宋伯姬卒,待姆也。”[12](p1174)姆即女师。春秋贵族女性从十岁后到老,都有女师陪伴,担任“内”的性别角色教育与监护,防止私通等“非礼”现象发生。如前文所述,此种监护对婚内女子最为严格,对于未婚女性较为严格,但对寡妇则较为自由。伯姬因为火灾发生时女师不在身边而未自行离开寝宫外逃,苦守“内”的礼仪被火活活烧死。时人对伯姬的守礼不以为贤。《左传》记载,“君子謂宋共姬:‘女而不妇。女待人,妇义事也’”。[12](p1174)当世君子认为伯姬缺乏权变思想,行的是女道,而不是妇道。未嫁女不懂世事,容易受异性欺骗,才应在女师的监护下遵守“内”的规范不随意外出;但已嫁妇心智已成熟,应随机应对各种突发事件便宜行事,何必死守礼仪葬身火窟。何况伯姬是一个并不需死守“内”的规范的寡妇?火灾发生时女师不在伯姬身边,恰好也证明了伯姬作为寡妇,女师认为已不需要时刻守在她的身边监护。与《左传》中的评价不同的是,西汉刘向撰《列女传》时,对伯姬的守“内”行为大加赞赏,并将伯姬树为“以死守节”的道德典范,引发后世大量女性的“愚节”行为。

伯姬的“愚节”形象,显然与春秋宽松的贞节环境极不协调,伯姬为什么要这么做?与息妫、穆姜、定姜不同的是,《左传》里没有任何关于她自己语言的叙述。西汉刘向所撰《列女传》虽对伯姬有大量的语言描述,但由于《列女传》史料来源的可信度不高,所陈述的理由亦无法让人信服。“一手声音”的缺乏只能留给后人无限想象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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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M].北京:中华书局,2006.

[3]陈筱芳.春秋时期的贞节观[J].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0,(1).

[4]汪玢玲.中国婚姻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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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吕思勉.中国制度史[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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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杨伯峻.春秋左传注[M].北京:中华书局,1990.

[13](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疏.礼记正义[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K225

A

1003-8477(2012)07-0116-03

周海霞(1978—),女,广东省韩山师范学院政法系讲师,中山大学访问学者。

责任编辑 周 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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