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密问题”的解读与启示——基于斯密人性观的再考察

2012-04-12 05:12郝身永
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12年6期
关键词:国富论斯密情操

郝身永,赵 雷

(南开大学 经济学院,天津 300071)

一、引言:重提“斯密问题”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斯密问题”又称斯密难题、斯密悖论或斯密之谜,最早由19世纪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们“发现”和宣扬。他们认为,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基于人性本善的假设,把源于人的同情的利他主义情操视为人类道德行为的普遍基础和动机;而在《国富论》中,他却把人性本恶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前提假设,把个人利己主义的利益追求当作人类经济行为的基本动机。[1](P4-13)这即是所谓的“斯密问题”。“斯密问题”提出后,引发了持久而激烈的争论,时至今日仍不乏学者孜孜以求。总体上,一类观点认为“斯密问题”确实存在,比如德国历史学派的弗·李斯特、布鲁诺·希尔德布兰德、卡尔·克尼斯等,[2](P51-74)苏联经济学家卢森贝[3](P243)和国内的陈其人教授。[4](P24-28)他们一般认为,从《道德情操论》到《国富论》,斯密由唯心主义转向了唯物主义(虽然并没有完全清除唯心主义),这是“斯密问题”存在的哲学和方法论根源。另一类观点认为“斯密问题”是一个伪问题,源于对斯密的误读和无知。[5](P91-96)对于缘何是一个伪问题,又有不同的解释:有学者认为斯密两部著作的出发点都是人的自利性;[6](译者序言,P12-16)也有学者如Henry T.Buckle认为斯密实质上是人性的二元论者,即人同时有利己心和利他心,他们根据斯密时代“道德哲学”这门学科的知识体系认为斯密在两部著作中分别分析了人性中的一面,合起来构成了人性的全部。[7](P63-90)另外,聂文军则认为,坚持存在“斯密问题”和认为其是一个伪问题的观点都有合理性与局限性,它们都割裂了斯密著作中所包含的基本思想的完整性和全面性。[8](P25)

从理论层面看,关于是否存在“斯密问题”仍然意见不一,同时,认为“斯密问题”是一个伪问题的原因也不尽相同,甚至存在较大的分歧。因此,这仍然是一个值得深入讨论的理论问题。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经济学分析领域的扩展,“效用”概念被广义化了。利他主义行为的经济学研究正在不断深入,一些利他行为如互惠利他和亲缘利他被认为根本上仍是受自利动机支配。那么随之而来的一个问题是,人的道德情感和道德行为是否也是出于广义效用最大化的理性抉择,在根本上受自利动机支配呢?基于此,我们讨论“斯密问题”就必须回答这一问题,唯如此才能认清斯密所秉持的人性观而不会有所疏漏或有失偏颇,但之前关于“斯密问题”的讨论中鲜有涉及。

从现实意义上讲,我国市场化取向的经济体制改革改变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但不公正的分配方式,给经济注入了极大的活力。但近些年来,毒大米、毒牛奶等食品安全问题层出不穷,不法商贩为牟取私利不择手段的事件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有序运行。因此,在当下中国辨析“斯密问题”的实质,揭示斯密关于自利和“看不见的手”的论断的情境和理论预设,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良序运转具有重要的实践启示和现实意义。

二、《道德情操论》中的现实人性:利己与利他二维正交

许多认为确实存在“斯密问题”的学者认为,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把源于人们同情心的利他主义作为人类道德行为的根本动机。这其实是对斯密的误解,这是因为:第一,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至少在两种含义上使用“同情”这一概念。主要地,同情是一种心理体验能力和心理过程,即能站在客观而公正的立场,通过设身处地的想象来逼真地感受别人情感的能力,其与“同感”或“共感”含义接近。它是理解他人处于特定情境时的感觉和体验的手段,在道德评判中起着关键作用。从对象上讲,它不仅包括对他人各种情感的同情,还包括对自身激情的同情。“同情”是由“公正的旁观者”做出的,由于其客观公正和不偏不倚,所以无论是对他人还是对自己,这种心理过程和情感能力都能发挥作用。从内容上讲,它不仅包括对他人悲伤和痛苦情感的同情,还包括对快乐等各种情感的同情。斯密指出,“同情,现在用来表示我们对任何一种激情的同感也未尝不可。 ”[6](P7)可见,这种含义上的“同情”心与利己心不是同一个层面的概念,既不是情感也不是激情,既不是利己也不是利他。第二,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赞同斯多葛学派的观点,认为“毫无疑问,每个人生来首先和主要关心自己”。[6](P101-102)斯密并不是贬斥自爱之心,对视自爱为不恰当动机的道德理论持批判态度,而是认为每个人更适合和更有能力关心自己,而不是其他任何人。也因为他比任何其他人都更适合关心自己,所以他如果这样做的话是恰当和正确的。在斯密看来,自爱是激励人们努力生产的一种手段。正是有自爱动机的驱使,富国裕民的目标才可能得以实现。[6](P102)

值得注意的是,自上世纪7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学分析领域的不断拓展,经济人自利欲求的内容不断泛化,叶航等提出了广义效用假说。[9](P139-142)在广义效用假说下,道德行为被认为是人们为追求广义效用的最大化而作出的理性选择。其实,历史上早就有一些学者如霍布斯、普芬道夫、曼德维尔等认为,人的一切行为的根本动机是自私、自利或自爱,甚至在别人看来是利他本能表现的同情心,也是自私、自利、自爱的产物。这个观点在今天的经济学界获得了广泛的支持。那种认为经济学可以解释全部人类行为的理论,出发点也是这种基于自爱的经济人假说。[6](P46)这种观点是否科学我们在这里存而不论,我们关心的是,斯密是否也认为“同情”是为了追求广义效用最大化从而根本上出于自利的动机呢?答案是否定的。斯密虽然指出,“不管怎样,同情既增加快乐也减轻痛苦”,[6](P12)但他明确表示:“同情在任何意义上都不能看作是一种自私的倾向。”斯密论证说,当一个人同情另一个人的悲伤时,“我不仅与你转换了位置,而且也转换了身份和角色”,因此,“我的悲伤完全是因为你的原因,而丝毫不是因为我自己的原因”,斯密明确申明,“这丝毫不是自私”。[10](P46-47)罗卫东也认为,现代经济学中一切分析的出发点都是主体自身的效用函数的性质,自私和利他被处理为自爱的个人不同结构的函数。这种做法在本质上是霍布斯、洛克和休谟的,但肯定不会获得斯密的认可。[10](P47)

除了上面分析的“同情”的第一种含义,“同情”在斯密那里的第二种含义与“怜悯”、“悲悯”或“可怜”接近。同情的是处于悲惨境况的对象,这是与自利动机相对的利他动机的表现。斯密指出自爱之心是主要的,而不是惟一的,说明他认为还有一个相反的动机(即利他动机)居于次要地位。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多处的论述表明他认为与利己心相对的还有一个利他心。比如,他曾明确表示,支配人的行为的动机包括自爱、同情心、追求自由的欲望、正义感、劳动习惯和交往倾向等。这里的“同情心”就是与自爱心相对的利他心。另外,他还指出:“对自己幸福的关心,要求我们具有谨慎的美德;对别人幸福的关心,要求我们具有正义和仁慈的美德。 ”[6](P342)他将“对自己幸福的关心”与“对别人幸福的关心”并列起来同等看待。斯密在《道德情操论》的开篇中就说:“无论人们会认为某人会怎样自私,这个人的天赋中总是明显地存在着这样一些本性,这些本性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把别人的幸福看成自己的事情,虽然他除了看到别人幸福而感到高兴之外,一无所得。这种本性就是怜悯或同情,就是当我们看到或逼真地想象到他人的不幸遭遇时所产生的感情。”[6](P5)这说明关心别人的命运是人的本性和天性中的自然倾向,是一种内生性利他倾向。

斯密对利他动机的揭示是基于经验观察的主观内省,有人可能辩称“感到高兴”是广义上的效用,从而行为人的动机在根本上仍然是利己的。实际上,虽然“感到高兴”似乎也获得了效用,但这只是利他动机的“副产品”而已,其并不是利他动机的必要前提。令人兴奋的是,新兴的神经经济学为揭示人的行为动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德·奎尔安等考察了“利他惩罚”行为——支付个人成本去惩罚违反社会规范的人,尝试回答如下问题:在得不到物质补偿的情况下,该行为的激励机制是什么呢?他们的实验证实了他们猜想:如果这种行为无法从外界获得激励,那么行为者只能通过行为本身获得满足,即是靠自激励机制实现的。[11](P1254-1258)其实斯密对“利他惩罚”行为背后的原因的分析更加全面和深刻。一方面,斯密赞同如下说法:“人天生具有一种对社会的热爱,希望人类为了自身的缘故而保持团结,即使他自己没有从中得到好处”。[6](P108)另一方面,斯密认为人们能够意识到自己的利益(生命和幸福)与社会休戚相关,任何有助于社会的维护和福利的东西,它都被认为是间接有助于自我利益的东西,反之亦然。这使得人们“对任何有损于社会的事情都怀着一种憎恨之情”。[6](P108)由此可见,神经经济学克服了苏格兰学派当时的技术限制,为斯密关于人们同时存在利己与利他动机的观点提供了科学而坚实的佐证。

综上所述,我们揭示了斯密既承认人的主要动机是自利,也承认人还有利他动机。自利与利他并不是彼此的函数,不是此消彼长的关系,而是二维正交的关系。自利与利他两种动机的地位并不并列,自利是主要的。因此,从根本上讲,斯密是一位人性二元论者。关于以上论点,在《道德情操论》中并不是十分明晰,因为斯密既反对绝对的利己主义,也反对绝对的利他主义,并且《道德情操论》的主题不是纠缠于人性的利己或利他,而是着重于分析道德情感的生发机制。

三、《国富论》中的人性自利假定:对现实人性的合理抽象

现实中人们的行为千差万别,要建构经济理论,必须要有基本假设和逻辑起点,也就必须对现实中的人的行为特征(包括行为动机)进行抽象。抽象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呢?我们认为,第一,假设必须高于而不能等同于现实,不能是对现实的临摹和复制,否则理论就降格为材料的堆砌和事实的描述而不成其为理论,就会只看到个性和特殊性而看不到共性和规律,无法揭示一般性和普遍性;第二,假设又不能过于简化而到片面的程度,以致出现严重的非现实性,这是因为虽然假设的现实性无关乎理论体系的逻辑自洽和内在一致性,但经济学毕竟是经验科学,还要追求“外在一致性”和经验含义,不能为了应用数学而提出毫无现实性的假设,否则必将沦为自娱自乐的“黑板经济学”;第三,假设对于现实的抽象的“度”还要兼顾现实性与应用数学等逻辑演绎工具进行逻辑推演的便利性和可操作性。

在厘清了基本假设与客观现实之间的关系,明确了基本假设设定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要对现实中人的行为动机进行抽象,还必须辨识清楚行为动机的基本特征。其中,明确以下几点是极为重要的:第一,许多博弈实验(如独裁者博弈)和脑科学的研究已经较为充分地证实,人实际上存在着利己与利他二维正交的双重动机,人的这种动机结构具有生物学基础和来自自然科学的证据,因此具有很强的说服力;第二,人的动机结构存在人际异质性,这一点可以很容易地从独裁者博弈实验中不同提议者(Proposer)提议分出比例的不同以及回应者(Responder)不同的回应来证明;第三,人的动机结构具有情境依赖性,这是因为现实中人们总是嵌入社会文化传统中的,不同的政治历史、文化传统、风俗习惯和价值观念等通过直接或间接、有形或无形的激励或惩罚会对人的内生偏好塑型。关于以上几点,贺京同和郝身永进行了详实的论证。[12](P73-80)综上所述,人性的具体表现以社会存在为基础,与个体特质相关,并不是永恒不变和单一同质的。现代主流经济学坚持将人的行为动机设定为单一自利的,置动机结构的情境依赖性于不顾,并且现代主流经济学坚持个体主义方法论,实际上也取缔了行为动机的人际异质性,所以它受到越来越多的批评也就在所难免。主流经济学关于参与人单一自利的行为动机设定的偏颇要么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内得到不彻底的修正,典型的如贝克尔对利他行为的利己主义分析;要么已经被现代行为经济学所修正,承认利他动机的客观存在。不过,现代主流经济学关于行为动机设定的偏颇并不相应地就意味着斯密在《国富论》中关于人性自利的设定犯了同样的错误。我们将结合行为动机的三个典型特征和经济学基本假设抽象的基本原则来论证:斯密在《国富论》中关于人的行为动机的自利设定是合理的。

首先,从《国富论》的研究主题和内容看。约翰·穆勒明确指出:“政治经济学认为人类把全部精力用于取得和消耗财富……这并不是说,有哪个政治经济学家会荒唐到这种地步,竟然以为人类生活真正是这样组成的,而是因为这就是科学要前进必然采取的方式。 ”[13](P68-69)这说明,经济学研究的基本假设是对现实的抽象而不是描述。进一步,针对不同的分析领域和研究主题,理论的构建需要建立在相应的基本假设的基础上,因为假设的合理性进而理论的解释力和预测力总是与特定的现实情境紧密相关。杨春学就指出,标准经济人原型是一种狭隘的自利模式,但对纯市场行为的分析,却是一种合理的抽象。“在我们要利用价格和市场来解决问题的领域,这种标准原型可以给我们提供理解问题的深刻洞见。”[14](P22-23)斯密在《国富论》中研究的主题是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他的分析限制在生产、交换和分配等环节,局限于纯市场领域。[15](P1-3)市场参与者可能也存在着纯粹的利他动机,比如他追求财富的动机是为了扶危济贫或捐助公益,但在市场交易活动中,经济主体在自利动机的支配下追求效用最大化或利润最大化。因此,在纯市场行为分析中,参与人经济活动的直接动机可以抽象为自利的,这既是对现实的合理抽象,又没有误入片面的歧途。

其次,从斯密所处经济发展阶段看。人的主观需求与经济发展的阶段密切相关。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人的需求可归并概括为生理需求、安全需求、情感和归属需求、尊重的需求以及自我实现的需求。各类需求层级递进,但最基本的是生理上的需求,其中生存永远是第一位的。在物质产品生产水平尚不发达的经济发展阶段,人的生存需求就显得比较重要。为了满足生存需求,人们必然期望以最少的付出获得最大的财富,追求经济效率的最大化。汪丁丁指出,经济学从古典到现代的“自利性”假设,其解释力(从而预测能力)的根源在于:当群体中多数人的行为是效率导向的时候,自利性假设,不论是工具主义的还是本体论现象学的,都足以解释众数现象。[16](P1-11)在斯密所处的时代,资本主义正处于上升时期,资本处于积累和扩张的历史阶段,之前对人们追求财富的束缚和压抑得到解脱和释放,生产中追求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因此,这是斯密关于行为动机自利设定具有合理性的另一原因。

最后,从斯密关于“自利”和“看不见的手”的观点的隐含预设看。沃哈恩指出,历史证据表明,斯密想用《道德情操论》作为自己其他著作的道德基础,而自我利益、自然自由和“看不见的手”等观点正是从《道德情操论》中提出的道德心理学中抽取出来的。[17](P8)斯密对市场经济条件下人性自利的假定也是以《道德情操论》中的现实人性为前提的。即便是在《国富论》中,斯密的自利并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自私自利”,而是开明的、启蒙了的自利。斯密在轻蔑的意义上使用“自私”这个词,将它与“贪婪”相提并论,认为贪婪是经济良好表现的阻碍因素。他在《道德情操论》中强调自爱的追求本身值得鼓励,但要有合宜的度,要有正当而合宜的手段。斯密分析说,个人在追求财富、名誉和显赫职位的竞争中,可以尽其所能并全力以赴,但若要挤掉或打倒对手,就为“旁观者”所不能迁就,“他们不允许作出不光明正大的行为”。[6](P103)在生产和交换的经济活动中,采取利他的手段达到利己的目标才是值得称赞的,才能够被“公正的旁观者”所认可,反之,损人以利己既得不到赞同,亦不值得得到赞同。正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可见,斯密已经表明,市场经济不仅是优胜劣汰的竞争经济,也是讲求互惠互利的合作经济。这种互惠互利是斯密论证的个体从私利出发却在客观上促进社会利益的隐含前提。个人存在于社会中,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紧密联结,从这个角度看,对自爱的合宜限制从根本上讲可以更好地实现自爱的目的。

四、结语与启示

(一)“斯密问题”在哪种意义上是一个伪问题

斯密在他的两部著作中的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不同。就《道德情操论》而言,总体上看,它是道德心理学,“是以同情和旁观者理论为中心对道德情感的一种发生学的叙述和说明”。[18](P111-117)而在《国富论》中,斯密围绕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展开分析,关注的则是经济活动和经济行为,进而,他对经济活动中人的自利动机的设定是对现实人性的合理抽象。因此,“斯密问题”之伪并不是因为斯密在两部著作中都坚持人性自私论,也不是一些学者所认为的斯密在两部著作中分别考察了人性中的自利和利他。我们已经揭示了斯密自始之终都坚持人性的二元论,他多次申明自利是人类首要和主要的动机,只是到了《国富论》中,斯密基于所处时代背景和研究主题与内容对经济活动中人的行为动机作了简化和抽象,而人们的同情共感和道德规范仍作为隐含预设在市场秩序的良序运转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总体来看,一些学者坚持“斯密问题”是因为他们误读和曲解了斯密的原意,混淆了斯密的“同情”与“利他”,忽视了他对自利动机的强调;也有一些学者没有真正揭示“斯密问题”之伪的本质,没有看到斯密两部著作研究主题和研究方法的差异,忽视了斯密在《国富论》中分析的隐含预设,阉割了斯密整个思想体系的一致性。

(二)理论启示:经济学研究中对人性的合理抽象与经济学的解释力

“斯密问题”至少在斯密的时代和斯密那里不是问题,只是后人在论及“斯密问题”时常常将斯密在《国富论》中关于人性的设定有意无意地换成了斯密之后主流经济学关于人性的设定。主流经济学从古典经济学发展到新古典经济学是基本假定的高度同质化过程。新古典主流经济学自始之终秉持单一的自利动机,否认利他动机的存在,这隐含着僵化而同质的人性观。而相对于斯密的《国富论》,新古典经济学的研究内容已经泛化和拓展,不再局限于单纯的市场领域;当群体中多数人行为是非效率导向时,自利性假设将失去解释力,而这一趋势在“后工业社会”里非常明显;[16](P1-11)并且随着现代主流经济学数学化趋势加剧,愈益抛弃了斯密“自利”设定背后隐含的法律和道德约束。行为经济学、实验经济学、神经经济学等学科对新古典经济学基本假设(包括行为动机)的片面性进行了不同视角的揭示和修正,修正的意义在于据以构建的理论可以解释新古典经济学难以解释的诸多“异象”。

经济学作为社会科学,其理论命题有其对应的适应范围。具体的社会文化差异、经济发展阶段不同、所研究的问题差异以及所能够利用的分析工具的变化等需要我们结合行为环境对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和行为能力进行合理的抽象,这是理论给出合理的解释和有意义的预测的前提。相应地,我们就不能仅为了理论体系的统一框架而忽视经济学研究的现实意义,而且并不是所有的问题都是经济学研究范式可以承载的。例如,对于纯粹利他行为,我们不排除其背后理性成分的作用,但其能否被纳入效用最大化的分析范式下仍有待于深入的研究。

(三)现实启示:结合我国国情构建市场经济的道德基础

斯密在《国富论》对于自利的设定是隐含了丰富的伦理和道德意蕴的,其关于“看不见的手”的作用的论证也是有隐含前提和现实语境的。个体从自利出发促进社会利益的支持系统至少包括:(1)政治和法律保障。政府的“守夜人”角色的真实含义是“有所为有所不为”,恰当地履行其应尽的职责而不僭越,包括强制实施公正的法律和契约等。在斯密的思想体系中,自由并不是无约束和无限度的,而是受到正义原则的制约的。反过来,公正又尽可能地保障了经济主体自由而平等地竞争。(2)道德基础的约束。正是由于人类普遍的同情共感能力,加之“旁观者”的公正性,才形成了普遍的道德规范。道德规范一旦形成,就会对人的情感和行为产生影响,包括人们的经济行为。所以,人的自然自由也受到道德规范的约束和制约。总之,这些支撑系统是市场经济既充满活力又井然有序的基本前提和必要保障,是“看不见的手”发挥作用的特定条件。近些年来,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过程中,一些人和企业为了牟取暴利不择手段,偷工减料、粗制滥造、坑蒙拐骗、假冒伪劣等问题层出不穷,诚信问题凸显,这既与外在的法律监管不到位有关,也与一些人基本道德观念的丧失有关。恰当和适宜的道德规范是市场经济良序运转和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为了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与分工合作秩序的拓展,除了需要加强法律的监管,还需要重视并通过各种途径重建适合我国国情的道德基础,这也有益于促进社会和谐,提升国民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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