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闭抑或开放:农村社区化管理中新旧组织的冲突与共生——基于浙江镇海乡村社区的实证考察

2012-04-12 03:26陈世伟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 2012年3期
关键词:社区化镇海工作站

陈世伟,尤 琳

(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 景德镇 333403)

封闭抑或开放:农村社区化管理中新旧组织的冲突与共生
——基于浙江镇海乡村社区的实证考察

陈世伟,尤 琳

(景德镇陶瓷学院,江西 景德镇 333403)

在快速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传统上相对封闭、单一的农村社区变得更加开放、多元。如何妥善处理社区内不同组织、本地人与外地人之间的关系,促进社区融合,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新课题。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借鉴城市社区先进的管理经验,推行农村社区化管理,进行社区组织体系重构,在传统的“三驾马车”的基础上,设立“新**人管理委员会”、“**村共建理事会”、“新**人党支部”、“**村社区工作站”,旨在借用“四轮驱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合理衔接,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管理。在社区内部,新旧组织的冲突与共生,给社区带来了新的活力,促进了社区融合,提升了村民自治的功能。但是镇海的改革是有限度的,没有跳出“内外有别”的思维,在“一区两制”的制度设计中,外来人口不能和本地人享受均等的权利,在核心的村委会选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方面仍然被排除在外。

一区两制;农村社区化管理;社区组织

长期以来,中国乡村社会的组织与管理体制事实上依然是在集体土地所有基础上形成的,集体的土地边界及产权边界也是村民、村庄及村组织的边界,村委会组织及党支部组织也是在这种集体范围内组建起来的,具有强烈的封闭色彩[1]。在快速推进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随着土地流转和人口流动的加剧,出现了城乡交融、半农半城的新区域,主体多元、复杂的农村现状与传统的农村社会治理方式的矛盾日益突出,现行的农村基层组织与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如何构建与农村开放、流动、分化和多元化相适应的社会组织与管理方式,妥善处理社区不同居民之间的权利关系,增强居民的社区认同和归属感,促进社区融合,已经成为亟待解决的社会管理的新课题。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借鉴城市社区先进的管理经验,推行农村社区化管理,进行社区组织体系重构,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还有很大的改革空间[2]。

一、“三加三加一”的圈层化村社组织体系

作为全国农村社区建设实验区,2007年镇海区开始用城市社区的先进理念指导22个村开展社区化管理工作,并把农村社区建设定位为社区化服务和管理。适应农村社区化管理改革的需要,镇海把构建具有社区化特色、适应城郊型农村管理的组织网络作为重点和切入点,提出了“三加三加一”对策。所谓“三加三”就是在原来的村党组织(党委、党总支部、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经济合作社的基础上,相对应地新建3个组织,在村党组织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一是以外来人口党员为主,建立“新**人”党支部。二是以外来人口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为主旨,建立“新**人”管理委员会。三是由村辖区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资源共享,和谐互助,成立和谐共建理事会。最后一个“加一”,就是区和街道将政府管理职能延伸,重心下移,在村级建立社区工作站[3]。由此建立了以党组织为核心、各类融合性组织为补充的圈层化组织体系。

(一)传统的“三驾马车”

在镇海,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被称为传统的“三驾马车”,在各项事务的管理和服务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中党组织处于核心地位,起领导作用。其治理结构是“三块牌子”、“一套人马”。“三块牌子”是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经济合作社、村委会。其中党组织管人,处于核心地位,经济合作社掌管村集体经济,有钱,村委会则相对虚化;“一套人马”是各种组织由一套人马交叉任职。

(二)新兴组织

面对镇海飞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特别是随着大规模的土地流转和人口流动,农村不再是传统意义上封闭的自然村落,而是开放流动的“半城半乡”的,农民的职业身份和需求也越来越多元化。多年来农村所形成的党支部、村委会以及村经济合作社等村级组织的“三驾马车”,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但是,面对镇海农村社区半城半乡、居民结构多元化的复杂情况,传统村级体制的功能已不适应,构建一个与之相适应的农村社区化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是关键所在,“新**人管理委员会”、“**村共建理事会”、“新 **人党支部”、“**村社区工作站”的设立就是为了借用“四轮驱动”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我管理合理衔接,为居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管理。

1.社区工作站

在推行农村社区化管理的过程中,镇海在农村设立社区工作站,将城市公共社会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和转移,由社区工作站来完成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公共事务,包括党建服务、生产服务、公共事业服务、综合治理服务、社会保障服务、计生卫生服务、文化体育服务。社区工作站在村党组织领导和村委会运作下具体实施社区化管理工作,站长一般由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兼任。以镇海区农村社区化管理试点村——骆驼街道余三村为例,2007年,余三村按照《骆驼街道余三村社区化管理体制工作方案》,设立“社区工作站”,通过网格化管理模式,着力实现对辖区内全覆盖管理目标。社区工作者主要由区镇(街道)下派干部、整合后的现有村干部、公开招聘大学生三部分构成。社区按500—800:1的比例,配备工作站专职社工,社工对包片区实行“一口清”的工作方式,即对片区住户基本情况、片区依靠对象、重点帮扶对象一口清;同时,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体的工作内容也要做到“一口清”。农村社区服务管理经费由区、镇财政补助,按照公安及流动人员服务管理机构提供的村辖区人口(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以每人70元标准进行补助,最低不少于15万元/村,对18个集体经济重点扶持村再增加30%补助经费。

2.和谐共建理事会

和谐共建理事会是镇海一种典型的融合性社会组织,其目的在于通过整合各种资源促进本地人与外来人口的融合。镇海“和谐共建理事会”的章程规定:和谐管理共建理事会是以村党总支为核心,以村区域内有关单位为主体,按照共驻、共建、共享的原则,发动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和谐管理的有关载体。其基本工作内容为“五联”,即思想教育联抓、环境卫生联创、社会治安联防、服务设施联建、文体活动联动。如蛟川街道棉丰村针对外来人员多、驻村企事业单位多的特点,由村辖区29家企事业单位联合发起成立了棉丰村社区和谐共建理事会,理事会由村级班子主要领导、驻地部、省属大工程单位以及有一定威信的村民代表、外来务工人员代表等组成,对社区化管理中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监督,充分挖掘、有效盘活共建单位的人、财、物资源,从而形成共驻共建、共建共享格局。

3.“新 **人”管理委员会

近年来,外来务工人员数量历年来持续上升。在骆驼街道余三村,全村共有200户,户籍人口450人,外来人口220户,1780人,外来务工人员数量是本村村民人数的4倍以上,而因为缺乏有序的管理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出现了管理上的真空。为了加强管理,同时也为了调动外来务工人员的积极性,按照“以外管外”的思路,余三村组建“新余三村人”管理委员会。“新余三村人”管理委员会章程规定,“新余三人”管理委员会是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自治组织,管理委员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新余三人”管理委员会由3人组成,由“新余三村人”代表推选产生,“新余三村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村主任兼任,并从“新余三人”管委会中的“新余三人”代表选出1名有较强政治责任感、掌握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实际工作能力强、办事公道、在“新余三人”中有较高威信的管委会成员作为脱产专职管理人员。“新余三人”的议事机构是代表会议,代表由村委会在“新余三人”中有较高威信的人中指定。“新余三人”代表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新余三人”管理委员会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公布通过两个文明建设的重大事项。[4]

4.“新**人”党支部

随着外来人口的大量增加,镇海在农村设立“新**人”党支部,重点加强对外来流动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发挥流动党员的示范骨干作用。

最典型如镇海区蛟川街道棉丰村,当地的村民仅有1560人,而来自四川、湖南、安徽、江苏、山东等省的外来务工人员却多达1.2万多人,是当地村民的8倍。棉丰村外来务工人员多,其中党员也多,有党员43名。这些党员从事的职业有企业职工,也有个体经商户,在“新棉丰村人”的群体中也有一定影响力,有些党员在他们老家的时候曾经担任过村干部。为了充分发挥外来党员的积极性,棉丰村党委设立“新棉丰人”党支部。“新棉丰人”党支部发展纳入棉丰村党委年度工作计划,其成员可以列席村党委、村民委员会、和谐共建理事会会议,参与棉丰村的管理。“新棉丰人”党支部书记由党委书记兼任,副书记由做事公道、有威信的外来人员担任。来自江苏省邳州市的打工仔季飞当选新棉丰村党支部副书记和“新棉丰人”管理委员会专职副主任后,季飞便利用晚上的时间开展活动,同时发挥党员的桥梁纽带作用,化解矛盾,凝聚人心,全村社会治安、环境卫生等都有了明显改善。[5]

(三)专业经济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业生产经营的新型主体,是农民走向联合的载体。近年来,镇海区不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从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与重组、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机制、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营造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的政策环境等各方面下功夫。

在政策的激励下,镇海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很快。据统计,截止2010年底,镇海共有农民专业合作社38家,其中供销社领办、合办并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6家,占总数的15.8%,其中,宁波市级示范合作社1家,县级示范合作社3家。经营范围涉及禽蛋、蔬菜、果品的种植、收购、生产、配送、出口等。注册资本总计为239.86万元,其中供销社投入资金38.95万元,总入股农户309户,带动农户3530户,帮助农户年均增收2000余万元[6]。“合作社+公司+基地+农户”的产业化模式使合作社、企业与农户之间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受到广大农民的欢迎,赢得了农民的认同和支持,很多农民“有问题找合作社。”

二、新旧组织的冲突与共生

(一)传统“三驾马车”的相互关系

1.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

从制度文本来看,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是两种不同性质的组织,其权力来源、职责范围、运行规范有所不同。在村庄关系中,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简称“两委关系”)是最为复杂的。依照现行法律规定,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2010年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村党支部是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但是,对村民委员会是否对党组织负责,应当履行哪些义务以及如何履行,并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更为重要的是,村党组织与村委会权力授源的不同严重影响了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一方面,村委会是由全体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党组织是由乡镇党委指定或村党员选举的,相对而言,村委会比党组织有更广泛的群众基础,致使党组织难以在农村开展工作;另一方面,按照“谁授权,对谁负责”的民主原则,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权力授源的不同导致不同的工作倾向,村党组织倾向于贯彻上级的意图,村委会倾向于关注村民的利益和需求,从根本上说,政府和人民群众的利益是一致的,但不能否认二者有冲突的地方,这样,“对上负责”的村党组织和“对下负责”的村委会就不可避免地产生矛盾和冲突。这就导致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一些地方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并没有真正摆正自己的位置,因而出现了独特的“党”、“政”关系,“两委关系”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矛盾,严重影响着村民自治的运作。

为了解决“两委关系”难题,镇海走了一条不同的道路:乡村社区的权力集中在一般兼任经济合作社主任的党组织的书记手中,村委会相对虚化。这种做法虽然解决了权力集中问题,但是还是立足于传统的超越人民群众之上的“一元化”领导方式,也与村民自治的初衷相背离。徐勇教授指出,党组织必须将自身纳入村民自治的框架下获取和证明自身的先进性,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获得老百姓的认同和支持,扩大执政的合法性基础,才能在乡村治理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7](P206)。

因此,如何在夯实党的执政基础保证党组织在农村的领导核心地位和保证村民自治扩大农民民主权利之间保持有机的动态的平衡,仍然是今后要解决的重要课题。

2.村党组织与村经济合作社的关系

就目前而言,并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村党组织与村经济合作社的关系做出明确的规定。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党组织在农村中处于领导地位,对村经济合作社具有政治和组织领导权。《浙江省村级组织工作规则》(试行)规定:“村党组织书记一般应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但必须通过法定程序。”从制度安排来看,原则上村党组织与村经济合作社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二者是并行的村级组织,在法律的框架内,村党组织不能直接干预村经济合作社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之所以要强调党组织对村经济合作社的领导,是基于村经济合作社的性质决定的。从产权归属上看,村经济合作社的资产,归村经济合作社全体社员所有;从成员上看,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一般以行政村为单位,按户籍关系自然产生,具有明显的社区性;从组织功能上看,村经济合作社主要是在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发挥“统”的功能,负责发包集体土地,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同时也为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提供必要的物质支持[8]。

从镇海的实际来看,为了达到党组织书记兼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以增强党组织对村级经济的撑控权这个目的,镇海对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的先后顺序作了安排,换届顺序是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村经济合作社。村经济合作社换届选举工作要与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有机结合,选举委员会可实行一套班子,履行双重职能。通过这种机制,保证了党组织对村经济合作社的领导权,保证了全体村民在合作社重大发展问题上的民主权利,实现了村民对合作社运转的有效监督,同时,党组织也充分支持村经济合作社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不干预合作社的经营活动。这就通过制度方式明确了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责,理顺了相互之间的关系,形成党组织领导下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各司其职的治理结构。

3.村民委员会与村经济合作社的关系

就全国而言,关于村民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的权利和关系划分,一直是各地碰到r焦点和难题。《民法通则》第七十四条第二款和《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依照上述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没有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由村民委员会这个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实际支配着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承载着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据农业部统计,全国有约60%的行政村的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合一的,有近40%的行政村另有村集体经济组织。

从根本上而言,村委会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是两类不同性质的组织。村委会是公共组织,决定了它的价值在于追求公平正义,以民主的方式为村庄社区内的所有成员提供同等的公共服务。而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其性质是经济组织,决定了它要以效率为价值追求,按照资本运作的逻辑追求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使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并确保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9]。因此,这两个组织相互独立、分开为宜。

在镇海,村经济合作社作为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而这些职能与村民委员会的职能有一定的交叉和重叠,使得在浙江农村的传统“两委”之外,新增加了一个村级组织,颇具浙江地方特色。

(二)村民委员会与社区工作站的关系

各地设置社区工作站的做法不尽相同,根据社区工作站与社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以及政府职能部门的不同关系,可以归纳成四种模式,即分设模式、下属模式、条属模式、专干模式、“三位一体”模式[10]。

在镇海,普遍实行的是下属模式和专干模式混合。社区工作站是村委会的下属机构,社区工作站站长一般由村委会主任兼任,类似于村委会下设的专业委员会,一方面协助完成政府开展的工作,另一方面组织居民办理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社区工作站的主要职责是落实村委会提出的工作计划,定期向村委会汇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完成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实施工作计划和落实具体事务性工作;充分利用社区内各种社会资源为居民办实事,积极做好社区内群众性、公益性、社会性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接受政府、村委会和居民群众的监督、考评。社区工作站由站长(主任)和社工专干组成。社区工作站的办公经费和场所由街道办事处提供。设立社工岗位,实行任期岗位工资制。社区专职工作者是指专职从事社区工作的人员,社工专干按照“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实行职位公开,竞聘上岗。社区专职工作者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基本工资、奖金、补(津)贴及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构成。镇海对社工的人员经费全部实行了财政保障,所需经费从各级财政按比例下拨的社区建设工作经费中列支或财政专项列支,使社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有了稳定可靠的保证。

(三)村民委员会与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关系

目前,镇海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委会关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村委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紧密模式;另一种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委会分立模式。“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紧密模式,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村委会领办,村委会兼合作社领导人,负责合作社的领导、组织工作。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能够降低单个村民应对市场的风险,为村委会致力于村公益事业建设提供了资金支持,增强了村委会发展经济的职能;缺点在于每到村委会换届的时候,原村委会组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会随着村委会领导班子而解散,需新领导班子重新组建,不够稳定,同时,“行政导向”村委会成员的能力和习惯行政管理的思维方式也与“市场导向”的合作社发展不相适应。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村委会分立模式,二者并不交叉,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能够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互相“博弈”,良性竞争,共同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和村庄稳定。当然,在实际的运行中,村民委员会与专业经济合作社的冲突也日益显现,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强调自身的参与性,对于一些事务上的纠纷容易演变为管理权的争夺,由此而引发村民支持其管理工作的冲突。

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给乡村治理带来新的变量,村民委员会与专业经济合作社呈现出既竞争又合作的“相互博弈”态势。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不仅是农民经济利益的代表,也在谋求农户政治利益的代表,给乡村的组织结构、管理机制带来深刻影响。如果村委会能够因势利导,在培育、扶持、发展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中提升农民素质,通过共同致力于村庄公共事业的发展,以有效的管理和服务赢得农民的认同,则有助于乡村治理水平的提升。反之,村委会如果不能有效代表农民利益,农民转向专业合作组织,则会大大弱化村委会的社会控制和组织能力。

三、进一步的讨论

(一)社区工作站会不会导致村委会虚化和边缘化?

在城乡统筹发展的过程中,如何推进城乡一体化,把城市的资源引入农村,在提供公共服务的过程中,获得执政资源和人民认同,这是摆在政府面前的迫切问题。镇海的社区化管理实践做法是,在农村社区里设置“社区工作站”,来承接村委会的部分职能,主要是承担政府交付的各种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其本意是为了让村委会从繁琐的政府日常事务中解脱出来,专心于完善村民自治,发展集体经济。但是,从社区工作站和村委会的职责我们可以看出,这二者是有重叠和交叉的。在“分设模式”中,社区工作站作为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接受乡镇(街道)政府的领导,与村委会分设,是并行的机构,主要完成政府交付的任务,这样就导致两种后果:国家权力理所当然的进入了农村,挤压乡村社会的空间,社区工作站成为变相的“二政府”;分割、淡化了村委会的职能,村委会日益虚化、边缘化。在“下属模式”和“专干模式”中,社区工作站作为村委会的下属机构或专业委员会,接受村党组织、村委会的领导,由乡镇派出人员、原村干部、招聘人员担任专职社区工作者,人员费用由政府支付。这种模式相对而言,既有利于政府任务的完成,又照顾到村委会自治的性质,应该说是一种制度创新。但是,这种模式也有隐忧,社区工作者的经费是由政府支付的,人员是由政府安排的,那么如何保证这些人会听命于村委会呢?如果不能,是否会导致社区工作站的行政化呢?

(二)开放包容还是“一区两制”?

随着土地流转和人口流动,传统相对封闭、单一的农村社区变动更加开放、多元。是否允许外来人口参与村委会选举、参与管理、享受服务?当地人面临着“二元困境”:如果不允许,外来人口无正常渠道表达诉求,有些地方的外来人口就寻求制度外的表达方式,组成“某某帮”、“某某会”,搞得不好的话会成为“二政府”;如果允许,在实践过程中,也会碰到各种问题。比如,有个村原住民是1600人,外来人员是8000人,外来人员超过原住民数倍,在一次选举中,外来人员参与选举,外来人员把本村人选下去,可能会成为新的动荡点。

为了克服这个难题,镇海进行了制度创新,通过设立“新**人管理委员会”、“**村共建理事会”、“新**人党支部”、“**村社区工作站”,让外来人口参与管理、享受一定的社区服务。比如,组成“外来人员党支部”,挑选能力强、有服务意识的外来人员担任副书记,“用外来人管外来人”,增强外来人员的认同感和融合度,就起到较好的效果。

但是,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镇海的做法是有限度的,仍然是“内外有别”、“以外管外”的思路,实行“一区两制”和有限度的开放政策。一方面,经济开放,给外来人口颁发居住证,将居住证与社保、就业、教育、居住等挂钩,使持证者享受与村民一样的公共服务,而且还在子女就读、计划生育、劳动保障方面享受到与村民一样的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在一些核心问题上,比如村委会选举、集体经济组织等方面,还是封闭的。

(三)如何监督“一权独大”的村党组织书记?

在镇海村庄的权力结构中,村党组织(党委、党总支、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的领导核心作用,主要体现在政治保障和组织保障上。党组织与村委会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管是在制度安排上,还是在村民的心目中,党组织书记是当然的“一把手”,村委会主任是“二把手”。同时,由于浙江省特殊的制度安排,由党组织书记兼任村级经济合作社社长,负责发展集体经济和支持开展村庄公共事业。“书记管人”,“社长管钱”,这样,在村庄事务当中,党组织书记就处于绝对的领导地位,基本上没有其它力量可以与之抗衡。在我们的调查中,正如一位村支书所言,“在村里,没有我办不成的事”,“在村里,没有我签字同意,一分钱都拿不出来”。在这样的话语中,与其说是这位村支书的自信,倒不如说从中可以看出村党组织的权力的“一权独大”,其蕴含的危险是显而易见的,挤压了村庄自主、自由的空间,不利于培育民主的土壤和根基,并为腐败打开了方便之门。

为了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镇海实行了以村级民主自治为抓手确保村官廉洁的一系列举措,比如,村务公开制度、民主听证制和重大村务公决制,以尽可能地缩小村官腐败空间。民主听证制把村里的工作计划、村经济收入与列支计划、工程项目的资金筹集、招投标方案、工程安排、扶贫帮困等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等重大事项,都纳入听证范围。重大村务公决制度更是规定凡是涉及农村建设发展和村民利益的重大村务,由村党支部、村委会提请全体村民进行公开表决,来决定是否实施。公决事项获得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赞成的,则通过并付诸实施;未超过半数的,则不组织实施或暂缓实施。每次公决会议的基本情况、公决事项、到会人数、表决情况和形成的决议详细记录在案,公决结果当场公布。

但问题的关键是,制度的生命在于严格实施。在一些地方村务公开假公开、民主听证走过场的今天,“被组织起来”的“原子化”的农民又怎样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力呢?

[1]项继权.农村社区建设:社会融合与治理转型[J].社会主义研究,2008,(2).

[2]陈世伟.地权变动与治理转型——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农村社区化管理的调查与思考[J].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1,(4).

[3]郭华巍.农村社区化管理: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一环——来自棉丰村的报告[J].求是,2008,(4).

[4]余三村.“新余三村人”管理委员会章程[OL].万村联网工程网,http://xnc.zjnm.cn/zdxx/xwlb/view.jsp?zdid=19899&lmid=7&id=38436.

[5]张朝鸿.从打工仔到专职党务社区工作者——江苏省邳州市打工仔浙江省宁波市当支书[N].农民日报,2009-07-30.

[6]梁业松.如何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提升发展[OL].宁波市供销合作社网,http://zt.nbcoop.com/02/newsdetail.aspx?id=946.

[7]徐勇.中国农村村民自治[M].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

[8]郝建国.“党支部+合作社”的三种创新路径[N].学习时报,2009-03-17.

[9]徐增阳,杨翠萍.合并抑或分离: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J].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10,(3).

[10]民政部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课题组.关于“社区工作站”要厘清哪些认识[J].社区,2007,(2).

陈世伟(1974-),男,江西安远人,景德镇陶瓷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政治学博士,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乡村治理及基层政治;尤琳(1976-),女,湖北枝江人,景德镇陶瓷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教授、华中师范大学政治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法制及基层治理。

D 631

A

1671-7155(2012)03-0070-06

10.3969/j.issn.1671-7155.2012.03.014

2012-03-07

本文是2010年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一般项目《地权变动、社会流动和治理转型:土地流转背景下的乡村治理研究》(项目编号:10YJC810003)、江西省社会科学规划艺术学项目《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的运作模式及制度保障研究》(项目编号:YG2010037)、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度项目《地权变动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益保障机制研究》(项目编号:FX1214)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 汪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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