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营林主体行为分析的营林环境优化构想*

2012-04-12 03:01彭宇文
湖湘论坛 2012年1期
关键词:林权营林林地

彭宇文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

基于营林主体行为分析的营林环境优化构想*

彭宇文

(湖南师范大学,湖南长沙410081)

比较了国有林权改革后个体和企业两大营林主体的经营目标和模式选择,从内部和外部两个角度分析了影响营林主体行为选择的因素,并从政策、法律、技术、市场等四个方面,探讨了营林环境的优化问题。

营林主体;行为选择;环境优化

为了更好地保护森林资源,发挥林地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我国于2006年开始了国有林区的林权改革试点。改革在带来一系列体制、机制变化的同时,打破了多年来国有林经营主体单一的格局:林业职工作为新的营林主体,开始独立地从事营林活动,改变了原有经营主体的利益格局,形成对原有经营制度和经营机制的挑战。在国有经济成分和私有经济成分并存时,如何权衡各方利益,构建符合利益主体行为选择的外部环境,关系着林权改革的成败,关系着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大局。

一、营林主体行为分析

伴随着林权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和个体作为营林主体的责任得以进一步明确,其经营目标和营林模式也逐渐分化,并表现出各自的特征。

(一)不同营林主体经营目标比较

作为林权改革后重要的营林主体,个体经营者的主体行为选择目标相对较为明确:在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一般不会过多地考虑林地的公共性职能。也就是说,个体营林者从事林业经营活动,宏观上追求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并稳定、持续地创造价值;微观上追求改善生产、生活环境,满足自身及其家庭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与个体经营者相比,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更多地追求林地的多功能属性:在追求经济效益、追求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同时,更多地兼顾林地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同时,出于激烈的市场竞争,企业追求经营目标的自我完善、管理体制的不断改进,达到降低营林成本、提高营林效益的目标,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个体营林者,推动着林业生产、经营效率的持续提升。

(二)不同营林主体经营模式比较

国有林权改革,目的在于引入市场机制,以契约形式将国有林地经营权在一定时期内让渡给个体,并收取一定的承包费用。国有林权改革至今,已形成承包经营、租赁经营两种基本的模式。其中,“承包经营”采取的是类似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式的产权制度安排,包括“个人承包、自主经营”;“联户承包、分户经营”;“股份合作、统一经营”等三种具体的形式;“租赁经营”是“承包经营”的延伸,但比“承包经营”模式更为灵活,租金基本上完全按市场机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企业作为营林主体,大多是由国有森工企业改制而成,没有彻底实现政企分离。林权改革之后,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化的发展,国有森工企业呈现出两种改革趋势:一种是通过对原企业的改造,构建投资主体多元化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实现企业所有权与法人财产权的分离,使企业成为独立的市场法人,打造“公司制”经营模式;另一种是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按自愿合作、民主管理的原则,将森工企业量化为一定的股份,按投入土地、资金、劳动、技术等要素贡献的大小分配股份,组建股东大会,并根据股东持股情况分红,打造“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

二、营林主体行为影响因素分析

国有林权改革之后,形成了个体和企业两种营林主体格局,由于经营目标的不同,不同主体拥有不同的经营模式,其行为选择也受到外部、内部等两方面因素的影响:

(一)影响营林主体行为的内部因素

对于不同营林主体而言,无论是企业组织还是个体家庭,其行为影响因素都是多方面的,包括内部因素和外部因素。从内部因素来看,影响营林主体行为选择的因素,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

首先是经营目标的影响。经营目标是决定一切行为选择的根本。作为个体家庭式的营林主体,其营林目标是尽可能高效地利用有限的林地资源,实现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作为企业,特别是原国有森工企业改制而成的企业,则比较注重林地的多功能属性,在追求林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的同时,力求利润最大化,这也是基于林地多功能属性开展国有林权改革的初衷。

其次是经营能力的影响。国有林权改革后,企业作为营林主体,一部分是在政府的扶持下,由原来的国有林场转制而成的;另一部分则是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逐渐成长壮大形成的。通常,企业具备林业生产、经营的基本能力,拥有固定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必备的营林设施。在林业生产经营和林产品加工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林业生产、经营的科技含量、技术水平、规模化程度相对较高,林业生产、经营能力较强。从个体家庭来看,受经营主体资金能力、劳动能力的约束,一般规模化程度不高,林业生产技术含量有限。但由于责任心较强,且不辞劳苦地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资金方面的不足。

再次是营林活动的影响。个体家庭作为营林主体,其行为选择较为简单,主要为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目标,从事育林、护林、采伐、销售及林下经济活动。但对于企业组织来讲,由于注重林地的多功能属性,追求林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效组合。其营林行为不仅是商品林的生产、培育、加工和销售,还包括公益林的管护和培育。也就是说,企业的营林活动,更多地渗透着社会公益目标,更强调林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二)影响营林主体行为的外部因素

营林行为,是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进行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因此,营林主体的营林行为,必然受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具体来讲,影响营林主体行为选择的外部因素,包括政策环境因素、法律环境因素、技术环境因素、市场环境因素等几个方面:

一是政策环境因素。林权改革是继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之后,农地领域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为此,政府出台了减免税负、增加财政补贴等一系列林改支持政策,降低了林业生产、经营的成本和风险。其中,财政补贴或税收减免的标准、力度、方式等,对营林主体的行为选择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特别是近年出台的林木保护价政策,限制了林产品的低价销售,对营林主体的经济利益发挥了有效的保护作用,有效提高了营林主体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此外,财政直接补贴、林业信贷利息补贴、免费提供树种等,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林业生产、经营的成本和风险,对营林主体发展初期的行为影响尤其突出。

二是法律环境因素。林权改革的过程,也是制度变迁带来营林主体变化的过程,这就要求构建新的法律环境,以更好地适应营林主体自身的需要。林权改革的目标,是要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达到“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目标,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的市场化程度。林权改革是建立在健全的法律环境基础之上的,不仅要求完善相关权属证明、明晰林业产权和林权的范围,还要求强化执法力度,提高法律执行效率,减少林权改革和流转过程中的交易成本。因此,法律环境的健全程度,是影响营林积极性和营林主体行为选择的重要因素。

三是技术环境因素。林业生产和经营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活动。长期以来,我国的林业生产、经营采用的是粗放的模式,林业生产呈现投入低、技术差、产出少的特征。林权改革的过程,就是要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推向市场,以提高生产、经营的效率。因此,林业生产知识、技术的普及程度,以及林业技术人员的数量等,决定了林业生产、经营的技术环境,共同影响着林业生产经营行为。

四是市场环境因素。林权改革的实质,是要构建“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市场在林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的效率,实现林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林地流转市场是否完善,林产品销售渠道是否畅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营林主体的生产积极性和营林行为选择。

三、优化营林环境的对策建议

内部因素是影响营林主体行为选择的根本,而外因则是营林主体对外部环境的反映,反映了营林主体对生存和发展环境的诉求。只有构建一个适应于营林主体发展的宏观环境,才能激发不同主体的生产、经营积极性,才能体现林地的多功能属性、实现林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来讲,营林主体环境的优化,应从政策环境、法律环境、技术环境、市场环境等四个方面来实现:

(一)政策环境的优化

政策环境的优化,首先要理顺影响林业生产、经营的各项规章制度:一方面,要根据市场化的原则,改革现有的采伐限额制度,从现有的以蓄积、材积为目标的采伐管理转向以面积、空间为目标的资源配置管理,建立林木采伐分类管理制度。对商品林规定采伐限额的出发点,是要通过限制采伐来发挥商品林的生态和社会等公共功能。因此,有必要以此为依据,利用公共财政建立对商品林采伐限额的配套补偿机制;另一方面,要放宽、搞活林木采伐、运输和销售管理,主要是根据林地流转规模不断扩大、私营林地比重不断提高的趋势,简化私有林采伐、运输、销售审批手续,提高营林主体在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自主权。

其次是税收环境的改善。林业生产投资在前,收获在后,生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如果按“年度收入扣减当年费用后的余额纳税”的话,营林者前期的营林成本就无法在后期的营林收入中扣减,实际税负也就会相应地提高。因此,有必要针对林业生产的周期特征,构建更加公平、合理的林业生产、经营税费政策。同时,对于次生林、小薪材的生产、加工行为,以及利用非木质资源进行生产的行为,要给予必要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措施。

再次是财政金融政策的改革。主要是针对营林主体资金供给不足的问题,在充分发挥市场作用的基础上,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满足林业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具体来讲,主要是根据林地生态、社会功能属性,以及林业生产的弱质性特征,增加对林业生产的财政补贴;在充分利用政策性金融的同时,引导商业性金融增加对林业生产经营行为的支持力度;通过发行债券、股票等方式,广纳社会闲散资金,组建林业发展基金;建立林业生产经营的保险机制,主要是防火、防盗保险,帮助营林主体规避经营风险;建立林木种苗供应补助机制,降低林业生产、经营的成本和风险,等等。

(二)法律环境的优化

优化营林主体的法律环境,首先要切实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一是进一步明确林地流转范围、条件、形式和具体的操作程序,使林地流转、林业资源交易有法可依,切实保护营林主体的合法权益;二是进一步完善林业产权交易法律法规,将林业产权交易纳入法制化的轨道。特别要借鉴国际林权市场运作的惯例,在企业制度、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各个方面,完善林权交易机制,促进林业资源健康、有序地流动;三是做好林地承包经营权属管理工作。目前,很多林地承包户只是获得了承包合同,而没有取得《林权证》,也就无法参与林业保险、抵押担保等活动,无法真正实现“林定权、树定根、人定心”,影响了林业生产、经营的顺利实施。因此,要将林地承包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林地承包权属管理。

其次,要加强执法力度,主要以《森林实施条例》、《森林法》等法律、条例为依据,通过完善《林木、林地联户制度》、《流转地块边界管理办法》、《流转地块森林火灾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做到依法护林、依法治林、依法兴林;确保林业资源不流失、不逆转;做到林业管理活而不乱、放而有序、管而不死;规范营林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推动林业生产、经营的可持续发展。

(三)技术环境的优化

林业经营和管护需要较高的技术支持。针对长期以来,我国林业生产、经营的粗放式管理、忽视生产技术的运用、林业生产效率低下等特征,有必要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组建相关的行业(产业)协会,为营林主体的营林行为提供全面的技术服务,优化营林主体的技术环境。

首先,要构建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一方面,通过组建相应的资产评估机构、信息网络平台及林木交易平台,为林地资源流转提供科学依据和畅通渠道,推动林业资源的顺利流转;另一方面,要组建森林联防组织,将分散的营林主体组织起来,加强对林地的管护,强化山林巡护、防止乱砍滥伐、预防森林火灾、防止病虫害蔓延,等等。

其次,要加强实用技术的培训指导。主要通过举办各种专题讲座、培训班等,组织动员经营者参加学习培训,提高营林者的营林素质和专业技能,强化营林者的市场竞争力。同时,要强化林业生产、经营的现场指导,为营林者提供完善的信息咨询和技术指导服务。

再次,要加强涉林专业人才建设。林区生产、工作环境相对较差,一些高学历、高职称人才对从事林业工作带有偏见,林业专业人才相对短缺,林业生产技术和科研水平相对落后,表明加强林业专业人才建设,加强职工技能培养刻不容缓。当务之急,是要广纳贤才、改善林业专业人才的工作环境、提高工作待遇,构筑良性的人才引进机制和任用机制,为林业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四)市场环境的优化

市场是优化资源配置的基础,竞争是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有效手段。林权改革的目的,是要建立有利于林地流转的市场机制,实现对林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营林主体而言,优化市场环境,首先要针对目前林权市场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构建全国性的林木交易信息平台,使所有市场主体都能便捷、低成本地获得相对透明的供求信息及价格信息,促进林地流转、林木交易的顺利实施,增强营林主体的市场意识和竞争意识,提升林权交易的效率。

其次,要加强林业资产评估,推动林地流转的顺利实施。“洽谈定价”、“指山定价”是当前林权交易过程中比较常见的定价方式,尽管操作简单,但随意性大、缺乏科学依据。因此,需要强化林权资产评估服务,为林权交易构建科学的定价机制。具体来讲,一是要建立专业的、独立的评估机构和高素质的林业资产评估人才队伍;二是要完善现有的林业资产评估机制,对林业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评估程序的规范、评估范围的界定、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收费标准等作出明确的、可操作的规定,规范林业资产评估行为、提高有关评估结果的可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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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3

A

1004-3160(2012)01-0051-04

*本文系湖南省哲学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林地流转问题研究》[编号:2010ZDB47]中期研究成果。

2011-10-14

彭宇文,男,湖南双峰人,湖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科技政策与管理。

责任编辑:孟毅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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