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书海 秦 娟
(1.石家庄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35;2.河北体育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91)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在新时期提出的重大理论命题,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建设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已成为包括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内的社会发展的总纲领。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中国共产党第四代领导集体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科学论断。当代我们所要建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仁爱礼让的世界,以经济建设为物质基础,法治建设为制度保障,文化建设为精神支撑,可持续生存、发展、健康、和谐为目标的社会。其中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点之一是民主法治,而支撑一个国家的民主法治制度构建和运行的是该国社会的法治文化。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强调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法治精神,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法制观念教育等。十七届六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提高全民法律素质,推动人人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维护法律权威和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应当看到社会主义法治绝不仅仅是一套先进的制度、一套完备的法律制度,而是一项系统工程,涵盖政治、经济和社会的方方面面。法治文化的培育和建设问题,正逐步成为各界关心的话题。无论是法治建设,还是社会主义文化的大发展和大繁荣,都要求重视和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法治文化,是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集中反映了人类社会尤其是西方近现代的法律思想、理论和观念。所谓法治文化就是在商品经济发展到相对成熟的阶段,近现代的民主政治已经孕育而生,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市民社会中逐渐孕育产生了的现代的平等、正义、自由、人权和诚信的观念,并且逐步为社会成员普遍具备的较为稳定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的一种法律文化。由此可以看出,法治文化是与我国传统的人治思想和文化相对立的一个概念。它的实质和核心是现代市民社会成员应该具备的法文化的共识、基本的法治价值取向和行为方式;包含了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法治精神、基本的法律制度以及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和遵从的总和;体现着一个国家或地区法治的精神理念、原则和基本制度,体现着法治的实际运作以及社会成员的日常生活方式和行为方式。法治文化也是一个国家和地区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转变的重要标志,集中体现与反映着法律文化的现代化。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治文化就是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法治文化实质上就是法律文化的一种。只要某种法律文化发展到相应的程度,具备相应的特质和品格,就可以称之为法治文化。法治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标志着人类社会从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的迈进,也集中反映着法律文化的现代化。作为一种先进的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是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人治文化、礼治文化相对立存在的先进的现代的文化类型。从其发展历史来看,法治文化主导并且引领着人类社会的现代法治化的进程,也是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过程中需要着重培育和倡导的主流型法律文化。
法律文化不仅凝结着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而且包含了现代人类社会的发展成果,集中反映了人类社会各个历史发展阶段的所有法律思想、法律理论和法律观念。法治文化作为法律文化的一种,是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是与近现代市场经济的出现与发展、现代民主政治思潮的兴起与繁盛、现代市民社会的发育紧密相连的,集中反映着近现代西方法律思想、观念和理论。它是相对于人类社会传统的人治文化、礼治文化而言的。
当然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法治绝不是简单地理解为依法治理,而是在对我国传统的人治思想进行否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现代的依法治理的理论。因为法治思想与传统的人治思想相比,两者不仅存在着截然不同的思想理论基础和制度基础,法治理论还存在着立场鲜明的价值判断和价值取向,这也是现代法治文化的理论核心之所在。因此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所谓法治文化就是指这样一种法律文化的形态,是全体社会成员对待法、法律及其制度和运行的普遍的认知和态度,主要表现在社会成员对于该社会的法及法律制度具有高度的认同感,并在此基础上具有的以法治为其精神意识、价值判断的取向。当然从广义的文化角度来看,法治文化又不能被局限为仅仅是精神文化层面的内容,还应该包括一定的具体的制度文化。因为如果没有具体的制度文化的内容,法治文化会显得比较空洞,同样也不完整,所以我们强调法治文化的核心在精神文化层面,但也不能舍弃具体的制度文化的内容。因此,我们理解的法治文化,不仅包含有人们在社会实践基础上逐渐形成的对法治理念和法治实践的群体性观念的认知,还包含社会成员在社会实践中逐渐形成的行为模式,更应包含与之相对应能够体现现代民主和法治精神的相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组织机构、设施等具体的制度文化在内的法律文化的整体。
法治文化实质上就是法律文化的一种,是法律文化的一个分支,是随着现代法治社会的构建而出现的一个全新的概念,有着和法律文化完全不同的内涵与特征。这些特征也正是区分法治文化和法律文化、对法治文化进行深入研究的重要内容。就法治文化的特征而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公众所具有的法治心理是法治文化结构层次中较为深层的,同时也是较为稳定的内涵之一,也是法治文化特征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公众的法治心理就是作为社会主体的公众,在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社会条件和文化传统下,根据自身的法律生活实践和具体感受而形成的对法律以及法治等概念的最直观的、最浅层的认知,以及在此认知基础上而形成的对法治的较为稳定和深层次的情感、情绪体验等主观的心理活动和具体反映。它是一个国家或者民族在千百年来民族传统文化的积淀与演变过程中逐渐形成的。各个民族由于其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发展经历,将本民族在人类文明的进步与发展过程中所创造出来的法律思想和法律价值观逐渐积累下来,一些能够被大众所接受的观念和理念逐步在本民族发展过程中成为大众的基本行为准则,经过世代相传而取得较为稳定的地位,逐渐形成该民族所特有的极其稳定的民族法治心理。虽然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也会发生变化,但是它的变化总是滞后于社会的变革,并不总是随着社会的变化而立即发生变化,即便是发生变化也是很缓慢,经历漫长的实践与过程。哪怕是受到外来文化的冲击,它也会固守自己的阵地。这正是法治心里的一大特性,也正因为如此,一个民族在其长期法治实践和法治文化传统中形成的法治心理,才成为法治文化最基本的特征。
在不同类型法律传统的社会中,公众所具有的法治心理也会呈现出不同的反应倾向,表现出的对法律的心理反应方式也存在着重大的差别。而法治心理正是这样一种与我国传统的人治心理截然相反的心理倾向,是在现代法治社会和法治文化氛围下公众对法律的心理反应方式和心理特征,集中反映着法治社会下公众的法律心理结构。几百年来的法治实践证明,“不管法律是以何种方式被认可的,通过立法法案也好,通过法院的判决也好,通过统治者的政令也好,法律只有被社会上的人民大众愉悦的认可并欣然遵守才是实际意义上的法律。”[1]245而正是这种公众对法律的愉悦感受和欣然遵守表现出了法治社会应该具有的法治心理。一个国家或社会如果没有了公众对于法律的认同、信赖和依靠,就是再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也不会形成这个国家的法治精神,建设法治社会,建立合理公正的法治秩序也只能是一纸空谈。正是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以崇尚法律为表现形式的法治心理,不仅是法治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更是一个国家实现法治的前提条件。和社会中一般的法律心理一样,法治心理的形成和发展也和社会公众的生活经验、法律实践以及本民族的法律文化传统对社会公众的长期影响和熏陶所形成的法治文化的心理结构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正如法治文化属于法律文化一样,法治思想也属于法律思想的一个分支。所谓法律思想就是社会公众对于法律现象认识的理性形式,是公众对法律现象的自觉反映,是最终形成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法律知识、观点和学说的总和。法律思想具有三方面的特点:第一,法律思想是法学家和法律思想家经过长期而艰苦的学术研究,在严密的理论逻辑基础上而构建形成的,并不是人类自发形成的;第二,法律思想是社会公众对该社会法律现象的内在的、系统的、本质的完整认识,是公众对所生活的社会全体法律现象的自觉的和系统的完整的反映;第三,法律思想不仅在形式上更是在逻辑上形成了一整套科学严密的理论体系,形成了一整套理论化、体系化的有关法律的知识、观点和学说的体系。
作为法律思想之一的法治思想,是在人类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积累而形成的,来源于世界上的各个民族在其生存和发展过程中对权利与权力广泛而持久的诉求与研究中,特别是西方国家近现代以来对以人权为代表的公民权利的深入研究中;是近现代法治理论、学说的发展与社会经济、文化以及环境发展变化积极互动的结果。它是一种升华了的法治观念,是一种系统化、理论化的法治观念。
法治心理是一种为大众所具有的法治文化,而法治思想则属于上层知识分子所具有的精英法治文化。从历史的发展来看,一个国家的法治文化无论是在其内部发展起来的还是外来文化的输入而引发的,走在法治文化形成与发展前列的都是法治思想,它是法治文化得以成型的思想与理论基础。一个国家,只有先具有了完备与系统的法治思想作为指导,才会确立法治的制度框架与结构;具有了系统的法律制度,才会形成法治的现实,从而影响公众法治心理的产生与形成。所以,在一个国家的法治现实生活中,公众所具有的法治心理作为一种精神因素无论从内容、形式还是作用范围来看,都比法治思想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其内容更为丰富,形式表现的更为多样,作用范围也更广泛。因而在社会现实的法律实践中,无论是作为社会的人还是个体的人,其法治心理的形成过程和作用都是非常复杂和丰富的。尤其是作为社会人,单独的个体不可能脱离社会而存在,人们一旦置身于现实的社会环境中,置身于现实的法治生活和法治环境中,必然会受到各种各样法律信息的刺激和诱导,最终会形成个人所特有的法治心理。当然法治心理的形成过程也并不是一个完全自发的自然过程,必然会受到主体所处的社会中业已存在的法治思想的影响,而这种影响又是在潜移默化中完成的。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社会的法治思想一旦形成,如果能够占据主流地位,它就会在社会生活中得到迅速的传播和发展,并在社会生活中对人们的社会生活尤其是法治生活发生潜移默化的影响,最终形成人们的法治心理。
所谓治国理念就是在一个国家的统治范围内,统治阶级或阶层所秉持并贯彻实施的对国家和社会进行治理的基本观点、看法和思想。不同的治国理念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不同的治理方式,直接影响着法律在一个国家或社会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因而也可以看作是一个国家法律文化的重要内容之一。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如果想要安定而有秩序的存在并且能够长期的发展,必然需要一种有效的社会治理方式,只有这样,这个社会才不至于陷入混乱而最终导致灭亡。治理方式就是治国理念的最直接的具体体现,在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进程中,曾经出现过不同种类的社会治理方式,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神治、人治、法治。这三种社会治理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分别占据了社会治理方式的主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而在社会民主与政治高度发达的今天,法治已经成为治理国家与社会的最主要的治理方式,依法治国已经成为公众所认可的基本准则。而法治文化在治国理念层面上的最主要表现,就是统治阶级自觉地实行法治的原则,实现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的理念还表现为法治的普遍适用性。法治文化存在的硬件基础就是规范而健全的法律体系,这是一个社会对其成员提供的普遍适用的价值规范和行为准则。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变迁,尤其是现代社会的全方位的迅速发展,法律规范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要求社会成员尤其是统治阶层对社会的统治与治理越来越通过法治的方式。所以依法治国的治国理念,是法治文化的又一个主要特征。
所谓制度是指要求公众必须共同遵守的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等。一般而言,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制度多种多样,而法律制度是一个国家或社会所有制度中的一部分,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不同的时代,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社会制度。因此,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所承载与传承的法治文化也不相同。在封建专制的法律制度下,社会成员更多的是感觉到专制或人治的法治文化。在中国的封建社会法律制度中,处处充斥着君权神授、皇权神圣、权力至上、尊卑贵贱等作为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文化。而在现代的法治社会,法律制度中随处可见的是以自由、平等、权利等为核心价值观的法治文化。
法治文化的存在方式,尤其是在法律制度中的存在方式也是不同的,有的是明显的,是可见的具体的法律条文,有的则隐藏于法律条文的字里行间,表现为非常抽象的观念或精神。因此,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法律制度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法治文化存在的载体,这对于法治文化的存在也显得尤其重要。作为法治文化存在的最重要的载体的法律制度是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个人与国家、集体与国家之间关系的重要的准则,也是各种关系相互作用的产物,同时也是社会公众、法律工作者和统治阶层等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观念、意识和思想相互交流的产物,因此,法律制度也就成为法治文化一个重要的外在特征。
通过以上四个特征的分析,可以看出,法治文化的核心是人,和其他精神成果一样,也是通过人的实践活动体现出来的。从崇尚法治的公众心理到追求正义的法治思想,从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再到体现权利本位的法律制度,正好体现并反映了作为社会主体的人的法律实践的内在活动规律:法治文化首先表现为公众对法的一般看法和整体印象,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相应的法治思想,并最终被统治阶层所接受形成其依法治国的执政理念,通过具体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得以体现,而法律制度的运行和司法实践活动又会反过来影响社会公众对法的理解,最终形成一个环环相扣紧密相连的实践和认知的全过程。
[1] [美]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M].刘昕,等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