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国庆
(韩山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 广东 潮州 521041)
对商谈伦理价值的再审视
陈国庆
(韩山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 广东 潮州 521041)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希望通过交往双方真实、真诚和正当的商谈途径,为道德共识寻求到一个规范性的前提。商谈伦理学为谋求道德共识所作的探索,对于解决价值多元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冲突,实现社会有机整合富有启示意义;但商谈伦理低估了交往的社会构成和它所受到的社会限制,把型构伦理共识的使命完全托付给语言,指望凭借语言就能“包打天下”,有明显夸大了语言作用的嫌疑。
哈贝马斯;语言;商谈伦理;价值审视
自启蒙后,在理性的旗帜下,西方社会高扬主体性、正名世俗功利性,确实实现了社会的快速发展。但理性的扩张与超越,特别是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以日益增强的数量化与精确化的生产、生活方式,把个体纳入了高度系统化的组织之中,理性完全蜕变成了工具理性,成为控制人的精神枷锁。对此,韦伯悲叹,启蒙理性一度充满“玫瑰色的乐观”,不料工具理性却打造出一座窒息人性的铁笼把人困于其中。肇始于尼采的后现代主义者们把批判的锋芒对准了近代主体性原则打造的理性。他们认为,理性已经发生了扭曲和误入歧途,世界已到了“解除理性魔咒”的时代,进入到了一个以多元为趋向,允许接纳任何差异,向任何所谓的整体与统一挑战的后现代。后现代主义批判有余,建构不足。在人人皆可“为自我立法”的社会中,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就会各自独立并寻求各自的规范。这种价值多元、个人主义极其盛行的社会,必然导致道德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的泛滥,其成员普遍对权威的漠视,道德的客观性和道德存在的合理性受到严重挑战,这就使得现代生活世界的同一性成了问题,进而严重危及社会化主体的认同及其社会团结[1]。
如何在颠覆宗教神本整体主义世界观之后为多元社会型构新的同一性,使原子般的单个主体获得共同认同的规范,以避免它们相互离散,成为思想家们迫切要解决的问题。卡尔-奥托·阿佩尔在《哲学的改造》中指出:“一方面,对某种普遍伦理学的需要,也即对某种能约束整个人类社会的伦理学的需要,从来没有像现在……那么迫切。另一方面,为普遍伦理学奠定合理性基础这一哲学任务,似乎也从未像在我们这个科学时代那样困难重重。”面对挑战,无疑需要做出与新的社会结构特征相适应的理论创新。
哈贝马斯以其敏锐的目光和洞察力清楚地看到,现代性哲学陷入了主体性哲学范式不能自拔的原因在于从主体中心化的理性出发不可能真正实现对中心化主体的突破和超越,这样自我无法达到与他人的自由理解及与群体的真正认同。如能汲取伽达默尔的“对话与理解,促使视界融合”,抛弃意识哲学主体性原则,改用交互主体概念,是有望摆脱意识哲学之困境的。故此,他在梳理、批判和借鉴后现代主义哲学、法兰克福学派的批判理论等基础上明确提出:“在今天,社会团结的力量只能以交往的自决实践的形式而得到再生。”[2]以此为思想进路,他提出了商谈伦理,旨在为价值多元社会的个体寻找通过对话交往达到社会整合之目的。
商谈伦理学围绕的基本问题是在当今社会背景下普遍的道德规范能否和以何种方式得以建立。在启蒙运动终结了宗教神本整体主义之后,崇尚个性自由几乎是所有近现代以来思想家都自觉维护的价值理念。罗尔斯就明确指出,理性的文化多元论必须被看做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一个永久的特征。法兰克福学派社会批判针对的也是社会对人的个性的压制。可以说,肯定个体的存在、尊重个体的自由选择是现代所有伦理学讨论的前提。哈贝马斯型构商谈伦理,摆脱不了这一文化背景。因此,普遍伦理的建构无论是回归柏拉图或亚里斯多德传统的努力,还是重构康德传统的尝试,在当今社会多元化的现实面前都注定不会取得成功。那么,哈贝马斯是如何构建他的商谈伦理来解决价值和信念的多元性与伦理要求的普遍性这一矛盾的呢?
在多元化的社会里不可能也没有理由要求个体遵循一种实质性的同一的道德学说。在伦理学放弃对实质性内容的追求以后,如何证成具有普遍意义但又包容个性差异的伦理要求是商谈伦理学必须面对的问题。哈贝马斯认为,康德把先验自我意识和自律作为道德法则的确立基础和检验标准,是基于“独白”式即以单个主体为中心的,缺乏主体间性的思想方法。在当今时代,要为社会生活确立普遍的规范基础,必须实现思维方式转换。在哈贝马斯看来,道德法则不是先验的,也不能通过自律来确证。道德法则本质上只能是交往行为的产物,道德认知的关键就是在不同主体间通过相互沟通构建相互承认的道德规范,是不同主体间通过商谈为谋求社会团结和公共正义而达成的共识。
20世纪以来,由意识哲学向语言哲学的转向,为商谈伦理构建提供了语言学方面的基础。维特根斯坦对“私人语言”的批判喻示着单个的主体既无法形成一条规则,也无法遵循一条规则,离开与他人的语言游戏和主体间的交流互动,就不可能形成和遵循任何规则。伽达默尔认为,语言不只是工具,更是人介入世界的重要方式,只有语言才能本真地表达人与世界的密切关系。米德从语言符号的互动角度深入探讨了主体间的相互理解与交往,也给哈贝马斯以很大启发。在充分地吸取和利用上述语言学方面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哈贝马斯明确提出了如下思想:语言交往是人际交往最基本、最核心的形式。语言交往的本质是相互理解,人类的理性是成功交谈的必然结果,语言内蕴着规范得以确立的潜能,理性的统一性就包含在通过语言行为的相互理解而达成的共识之中。规范也只有通过论辩话语、实践话语的方式得到主体间的认同方可确立,才可能具有普遍的意义。真理与合理性就潜在地存在于真实、真诚与正当的交谈中,通过自由、平等的对话和交流,达成相互理解,形成共识,便有望克服道德分化所造成的困境。因此,他从“理想交往共同体”出发,尝试通过分析人们之间的交谈,为道德共识的形成寻求一个规范性的前提。
哈贝马斯认为,每一个进入商谈的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同等参与话语论证、解释、质疑和辩护等四项条件,只有在交往主体对这四种有效性要求都得到了满足的情况下,一种交往行动才能顺利完成;否则,交往行为就被迫中断。这四个条件实质表达了话语伦理的两大基本原则:可普遍化原则(U原则)和论证原则(D原则)。可普遍化原则蕴涵着社会生活的伦理规范具有普遍性,此为建立商谈伦理的基础。任何有效的道德规范在被普遍认可及遵循时都必须满足一切有关人的意趣并为其欣然接受,它体现商谈伦理的本质特点。论证性原则进一步揭示了社会生活的规范和共识赖以达成的主体间性途径,它体现了一切与社会规范的建立有关的人,都应参与到对规范的商谈、讨论当中,共同寻求一致性的意见,在规范形成过程中,每个人观点和利益都将得到承认和尊重,每个人都要不断地包容和理解他人。普遍化原则与论证性原则互为前提、相辅相成。普遍化原则是论证性原则作用得以显现的基础和前提,它表明普遍遵守这个规范对于每个人的利益格局和价值取向可能造成的后果或负面影响,必须被所有人共同自愿地接受下来;而论证性原则的作用,则是要保障普遍化原则的顺利实施,意味着通过商谈形成了某项规则,相关的人们就应遵守该规则,即便这样做带来某些对自己不利的结果。哈贝马斯将普遍性原则与论证性原则结合在一起,这样就把主体间性或互主体性的思想融入商谈伦理学之中,以此营造理想的沟通环境,从中寻求每个交往个体普遍认可的价值和规范,并将其提升到社会伦理原则的高度。
可见,哈贝马斯构建商谈伦理的道德规范是交往主体在自由、平等的个体之间通过民主商谈、交往对话达成共识,以在交往行为中共同遵守的程序、规则。商谈伦理学将主体间性哲学思想提高到中心位置,旨在提倡人与人之间加强交流、谋求理解、达成共识,以解决价值和信念的多元性社会中的个体之间的冲突。
现代社会不同于传统社会的最重要的特征之一是“分化性”与“非同质性”。整个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呈现出相对独立并追求各自规范的发展态势。如何为现代社会生活提供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伦理规范建构方式,这是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体系始终贯穿的一条主线。
在这一问题上,商谈伦理改变了西方单纯的从意识的角度来建立一种客观的外部道德法则的伦理思想传统倾向,将道德的理性基础从意识理性转换到了交往理性,从单一主体性转换到了交互主体性,依靠理性的信服力,通过主体间的真实、真诚与正当的交谈,达成相互理解,形成共识,揭示出内蕴于生活世界中的交往理性的精神。这种通过对话谋求共识所进行的道德重建的尝试,有别于康德仅依靠自我反思而达到绝对命令的独角戏,也揭开了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商谈伦理实现了伦理学上的一次重要的范式转换。在交往主体利益与观点多元的现代社会,商谈伦理这种解决个人自由与道德共识之间的矛盾,摆脱尊重个人自由与追求道德共识相互抵牾的困境的方式,相比康德和罗尔斯要实际得多,因而更具有现实意义。
商谈伦理对于我们处理当今国际事务有启示意义。在当今世界科学技术有力的推动下,人类步入了政治多极化、文化多元化和经济全球化的时代。多元化不单是意味着彼此的差异和对立,而且意味着各国间的相互联系和相互依存。在这样一个全球一体化的时代,如果一个国家或民族无视当代社会发展模式、价值观念及文化等多样化的现实,靠对立、冲突甚至指望依靠武力去推行自己的那一套的做法,只能是事与愿违。解决分歧和争端,就不能以某一国或集团的利益诉求为中心,通过“独白”的方式来进行。只有本着商谈伦理之精神,大家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在协商基础上相互妥协、相互包容,争端和矛盾才能有效地化解,避免一损俱损,以实现双赢;当今人类所共同面临的生态环境等一些全球性问题也只有世界各国平等协商,达成共识,才有望得到圆满的解决,进而才能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商谈伦理对于我们化解当今国内矛盾冲突有积极意义。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结构分化,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及经济利益等日益多样化。自由商谈可以深化人们之间的理解,相互沟通使人们对异于自身的个性和价值取向有更多的宽容。以建立规范有效性为旨归的商谈伦理是立足于对个体利益承认和价值观多元性的基础之上的,通过合理有效的对话与商谈,商谈各方意志都能得以顺畅地表达。用这种方式解决问题,很多矛盾是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化解的,即便有些方案没有完全达到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也给对方提供了情感宣泄的渠道,不至于把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以其平等沟通、真诚包容的对话机制,为主体营造了一个自由讨论和论证的普遍性条件,对于“消除了价值和意义丧失的异化,克服了日常生活和人际交往的孤独和疏离,沟通和理解的共同理想信念压倒功利化目标,相互信任和共享成为常态,价值共识有了安居之所”[3],匡正利益分解发生偏差时带来的负面社会效应,克服市场时代的利益私我化造成的冲突、对抗,从而催生和创造出一个尊重个性、尊重差异、“和而不同”的和谐社会共同体引导当代中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启示作用。
除此之外,商谈伦理内蕴着自由、平等地以人民通过民主协商对话达成一致的理性精神。我们透过对哈贝马斯对交往理性的交往前提的设计的分析,不难看出其所体现出的现代社会所推崇的公民广泛地享有权利和承担责任的价值理念。商谈伦理鼓励民众发展批判能力,以促进有效商谈,形成大家共同遵守的伦理原则,由此将人们引入一种对社会现象与传统或意识形态保持警惕的批判思想氛围,从而有利于民众摆脱传统社会所营造的顺从的奴化心理,为直接参与及推动现代社会发展奠定一种坚实的理性根基。汲取商谈伦理的这一价值纬度,对于推动我国社会民主化进程也具有重要意义。
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的确有许多值得我们认真汲取的理论价值。毋庸讳言,商谈伦理学指望借助语言,通过理想的商谈而达到共识,从而建立普遍的道德规范,也明显流露出过于理想化的“乌托邦”色彩。认清这一点对于我们全面正确把握商谈伦理的价值也很重要。
哈贝马斯商谈伦理学的规范原则——普遍化原则,其实质就是理性在多元声音中的统一。问题在于通过什么途径才能实现多元差异中的统一性,才能达成真正的道德共识。道德不是抽象的观念存在,它与人们实践活动紧密相联。当代道德分化与社会结构的分化有着深层次的联系。道德共识的困境不是一种纯粹的观念现象,而是现代社会生活深刻变迁的结果。在现实的交往实践中,人们总是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吸取自己的道德观念。与社会结构性质不同的道德是不存在的。在利益分化和多元的现实社会中寻求道德共识和普遍性的原则,显然不是一个抽象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如无法超越当今社会的四分五裂的社会结构,建立起道德与生活共同体之间的内在联系,道德共识形成就缺乏实质的基础。
哈贝马斯把商谈仅仅限定在所谓的生活世界中,并把生活世界看成一个独立于物质生产实践之外的存在。在他那里,语言高于生产,交往高于实践,历史唯物主义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之原理被交往关系的伦理框架取代,而交往只是在语言逻辑框架内的理想化、抽象化的人在进行对话。忽视商谈是在坚持利益基础上的对话、沟通、协作与竞争的过程,真正对人与人交往起基础作用的生产关系却在商谈伦理视界之外,这就决定了他的商谈伦理无法真正说明现实的人的交往及其所形成的特定的社会联系在人类活动中所具有的地位和作用,这也就难怪福柯会将它看成是一个被“应该”的乐观主义召唤出来的幻影。对于话语伦理缺乏对道德共识在社会生活中究竟如何生成的现实分析,道格拉斯·凯尔纳深刻地指出,交往共同体的设计“低估了交往的社会构成和它所受到的社会限制”[4]。
其实,道德共识的获得远非只是通过语言就可以顺利摘到的“金苹果”,商谈伦理学想凭借语言就能“包打天下”,有明显夸大语言作用的嫌疑。哈贝马斯把型构伦理共识的使命托付给语言,认为语言已经取代了自我意识成为实践理性的基础。他把涉及主体的关系都引入到语言中来分析,指望通过提升一种理想化的语言使用规范进而而形成伦理共识。佩里·安德森对此深有感触说,当语言在德里达那里,像一匹桀骜不驯的烈马“践踏意义、蹂躏真理、损害道德与政治,并抹去历史”时,哈贝马斯则用语言使历史恢复秩序,人类恢复尊严,保证了道德的基础,培养了民主要素[5]。重视语言在交往中的作用,这本身并没有什么错,但不能由此而走到过分夸大语言作用的地步。在一个资本精神尚未死亡,权力充当着社会形态等级结构黏合剂的时代,资本和权力往往在交往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财大气粗”、“强权压倒公理”常常会成为商谈的主要特征。只要这种情况不发生改变,商谈伦理在现实生活中发挥的成效就十分有限。指望用语言学的转向来化解现代性存在的一切矛盾,而不想触动社会的基本矛盾,事实上是难以奏效的。
每一条普遍化的道德都依赖于正迎面而来的生活形式,真正的道德共识只能作为一种内在的力量从现实生活中生长出来。在多元复杂社会中,伦理共识的达成也只有从现实生活出发,通过培植和积累道德共识的社会环境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固然需要人与人之间的交流,但更需要完善的社会制度设计。理论的意义在于观照现实。笔者认为,尽管商谈伦理存在着“乌托邦”的意蕴,但在当今社会,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为我们指出的互相理解和交流以此化解冲突的思路,还是有其积极的现实意义的,依然值得我们汲取。
[1]哈贝马斯.交往行为理论(第1卷)[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
[2]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M].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3.
[3]吴育林,陈水勇.交往理性视阈中的价值共识[J].学术研究,2011,(1):24—30.
[4]道格拉斯·凯尔纳,等.后现代理论[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5]佩里·安德森.当代西方马克思主义[M].北京:东方出版社,1989.
B0
A
1007-905X(2012)08-0043-03
2012-04-17
广东省思想政治课题(2011CY021)
陈国庆(1962— ),男,江西永修人,韩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 吕学文
(E-mail:dalishi_sohu@sohu.com)